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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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农业土地合理开发、农业产业科学发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3]3号)、《深圳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1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政府用于支持我区农业发展和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都市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及改善社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资金。

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评审公示、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区农业主管部门是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是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区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六条区农业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协助财政部门制定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考察、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公示等;

(三)联合区财政部门下达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

(四)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建立资助项目档案;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牵头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审核安排年度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决算;

(三)配合农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资金安排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联合区农业主管部门下达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

(四)办理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受理改善社区生产和生活环境项目的申请;

(六)组织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实施并落实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四)负责实施项目年度绩效自评及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

(五)接受区农业主管部门及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审验收;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及方式

第九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注册的涉农企业、本区农业事业单位、非营利农业科研机构、社区等。

(一)涉农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或在深圳市注册,项目生产经营场所在龙岗区;

2.持续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市以及龙岗区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3.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

4.项目由企业自主经营,单个项目投资规模30万元以上,其中自筹资金占60%以上;

5.企业(单位)无违法违纪和不诚信纪录,近2年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未拖欠财政资金,未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

(二)龙岗区内农业事业单位、非营利农业科研机构、社区申报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上第

(一)中的第3、5有关规定。

第十条分期实施的项目,按结算书或项目投资审计报告申报扶持。

同一项目最多可分三期申报资助。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二)已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评审制项目;

(三)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

(四)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十二条涉农企业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事后资助方式。

第十三条农业事业单位、非营利农业科研机构、社区采取直接资助方式。

第四章资助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一节核准制项目

第十四条龙岗区内的“菜篮子建设工程”项目专项扶持:

(一)通过无公害产地认证产品认定的基地,一次性资助10万元;通过绿色产地认证产品认定的基地,一次性资助20万元;通过有机产地认证产品认定的基地,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二)纳入我区“健康菜园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健康菜园子种植标准(通过上年度专家考核验收),每年给予资助5万元。

第十五条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专项扶持:

(一)企业单个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成果获得市级科技或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成果登记认定证书,或获得市级科技或农业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或授权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或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成果登记认定证书,或获得省级科技或农业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或授权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获得国家级科技或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成果登记认定证书,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或农业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或授权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二)企业单个自主研发或引进推广的农业科技项目,在累计取得推广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由推广地县级农业部门出具证明)的,或累计销售500万元以上(提供销售发票证明)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六条农业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

注册地在龙岗的企业,评定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按市级奖励金额减半配套给予资助,且资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在龙岗的纳税区级分成。

即:

评定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评定为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评定为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

第十七条农产品应急保障工作经费。

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作为农产品应急保障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在发生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期间的农产品应急保障工作,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节评审制项目

第十八条都市生态休闲农业建设项目资助:

主要用于经区政府认定的都市生态休闲农业示范项目的项目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等,一次性按项目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项目专项资助: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室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经审计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

(1)检测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必须配置实芯理化板(或贴实芯理化板贴面板)检测台,配置5台以上农药残留速测仪和2台以上超声波震荡仪,配置冰箱、空调、纯净水机等。

(2)近十二个月每天抽样检测样品数达到100个以上。

(3)近十二个月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室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次性按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获得广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CMA);

(2)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项资助:

(一)畜禽养殖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养殖、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两项,经评审后,按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畜禽标准化养殖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

(2)生产的畜禽产品取得无公害产品认证;

(3)地方种质资源保护项目。

(二)研发实验室、现代农业设施、农业机械化设施建设项目一次性按项目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改善社区基本建设及社区生产和生活环境提升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

第二十二条区、街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防控)体系项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区、街农业事业单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资助:

市级基地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省级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国家(部委)级基地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资助。

一园多级(国家、省或市级)的基地按其最高级别标准资助。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每年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度重点资助范围、申报时限、要求、所需提供的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改善社区基本建设和社区生产生活环境提升项目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其他项目向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六条受理单位负责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审计。

第二十七条区农业主管部门按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审核,拟订项目执行计划报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反馈区农业主管部门,由农业部门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九条区农业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将拟资助项目执行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部门和区农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公示有异议的,区农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调查结论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和资金使用计划通知项目单位备齐资金拨付资料,统一组织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年度结束后,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财政部门。

区财政部门对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组织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对往年已获专项资金资助,第二年又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须待绩效评价结果或注册会计师鉴证结果确认之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绩效评价或鉴证确认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再予以资助。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要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并在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资助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参与评审、评价、鉴证、验收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和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

有效期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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