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docx
《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
JTJ燉T321-96
主编单位:
长江航道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
199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
JTJ燉T321-96
长江航道局
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13北京和平里东街10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牛山世兴印刷厂印刷
开本:
850×1168
1
32
印张:
1.25字数:
33千
1997年2月第1版
1997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印数:
0001-5000册:
定价:
10.00元
统一书号:
15114·0111
关于发布《疏浚工程
土石方计量标准》的通知
交基发〔1996〕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
单位:
由我部组织长江航道局等单位编制的《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
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燉T321-
96,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我部原基本建设局颁发的《疏浚、
吹填工程土石方计量办法(试行)》〔(85)基技字第27号〕同时废
止。
本标准由部基建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长江航道局负
责,出版工作由部基建司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前言
为统一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的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交通
部工技字[1993]328号和交通部基技字[1994]15号两个文件的要
求,长江航道局在各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支持帮助下,完成了《疏浚
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写工作。
目前国内外尚无同类的《标准》,本《标准》从疏浚工程设计时
和竣工后计算土石方量的需要出发,对计算过程中的每一细节,都
力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方便操作。
广义的疏浚工程包括有吹填工程,本《标准》内容也包括疏浚
和吹填两大部分,共分5章,并附有条文说明,发布后可作为沿海、
内河疏浚行业计算土石方量的依据。
本《标准》由长江航道局负责解释。
请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
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长江航道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如果进行局部修订,修订的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
与造价管理信息》上刊登。
1总则
1.0.1为统一疏浚及吹填工程设计时和竣工后土石方计量的方
法和技术要求,保证计量的精度,提高综合效益,促进技术进步,制
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沿海、内河基建性和维护性疏浚工程及吹填
工程设计时和竣工后的土石方计量。
工程施工期间,为掌握施工进
度需通过测图计算土石方量时,可参照执行。
对于特殊工程或境外、国外工程,其土石方计量可参照本标准
执行。
1.0.3疏浚及吹填工程土石方计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设计深度基准面设计时用以确定需要挖泥深度的基准面。
沿海、内河分别采用理论最低潮面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作为设计
深度基准面。
设计深度设计时根据船舶吃水和富裕水深等要求而确定
的需要挖至设计基准面下的深度,有备淤深度要求的还应加上此
一深度。
计算超深设计中考虑到挖泥船施工时为达到设计深度,而
必需增加的平均超挖深度值。
计算深度设计深度和计算超深之和。
设计底宽在设计深度情况下挖槽底部的宽度。
计算超宽设计中考虑到挖泥船施工时为达到设计底宽,而
在每边必须增加的平均超挖宽度值。
计算底宽根据设计底宽、计算超宽、计算超深以及边坡系数
推算,而得出的在计算深度情况下挖槽底部的宽度。
计算底边线挖槽各横断面的计算底部宽度上左侧或右侧边
缘点的连线。
端坡在基槽或部分港区挖槽一端或两端端线的外侧,出现
小于设计深度的浅区,因塌方所形成的斜坡。
水下清渣水下爆破后用挖泥船清除石渣的作业。
无效土石方量竣工后实挖土石方量超出开工前经测量、计
算所确定的土石方量时,其超出部分为无效土石方量。
2.2符号
A——挖槽内包括边坡、端坡塌方所形成的实际
增深范围内的面积,m2。
A0
0
、A1
1
……An
n
——分别为挖槽或吹填区各计算断面上需挖除或吹
填的面积,m2。
Ai
——每格或每小块的面积,m;。
B——挖槽设计底宽,m;
B′——挖槽计算底宽,m;
△B——计算超宽值,m;
△B′——计算断面与挖槽边线不垂直时的计算超宽值,m;
B0
——下计算底端线的宽度,m;
Bu
——上计算底端线的宽度,m;
D——挖槽计算底边线范围内的平均泥层厚度,m;
DL
——挖槽左计算底边线上的平均泥层厚度,m;
D0
0
——下计算底端线上的平均泥层厚度,m;
Dr
——挖槽右计算底边线上的平均泥层厚度,m;
Du
——上计算底端线上的平均泥层厚度,m;
H1
1
——挖槽实际增深范围内竣工时的平均水深,m;
H2
——挖槽实际增深范围内开工前的平均水深,m;
He
——吹填区的计算地面高程,m;
Hd
——吹填区的设计地面高程,m;
Hn
——每格或每小块内原地面的平均高程,m;
△H——计算超深值,m;
h——吹填区竣工时原地面高程以上的平均吹填厚度,m;
△h1
——允许的平均超填高度,m;
△h2
——因吹填区原地面沉降而需增加的超填高度,m;
△h2′——施工期间吹填区原地面平均沉降高度,m;
△h3
——因吹填土固结或压实而需增加的超填高度,m;
L——挖槽计算底边线的平均长度,m;
L1
、L2
、……Ln
——分别为A0
与A1
、A1
与A2
……An/1
与An
各计
算断面间的间距,m;
LL
——挖槽左计算底边线的长度,m;
Lr
——挖槽右计算底边线的长度,m;
△L——计算超长值,m;
m——边坡系数;
P0
——吹填土流失率,%;
Ps
——施工斯间吹填区原地面的沉降率,%;
V——挖槽的设计土石方量,m3;
VE
——有端波挖槽的二个顶端端坡的土石方量,m3;
Vf
——挖槽的竣工土石方量,m3;
Vm
——挖槽计算底边线范围内的土石方量,m3;
Vm
′——有端坡挖槽的计算底边线范围内的土石方量,m3;
Vs
——挖槽两侧边坡的土石方量,m3;
Vs′——有端坡挖槽的两侧边坡的土石方量,m3;
W——吹填工程设计时所需的取土量,m3;
W′——吹填工程竣工时挖泥船实际的取土量,m3;
Wd
——吹填区的设计土石方量,m3;
Wf
——吹填区的竣工土石方量,m3;
Wi
——每格或每小块的设计吹填土石方量,m3;
Wr
——按吹填前、后地面高程变化计算得出的吹填量,m3;
α——计算断面与挖槽边线小于90°的夹角,°。
3一般规定
3.0.1疏浚及吹填工程的土石方计量,均应以设计文件、测量图
纸及有关资料作为依据。
3.0.2疏浚及吹填工程的工程量应采用体积计量,单位为立方米
(m3),并计算至整数位,小数位按四舍五入处理。
3.0.3施工图设计阶段和开工前、竣工后计算土石方量所依据的
测图,应采用同一图比,其测量方法和测量器具的精度亦应相同。
3.0.4计算土石方量所用的测图,其图比、测量断面和测点间距,
可按表3.0.4选用。
3.0.5疏浚及吹填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区进行测量,按本标准
规定计量办法核算工程量。
冲淤变化较大的挖槽,浚前测量宜在开
工前7d内进行。
3.0.6疏浚及吹填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测量;条件许可
时,竣工测量宜在7d内完成。
3.0.7疏浚及吹填工程土石方计算方法,可采用断面面积法或平
均水深(高程)法。
设计和竣工时都能施测陆上地形的平坦吹填区,
还可采用格网法。
在同一工程中。
竣工后应采用与设计时相同的
计算方法。
3.0.8计算土石方量的每一过程,必须进行校核。
3.0.9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开工前或竣工后均计算土石方量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3.0.9.1对于采用同一测图计算的土石方量,两者的差值小于
或等于2%时,或采用各自测量的测图计算的土石方量,两者的差
值小于或等于5%时,其土石方量取两者的平均值。
3.0.9.2当双方计算的土石方量的差值分别大于2%或5%
时,需共同校核修正;在确未发现错误的情况下,取两者的平均值
作为计算的土石方量。
注:
差值百分数的确定,按两者土石方量的差值除以其中的较
大土石方量。
3.0.10当开工前测量计算确定的土石方量与设计的土石方量的
差值小于或等于3%时,应以设计的土石方量为准。
当差值大于
3%时,需共同校核修正。
校核中,如发现系冲淤变化显著引起的差
别,以本次测图计算的土石方量为准;在确未发现错误或显著的冲
淤变化的情况下,则以设计和开工前两次计算的平均值来确定土
石方量。
3.0.11当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算土石方量时,必须使用经过有关
部门审定的软件。
疏浚测量图图比、测量断面和测点间距表3.0.4
注:
本表所列图比,对地形变化复杂或测区范围较小地区,可取较大的比例值;
对地形较平坦或测区范围较大地区,可取较小的比例值。
4疏浚工程计量
4.0.1疏浚工程设计时和竣工后的土石方计量,应以实测水下自
然方为准。
4.0.2疏浚工程设计时计算的工程量,应包括设计断面工程量、
计算超宽和计算超深工程量。
疏浚工程量计算断面如图4.0.2所
示。
图4.0.2疏浚工程量计算断面示意图
1/设计深度基准面;2/天然床面;3/设计深度;4/计算深度;5/边坡坡比;6/计算超深;
7/计算超宽;8/设计断面线;9/计算断面线;10/设计底宽;11/计算底宽
有设计备淤深度或施工期需预留回淤深度的疏浚工程,应将
该备淤深度或预留回淤深度加入设计深度中。
4.0.3挖槽设计断面的边坡坡比,宜通过试验或参照类似土质和
水文条件的水下自然稳定坡比确定。
当缺乏资料时,可参照表4.
1.3选用。
4.0.4挖槽设计的计算超深值和每边的计算超宽值应符合表4.
0.4的规定。
计算超深值和每边的计算超宽值表4.0.4
注:
①在斜流、泡漩水等不良流态地区施工时,挖槽的计算超宽值应按本表的规定
增加1~2m;挖块石的计算超深值可较本表的规定适当增加;
②小型挖泥船在内河施工时,其计算超宽或超深值可较本表的规定适当减少;
③对端部有纵向端坡的基槽或挖槽。
其计算超长值可与计算超宽值相同,端坡坡
比与横断面边坡坡比相同;用耙吸挖泥船施工时,端坡的坡比可适当增加;
④基槽疏浚中,因受挖泥船的性能限制,执行本表有关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适当增
加计算超宽值或超深值。
4.0.5同一挖槽存在不同类别的土质,设计时应分别计算其土石
方量。
4.0.6采用断面面积法计算挖槽的设计土石方量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4.0.6.1挖槽的起点、转折点、终点和不同类别土质的平面分
界处均要布设计算断面,其余计算断面的间距参照本标准表3.0.
4规定的测深线间距选取。
4.0.6.2端部有端坡的挖槽,除计算底端线及坡顶线上有计算
断面外,在此两断面之间,至少插入一个计算断面。
4.0.6.3当所绘制的计算断面与挖槽边线不能垂直时,其每边
的超宽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B′——计算断面与挖槽边线不垂直时的计算超宽值(m);
△B——计算超宽值(m);
α——计算断面与挖槽边线小于90°的交角。
4.0.6.4挖槽的设计土石方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V——挖槽的设计土石方量(m3);
A0、A1……An
——分别为各计算断面上需挖除的面积,(m3);
L1、L2……Ln——分别为A0
与A1、A1与A2……An-1与An等
各计算断面间的间距(m)。
4.0.7采用平均水深法计算挖槽设计土石方工程量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4.0.7.1计算平均水深时,按下列要求执行:
(1)挖槽计算底边线和分段线上的水深点均参与这些线条所
标示范围内的平均水深计算;
(2)图上挖槽计算底边线或计算底端线左右各0.5cm范围内
的水深点,均参与挖槽计算底边线或计算底端线上的平均水深计
算;若有超过计算挖深的水深点,该点按计算挖深值参与计算;
(3)挖槽内1个或2个水深点超过计算挖深的水深值时,该1
或2个水深点均按计算挖深值参与计算平均水深;大于计算挖深
的水深点连续出现超过2个时,这些连续点均不参与计算平均水
深,其所勾绘等深线占有的面积需从挖槽面积中扣除。
4.0.7.2当需要分段计算挖槽的土石方量时,分别按下列不同
情况执行:
(1)对于分期施工的挖槽,按其工期进行分段;
(2)对于几何形态有变化的挖槽,按其变化的特征处进行分
段;
(3)对于连续多泊位的码头,按其泊位的分界线进行分段;
(4)对于具有不同类别土质的挖槽,按不同类别土质在平面上
的分界线进行分段;
(5)对于不具备上述特点的长直挖槽按其挖槽宽度值的3~5
倍长度分段。
4.0.7.3挖槽的设计土石方量,为挖槽计算底边线范围内的土石
方量Vm与两侧边坡的土石方量Vs之和。
Vm和Vs
的计算方法如下:
(1)Vm按下式计算:
Vm=B′·D·L(4.0.7/1)
式中B′——挖槽计算底宽(m),若挖槽底边线不相平行时,应取
该段的平均值;
D——挖槽计算底边线范围内的平均泥层厚度(m),由计
算挖深减去平均水深而得;
L——挖槽计算底边线的平均长度(m)。
(2)挖槽计算底宽按下式计算:
B=B+2(△B-m·△H)(4.0.7/2)
式中B——挖槽设计底宽(m);
m——边坡系数;
△H——计算超深值(m)。
(3)Vs
按下式计算:
式中DL、Dr——分别为挖槽左、右计算底边线上的平均泥层厚
度(m),其值由计算挖深减去该边线上的平均
水深而得;
LL、Lr——分别为挖槽左、右计算底线的长度(m)。
4.0.7.4挖槽端部有端坡时,还应计算两端端坡的土石方量。
其挖槽的设计土石方量,为挖槽计算底边线范围内的土石方量
V′m与两侧边坡的土石方量V′s以两个顶端端坡的土石方量VE
三者之和。
V′m、V′s和VE的计算方法如下:
(1)V′m按下式计算:
式中△L——计算超长值(m);
△L-m·△H——实际底边线超长值(m),如挖槽只一端有端坡
时,只需加一个△L-m·△H。
(2)V′s按下式计算:
(3)V′E按下式计算:
(4.0.7/6)
式中Bu
、Bo
——分别为上下计算底端线的宽度(m);
Du
、Do
——分别为上下计算底端线上的平均泥层厚度
(m)。
4.0.8对于边坡较陡的码头区或拓宽工程中拓宽不多的挖槽,宜
采用断面面积法计算土石方量。
4.0.9疏浚工程的竣工土石方量,应按竣工测图上反映的实际增
深范围和增深值进行计算。
计算得出的竣工土石方量大于设计土
石方量的数值,除另有规定外,均作为无效土石方量。
4.0.10采用断面面积法计算竣工土石方量时,应按本标准第4.
0.6条的规定执行;原计算公式中需挖除的面积,此时应为已挖除
的面积。
4.0.11采用平均水深法计算竣工土石方量时,挖槽的分段范围
应与设计时相同;其竣工土石方量应按下式计算:
Vf
=A(H1-H2)(4.0.11)式中Vf
——挖槽的竣工土石方量(m3);
A——挖槽内包括边坡、端坡塌方所形成的实际增深范围
内的面积(m2);
H1
——挖槽实际增深范围内竣工时的平均水深(m);
H2
——挖槽实际增深范围内开工前的平均水深(m)。
4.0.12设计时预留有施工期间回淤深度的挖槽,其竣工土石方
量应以设计土石方量为准。
4.0.13浮码头或高桩承台码头前沿的维护性疏浚工程,竣工后
除按实测资料计算土石方量外,还应将浮码头或承台下的边坡塌
方计入疏浚工程量内。
边坡上无实测水深资料时,可按码头前沿线
上的平均泥层厚度并视当地实际条件计算边坡土石方量。
4.0.14水下爆破工程需要水下清渣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清渣
工程量。
4.0.14.1清渣前、后有条件进行测量的工程,按清渣前、后的
实测图计算清渣工程量。
4.0.14.2清渣前、后不具备测量条件的工程,以设计爆破工程
量作为清渣工程量。
5吹填工程计量
5.0.1吹填工程设计时和竣工后的土石方计算,应以吹填区内的
实测填方为准。
5.0.2设计时计算吹填区土石方量,除按设计的地面高程计算
外,还应增加必需的超填高度。
吹填区的计算地面高程应按下式计
算:
式中Hc
——吹填区的计算地面高程(m);
Hd
——吹填区的设计地面高程(m);
△h1
——允许的平均超填高度(m),取0.2m;
△h2
——因吹填区原地面沉降而需增加的超填高度(m);可
通过试验求得或依据实践经验确定,也可采用《港
口工程地基规范》(JTJ—87)的计算公式计算;
△h3
——因吹填土固结或压实而需增加的超填高度(m),可
通过试验求得或依据实践经验确定。
5.0.3采用断面面积法计算吹填区设计土石方量时,可参照本标
准第4.0.6条的规定执行;式4.0.6/2中各个代表需挖除面积的
符号,此处代表需吹填的面积。
5.0.4采用平均高程法计算吹填区设计土石方量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5.0.4.1根据图上的坐标格网,将吹填区划分成若干个10cm
×10cm的方格以及周边上小于10cm×10cm的小块,分别计算每
格和每小块的吹填土方量,然后将其累计相加。
5.0.4.2每格或每小块的吹填土石方量按下式计算:
Wi=Ai·(Hc-Hn)(5.0.4)
式中Wi
——每格或每小块的设计吹填土石方量(m3);
Ai
——每格或每小块的面积(m2);
Hn
——每格或每小块内原地面的平均高程(m),在设计基
面以下的为负值。
5.0.4.3图上测点正好在方格线或小块边线上的,均参与计算
本格或本小块的平均高程计算。
5.0.4.4与吹填围埝相交的边缘小块,应以围埝内底脚线作为
该小块的一边,计算该小块内的填方量后,再根据该小块的平均吹
填厚度及边坡系数计算围埝边坡上需要的填方量,得出该小块的
全部土石方量。
5.0.4.5吹填区内若有水沟、提埂时,其高程点不参加方格内
平均高程的计算,并扣除其所占的面积。
此时应单独计算水沟、提
埂上所需吹填的土石方量,并加入吹填区土石方量中,得出总土石
方量。
5.0.5采用格网法计算吹填区设计土石方量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5.0.5.1在图上用2cm×2cm的小方格复盖整个吹填区,各小
方格四个顶点的高程均应为实测值,不得利用附近测点高程内插
推算。
5.0.5.2用四个顶点的高程,求该小方格的平均高程;与围埝
内底脚线相交的边缘小块,以实有的测量顶点求算小块的平均高
程。
土石方量的计算按本标准第5.0.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0.6设计时如需计算吹填工程所需的取土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W——吹填工程设计时所需的取土量(m3);
Wd
——吹填区的设计土石方量(m3);
Po
——吹填土流失率(%),以流失土方量占吹填土石方量
的百分数表示,可根据经验估算。
5.0.7竣工后计算吹填区的吹填土石方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7.1计算时采用的断面间距,方格位置及其大小均与设计
时相同。
5.0.7.2用平均高程或格网法计算吹填土石方量时,与吹填区
围埝相交处的边缘小块的计算方法,按本标准第5.0.4条的有关
规定执行。
5.0.7.3根据开工前和竣工后的测图上的地面高程变化,计算
吹填区土石方量,然后加上吹填区的沉降土石方量,得出吹填区的
竣工土石方量。
吹填区的竣工土石方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Wf
——吹填区的竣工土石方量(m3);
Wr
——按吹填前、后地面高程变化计算得出的吹填量
(m3);
Ps
——施工期间吹填区原地面的沉降率(%)。
5.0.8大、中型吹填工程施工期间吹填区原地面的沉降率,可根
据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资料按下式计算:
式中△h2
——施工期间吹填区原地面的平均沉降高度(m);
h——吹填区竣工时原地面高程以上的平均吹填厚变
(m);
对于无沉降观测的小型吹填工程,可根据经验确定施工期间
吹填区原地面的沉降率。
5.0.9竣工时,如需计算吹填区内吹填土的流失率,可按下式计
算:
式中W′——吹填工程竣工时挖泥船实际的取土量(m3)。
附录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出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长江航道局
主要起草人:
傅理明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吕惟元张宁轩胡义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
JTJ/T321—96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本《标准》根据交通部工技字[1993]328号文和交通部基技字
[1994]15号文的要求制定,由长江航道局主编。
为集思广益,编写
时聘请了有关单位在疏浚工程中有丰富经验的十二位同志作为特
邀专家,在编写过程中不断地得到他们的帮助。
本《标准》在总结多年来疏浚土石方计量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经征求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反复研究、多次修改而成。
为便于
使用者正确理解和掌握本《标准》的条文,编写了条文说明。
本《标准》由编写组全体成员分别提出全面的素材,然后汇总
成草稿,并经多次集体讨论、修改。
汇总与修改工作主要由吕惟元
执笔。
本《标准》于1996年2月8日通过部审,于1996年11月15
日颁布,1997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