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二〇一九年普通高校对口单招机械类专业技能考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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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二〇一九年普通高校对口单招机械类专业技能考试doc
江苏省二〇一九年普通高校对口单招
机械类专业技能考试
考
生
指
南
江苏省惠山中等专业学校考点
二〇一九年一月
1.考点交通示意图
2.考点平面示意图
3.考场示意图
4.考点须知及日程安排
5.考点场次安排
6.考点作息时间表
7.考场规则
8.考生守则
9.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江苏省2019年对口单招机械专业技能考试
1、考点交通示意图
考点地址:
无锡市惠山区藕塘职教园区钱藕路5号
2、考点平面示意图
3、考场示意图
考场一楼平面图
考场二楼平面图
4、江苏省惠山中等专业学校考点须知及日程安排
一、报到与考试时间
考试前一天下午报到,领取准考证并进行抽签、适应场地。
2019年3月2、3日考试。
报到抽签地点:
食堂一楼
二、考试须知
1.考试地点
车工:
机电实训中心一楼车工实训区
钳工:
机电实训中心二楼钳工实训一室、二室、三室、四室
2.休息地点
考生休息及送考教师休息室:
食堂一楼
3.考试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
(2)考生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正式开考45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3)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信工具进入考场。
4.熟悉场地时间(在熟悉场地前30分钟抽取机床号或者工位号,迟到者只能在剩余号码中抽取机床号或者工位号)。
考生熟悉场地统一为考前一天的14:
00~15:
00
注:
车床型号C6140,产地分别有:
大连、沈阳
5.考试检录处:
见考场示意图红色字体位置
6.医疗服务点:
设在车工考场旁
7.举报信箱:
在学校南大门门卫室
举报电话:
8.报到接待和问询处:
在食堂一楼
9、用餐服务:
需在学校用餐的单位请在报到抽签时预定,盒饭20元每位。
10、场地适应性训练联系电话:
马老师、吴老师
5、考点场次安排
专业方向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生人数
生源学校人数
钳工
3月2日
8:
00~12:
30
157人
江苏省江阴中等专业学校周庄校区55人
江苏省如皋中等专业学校74人
宜兴市和桥中等专业学校17人
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11人
3月3日
8:
00~12:
30
152人
无锡市锡山中等专业学校23人
宜兴市张渚中等专业学校15人
江苏省丹阳中等专业学校26人
睢宁县中等专业学校84人
江苏省陶都中等专业学校4人
车工
3月2日
8:
00~12:
00
42人
江阴市南华中等专业学校7人
江苏省惠山中等专业学校18人
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17人
3月3日
8:
00~12:
00
41人
无锡市曙光技工学校1人
江苏省通州中等专业学校21人
江苏省丹阳中等专业学校1人
江苏省惠山中等专业学校18人
6、考点作息时间表
日期
科目
考试时间
程序及信号
3月2、3日上午
车工
8:
00-12:
00
7:
10~7:
30
考生检录,进场,信号:
吹哨
7:
45
宣读考场规则、考试注意事项、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7:
50
启封试卷,发放考试用料
7:
55
填写试卷姓名、看卷(图纸)等
8:
00
考试开始,信号:
吹哨
11:
45
提醒考生
12:
00
考试结束,信号:
吹哨
3月2、3日上午
钳工
8:
00-12:
30
7:
10~7:
30考生检录,进场,信号:
吹哨
7:
45
宣读考场规则、考试注意事项、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7:
50
启封试卷,发放考试用料
7:
55
填写试卷姓名、看卷(图纸)等
8:
00
考试开始,信号:
吹哨
12:
15
提醒考生
12:
30
考试结束,信号:
吹哨
7、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存储设备(如U盘、MP3等)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工位),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地方以便核验。
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答题(操作)。
五、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考件)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联考委规定的具体出场时间。
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不准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
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考件)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须规范安全操作,并保管好答卷(考件),如因考生违章操作或保管不善,导致事故或答卷(考件)损毁、丢失,责任由考生自负。
九、考生因故离开座位(工位)时必须报告监考教师,并将试题、答卷(考件)上交监考教师保管,监考教师须妥善保管好离场考生上交的试题、答卷(考件),于考生回场时交还给考生;监考教师必须对离开和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检查(考件为金属制品的应使用金属探测仪),防止考生将任何与考试相关的物品带出或带入考场;考生暂时离开考场时应有场外考务人员陪同监控,不允许2名(或以上)考生同时离开考场;钳工考试时,一台公用钻床同一时间仅允许一名考生使用,其余考生应有秩序地排队等待。
十、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考件)。
十一、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操作。
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依次离开考场。
十二、考生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联考委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十三、考生不得自带考试用原材料,每人1件材料。
加工应前先检查毛坯是否合格。
如果发放材料是料头或弯曲严重、尺寸有问题,可申请更换。
十四、考生在考试铃声响后方可切削加工,之前可以装刀。
考试时间一到,停止操作、交工件,并必须交回图纸和评分表,不得带离考场。
十五、考生在车好工件一端后,须请监考教师打钢印,此后不得车削掉。
如果打好钢印端面要重新车削,需向监考老师申请,但只能重新申请1次。
考生封装后的工件没有专用钢印,作为无效工件处理。
十六、考生考试中需向其他考生借用工量刀具的,需向监考老师举手申请,考生不得擅自走动或离开考场。
十七、考试中出现机床自身损坏的,可向监考老师申请更换或维修,所耽搁时间相应延长。
但属考生自己误操作撞损机床,如果撞损严重(如:
打坏齿轮、卡盘、撞弯传动轴等),使得机床无法正常工作的,取消考试资格;如果撞损不严重,可当场修复的,考试时间不延长。
十八、考生在考试中如发现机床质量不好影响正常加工的,可举手向监考老师申请维修,但不得私自调整机床;如不经申请私自调整机床的,经劝阻不听的取消考试资格。
十九、考生在考试结束后,应尽快清扫机床,离开考场,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二十、考生考试结束后恶意调整机床,致使其他考生无法正常考试,或加工精度受到影响的,应作为作弊处理。
8、考生守则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前20分钟,考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
考生只许携带必需的用具,严禁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寻呼机、手机、小灵通等)、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MP3等)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不负责保管考生所带物品。
三、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工位),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地方以便核验。
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答题(操作)。
四、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按联考委规定的交卷(考件)时间交卷(件)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五、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须规范安全操作,并保管好答卷(考件),如因考生违章操作或保管不善,导致事故或答卷(考件)损毁、丢失,责任由考生自负。
七、考生因故离开考场的应将答卷(考件)交由监考员保管,不准将试卷、答卷(考件)或草稿纸带出考场,且同时只能有一名考生离开。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交换试卷、答卷(考件),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严禁冒名顶替,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准在试卷、答卷(考件)上做任何标记。
九、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操作)。
经监考员逐个回收答卷(考件)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考件)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与规定的行为,联考委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十一、考生不得自带考试用原材料,每人1件材料。
加工应前先检查毛坯是否合格。
如果发放材料是料头或弯曲严重、尺寸有问题,可申请更换。
十二、考生在考试铃声响后方可切削加工,之前可以装刀。
考试时间一到,停止操作、交工件,并必须交回图纸和评分表,不得带离考场。
十三、考生在车好工件一端后,须请监考教师打钢印,此后不得车削掉。
如果打好钢印端面要重新车削,需向监考老师申请,但只能重新申请1次。
考生封装后的工件没有专用钢印,作为无效工件处理。
十四、考生考试中需向其他考生借用工量刀具的,需向监考老师举手申请,考生不得擅自走动或离开考场。
十五、考试中出现机床自身损坏的,可向监考老师申请更换或维修,所耽搁时间相应延长。
但属考生自己误操作撞损机床,如果撞损严重(如:
打坏齿轮、卡盘、撞弯传动轴等),使得机床无法正常工作的,取消考试资格;如果撞损不严重,可当场修复的,考试时间不延长。
十六、考生在考试中如发现机床质量不好影响正常加工的,可举手向监考老师申请维修,但不得私自调整机床;如不经申请私自调整机床的,经劝阻不听的取消考试资格。
十七、考生在考试结束后,应尽快清扫机床,离开考场,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十八、考生考试结束后恶意调整机床,致使其他考生无法正常考试,或加工精度受到影响的,应作为作弊处理。
9、《对口单招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节选)
违规行为
处理办法
监考员
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一、
考
生
考
试
违
纪
(1-9)
1.开考后,考生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将违规所带物品集中统一放置,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员签字确认并通知违纪考生,同时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报联考办,并由联考办汇总报联考委。
联考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
2.考生未在规定的座位(工位)参加考试的。
首先核实考生身份,核查答卷上所填写姓名、考号是否为该考生本人。
如系考生坐错座位,立即纠正并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员签字确认并通知违纪考生,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
(1)。
3.考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立即制止,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员签字确认同时通知违纪考生,并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
(1)。
4.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处理办法同(3)。
处理办法同
(1)。
5.考生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处理办法同(3)。
处理办法同
(1)。
6.考生未经监考员同意,
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处理办法同(3)。
处理办法同
(1)。
7.考生将试卷、答卷、草稿纸、考件等考试用纸(件)带出考场的。
立即制止并取证,追回考生带出的考试用纸(件),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同时通知违纪考生,并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
(1)。
8.考生用规定以外的笔、纸、工件答题或者在答卷(考件)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考件)上标记信息的。
首先核实考生身份,核查答卷上所填写姓名、考号是否为该考生本人。
立即制止,如实填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同时通知违纪考生,并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
(1)。
9.考生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予以制止,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同时通知违纪考生,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根据情节,处理办法同
(1),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规行为
处理办法
监考员
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二、
考
生
考
试
作
弊
(10-22)
10.考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物品)参加考试的。
立即制止并取证,将考生作弊相关物品集中统一放置留证,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同时通知作弊考生,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并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报联考办,由联考办汇总后报联考委,联考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按考试作弊处理,该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成绩无效。
11.考生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处理办法同(10)。
处理办法同(10)。
12.考生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考件)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操作)提供方便的。
处理办法同(10)。
处理办法同(10)。
1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处理办法同(10)。
处理办法同(10)。
1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立即制止并取证,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务办公室听候处理,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详细调查,如系替考,立即报联考办,由联考办汇总后报联考委,联考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按考试作弊处理,被替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成绩无效。
15.考生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件)或者考试材料的。
处理办法同(10)。
处理办法同(10)。
16.考生答卷(考件)上标注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立即制止并取证,将考生作弊物品集中放置留证,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务办公室听候处理,并报告考生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14)。
17.考生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考件)、草稿纸等其他作弊行为的。
处理办法同(10)。
处理办法同(10)。
18.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或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应立即全力制止并取证,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立即组织力量制止,并按
(10)处理,同时立即向联考委和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19.考生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尽力排除干扰,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立即组织力量制止,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考生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处理办法同(19)。
处理办法同(19)。
21.考生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处理办法同(19)。
处理办法同(19)。
22.接到场外举报本考场内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的。
注意观察,考试结束后,将被举报考生留下核实情况。
会同监考员核实举报情况,若情况属实或有其他违纪舞弊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由监考员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立即向联考办报告。
违规行为
处理办法
监考员
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三、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23-35)
23.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立即终止其当年参加考试工作,调换其他工作人员接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停止其参加下一年度的考试工作,由联考委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同时立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24.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23)。
25.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23)。
26.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擅自将试题、答卷(考件)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
者传递给他人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23)。
27.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以及有其他违反监考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23)。
28.考试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要求,立即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调换其他工作人员接替。
由联考委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同时立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29.考试工作人员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28)。
30.考试工作人员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28)。
31.考试工作人员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28)。
32.考试工作人员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要求,立即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调换其他工作人员接替。
由联考委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同时立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33.考试工作人员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或者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同办法(28)。
34.个别监考、考务人员发生违纪、舞弊行为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立即终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调换其他工作人员接替,并根据情况,按《国家教育考试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立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35.个别监考员不履行职责,如串岗、离岗、密封试卷或答卷(考件)不符合要求、使用通讯工具等。
予以提醒,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报告考点主任。
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理办法同(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