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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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分 类:
地方法规
地 区:
北京
文 号:
京政发38号
标 题: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颁布日期:
1984年3月8日
实施日期:
1997年12月3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环境保护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内 容: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
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和社会生活所
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三条 在北京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
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机动车辆允许噪声》(GB1495-79)
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凡产生噪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包括机场、铁路),
都必须对噪声污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
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保障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
境噪声标准。
第五条 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夜间时间为晚
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的期间。
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各类区域及地带范围的
划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第六条 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治理和消除噪声危
害的义务,并需按有关规定承担其他应负的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噪声危害。
一
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监督、检举,或向有关部门
提出控告。
第二章 工业噪声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系指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生产活动
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八条 一切产生工业噪声污染的单位,都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
措施,使其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九条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中央、市属单
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区、县属以下(含区、县属)单位
的限期治理,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十条 对噪声污染严重,短期又难于治理的单位,按第九条规定的
权限,由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令其噪声源关、停、并、
转或迁移。
第三章 交通噪声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系指机动车辆、火车、飞机等交通
运输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十二条 在北京地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
紧固,门、窗、挂车和载重等部位不准有撞击声,制动时不准有尖叫声;
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车外最大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
声》标准。
对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市公安局车辆检查部门
不发放行车执照。
第十三条 禁止拖拉机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行驶。
第十四条 一切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外地进京车辆),其喇叭
声级在车前方二米处测量,不得超过一百零五分贝(A)。
驾驶人员使用喇
叭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夜间在三环路以内或郊区城镇行驶时,不准鸣喇叭;
(二)在非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地区内行驶如需按喇叭时,一次时间
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
(三)在任何时间、地区内,不准用喇叭叫门、叫人;
(四)凡设有禁止鸣喇叭标志的地区,一律不准鸣喇叭。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装有警响器的各种车辆,非执行任务时,严禁使
用警响器。
第十六条 进入市区的火车和市区工矿企业的火车,禁止使用汽笛,
一律使用风笛。
第十七条 新建铁路线一般不得穿越市区。
确要穿越市区的,在通过
居民区、文教区、机关区的地段,铁路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有效的防噪声
措施。
第十八条 各类飞机不经批准不许在市区上空超低空飞行或高度在五
千米以下的超音速飞行。
第十九条 在机场跑道两端五公里、两侧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机
关、学校、医院、住宅等建筑物。
第四章 施工噪声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噪声,系指建设施工现场产生的影响周围
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施工部门,对造成噪声污染的各种施工机械,要采
取有效的隔声防噪措施,使受影响区域的噪声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
声标准》中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控制措施后仍超过噪声标准的施工作业,除经当
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抢修、抢险工程外,所在地区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有
权限制其作业时间,或令其停工治理,或施工部门与受影响的居民协商采
取其他变通性措施。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系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
噪声、交通噪声、施工噪声之外的影响四邻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二十四条 市区和郊区城镇,禁止在室外使用广播喇叭。
但属于下
列情况者,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
(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会、游行和其他庆祝活动;
(二)课、工间操;
(三)火车站、飞机场、体育场以及道路交通的疏导;
(四)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第二十五条 文娱、体育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噪声措施,使周围地区
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音响器材、发声设备,其声响不得
妨扰四邻。
第六章 惩 罚
第二十七条 对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实行超标收费。
超标环境噪声
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噪声超标收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
收费手续参照
《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县环
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
间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经营性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单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执行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噪声超过标准的。
第三十条 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罚款五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罚款三万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六条规定者,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系指噪声源发出的噪声,使所在
区域的环境噪声超过了所适用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三条 对噪声的监测,以本办法附件《环境噪声监测规范》为
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分别监督实
施,并进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环境噪声监测规范
(一)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规范
一、测量仪器:
基本测量仪器为精密声级计或普通声级计,声级计性能应符合国际电
工委员会标准。
测量前应校准传声器(用活塞发声器或其他方法均可)、电
池电压,测量后要求复校一次。
二、测量条件:
测量一般应选在无雨、无雪的天气(要求进行有雨、雪特殊条件的测
量除外)。
测量一般要求加风罩,以避免风噪声的干扰,同时使传声器膜片
保持清洁。
风力在三级以上,必须加风罩,大风天气(五级以上)应停止
测量。
三、测点选择:
测点一般应选择室外一米处,声级计手持或固定在三脚架上,尽量使
传声器远离声反射物,操作者身体最好离开传声器零点五米。
为防止群众
围观,仪器也可放在车内,传声器尽量伸出车外。
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传
声器伸出建筑物窗外一米处测量。
四、测量时间:
分为昼间(六时至二十二时)和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两部分。
昼间测量,一般选在八时至十二时,或十四时至十八时。
夜间测量,
一般选在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
五、读数方法:
声级计示值基本不变或变化小于十分贝的情况下,取其A声级读数的
平均值,即我们所需要测试的结果。
声级计示值变化小于四分贝时用快挡;
示值变化大于四分贝时,则用慢挡。
对于大幅度变化的噪声读数方法如下:
用慢挡,每隔五秒读一个瞬时A声级。
连续读取一百个数据。
上述读数同时,要判断测点附近的主要噪声来源(如工业噪声、交通
噪声、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记录下周围的声学环境。
六、数据处理:
计算等效连续A声级,其公式为:
Leg=101q[1/T∫t010Lt/10dt]
Lt为时刻t的噪声级
在本方法条件下:
Leg=101q[1/100∑10Li/10
实际计算一般用下式:
Leg=101q[1/100∑fi10Li/10]
(Li为声级,fi为该声级出现的频数)
(二)机动车辆噪声监测规范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按国家颁布的下列方法执行。
一、测量仪器:
1、使用精密声级计或普通声级计和发动机转速表。
2、声级计误差应不超过正负二分贝。
3、在测量前后,仪器应按规定进行校准。
二、测量条件:
4、测量场地应平坦而空旷,在测试中心以二十五米为半径的范围内,
不应有大的反射物,如建筑物、围墙等。
5、测试场地跑道应有二十米以上的平直、干燥的沥青路面或混凝土路
面,路面坡度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
6、本底噪声(包括风噪声)应比所测车辆噪声至少低十分贝,并保证
测量不被偶然的其他声源所干扰。
注:
本底噪声系指测量对象噪声不存在时,周围环境的噪声。
7、为避免风噪声干扰,可采用防风罩,但应注意防风罩对声级计灵敏
度的影响。
8、声级计附近除测量者外,不应有其他人员,如不可缺少时,则必须
在测量者背后。
9、被测车辆不载重。
测量时发动机应处于正常使用温度,车辆带有其
他辅助设备亦是噪声源,测量时是否开动,应按正常使用情况而定。
三、测量场地及测点位置:
10、测量场地示意图见图1。
11、测试话筒位于二十米跑道中心点O两侧,各距中线七点五米,距
地面高度一点二米,用三角架固定,话筒平行于路面,其轴线垂直于车辆
行驶方向。
四、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测量方法:
12、车辆须按下列规定条件稳定地到达始端线:
行驶挡位:
前进挡位为四挡以上的车辆用第三挡;前进挡位为四挡或
四挡以下的用第二挡。
发动机转速为发动机标定转速的四分之三。
如果此时车速超过了五十
公里/小时,那么车辆应以五十公里/小时的车速稳定地到达始端线。
│ 话筒 │
│←───→·←───→│
│始 ↑ 终│
┌ ┐│端C7.5米│ C端│┌ ┐
│ ┌──┐ ││线 ↓O 线││ ┌──┐ │
│/││││\│├─────·─────┤│/││││\│
│\││││/││ ↑ ││\││││/│
│ └──┘ ││ 7.5米│ ││ └──┘ │
└ ┘│ 10米 ↓ 10米 │└ ┘
│←───→·←───→│
│ 话筒 │
图1 车外噪声测量场地示意图
拖拉机以最高挡位、最高车速的四分之三稳定地到达始端线。
对于自动换挡车辆,使用在试验区间加速最快的挡位。
辅助变速装置不应使用。
在无转速表时,可以控制车速进入测量区:
以所定挡位相当于四分之
三标定转速的车速稳定地到达始端线。
13、从车辆前端到达始端线开始,立即将油门踏板踏到底或节流阀全
开,直线加速行驶,当车辆后端到达终端线时,立即停止加速。
车辆后端
不包括拖车以及和拖车连接的部分。
本测量要求被测车辆在后半区域发动机达到标定转速。
如果车辆达不
到这个要求,可延长OC距离为十五米,如仍达不到这个要求,车辆使用挡
位要降低一挡。
如果车辆在后半区域超过标定转速,可适当降低到达始端
线的转速。
14、声级计用“A”计权网络,快挡进行测量,读取车辆驶过时的声
级计表头最大读数。
15、同样的测量往返进行一次。
车辆同侧两次测量结果之差不应大于
二分贝。
并把测量结果记入附表内,取每侧二次声级的平均值中最大值作
为被测车辆的最大噪声级。
若只用一个声级计测量,同样的测量应进行四
次,即每侧测量二次。
五、匀速行驶车外噪声测量方法:
16、车辆用常用挡位、油门保持稳定,以五十公里/小时的车速匀速
通过测量区域。
拖拉机以最高挡位、最高车速的四分之三匀速驶过测量区
域。
17、声级计用“A”计权网络,快挡进行测量,读取车辆驶过时声级
计表头的最大读数。
18、同样的测量往返进行一次,车辆同侧两次测量结果之差不应大于
二分贝。
并把测量结果记入附表内。
若只用一个声级计测量,同样的测量
应进行四次,即每侧测量二次。
附录:
车外噪声测量记录表
车辆型号───────── 测量日期─────────
车辆牌照号──────── 测量地点─────────
出厂日期───────── 路面状况─────────
额定载客(重)量───── 测量仪器─────────
发动机标定转数────── 本底噪声─────────
前进挡数───────── 加速起始发动机转数────
行驶里程───────── 匀速行驶车速───────
风 速─────────
┌──┬────┬───┬────┬────┐
│ │测量位置│次数│噪声级│平均值 │
│ │ │ │分贝(A)│分贝(A)│
│加├────┼───┼────┼────┤
│ │ │ 1 │ │ │
│速│ 左侧 ├───┼────┼────┤
│ │ │ 2 │ │ │
│行├────┼───┼────┼────┤
│ │ │ 1 │ │ │
│驶│ 右侧 ├───┼────┼────┤
│ │ │ 2 │ │ │
├──┼────┼───┼────┼────┤
│匀│ │ 1 │ │ │
│ │ 左侧 ├───┼────┼────┤
│速│ │ 2 │ │ │
│ ├────┼───┼────┼────┤
│行│ │ 1 │ │ │
│ │ 右侧 ├───┼────┼────┤
│驶│ │ 2 │ │ │
└──┴────┴───┴────┴────┘
车辆最大行驶噪声级───────────分贝(A)
测量人员───────── 驾驶人员───────
(三)机动车辆喇叭监测规范
一、测量应在开阔的场地上进行,周围二十五米内不得有大面积的声
反射面。
二、测量可使用普通声级计或精密声级计,仪器在测量前必须校对。
三、喇叭装在车辆原来的位置上,测点选在距车辆外轮廓线正前方二
米处,测量仪器的传感器(话筒)距地面高一点二米。
四、测量时车辆停止行驶,发动机必须开动,以保证车辆蓄电池处于
充电状态。
五、测量时,喇叭间歇鸣响五次,间隔二秒,声级计以快挡读取“A”
声级并记录,取其最高二次的平均数为测量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