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职员遴用及升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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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职员遴用及升迁办法
國立臺灣大學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
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十四日第一四五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卅日教育部台(73)人字第四四七四一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三日第一四六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日第一五三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五日第一六○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一日第一六八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四日第一七八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第一八六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第二○一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二一七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第二二三八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目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二二四八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二、十九、二十、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條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第二三○八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國立台灣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為建立職員之遴用與陞遷標準,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本大學職員之遴用及陞遷,除人事、會計依其有關法令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行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或經校長核定後另為規定。
前項委任第五職等以下應辦理銓敘審查之職員其遴用及陞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 三 條本大學職員職務出缺,除依其他法令規定遞補外,以本大學陞遷序列表之規定陞補為原則,應經陞任甄審之職缺,如因業務需要外補人員(指非屬本大學及所屬附設機構人員)時,其資格條件應優於本大學具有該出缺職務法定任用資格條件者為原則,並提甄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章 遴 用
第 四 條專門委員、編纂:
1、簡任專門委員、編纂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經甲等特種考試或簡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依法取得簡任職任用資格者。
(二)、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任秘書滿五年以上或組主任(長)滿十年以上,已實授薦任第九職等,現支薪級達九等年功俸四級六五O俸點,服務成績優良並具領導能力者。
2、荐任專門委員、編纂應具有左列資格:
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任薦任職務滿五年以上,已實授薦任第八職等,服務成績優良並具領導能力者。
第 五 條秘書:
1、簡任秘書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經甲等特種考試或簡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依法取得簡任職任用資格者。
(二)、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任秘書滿五年以上或組主任(長)滿十年以上,已實授薦任第九職等,現支薪級達九等年功俸四級六五O俸點,服務成績優良並具領導能力者。
2、荐任秘書應具左列資格:
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任薦任職務滿五年以上,已實授薦任第八職等,服務成績優良並具領導能力者。
第 六 條組(分館)長(主任)應具左列資格:
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任薦任職務滿五年以上,已實授薦任第八職等,服務成績優良並具領導能力者。
第 七 條技正:
1、簡任技正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經甲等特種考試或簡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依法取得簡任職任用資格者。
(二)、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任薦任技正職務滿五年以上,已實授薦任第九職等,現支薪級達九等年功俸四級六五0俸點,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三篇以上者。
2、荐任技正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任薦任職務滿五年以上,具有薦任第八職等銓敘合格資格,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薦任職相關技術職務滿五年,經銓敘合格,具有薦任第八職等銓敘合格資格,服務成績優良,並有最近三年內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三篇以上者。
第 八 條山地農場、農業試驗場秘書應具有左列資格:
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任薦任職務滿三年以上,已實授薦任第七職等,服務成績優良者。
第 九 條主治獸醫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相關類科研究所得有碩士學位,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曾任薦任職獸醫師職務滿三年,並有最近三年內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三篇以上者。
二、大學相關學系畢業,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曾任薦任職獸醫師職務滿四年,並有最近三年內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三篇以上者。
第 十 條動物醫院主任、山地農場組長應具有左列資格:
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任薦任職務滿三年以上,已實授薦任第七職等,服務成績優良者。
第十一條輔導員、編審、專員應具有左列資格:
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任薦任職務滿三年,已實授薦任第七職等、服務成績優良者。
第十二條薦任獸醫師應具有左列資格:
大學相關學系畢業,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薦任職升等考試或委升薦官等訓練相關類科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者。
第十三條薦任組員應具有左列資格:
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薦任職升等考試或委升薦官等訓練相關類科及格者。
第十四條荐任技士、荐任技佐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薦任職升等考試或委升薦官等訓練相關類科及格者。
二、學經歷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經薦任職銓敘合格,服務成績優良者。
第十五條藥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藥師類科及格,領有藥師證書者。
二、大學藥學系畢業,經薦任職銓敘合格,領有藥師證書,服務成績優良者。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藥師類科及格,領有藥師證書者。
第十六條營養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營養師類科及格,領有營養師證書者。
二、大學食品營養等相關學系畢業,經薦任職銓敘合格,領有營養師證書,服務成績優良者。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營養師類科及格,領有營養師證書者。
第十七條護理師、護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護理類科及格,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護理科系畢業,經薦任職銓敘合格,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服務成績優良者。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或護士類科及格,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第十八條各級主管人員在其主管單位中,對於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應迴避遴用,但在其出任主管前已遴用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陞 遷
第十九條本大學各級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規定得免經甄審之職缺或現職人員得免經甄審調任同一序列職務外,應辦理陞遷,並依陞遷序列表(如附表一、二)逐級辦理陞遷,以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獎進優秀人員。
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辦理職員陞任時應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工作績效、敬業精神、品德、年資、研究發展、考核獎懲、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其評分標準表如附表三(920228修正.940111修新)。
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擬外補人員時,得參酌本項規定辦理。
依前項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或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優先陞任。
第二十條本大學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任現職未滿一年者。
二、最近一年考績(成績考核)列丙者。
三、最近一年內功過相抵後曾受記一大過以上處分者。
四、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處分有案者。
五、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者。
六、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六個月以上(全時進修),於進修研究期間者。
七、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
第二十一條本大學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且無前條各款情事之一,並具有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之專業獎章)或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二、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
三、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有案,且未受任何處分者。
四、經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者。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四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遷評分標準表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
同時兼具兩款以上條件者亦同。
第二十二條本校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得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校內部單位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校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為業務需要及簡化作業程序,同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或降調低序列職務,得專案簽請校長逕予核定,毋須辦理甄審;惟如有二人以上申請遷調、降調或非主管遷調主管職務時,仍應辦理甄審。
在職務列等範圍內經依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人員,在原職務列等範圍內升等任用者,由其單位主管循行政程序薦請校長核定逕行陞任,毋須辦理甄審。
第二十三條陞任專門委員、編纂:
1、簡任專門委員、編纂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經甲等特種考試或簡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依法取得簡任職任用資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任秘書滿五年以上或組主任(長)滿十年以上,已實授薦任第九職等,現支薪級達九等年功俸四級六五O俸點,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具領導能力者。
2、荐任專門委員、編纂:
除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外,並需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薦任第八至九職等秘書、組長(主任),已實授薦任第八職等,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具領導能力者。
(二)、現任山地農場、農業試驗場薦任第七至九職等秘書,已實授薦任第八職等,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具領導能力者。
(三)、現任動物醫院薦任第八職等主任、山地農場薦任第八職等組長,已實授薦任第八職等,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具領導能力者。
第二十四條陞任簡任秘書:
一、經甲等特種考試或簡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依法取得簡任職任用資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任秘書滿五年以上或組主任(長)滿十年以上,已實授薦任第九職等,現支薪級達九等年功俸四級六五O俸點,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具領導能力者。
三、未銓敘之舊制職員需任相當薦任秘書滿五年以上或相當薦任組主任(長)滿十年以上,現支薪級達五五O元,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具領導能力者。
第二十五條陞任簡任技正:
一、經甲等特種考試或簡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依法取得簡任職任用資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任技正職務滿五年以上,己實授薦任第九職等,現支薪級達九等年功俸四級六五O俸點,並有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三篇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具領導能力者。
第二十六條陞任薦任秘書、組(分館)長(主任):
一、銓敘之新制職員除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銓敘合格外,並需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同序列非主管職務。
(二)、現任山地農場、農業試驗場薦任第七至九職等秘書,已實授薦任第八職等,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三)、現任動物醫院薦任第八職等主任、山地農場薦任第八職等組長,已實授薦任第八職等,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四)、現任薦任第七至八職等專員、編審、輔導員,已實授薦任第八職等,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五)、現任薦任第六至七職等組員、技士滿五年,具薦任第八職等銓敘合格資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未銓敘之舊制職員需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山地農場、農業試驗場秘書,現支薪額達三一O元以上,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現任動物醫院主任、山地農場組長,現支薪額達三一O元以上,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三)、現任編審、訓導員,現支薪額達三一O元以上,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四)、現任組員、技士滿五年,現支薪額達三一O元以上,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第二十七條陞任薦任技正:
一、銓敘之新制職員除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外,並需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薦任第七至九職等主治獸醫師,已實授薦任第八職等,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現任薦任第七至八職等專員、編審、輔導員,已實授薦任第八職等,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三)、現任薦任第六至七職等組員、技士、獸醫師滿五年,具薦任第八職等銓敘合格資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未銓敘之舊制職員需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碩士學位,所學類科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並任技士職務滿四年,現支薪額達三一O元以上,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所學類科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並任技士職務滿六年,現支薪額達三一O元以上,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二種以上,或發明(專利)經主管機關核准,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所學類科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已支技士年功薪最高級滿一年,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二種以上,或發明(專利)經主管機關核准,具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級中學畢業,曾接受相關類科專業訓練滿一年持有證明文件或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書(執照),已支技士年功薪最高級滿一年,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二種以上,或發明(專利)經主管機關核准,具有證明文件者。
第二十八條陞任山地農場、農業試驗場秘書:
一、銓敘之新制職員除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外,並需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動物醫院薦任第八職等主任或山地農場薦任第八職等組長,已實授薦任第七職等,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現任第七至八職等專員、編審、輔導員,已實授薦任第七職等,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三)、現任薦任第六至七職等組員、技士滿三年,已實授薦任第七職等,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未銓敘之舊制職員需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動物醫院主任、山地農場組長,現支薪額達二七五元以上,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現任編審、訓導員,現支薪額達二七五元以上,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三)、現任組員、技士滿五年,現支薪額達二七五元以上,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第二十九條陞任動物醫院主任、山地農場組長:
一、銓敘之新制職員除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外,並需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第七至八職等專員、編審、輔導員,已實授薦任第七職等,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現任薦任第六至七職等組員、技士滿三年,已實授薦任第七職等,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未銓敘之舊制職員需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編審、訓導員,現支薪額達二七五元以上,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現任組員、技士滿五年,現支薪額達二七五元以上,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第三十條陞任主治獸醫師需具左列資格:
一、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任薦任職獸醫師、技士職務滿三年,已實授薦任第七職等,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有最近三年內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三篇以上者。
二、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任薦任職技佐職務滿三年,具有薦任第七職等銓敘合格資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有最近三年內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三篇以上者。
第三十一條陞任輔(訓)導員、編審、專員:
一、銓敘之新制職員除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現任薦任職務滿三年,已具薦任第七職等審定資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未銓敘之舊制職員需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相當薦任職務滿三年,現支薪額達二七五元,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已支組員、技士本薪最高級滿三年,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第三十二條陞任薦任獸醫師:
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薦任職升等考試或委升薦官等訓練相關類科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第三十三條陞任薦任技士:
一、銓敘之新制職員需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薦任職升等考試或委升薦官等訓練相關類科及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未銓敘之舊制職員,需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所學類科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並任技佐職務滿六年以上,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高中(職)學校畢業,所學類科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或曾接受相關類科訓練滿八個月以上持有證明文件或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書(執照),並任技佐職務滿十年以上,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三)、高級中學畢業,任技佐職務滿十二年以上,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四)、初級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已支技佐年功薪最高級,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第三十四條陞任薦任組員、技佐:
一、銓敘之新制職員需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薦任職升等考試或委升薦官等訓練相關類科及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未銓敘之舊制職員需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辦事(事務)員職務滿三年,現支薪額達一九O元,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現任技佐職務滿三年,現支薪額達一九O元,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第三十五條陞任護理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經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護理類科及格,領有護理師證書。
二、專科以上學校護理科系畢業,經護理師檢覈及格,領有護理師證書者。
第四章 甄審作業
第三十六條本校設陞遷甄審委員會辦理職員之陞遷甄審事宜,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校長就本校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但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校職員票選產生之。
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甄審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七條本校職員陞遷應設甄審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陞任候選人資績評分之審查。
二、陞任候選人名次之排定。
三、遷調候選人資績評分之審查。
四、遷調候選人名次之排定。
五、外補候選人遴用順序之排定。
六、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七、校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八、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前項面試及業務測驗必要時得委由用人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甄審程序如下:
一、本校職員職務出缺時,由職缺單位建議甄補方式(內陞或外補)並列出遞補人員需具之專業能力及條件,送人事室簽陳校長核可後辦理公告。
再由人事單位彙整有意願並符合出缺職務資格條件之人選,填具評分表或依資格條件列冊送由職缺單位辦理面試或業務測驗後依積分高低列冊(外補人員共同選項、個別選項及綜合考評免予評分,僅依職缺單位面試或業務測驗成績及資格條件列冊)連同有關資料提會審議。
一個職缺如係外補原則上遴提二至三名適當人選,提會審議。
二、前款公告,內陞者刊載於本校網頁「校園新聞」內之「公告系統」或本校校訊「校內徵才」欄或人事室「徵才公告」欄,外補者則另刊登於人事行政局網頁「求職徵才」欄。
內陞者本校及附設機構之農試場、動物醫院、山地農場現職人員符合資格條件者,依其意願登記並填具意願書;外補者則除上開單位以外人員依其意願登記並填具意願書。
三、專員、編審、輔導員以上職務出缺以內陞為原則,但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辦理內陞公告時,如遇有同序列職務人員申請遷調,而人數僅一人時,得免予評分經送請職缺單位面談並會簽原任職單位同意調任後,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後再提甄審會報告。
惟如申請人數在二人以上時,仍應分別評分後提會審議。
四、甄審委員會應就參加陞任(遷調)或外補人員評分或資格條件詳作審查,並依總分高低排定名次造列清冊陳請校長就前三名圈定人選,如陞任(遷調)或外補職缺二名以上時,就陞任(遷調)或外補人數之二倍中圈選核定,以此類推。
但地處偏遠或情形特殊無法遴足候選人數者,不在此限。
五、本校各單位職務出缺外補時,除正取名額外,得預為公告儲備增列候補人選,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惟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遇有同單位同職稱且同職系之職務出缺時,專案簽請逕行遴用。
六、甄審委員會辦理組員、技士、技佐以上職缺甄審時,得邀請職缺所在單位主管列席說明或邀請候選人列席面談。
七、出缺之職務如係非主管職務,所列候選人資格條件相同時,以職缺所在單位候選人優先陞任,惟其他單位人員資格條件更為優越者,不在此限。
八、校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大學各附設機構職員除山地農場、農業試驗場、動物醫院職員之遴用及陞遷由大學統籌辦理外,實驗林管理處及附設醫院職員之遴用及陞遷,得參照本辦法另訂辦法,報經本大學核備後實施。
第四十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相關參考表件:
職員出缺遞補作業流程表下載職員陞遷意願書及資績評分表表二
附錄:
本法規歷次修正條文紀錄
920128第2278次行政會議修正職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910618第2248次修正前法規條文:
第 二 條本大學職員之遴用及陞遷,除人事、會計依其有關法令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行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或經校長核定後另為規定。
前項委任第五職等以下應辦理銓敘審查之職員其遴用及陞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十九條本大學各級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規定得免經甄審之職缺外,應辦理陞遷,並依陞遷序列表(如附表一、二)逐級辦理陞遷,以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獎進優秀人員。
但次一序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