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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分监区管理工作实务

监狱分监区管理工作实务

1、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和责任追究

2、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我先谈一下责任的问题。

近来有一本书很畅销,就是蓝雨编著的《责任比能力更重要》

 为什么责任比能力更重要作?

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每一种角色又都承担了不同的责任。

正是责任,使我们在困难时能够坚持,让我们在成功时保持冷静,让我们在绝望时懂得不放弃,因为我们的努力和坚持不仅仅为了自己,还为了别人。

一个对别人负责的人,才是对自己真正负责的人。

责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使命。

它伴随着每一个生命的始终。

从我们来到人世间一直到我们离开这个世界,我们每时每刻都要履行自己的责任。

一个富有责任感的人能够坦然面对逆境,能够在各种各样的诱惑前把持住自己,能够真正拥有正直自爱之心。

( 第一章成功始于责任。

失败源于疏忽第二章责任是忠诚的最高层次 第三章敬业是责任的延伸第五章责任重在落实与执行)

《责任比能力更重要》一书讲明了这样一个道理:

做好一件工作,主要看你对工作有没有责任心,敢不敢负责任。

如果一个人业务能力很强,但骄傲自满、缺乏责任心,那么,本来很容易办的事情也会处理不好。

这就是说,一个不负责任的人,难以获得别人的信任与尊重,也难以获得社会对其价值的基本认可。

所以,责任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是人生的一种追求,责任就是对自己工作的出色完成,就是对自己使命的忠诚和守信。

   在平时,我们往往认为,按部就班地做好工作就是有责任心了,也有人简单地认为,我都是大学生了能力是不会差的或者我工作了十年、二十年能力当然很强。

其实,这都是一些片面认识和思想误区。

能力与责任没有直接的关系,有能力不等于负责任,负责任不等于解决问题的能力就一定出色。

要做好工作,首先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个人能力固然重要,但是责任在先,更为关键,因为能力是可以在工作中不断积累和提高的。

缺乏责任心,业务水平再高,也未必能取得好的成绩。

社会学家戴维斯曾经说过,放弃了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就意味着放弃了自身在这个社会中更好的机会。

   (责任心是一种素质,是一个人应有的品质。

)梁启超说:

“凡属我应该做的事,而且力量能够做到的,我对于这件事便有了责任;凡属我自己打主意要做的一件事,便是现在的自己和将来的自己订立了一种契约,便是自己对于自己加一层责任。

”这正是说明了做人要有良好的道德约束和责任心。

做人如此,做工作更是如此!

如果说良好的道德和责任心可以作为衡量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德行的标准,那么,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就是衡量一个人对工作“忠诚度”的一把标尺。

工作是我们养家糊口之所需,也是一个人施展才能的平台,我们就要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岗位不同,个人所担负的责任也有大小之别,做为监狱民警这个特殊的岗位,可以说分监区长的责任重于泰山,因此我们要把工作做好、做到位,就离不开强烈的责任心。

有了责任心才能敬业,自觉把岗位职责、分内之事铭记于心,知道该做什么、怎么去做;有了责任心才能尽职,一心扑在工作上,有没有人监督都一样;有了责任心,才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充分展现才华,实现自己的价值。

      (缺少责任心则会自暴自弃。

)过去乃至现在人们常说“勤勤恳恳工作,终有回报”。

其实说出了这样一个理:

认真工作就是认真做人,回报不在工作中体现也会在其他方面体现出来。

(真正的责任心,是行动而不是语言,是要用业绩来证明的,而不是口头上的谈论。

因此,在工作中要抱着严谨的工作态度,只有积极、自觉、主动地去完成工作,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实现自己的价值。

其实幸福并不遥远,工作本身就是美丽的、快乐的,生活本身也应该是美丽的、快乐的!

让我们好好把握自己的人生,用自己的双手去打造自己的幸福,让我们为了自己明天的生活而更加努力吧,为自己的人生添上精彩的一笔,去积累更多的财富,让我们关注现在的每一刻,走好生活中每一步!

下面我就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1、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和责任追究。

“改造”一直都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中心。

改造什么?

改造人。

改造什么人?

改造罪犯。

改造的目标是什么?

《监狱法》第3条规定:

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现在一般不说“改造人”严格地说是改造罪犯比较贴切。

而分监区作为监狱的一个缩影“几乎承担了履行监狱职能的全部工作。

分监区长作为分监区的主要领导便是落实这些工作的具体的组织者和执行者。

分监区领导作为监狱的基层,不仅要上传下达,传达贯彻监狱党委的精神,更重要的是要结合本分监区实际,抓好分监区的内部管理,因地制宜自主决策的职责。

他们能力的强弱、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监狱各项决策和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他们所分管的分监区监管改造任务完成的好坏,足以对全监整体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针对存在的一些现象如三不管“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同时,分监区的监管改造工作和民警的组织管理工作千头万绪,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和未知因素,在日常工作中,常会遇到许多突发事件与问题。

因此,当一名分监区领导有必要掌握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和责任追究。

∙监狱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应履行的职权有21项权利 :

①收监权;②不予收监权;③收监时的人身和物品检查权;④监管权;⑤执行刑罚权;⑥教育改造罪犯权;⑦组织罪犯劳动权;⑧对罪犯申诉提请处理权;⑨暂予监外执行报批权;⑩对罪犯的考核权;

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权;⑿对罪犯的释放权;⒀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权;⒁追捕权;⒂设定警戒设施、警戒隔离带权;⒃使用警戒具、武器权;⒄对罪犯与他人通信的检查权;⒅行政奖励、处罚权;⒆罪犯离监探亲批准权⒇禁闭罪犯权;(21)狱内侦查权等。

概括起来是: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行使惩罚和改造罪犯职权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监狱人民警察职责的主要内容有:

[1.亲自行使监管罪犯的职权

监管罪犯的职权只能由监狱人民警察行使,这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的特殊职权。

根据《监狱法》第1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任何监狱人民警察均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由他人行使,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的处罚。

2.依法执行刑罚

依法执行刑罚是国家法治的根本要求与体现,监狱人民警察的所有行刑活动均须符合国家法律。

依法执行刑罚对监狱法律秩序以及基本的监管改造环境的确立,都起着决定性作用。

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罪犯的收押、释放、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

对罪犯的申诉、控告必须及时依法处理。

3.保障罪犯合法权利

罪犯也是国家公民,其合法权利应予保障。

因此,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必须认真做好对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实物量标准保障供给,不得克扣、挪用、侵吞罪犯的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注意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不得搞超体力劳动等。

4.清正廉洁

这一职责,本是对所有国家公务员的要求,但监狱人民警察这一职业是一种极其特殊的职业,因而这一职责对于监狱人民警察而言,显得尤其重要。

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要自觉做到为警清廉,不准利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和离监探亲等手续,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和馈赠;不准利用职权索取财物,谋取私利;不准使用罪犯干私活等。

5.严守纪律

监狱人民警察这一执法者的职业性质,决定了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有铁一般的纪律。

根据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禁止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为了执行职责而支配和影响他人的一种力量。

监狱人民警察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一种,属于国家司法权中的刑罚执行权。

职责和权力是密不可分的。

职责是权力的基础,权力是职责的保障。

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必须做到依法办事、秉公执法。

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

合法、准确、及时、适度。

合法,是指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具有严肃的法律性和权力主体的特定性等特点,在实际发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法律办事,不允许凭自己的主观好恶随意行准确,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适用执法的尺度无误。

及时,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对法律时限和时效的要求。

(关于法律时限:

   监狱虽然拥有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但是作为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它的侦查能力与公安机关这样专门的侦查机关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监狱作为国家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它的绝大部分资源都必须应用到教育改造罪犯之上,能够应用到案件侦查上的资源极其有限,无是异杯水车薪,这就造成监狱在侦查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时捉襟见肘。

如:

湖南×监狱罪犯马某服刑期间脱逃,于2002年11月17日被捕获归案,但监狱直到2004年3月9日才将该案移送法院审查起诉,历时1年4个月之久,究其原因是马某脱逃期间曾流窜到外省市藏匿,而监狱在侦查时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资金保障调查取证的实施。

其次,监狱的侦查人员侦查素质相对不高,从而使案件侦查难以顺利进行。

监狱的监管干警对教育和改造罪犯大多驾轻就熟得心应手,但是他们多数没有经过专业的侦查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所掌握的侦查知识和技能极其有限,这就使得他们在侦查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时显得力不从心。

关于法律时效:

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请求权或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

据此,刑法中的时效可以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只有在行刑时效期内,刑罚执行机关才有权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行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行,超过行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行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一项重要事由。

行刑时效:

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也就是只适用于已经抓起来判了刑的人。

比如判了张三5年,突然打仗了,一团混乱,也没人管张三了,或者张三自己乘乱跑了。

仗打了8年打完了,可能也就不再抓张三去蹲大牢了。

不过我们国家刑法没有行刑时效的制度。

适度,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对执法力度上的要求,严格依照: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适当处理罪犯违纪违法案件。

监狱人民警察要胜任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工作,就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尊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不该说的不能说,不该看的不看,该说的必须说。

廉政纪律;树立良好的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纪律严明的组织作风。

所以监狱法十四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犯罪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把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使之更具有约束力。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

政治素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职业道德。

知识素质,基础、专业及相关知识。

心理素质,抑邪匡正的感情;矢志不渝的信念;刚毅坚强的意志;沉浮不惊的品质。

身体素质,力量、速度、耐力、柔韧、灵敏。

能力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表达能力;社交能力;防卫能力;改革创新能力。

狱警禁止性行为:

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之财物;不得私放罪犯或玩忽职守造成罪犯逃脱;不得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罪犯;不得侮辱罪犯人格;不得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不得非法将对罪犯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其它违法行为

1999年5月31日,司法部颁布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违法违纪行为液压追究的过错责任。

规定了20种过错行为第六、七、八条作为重点(略),同时对过错责任人规定了四种处分情形。

   在元旦过后春节将至的这段时间,某分监区接连发生了两起较为严重的犯人违纪事件。

这两起事件中,前一起中的犯人企图吞针自杀,被发现后经过及时抢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后一起中的犯人在前一起事故发生后一周左右,突然以下跪、威胁吞食金属异物等无赖手段,要求分监区为其调换更加轻松一些的工作,态度和行为影响十分恶劣。

对这两起事件进行分析后发现:

这两名犯人的余刑期都不是很长。

 前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主持工作时,曾经先后在多个场合向官员推荐西安碑林刻录的一则明代官箴:

“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

公生明,廉生威。

”当然,做为一名分监区长,谈这些似乎有点小题大作,但细读细想,仍可作为重要的借鉴。

分监区处于改造与反改造、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分监区长同志负有廉政建设第一位的责任,要切实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分监区长就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用廉政准则规范自己以自省,用令行禁止约束自己以自警,用公仆形象塑造自己以自励。

回顾和分析发生在监狱系统的每一起安全事故(包括监管安全、生产安全、民警队伍安全),不难发现: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缺少雄韬伟略的战略家,缺少的是精益求精的执行者,也决不缺少各类规章和管理制度,缺少的是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

仔细分析每一起事故的原因教训,几乎都和没有很好的执行制度有关,或者说,如果制度执行到位,几乎每一起重大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江泽民同志说过: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创新是每一位领导必备的素质,没有创新能力的领导决不会成为一个好领导。

分监区长如果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不勇于探索,不学会走自己的路、打有特色的牌,就无法开创分监区工作的新局面。

分监区长的创新能力首先体现在是否具有强烈的创新理念上。

分监区长有了强烈的创新理念,就会产生积极主动改变分监区现状的创新欲望,就会思考问题角度新、思考程度深、时间跨度大,想象力丰富,思想解放,不唯书,不唯上,在罪犯的监管改造和民警的组织管理工作中勇于试和闯。

他们不满足现状,“主动进攻”,积极地去发现问题,寻求超前、超常的设计,选择确定分监区各项工作的目标,探索达到目标的新思路、新方法。

   有一位管理学家说过:

“一件没有预料的事可能引起故障,一个长久被忽视的问题,可能导致一次危机。

”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必须具有前瞻性。

仅仅满足于现状的领导是不会具有前瞻性的。

一项前瞻性的工作必须有新的理念做支撑,作为分监区长要有新理念,就要不断的学习,广泛的学习,做到博闻强识,厚积薄发。

   有了创新意识,还要有创新思维。

分监区长应有意识地破除封闭、保守的桎梏,树立开放、创新的意识;破除消极畏难、无所作为的思想,树立开拓进取、积极有为的观念,自觉培养创新思维。

重点关注社会犯罪总体趋势的发展、监狱尤其是本分监区押犯构成的变化、监管改造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本分监区民警的思想动态和执法状况,等等。

   人们常说: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

监狱工作千头万绪,但不管哪条线牵头的工作最终都要通过分监区这根针才能落到实处。

分监区长就要年年有新目标,年年有新思路。

否则千条线就很难从一根针上穿过。

因为南辕北辙、缘木求鱼的结局是众所周知的;一团乱麻,剪不断,理还乱的处境是令人窘迫的。

  工作方法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保障,是实现工作目标的手段,是达到成功彼岸的舟和桥。

方法对路,事半功倍;方法不妥,事倍功半;方法错误,一事无成。

分监区长面对的工作环境是比较复杂的,承担的工作任务是比较艰巨的。

他承上启下,既要贯彻执行上级的任务和决策,又要因地制宜地处理分监区的各项事务;他总揽全局,既要确保分监区的监管和生产任务的按时优质完成,又要充分调动分监区民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大量的事务需要他去处理,大量的工作需要他去布置。

如果他缺乏一套科学的方法,他将整日陷入一团乱麻之中。

建立一套适合自己的方法体系,是分监区长成功的关键。

分监区长的工作方法是多样的,有执行上级决策的方法,有微观决策(相对于上级组织的宏观决策和中观决策)的方法,有处理日常事务的方法,有协调人际关系的方法,有用人的方法等等,每一种方法都有其创新的途径。

总体上说方法创新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分析改善方式”,即对现有的手段、方法认真分析,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找出那些不合理和无效的部分,加以改进,使之与现实目标相适应;另一种是“独创改善方式”,即不受现行的手段、方法的局限,在明确目标的基础上,提出实现目标的各种设想,从中选择最佳的手段和方法。

方法创新,既可以是自己在实践中的摸索和创造,也可以是对他人方法的借鉴和改造;既可以是旧方法的改进,也可以是新方法的提出。

能提高效率、实现目标的方法就是好方法,适合自己的方法就是最好的方法,这是方法创新的基本原则。

方法创新的另一方面是方法的具体运用,要因时因地因人选择最佳的方法去解决问题,这也是方法创新的过程和目的。

   俗话说:

牵牛要牵牛鼻子。

我们也都知道抓工作要抓两点,两手抓,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一名好的分监区长必须学会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必须因人、因事制宜,因时、因地制宜。

刻舟求剑、削足适履的死教条是很难把工作做好的。

    聪明的领导以制度管人、以真理服人、以真情感人。

制度是我们管理的抓手,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很多制度与实际脱钩,甚至无法操作。

一名好的分监区长就要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制度、创新制度,否则制度就很难管住人。

同时,分监区长不仅自己要注重创新,在创新中锤炼自己,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还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氛围,引导和鼓励分监区班子成员和所有民警在工作中积极创新,共同推动分监区的整体事业不断前进。

  关于细节的不等式是:

100-1=0,其含义就是功亏一篑,它告诉我们:

1%的错误会导致100%的失败。

一年365日,前364天,改造秩序稳定,如果在第365日发生了罪犯脱逃,则全年的改造成绩等于0。

“有为才有位”。

这种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的考核,是难以让常人接受的,然而仔细分析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教训,往往会发现问题的根源还是出在管理过程中。

要追求一个不失败的结果,就必须重视过程管理,就必须关注管理细节,才能不让细节决定成败。

一个重视细节管理的分监区长应该做到“四要”:

一是腿要勤。

分监区长也不能只布置,不检查落实。

一名好的分监区长必须经常深入分监区督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是眼要明。

深入分监区督察,不能熟视无睹,而要明察秋毫。

三是嘴要碎。

分监区长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规者要及时批评教育,要善于与民警沟通,擅长做罪犯的思想工作。

四是要勤动脑。

对于发现的问题,分监区长要动脑筋,想办法,及时拿出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

  

由于目前一方面是监狱存在经济任务重,监管安全压力大的诸多困难,导致分监区民警普遍面临着工作压力大,工作时间长,政治待遇差,经济福利少的种种困境,每个分监区民警虽然都在多少年如一日地辛勤劳作,但他们都非常清楚的“十年管教一场空”的结局。

二是部分监区民警在长期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和精神压力下,看不到政治前途的发展和经济待遇的提高,使得其精神状态低迷,工作积极性缺乏,思想负担沉重,家庭顾虑明显增多,严重分散了精力和体力,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进而影响了分监区。

   

罪犯都曾是作恶于社会的人,行为放荡,自由散漫,入监后心理与行为受到强制约束,或者当他们在监狱内遭遇改造挫折、家庭变故等情况后,内心的不平衡在一定的条件下就有可能转化为行动。

因而,积极鼓励分监区以团队的形式去发现、分析并切实解决在罪犯中存在的狱情。

对分监区一线民警的素质要求 我们知道,在分监区一线工作,不需要具有高深的学历和思想理论水平,需要的是“品德优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基层一线的民警到底应具备什么那些素质呢?

一、工作要有进取心,一是要有学习的心态。

在分监区一线工作,外出学习的机会很少;加上基层工作辛苦,学习的条件也不够。

一些民警渐渐地失去了学习积极性。

以至随着时间推移,没有及时提高自己的素质,水平和能力跟不上工作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青年民警“与文化犯人谈不上去,与重点犯人谈不下去,与问题犯人谈不进去,与老油条犯人谈话给顶了回去”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所以越是缺少机会、没有条件就更要善于学习,学习生产现场管理,学习教育改造罪犯的经验方法等。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不可能什么都靠自己去经历和摸索。

要把学习当作迅速提高自己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是要勤奋。

回顾每一名优秀民警的成长过程,没有一个不是勤奋的。

监狱工作制度也提出过许多类似的要求,如,要勤深入罪犯改造三大现场;又如,在改造工作中要做到嘴勤(多问多调查)、腿勤(多跑多看)、手勤(多写多练),等等。

特别是年轻民警,要树立亲历亲为的勤政意识,要少利用或不利用“拐杖”。

如果平时什么也不想做,关键时候“带队喊口令不好、谈话作记录不好、现场看情况不到、突发问题处理不了”,到头来什么也做不好。

在工作中不要嫌麻烦,不要回避问题。

勤能补拙,勤能出巧,勤奋能出经验出成果。

三是要有舍得吃亏的精神。

有一则与《监狱民警写照》同样流传得很广的短信这样说:

“当狱警应当能吃亏,能吃亏自然少是非;当狱警应当肯吃亏,肯吃亏自然有权威;当狱警应当多吃亏,多吃亏自然有人随。

”当我们吃亏了,工作就做扎实了,工作的漏洞就少了;工作做好了,就能远离问题和是非,就会出成绩了;工作有成绩了,单位发展了,个人也有前途了。

古人云:

吃亏是福。

这就是福!

从另一方面说,由于学习,牺牲了休息,由于勤政,放弃了娱乐,也就是吃亏了。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没有辛勤的付出,哪有心理上的成熟,哪有才干上的提高。

  四是要远离恶习。

在监狱环境工作,每天重复着同样的工作,每天相处烦恼的犯人,时间一长就会给民警们带来负面的心理影响。

当工作的不良情绪一旦钻进心灵形成习惯,就会成为心理、工作和生活中的恶习。

如,有的人在单位只买一把手的帐,别的领导很难喊得动;有的搞武大郎开店,嫉贤妒能,排斥异已;有的性情躁,易动怒,不耐烦,不加控制就会养成旧的监狱特征个性,影响了我们监狱警察形象;有的十分偏激,工作遇到了困难不是从主观上找原因,而是偏面地认为罪犯没有一个好东西,认为三句好话当不得一马棒,偏离了文明执法方向。

等等。

  当工作一天,总想放松一下,由于环境和条件的局限,一些民警在进行为数不多娱乐活动时,久玩上瘾,沉溺于赌博、上网,影响了工作。

因此,要不断地调整自己提高自己,远离恶习,远离恶果。

 瘫痪了。

执法要守法依法,时刻保持警觉心。

一是要经得住诱惑。

作为监狱民警,担负了职责就是准确执行刑罚,在坚持日常管理的前提下,对罪犯进行以劳动和教育为主要手段的改造。

但是,我们基层民警,面临着改造与反改造的关系。

罪犯反改造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

他们为了不付出“改造”的代价,往往采取攀老乡、托关系、拉人情,甚至给好处等手段对民警进行行贿、腐蚀、拉拢。

一些意志薄弱的人,往往“吃了嘴软,拿了手软”,以至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最终酿成大错。

二是要管得住手脚。

近几年来,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司法部提出依法治监。

特别是自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以来,依法管教、文明管教的形势越来越深入基层一线。

而我们一些民警没有及时转换观念,仍沿用过去落后、粗暴的管教手段,动辄体罚打骂罪犯,侮辱罪犯人格,甚至发生严重侵犯罪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狱执法形象,同时严重损害了民警个人前途。

我们执法是为了把罪犯改造成新人,因此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依法办事,绝对不能意气用事,绝对不能随便动手动脚体罚虐待,绝对不能把自己改造成罪犯。

三是要牢记身份和形象。

从整体上来说,我们监狱的民警队伍是过硬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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