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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附录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加油站周边安全距离标准一览表(规值实测值)(2006版新标准)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

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2006版新标准)

加油站外的建构筑物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等项目

规值

实测值

规值

实测值

规值

实测值

规值

实测值

规值

实测值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

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筑物保

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

护类别

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確

25

22

18

18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诫以及容积不大于5θ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谁

18

16

15

15

15

室外变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

通信

线

国家一二级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

不应小于1

倍杆高

不应小于1

倍杆高

不应小于

5m

不应小于

5m

不应小于

5m

—般

不应小于

5m

不应小于

5m

不应小于

5m

不应小于

5m

不应小于

5m

架空电力线路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

不应小于

1.5Igff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

不应小于1

倍杆高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

不应小于

5m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

于5m

不应垮越

加油站,

且不应小

于5m

注:

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O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

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n‰

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IOOO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

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⑥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I级和Il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川级和IV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⑦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按注③和注④折减。

IX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1999年版)第3.2.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

石油化丁企\||/牛产区

Λ(m)

相邻工厂或赢

液化姪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

液体的高架

火炬

甲、乙类工艺

装置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20

120

100

相邻工厂(围墙)

120

120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80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80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80

45

厂外公路(路边)

25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120

5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

80

1.5倍塔杆高

1、Il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80

20

注:

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

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

名称

石油库等级

_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70

50

2

工矿企W

60

50

40

35

30

3

国家铁路线

60

55

50

50

50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

60

25

25

25

5

公路

25

20

15

15

15

6

国家一、一级架空通信线路

40

40

40

40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一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00

300

300

300

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r∩)表3

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注:

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

名称

最小防火间距,米

重要公共建筑

50

厂外铁路(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15

注:

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5

防火间距(m)

铁路、道路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名称

液化石油气储罐

45

25

甲类物品库房

40

20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20

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15

可燃、助燃气体储

25

15

注:

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

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6

最小防

火间距(m)

项目名称

氧气站建、构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r√)

W

1000

1001-50000

>50000

重要公用建筑

50

50

厂外铁路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25

25

路(中心线)

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5

12

20

6-10

18

25

液化石

油气贮

11-30

20

30

单罐容

31-100

25

40

量(m3)

101-400

30

50

401-100

0

40

60

>1000

50

附录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周边安全距离表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氧站或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mJ

W

1000

IOOI-IOOOO

IOOOI-50000

>5000

其它建

_、—级

12

12

15

20

25

筑物耐

三级

14

15

20

25

30

火等级

四级

16

2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35-5OOkV且每台变压器为IOOOOkVA以卜宰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25

30

35

40

架空电力线

M1.5倍电杆高度

M1.5倍电杆高度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r√)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n

3)总容积不超过20r√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o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n∩)表2

铁路、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区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30

25

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厂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电力牵引机车

15

厂道路(路边)

主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围墙

5

5

注:

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2.2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表3

名称

最小防火间距.m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级三级四级

12

14

16

甲类物品库房

20

屋外变、配电站

25

民用建筑

25

重要公共建筑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m3

W500

501-10000

>IOOOO

12

15

20

水槽式氧气贮罐,m3

≤1000

>1000

10

12

易燃液体贮罐,m3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5

19

25

31

可燃液体贮罐

按5r√可燃液体等刁

Flr√易燃液体折算

煤和焦炭,t

100-5000

>5000

6

8

厂铁路(中心线)

25

厂主要道路

10

厂次要道路

5

注:

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

)和工作压力(kg∕m')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4

最小防、、氧气站建、构火间距(m门、、筑物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

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J

≤1000

1001-50000

>50000

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

耐火

等级

—级三级四级

10

12

14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25

30

35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室外变、配电站(35-5OOkV且每台变压器为IOOOO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厂铁路线路仲心

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电力牵引机车

20

15

20

15

厂道路(路边)

主要次要

10

5

10

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5

6-10

11-30

31-100

101-400

12

18

20

25

30

20

25

30

40

50

401-1000

>1000

40

50

60

注:

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的乘积计算n

2)液氧贮罐以1∏√液氧折合800r√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容积不超过50r√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容积不超过3r√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IOmO

7)液氧贮罐周围5m的围,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o

10)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独立的乙快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乙快站设计规》第206条

独立的乙快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表5

独立的乙块瓶库乙块实瓶贮量(个)

防火间距(m)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_、—级

三级

四级

W1500

12

15

20

25

>1500

15

20

25

30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2001年版)第442条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6

\\耐火

\防火间距(m)等

名称\「个罐区或堆场

\的总储量(m3)\

—、二级

三级

四级

1-50

12

15

20

甲、乙类

51-200

15

20

25

液体

201-1000

20

25

30

1001-5000

25

30

40

5-250

12

15

20

丙类液

251-1000

15

20

25

1001-5000

20

25

30

5001-25000

25

30

40

注:

、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

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IOmO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増加25%。

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3)、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C。

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

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5、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的有关规定执

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2002年版)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7

液体类别

77罐形式

单罐容量(r√)

固定顶罐

浮顶储罐

卧式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

≤1000

0.75D

0.5D

0.4D

0.4D

不小

>1000

0.6D

丙类

不论容量大小

0.4D

水限

不限

0.8m

注:

(1)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

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o

(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单罐容量不超过IoOor√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o

(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o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注:

α)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其容

积按水容量(r√)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l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m'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20、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2002年版)第4.6.2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表表20

总容积(m3)

≤10

11-3

0

31-200

201-100

0

1001-250

0

2501-500

0

防火间距

名称

容积(m3)

≤10

W50

W200

≤400

WIOoo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5

40

50

60

70

80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材料堆场

30

35

45

55

65

75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25

30

35

45

55

65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20

25

30

40

50

60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二级三级四级

12

15

20

18

20

25

20

25

30

25

30

40

30

40

50

40

50

60

注:

①容积超过IooOr√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5000r√的罐区。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OmI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IK库房、储罐、堆场与厂铁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口

防火间距(m)

铁路、道路

厂铁路线中心线

厂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名称

液化石油气储罐

35

15

10

甲类物品库房

30

10

5

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15

10

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20

10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20

10

5

注:

①厂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②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附录3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2、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2002年版)第3.2.2条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表1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Co的流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酸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M28C。

至<60C。

的液体n

2、爆炸下限0%的气体n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肋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M60C。

的液体雾滴。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6OC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性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流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流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第3.2.1条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2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咼层厂房

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_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

4000

3000

—级

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3000

2000

个限

5000

4000

2000

—级

6

4000

3000

1500

个限

个限

6000

3000

500

个限

8000

4000

2000

500

三级

2

3000

2000

_、—级

个限

个限

个限

4000

1000

三级

3

4000

2000

四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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