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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参考资料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文书的概念、类别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二、法律文书的类别
本教材主要以制作主体的不同来划分文书的类别。
可分为:
(1)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侦查文书;
(2)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检察文书;
(3)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一一裁判文书;
(4)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
(5)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
(6)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一一律师实务文书等。
第二节法律文书的沿革
第三节法律文书的主要特点
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处理法律实务的文书,具有以下特点:
一、主旨的鲜明性。
二、材料的客观性。
三、内容的法定性。
四、形式的程式性。
五、解释的单一性。
六、使用的实效性。
第四节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是进行各种法律活动和处理法律事务的产物,它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启动和深入发展以及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都具有明显的作用:
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二、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
三、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
四、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
五、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第五节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根据法律文书的功能和特点,法律文书的写作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制作,突出主旨。
二、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1)事实要素,齐全完备
(2)关键情节,具体叙写
(3)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4)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5)财务数量,记叙确切
(6)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7)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8)列举证据,确凿可信
四、据法说理,分析有力
(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
(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
(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五、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1)表义精确,解释单一
(2)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3)文字精练,言简意赅
(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5)褒贬恰切,爱憎分明
(6)语言诸忌,力求避免
第二章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侦查文书
第一节侦查文书概述
一、侦查文书的概念
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二、侦查文书的分类
按刑事诉讼程序的先后可分为:
(一)立案、破案类。
包括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通缉令等。
(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
包括聘请律师审批表、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等。
(三)强制措施类。
包括呈请拘传报告书和拘传证、取保侯审决定书和保证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和委托书、呈请拘留报告书和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和逮捕证等。
(四)侦查措施类。
包括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呈请鉴定报告书、呈请扣押邮件报告书、解冻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五)延长羁押期限类。
包括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呈请批准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告书、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等。
(六)侦查终结类。
包括起诉意见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通知书等。
(七)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
包括补充侦查报告书、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提请复核意见书。
第二节立案、破案文书
立案、破案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开展立案和破案工作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共十余种。
本书讲四种:
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一)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二)结构、内容。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编号,标题应写明案件的名称和文书的名称,例如:
关于XXX抢劫案的立案报告书。
在标题的右下方写明编号。
2、正文
正文即立案报告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立案的事实依据、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侦查计划。
3、尾部。
三、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
是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经过侦查,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且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取得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四、通缉令。
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通缉令具有法律强制力和动员令的特点。
第三节强制措施文书
一、呈请拘传报告书和拘传证
(一)
(一) 呈请拘传报告书
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拘传证。
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讯问时制作的凭证文书。
二、取保侯审决定书和保证书
(一)取保侯审决定书
是指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侯审措施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它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定的强制力。
(二)保证书
是指保证人向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出具的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的担保性法律文书。
三、监视居住决定书。
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四、呈请拘留报告书和拘留证
(一)呈请拘留报告书。
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填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
(二)拘留证
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执行拘留时制作的凭证性法律文书。
五、提请批准逮捕书和逮捕证
(一)
(一) 提请批准逮捕书
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逮捕证
是指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签发的一种凭证文书。
第四节延长羁押期限文书
一、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羁押期限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是指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法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书面报告。
第五节侦查终结文书
一、起诉意见书
(一)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结构、内容
1、首部应写明:
(1)标题
(2)编号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犯罪事实
(2)提出起诉意见书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3、尾部
二、撤销案件通知书
是指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时,制作告知原批捕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
第六节补充侦查、复议复核
一、补充侦查报告书
是指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补充侦查决定,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将查明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要求复议意见书
是指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三、提请复核意见书
是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第三章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检察文书
第一节检察文书概述
一、检察文书的概念。
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文书的分类
(一)按案件诉讼性质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
(二)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可分为诉讼文书、刑事赔偿文书和工作文书。
(三)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和出庭文书,抗诉文书,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文书和刑事赔偿文书等。
(四)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等。
(五)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
第二节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文书
立案、侦查文书
一、一、立案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是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延长时所制作的文书。
第三节刑事案件强制措施文书
一、批准逮捕决定书
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本文书为四联填空式文书。
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第四联为执行批准逮捕决定书回执。
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三、逮捕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作的文书。
四、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逮捕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捕意见的工作文书。
第四节刑事案件起诉、出庭文书
起诉、出庭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出席法庭执行职务等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
本节重点讲述起诉书、不起诉书、公诉意见书
一、一、起诉书。
(一)概念。
指人民检察院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2)起诉书“编号”的内容及其排列顺序:
院名(代字)、部门(代字)、文书性质(代字)、年度及顺序号。
例如:
“京东检刑诉【2003】72号。
(3)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
1)被告人的姓名
2)年龄
3)如果被告人是聋哑人或盲人,应当在被告人年龄之后写明。
4)出生地市、县名要写明省(自治区)和市、县的名称。
直辖市(或市)设区的,不写区名,直接写XX市。
5)民族
6)文化程度
7)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
8)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9)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基本情况写法:
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
10)一案数名被告人的排列,应当按照先重犯,后轻犯,先首犯、主犯、后从犯、胁从犯的顺序,依次逐人分段写明。
2、正文
(1)案件事实、证据;
(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3、尾部
二、二、不起诉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三、三、公诉意见书
(一)概念。
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2、正文
1)阐明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根据、法庭上的身份、职责。
2)简要概括评述法庭调查结果。
3)阐述支持公诉的意见。
4)结论。
归纳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意见。
第五节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文书
一、纠正违法通知书
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机关的立案、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况,为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违法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通知立案书。
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
三、刑事抗诉书
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四、民事、(行政)抗诉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第六节刑事案件的其他文书
一、复核决定书
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复议决定,进行复核后,作出复核决定,答复下一级公安机关,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刑事赔偿决定书
三、批准聘请律师通知书
四、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第四章第四章 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文书一一刑事裁判文书
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裁判文书的概述
第二节刑事判决书
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概念。
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结构、内容
1、首部。
(1)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
(2)案号。
(3)公诉机关。
(4)被告人。
(5)辩护人
(6)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2、正文
(1)事实和证据
一是控、辩的主张;
二是法院查明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
(2)判决理由。
一是确定罪名;
二是明确情节;
三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态;
四是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态;
五是判决的法律依据。
(3)判决主文。
这是判决书的结论部分,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定性处理的结论。
3、尾部
写明上诉事项、署名和日期。
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一)概念。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结构、内容
1、首部
(1)诉辩双方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为“原公诉机关”,第二项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第三项为辩护人。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第一项为“抗诉机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人”,第三项为“辩护人”。
如果在同一案件中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检察机关抗诉的,第一项为“抗诉机关”,第二、三项与第一种写法相同。
诉辩双方的基本情况写作事项同于第一审判决书。
【2】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第182条规定决定抗诉的,应把审判经过段“原审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一句,改写为“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XXX不服,请术XXX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XXX人民检察院决定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抗诉。
【3】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而提出上诉的,上诉人仍为原审被告人,但应将叙述审理经过一段中“原审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一句,修改为“原审被告人XXX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XXX经征得原审被告人XXX同意,提出上诉。
【4】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数个被告人中,有的上诉、有的不上诉,先列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后续写未上诉其他的“原审被告人”项。
【5】如果第二审是自诉案件,除首部中当事人的称谓、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段的表述作相应变动外,其余各项也应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的增删或修改。
2、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
【1】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一段可表述为:
“XXX人民法院审理XXX人民法院XX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X犯X罪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如果因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引起二审的写为“XXX检察院不同意原判,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对于首部的原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项作了改动之后,“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段以及其他有关各处,应作相应的增删或修改。
【3】对于刑诉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未开庭审理的,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与“现已审理终结”之间的内容改写为:
“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
(二)正文
1、事实和证据
【1】对控辩主张的表述。
对控辩双方有分歧的事实和理由应当详写,没有分歧的可略写。
【2】对“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表述。
二审刑事判决书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以及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叙事,注意避免只是叙述方式的变化或个别词句的变换,或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或照搬。
2、判决理由。
主要应当阐明二审查明事实成立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主文
写明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主刑、附加刑以及主刑的起止时间等,对被告人改判无罪的,写明“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尾部
三、再审刑事判决书
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作出新的改判判决的法律文书。
第三节刑事裁定书
一、第一审刑事裁定书
1、概念。
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我国刑诉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2、种类
(1)驳回自诉用刑事裁定书;
(2)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用刑事裁定书;
(3)终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
(4)中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
(5)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刑事裁定书;
二、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第五章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法律文书一一民事、行政裁判文书
第一节民事、行政裁判文书概述
第二节民事裁判文书
一、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
(一) 概念。
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二)结构、内容
1、首部
依次写明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2、正文
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三部分。
【1】事实部分首先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理由部分包括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3】判决结果部分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3、尾部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和上诉法院的名称,右下角为合议庭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签署,写明判决日期,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和书记员签名等。
二、民事调解书
(一)
(一) 概念。
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法。
(二)结构、内容
1、首部
包括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由。
2、正文
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协议内容、诉讼费用的负担、法院对协议的确认。
3、尾部
写明调解书的生效条件和效力,然后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署名,写明调解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最后由书记员署名。
三、民事裁定书
(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诉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二)结构、内容
1、首部
写明标题、案号、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
2、正文
包括案由、事由、理由和裁定结果等四项。
3、尾部
四、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概念
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诉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
(二)结构、内容
1、首部
写明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及案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
2、正文
【1】事实和证据。
【2】理由。
【3】判决主文。
写明维持原判或撤销原判,或维持哪几项、撤销哪几项;对改判或加判的内容,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明确、具体的处理决定。
3、尾部
【1】在判决结果之后,另行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2】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
五、再审民事判决书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就实体问题进行重新审理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三节民事决定书
第四节行政裁判文书
一、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一)概念。
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二)结构、内容
1、首部
【1】标题;
【2】案号;
【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4】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
2、正文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诉辩主张
【3】庭审质证、认证;
【4】庭审认定的事实;
【5】庭审辩论情况;
【6】判决理由;
【7】判决结果。
3、尾部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交代上诉权利、上诉的方法、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等。
二、行政裁决书
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程
第六章第六章 监狱文书
第一节监狱法律文书概述
一、监狱法律文书
(一)
(一) 概念
是指我国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二)分类
1、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
2、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用的文书;
3、通知有关人员的文书;
4、其他文书。
第二节监狱常用法律文书
一、罪犯入监登记表
是指监狱记载新入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
二、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
(一)概念
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或假释时而制作的文书。
(二)结构、内容
1、首部
写明标题(含制作机关、文种名称)、文号、罪犯基本情况和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