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装卸工作统计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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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装卸工作统计规则
集团文件版本号:
(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铁路装卸工作统计规则
铁道部文件
铁运〔1994〕33号
铁路装卸工作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装卸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基本任务是:
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铁路装卸人员、机械的综合情况,为各级领导决策制定工作计划提供数据资料和依据。
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装卸统计工作的领导。
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装卸统计工作(含全部委外装卸)。
无铁路装卸人员的站、段,应指定专人兼管统计。
各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规则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装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第三条各单位领导应对统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表彰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第二条有关规定的所属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四条对装卸统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评定其技术职称,并保持装卸统计队伍的稳定。
第五条要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定期考核。
各级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业务,努力掌握统计计算的新技术。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局(集团公司所属总公司)(以下同)应根据铁道部的要求,尽快建立计算机装卸统计管理网络,以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装卸统计报表
第六条装卸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全路性的统计报表,其统一表式、指标和内容,报送时间和程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
各铁路局必须严格执行,加强考核评比,不得自行变更。
第七条在不影响铁道部报表的前提下,各铁路局也可根据管内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报表。
财务部门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
报表应简明可行,计算方法正确,范围界限分明,不重复,不矛盾。
第八条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核签认及单位盖章。
第九条“装卸工作月季年报表”按其表号分为“货装报1”和“货装报2”(见附件)。
“货装报1”、“货装报2”的上半年报、年报均应在期后25日前报铁道部。
“货装报1”和另有附表两张(见附件),均应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铁道部。
重点站的“装卸工作年报表”(含附表)需报铁道部时,由铁道部指定。
第三章装卸人员
第十条铁路装卸工作人员:
是指铁路全民所有制职工中从事铁路运输装卸工作并由装卸成本支付工资的全部人员。
一、机械人员:
凡固定使用装卸机械的人员均为机械人员(包括辅助人员)。
二、人力人员:
指从事人力作业的装卸工长、装卸工、值班员及工具管理人员。
三、维修人员:
指维修、充电、材料工及附属(不独立核算)的装卸机械厂、配件站的生产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
指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
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或大学、中专学历,未担负任何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管理人员:
指在企业各职能机械及在各基本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含会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政治工作人员。
包括长期(6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六、服务人员:
指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
包括工勤人员、住宅管理维修和生活福利人员等。
七、其他人员:
指所从事工作与企业生产基本无关人员。
1.长期学习人员:
指脱产6个月以上去学习或进修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长期病伤假人员:
指病、伤、产假连续6个月以上的人员。
3.援外及出国劳务人员:
指支援外国工作及为国外提供劳务的人员。
4.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
指离开本单位到外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5.其他:
指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的人员、被拘留人员、逮捕未判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留职离岗休假人员、多种经营人员等。
注:
其具体职名范围按铁计〔1989〕130号部文发布的《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之规定统计。
第十一条人数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
临时抽调参加防洪、抢险、救援、抗震等工作的职工,应由原单位统计在原来的部门、工作岗位内。
经领导批准停薪留职、自费求学、出国人员不统计在全部职工内。
第十二条委外装卸人员:
指受铁路委托承担站内装卸作业的人员。
1.铁路承包工:
指由铁路委外装卸组织直接管理的临时性的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
2.承包工:
指以农村乡镇为承办装卸单位,农民为其成员的委外装卸搬运作业人员。
3.地方搬运:
指地方专业装卸搬运企业在铁路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
4.其他:
不属于上列人员的各种站内装卸搬运人员。
如:
街镇装卸队,铁路家属、大集体、小集体装卸队等。
第十三条职工人数的计算是指平均人数。
即报告期日均拥有的人数(取整数)。
1.月平均人数:
是指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除求得。
节(假)日实有人数以节(假)日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季平均人数:
是以报告季中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3除求得。
3.上半年平均人数:
是以上半年内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6除求得。
4.年平均人数:
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12除求得。
第四章装卸作业量
第十四条装卸作业量均应按货物的实重吨统计,但下述作业应按如下规定统计。
一、集装箱作业:
1.集装箱重箱装卸,掏、装箱作业时,作业量分别按该箱标定的集装箱总重量统计;发生超载时,按该箱的实际总重量统计。
2.集装箱空箱装卸作业时,各种箱型的作业量按重箱一半统计。
二、客运行李包裹和旅客携带品的装卸、搬运作业,作业量按6件折合1吨计算。
三、篷布、防风网的装卸、搬运作业,作业量按每张60公斤计算。
四、整车货物装卸火车按装卸计费重量统计。
五、整车、零担和集装箱搬运作业时,按该项货物的装卸费率折算吨数统计。
第十五条装卸作业中发生只核收费用,无法计算劳力吨时,人力作业的作业量按1号费率折算吨计算;机械作业的作业量按7号费率折算吨计算。
第十六条对于有加、减成收费的装卸作业,其加、减成收费部分不再折算计重,其作业量均按货物实重吨计算。
各铁路局为考核装卸工人的劳动定额等而采取的“换算吨”计算办法,不受此条限制。
第十七条调站助勤和多台机械一起协同作业时发生的工作量不得双重统计。
机械和人力的作业量分别填记。
凡是折算吨计算的装卸作业量,在填报“货装报1”的货物品类栏时,应填入“其他”栏内。
第五章装卸机械
第十八条机械台数:
指各铁路局的装卸部门所拥有的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动力机械,不包括装卸机械厂、配件站及维修组使用的起重运输机械。
计算中均保留一位小数。
一、拥有台数:
指本单位实际拥有的、经过试车验收已列入固定资产的装卸机械总台数。
二、期末拥有台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拥有的台数。
三、超折旧年限台数:
指超过机械分类折旧年限的台数。
参照国发〔1985〕63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条例》统计。
四、完好台数:
指达到《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规定的完好标准的机械台数。
完好台日(班)
完好台数=
报告期内日(班)数
机械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所进行的大、中修及一、二级保养和状态计划检修等按检修前的状态统计。
如超过检修时间按不完好统计。
检修后按完好统计。
五、封存台数:
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封存的机械台数:
封存台日(班)
封存台数=
报告期内日(班)数
六、运用台数:
指装卸作业中实际运转的台数。
运用台数=拥有台数-(封存台数+检修台数+其他台数)
七、检修台数:
指按《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之规定并安排在检修计划内的进行大、中修和一、二级保养及状态计划检修的机械台数。
但不包括因故障停机修理和发生机械事故后停机修理的机械台数。
检修台日(班)
检修台数=
报告期内日(班)数
八、其他台数:
包括下列机械。
1.待报废机械:
指已按《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之规则,提出“固定设备报废申请单”,已停止使用等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械台数。
2.已列入固定资产,但因配套工程未竣工等原因而暂时闲置的机械台数。
第十九条运转时间是自机械启动到停车的所有时间,包括作业前发动、试车、走行的时间。
第二十条几项统计指标的计算:
1.单台产量:
指该类机械在报告期内的月平均台产量。
报告期内某类机械总作业量
单台产量=
报告期内月数×该类机械运用台数
2.完好率:
指各单位实际拥有的装卸机械中的完好台数占实际拥有台数的比重。
完好台数
完好率=×100%
拥有台数
3.利用率:
指装卸机械在时间上的利用程度。
报告期内装卸
机械运转小时
利用率=×100%
报告期内装卸机械制度工作时间
制度工作时间=三班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两班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一班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
式中:
三班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报告期内日历日数×运用台数×22.5小时
两班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报告期内日历日数×运用台数×15.5小时
一班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报告期内制度工作日×运用台数×8小时
制度工作日不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六章生产率、机械化比重和其他
第二十一条全员劳动生产率:
指全部铁路装卸工作人员的劳动生产率,单位为吨/人月。
报告期内路工装卸作业量
全员劳动生产率=
报告期内全部铁路装卸工作人员平均人数
第二十二条机械化比重:
是对铁路装卸机械化作业情况进行评价而采用的指标。
铁路机械作业量+委外自备机械站内作业量
机械化比重=×100%
路工作业量+委外站内装卸作业量
第二十三条事故情况:
指报告期内发生的工伤、机械事故和列装卸责任的货运事故。
行包事故按《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规定统计,填在货运事故栏中并注明。
1.人身伤亡事故按国家和有关部委规定统计。
2.机械事故按《铁道部铁路局系统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则》的规定统计。
3.凡列装卸责任的货运事故均应填报。
货场内由铁路装卸部门负责组织作业的责任货运事故,货装统计的件数必须一致。
4.在一次事故过程中,同时发生人身、机械、货运责任事故时,只按1件事故统计。
其顺序为人身死亡、机械重大、人身重伤、机械大、货运责任重大、货运责任大、人身轻伤、机械一般、货运责任一般事故。
其具体情况在“货装报1”表备注栏“其他”项中备注说明。
5.属装卸责任的行车事故应填在“货装报1”备注栏中的“其他”项中。
第二十四条财务情况:
按财务决算报告的数字统计。
1.装卸作业成本是指吨成本。
装卸作业成本支出
吨成本=
路工装卸作业量
2.装卸作业工资成本是指吨工资成本。
路工装卸人员列装卸作业成本的工资支出
吨工资成本=
路工装卸作业量
第七章原始记录
第二十五条“装卸工作单”是装卸统计的原始单据之一,要严格管理,认真填写。
“装卸工作单”由装卸值班员派班时发给工组,作业完了由货运人员填写签章后,由班组交值班员汇总后,再交计工员(业务员)审核汇总。
“货装报1”的作业量以此为准。
第二十六条“铁路装卸机械运用统计表”(《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附表三)是装卸机械运用情况统计的原始记录,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好装卸机械运用、维修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伤亡事故登记表”、“设备事故报告”表(《铁道部铁路局系统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则》附表24)、“货运事故报告”表(《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格式六),是事故统计的原始记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统计。
各铁路局、分局为科学地分析装卸作业中的情况,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可制定补充规定和相应的台账。
第二十八条“货装报1”(含附表)、“货装报2”的保管年限,自次年1月1日开始保存3年。
其他原始记录和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铁运〔1989〕160号文公布的《铁路装卸统计规则》同时废止。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铁道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
年度路工财务情况表
货装报1
单位(盖章):
附表1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其中:
装卸机械固资值(万元)
装卸作业收入(万元)
年人均装卸作业收入(元)
装卸作业支出(万元)
其中:
工资
材料
燃料
电力
折旧
其他
装卸营业外支出(万元)
装卸作业成本(元)
装卸作业工资成本(元)
装卸作业利润(万元)
单位主管: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年度委外装卸工作年报
货装报1
单位(盖章):
附表2
项
目
货运营
业站数
委外作
业站数
委外作
业人数
作业量
(吨)
清算收入
(元)
管理费收支情况(元)
收
入
上级拨入季(年)
占总收入
比例(%)
上季(年)结转
本季(年)提取
支
出
1.机具购置
2.表彰奖励
3.表报资料
4.教育差补
管理费收支情况(元)
支出
5.专职开支
6.兼职开支
7.修建设施
修元米2
修元米2
8.上交基金
9.其他
支出合计
结余
单位主管: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装卸工作月季年报表
表号:
货装报1表
制表单位:
铁道部运输局
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
铁道部
批准文号:
铁运〔1994〕33号
统一编号:
0132
项目
人数
作业
量
(吨)
劳动
生产
率
货物
品类
各种品类
作业量(吨)
备注
路工
委托
总计
总计
1.机械化比重
%
2.委外作业比重
%
3.委外装卸站内作业量
吨
4.独立核算的分局、路局工厂,配件站人数:
人
5.多种经营人数:
人
6.其他:
装卸人员
铁路人员
合计
普通包装成件
直接生产人员
小计
散堆装
机械
鲜活
人力
易碎、贵重
维修
危险、污秽
工程技术人员
木、竹、水泥制品
非直接生产人员
管理人员
重件
服务人员
普通零担
其他人员
集装箱
委外人员
合计
行李包裹
(其中:
机械人员)
装卸汽、马车
铁路承包工
其他
承包工
地方搬运
其他
事
故
情
况
事故类别
工伤事故
机械事故
责任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赔款(元)
小计
轻伤
重伤
死亡
小计
一般
大
重大
小计
一般
大
重大
小计
一般
大
重大
合计(件)
路工
委外
单位主管: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装卸机械运用月季年报表
表号:
货装报2表
制表单位:
铁道部运输局
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
铁道部
批准文号:
铁运〔1994〕33号
统一编号:
0133
项
目
类
别
期末拥
有台数
超折
旧年
限台
数
拥有
台数
完好
台数
运用
台数
封存
台数
检修
台数
其他
台数
运转
小时
作业
吨
单台
产量
(吨/
台月)
完好
率
(%)
班制
利用
率
(%)
备
注
一
班
二
班
三
班
铁
路
机
械
总计
桥吊
门吊
轨道式
轮胎式
电动轨道吊
蒸汽吊
汽车吊
轮胎吊
履带吊
固定吊
吊运机
装砂机
卸煤机
装载机
推土机
皮带机
内燃叉车
电瓶叉车
2吨以上叉车
牵引车
其他
委外装卸自备机械
单位主管: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