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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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

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

城镇落户政策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全面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豫公通〔2016〕265号)、《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城镇政策的通知》(豫公治〔2017〕16号)、《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护理人员落户城镇政策的通知》(豫公治〔2017〕17号)、《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豫公通〔2019〕177号)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助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落户我市城镇户口迁移政策

城镇范围概念:

市、县主城区;市、县城乡结合区;乡、镇中心区。

(一)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入户

1、在我市城镇范围内购买、受赠、继承、自建房屋等具有合法产权的公民,不受房屋面积限制,凭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我市入户。

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原件(具备居住条件),自建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的原件;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

(3)随迁直系亲属的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4)房屋所辖地派出所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证明。

工作要求:

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或省内一站式办理。

办理购房落户手续时,如购房人提交《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场受理;如购房人不能提交《房屋产权证》,但能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且该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如提交在该房屋居住的水、电、气、暖等交费凭据之一)的应当场受理。

2、在我市城镇范围内申请并居住在政府直管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公民,不受房屋面积限制,凭政府部门的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合同,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我市入户。

所需材料:

(1)政府部门出具的政府直管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租赁证件原件;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

(3)随迁直系亲属的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4)房屋所辖地派出所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证明。

工作要求:

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或省内一站式办理。

3、在我市城镇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并有稳定住所的居民,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不受婚龄、年龄以及从业性质的限制可迁入我市入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和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能够证明与申请人关系的结婚证、出生证等相关证件、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工作要求:

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或省内一站式办理。

4、在我市城镇范围内租赁房屋居住的公民,凭房屋租赁协议,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我市入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

(3)随迁直系亲属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4)房屋所辖地派出所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或同意迁户证明。

工作要求:

(1)申请租赁房屋入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如同意租户在租赁房屋处立户或迁至原有户内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入户或立户证明、提供迁入地户口簿;房屋所有权人如不同意租赁人在房屋所在地址入户或立户的,可将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落户在社区集体户中。

辖区民警对申请人的租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立户或迁户证明。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或省内一站式办理。

5、凡在我市城镇范围内居住并取得我市城镇范围内《居住证》的公民,本人户口可迁入我市入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住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

(3)迁入地户口簿或居住地派出所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证明。

工作要求:

(1)申请持居住证入户的,居住地房屋所有权人如同意其立户或迁至原有户内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入户或立户证明、提供迁入地户口簿;房屋所有权人如不同意其入户或立户的,可将其户口落户在社区集体户中。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或省内一站式办理。

(二)城镇范围人才落户

1、凡分配我市城区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等不受就业时间限制可在我市城镇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

(2)《就业报到证》的原件(就业单位必须是我市单位,与单位接收证明一致);

(3)单位接收证明;

(4)户口迁移证;

(5)单位集体户口簿或居住地的户口簿或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证明。

工作要求:

(1)申请毕业分配入户时,如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如落户租赁房屋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或立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工作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和集体户口簿,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分配单位没有集体户口或居住地户口簿无法提供的,可将户口落户在社区集体户中。

申请人在办理完毕业分配入户后,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关系证件及证明办理户口迁移;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2、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在我市城镇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2)用工单位接收证明;

(3)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

(4)随迁直系亲属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5)单位集体户口簿或居住地的户口簿或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证明。

工作要求:

(1)申请签订劳动合同入户时,如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如落户租赁房屋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或立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工作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和集体户口簿,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单位没有集体户口或居住地户口簿无法提供的,可将户口落户在社区集体户中。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派出所打印准迁证或省内一站式办理。

3、凡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在我市城镇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

(2)随迁直系亲属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3)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无时间限制);

(4)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证明或居住地的户口簿。

工作要求:

(1)申请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入户时,如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如落户租赁房屋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或立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地户口簿无法提供的,可将户口落户在社区集体户中。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派出所打印准迁证或省内一站式办理。

4、因工作调动调入我市市属单位的干部、职工,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在我市城镇落户。

所需材料:

(1)现就职单位的上级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令;

(2)现就职单位接收证明;

(3)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

(4)随迁直系亲属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5)单位集体户口簿或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证明或居住地的户口簿。

工作要求:

(1)申请工作调动入户时,如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如落户租赁房屋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或立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工作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和集体户口簿,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地户口簿无法提供的,可将户口落户在社区集体户中。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派出所打印准迁证或省内一站式办理。

5、在我市居住的大中专以上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愿意落户我市的城区(含城镇)的,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在我市城镇落户。

所需材料:

(1)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证原件;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

(3)随迁直系亲属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4)居住地的户口簿或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证明。

工作要求:

(1)申请学历入户时,如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如落户租赁房屋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或立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地户口簿无法提供的,可将户口落户在社区集体户中。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派出所打印准迁证或省内一站式办理。

6、凡在我市城镇的留学归国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可在我市城镇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留学归国人员出入国(境)有效证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原件;

(3)已注销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通过系统核查能够显示的不再出具);

(4)未注销户口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5)随迁直系亲属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6)居住地的户口簿或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证明。

工作要求:

(1)申请留学归国入户时,如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如落户租赁房屋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或立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工作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和集体户口簿,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地户口簿无法提供的,可将户口落户在社区集体户中。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未注销户口的派出所打印准迁证或省内一站式办理,已注销户口的按照恢复户口办理。

7、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均可在我市城镇落户。

所需材料:

(1)技能人才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

(3)随迁直系亲属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4)居住地的户口簿或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证明。

工作要求:

(1)申请技能人才入户时,如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如落户租赁房屋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或立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工作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和集体户口簿,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地户口簿无法提供的,可将户口落户在社区集体户中。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派出所打印准迁证或省内一站式办理。

(三)投资经商人员入户

在我市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凭验资证明、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均可在我市城镇落户。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

(3)市经贸委或市计委验资证明;

(4)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5)随迁直系亲属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6)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证明或居住地的户口簿。

工作要求:

(1)申请投资经商入户时,如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如落户租赁房屋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或立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地户口簿无法提供的,可将户口落户在社区集体户中。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派出所打印准迁证或省内一站式办理。

(四)参军退伍人员入户

凡原我市范围内农村居民,因参军户口注销,现退伍后要求将户口落户到城镇,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户口挂靠亲戚朋友家中或入社区集体户。

所需材料:

(1)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通过系统核查能够显示的不再出具);

(3)居住地的户口簿。

工作要求:

(1)申请入户时,居住地户口簿无法提供的,可将户口落户在社区集体户中;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五)护理人员落户

1、具有执业护士资格证书的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在我市城镇入户。

所需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3)随迁直系亲属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4)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证明或居住地的户口簿。

工作要求:

(1)申请执业护士资格入户时,如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如落户租赁房屋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或立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工作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和集体户口簿,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地户口簿无法提供的,可将户口落户在社区集体户中。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派出所打印准迁证或省内一站式办理。

2、在福利机构、家政公司从事护理岗位工作、参加我市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户口均可在我市城镇落户。

所需材料:

(1)和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或用工证明;

(2)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凭证;

(3)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4)随迁直系亲属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5)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证明或居住地的户口簿。

工作要求:

(1)申请护理岗位入户时,如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如落户租赁房屋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或立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工作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和集体户口簿,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地户口簿无法提供的,可将户口落户在社区集体户中。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派出所打印准迁证或省内一站式办理。

二、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一)针对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我市农村籍学生可以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将户口迁入就业地;确实在农村生活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回原籍。

1、已将户口迁至录取院校的农村籍学生毕业后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就业地的,按照本细则人才落户政策办理落户手续;

2、已将户口迁至录取院校的农村籍学生毕业后,生活基础转向农村,确实在农村生活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入原籍。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证;

(2)原籍户口本原件;

(3)辖区民警出具的确实在农村生活居住的证明。

工作要求:

(1)申请迁回原籍落户农村的,应先在系统查询其历史迁出信息,毕业后确实是回农村生活居住的给予办理;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3、已将户口迁至录取院校的农村籍学生毕业后在外地就业生活,但因就业城市无法落户等原因,拟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户口迁移证原件,可直接将户口迁回原籍城镇地区,办理社区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证;

(2)原籍户口本原件。

工作要求:

(1)申请迁回原籍落户的,应先在系统查询其历史迁出信息,该类人员入户原籍城镇地区,办理社区集体户口;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二)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原籍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可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户口迁移至本所城镇地区社区集体户上,其父母户籍可一并随迁。

所需材料:

(1)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3)随迁直系亲属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工作要求:

(1)该类人员可直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无落户地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本所城镇地区社区集体户上;

(2)落户地派出所户籍民警依据群众提交的材料,实行市内一站式办理,当场办结。

三、市、县内迁往城镇移居落户

凡在我市范围内市与县、县与县、区与区之间的落户城镇迁移(城镇往城镇地区、农村往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本着实际居住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一站式办结服务,由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可在居住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所需材料:

(1)迁出地户口簿原件;

(2)社区民警出具的居住证明;

(3)迁入地户口簿或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证明。

工作要求:

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

居住地户口簿无法提供或不符合立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户在居住地辖区的社区集体户中。

四、迁往农村入户

(一)在农村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入户条件:

生活基础转向农村并实际居住在农村,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

(2)本人的宅基地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社区民警出具的生活基础在农村并在农村实际居住的调查报告;

(4)村委会出具同意入户的证明;

(5)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6)本人及其他迁入人员的关系证件或证明。

(二)投靠农村籍父母、子女、配偶入户的。

入户条件:

生活基础转向农村并实际居住在农村,其父母、配偶有一方是农村籍户口的,可申请将其户口迁入;子女一方是农村籍户口的,其父母早前因结婚、上学、工作等原因将户口从本村迁出,现回村生活居住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

(2)本人及投靠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本人及投靠人员的关系证件或证明;

(4)社区民警出具的生活基础在农村并在农村实际居住的调查报告;

(5)村委会出具同意入户的证明。

(三)工作流程

(1)市外迁入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派出所打印准迁证或省内一站式办理。

(2)市、县内移居的,申请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当场办理。

五、迁移申请人

(一)申请迁移立户的,由迁移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户主应由年满16周岁的成员担任。

(二)申请迁移入集体户的,由迁移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移人不满16周岁的由其原户内的监护人到场申请。

(三)申请投靠家庭户的,由投靠人和被投靠户的户主双方共同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被投靠人不是户内户主但与投靠人系直系亲属或夫妻关系的,可以由被投靠人代替户主到场申请。

投靠人不满16周岁的由其原户内的监护人到场申请。

被投靠户的户主或被投靠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将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交与投靠人,并出具《委托书》,委托投靠人代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户口迁移中不能仅保留原户中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迁户口。

六、简化办事程序确保政策落实

(一)在办理户籍业务时,不再要求群众提供各种证照和材料的复印件,但要采集办理人的人像,并将提交的各类证照和材料全部扫描形成电子档案。

纸质资料归档时,对公安机关内部能查询到信息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再留存纸质文档;对其他证照、材料除按规定留存原件的,一律通过打印电子档案的方式形成纸质文档存档。

(二)在省内跨省辖市(直管县)办理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迁移,户口迁移手续通过网上流转,不再开具纸质版的《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居民凭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在迁入地派出所一地办理完户口迁入和迁出手续。

(三)申请落户城镇的,按照细则要求的申请材料受理,原则上公安机关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材料。

严格遵守各类业务办结时限规定,不得超期,各县、区治安(户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故意拖延、顶时限办理的要立即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公安机关应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查验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和迁移证件信息,可以通过教育、人社等部门相关网站网上核验(或个人提交认证报告)等方式核查申请人毕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等证件的真伪。

(五)各派出所对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迁入实际居住地的人户分离人口,不得以不办理居民身份证或拒迁其他实际居住人员户口为由,拒绝相关当事人的办户申请。

(六)针对城镇迁往农村的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七)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

在拆迁改造、村民产权登记、土地确权等特殊时期,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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