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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一录

得一錄  (清)余治輯

  ●目錄

  序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跋

  跋後

  ●序

  □述之家弊在不適於用而好為□所□□□之士□新□□以相□耀□之者□又高□性命□立門戶專所學以□所□能□於一□毫末無□於世求其為布帛菽粟之□□不經見也錫山余□□邨善人也既不中於有□□才無所用而好以利□為以□近□□名無於淺之不淺皆信為當世善人茲出□所輯為一錄□序於事事實而讀之則皆郡□善舉行之已收成效者君彙而錄之□並不□以箸述自見而著述之適於用荅踰於此□□士不□而□□牗□雅有民胞物與之□無所於施□是砥厲廉□□潔□身□□述以傳於後而□不免□向者之所□以祝君之亟□於善不以□□自能□□人所□能者哉其□以淂一名取服膺弗失之義養□真知善之可□□以□顏氏之能□能守其志趣非僅適用於世□也□或□□子曰徒善不足以為政□法不能以自行是□之□□所□徒法乎不知人之□善□不如我世因來嘗無存善亦具善力而□□乎不知所從事者□是□而推行□利邪善非徒善法即□法法况更有□是□而勃□□□者善且因法而生而□所□□□乎哉粵東吳□不□□□□培司□吳南舉□郎□□星司□見而善之於助捐資遂以次□梓行四君善與人同之心亦有足垂者事故樂為序之

  同治八年秋九月吳縣馮□□

  周禮大司徒以保息六養萬民以本俗六安萬民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六行之教則由孝友而及於睦婣任恤此王政之大端先王之所以親親仁民而愛物也後世風俗不古條教滋繁於是鄉有鄉約家有家規行善則有會勸善則有說所以風末俗廣仁心者至周且備程子所謂一命之士苟存心於愛物於人必有所濟也余子蓮邨與余交二十年生平樂善不倦於濟人利物之事有見必為有為必勇凡所施設皆有至誠惻怛之心寓乎其中所刻各善書不下數十種茲集平日所見善舉章程條約十六卷彙為一編刊以行世或古人遺灋或身自創行皆必見諸實事而不徒託諸空言者夫吳中眾善之會甲於它省而范氏義莊實為贍族美舉歷八百餘年而不廢蓮邨以義莊規條列諸卷首盖望世之為善者皆以文正之心為心而由親及疏由近及遠盡其力之所能盡為其分之所得為立一灋創一事以期至於數十百年而不替勿使後之人覩是編之美備慨良灋之廢弛此則蓮邨之苦心而尤余之所大願也蓮邨問序於余書此以諗同志時己巳冬日歸安吳雲

  淂一錄敘

  人之所以為人者以其存心也心之所存是名善因心之所發是名善果吾之所謂因果非從夫釋氏之說也心乎善則所行皆善而心為之愉快焉即此是福天下之膺備福者其究不過愉快而已故愉快者福之大者也心乎惡則所行皆惡而心為之慘慄焉即此是禍天下之遘奇禍者其究亦不過慘慄而已故慘慄者禍之大者也人之心莫不欲愉快而惡慘慄是即所謂本□之善勸善者順其性而導之仍以本然者還之而已無錫余君蓮村甞作江南鐵淚圖以勸此固已深切著眀發人深省茲復出所刊淂一錄見示或輯諸前人或參以已作皆切於時病平實易行推蓮村之心當使天下無飢寒夭札而後慰此仁人君子所亟宜共體此心以為民請命者也淂一云者中庸言得一善則拳拳服膺中庸專言心之德蓮邨兼言愛之理一則所存一則所發無異致也余既韙蓮邨之用心而并著夫人心本□之善欲天下人知蓮邨之非強我以所難也是為敘

  同治八年歲在己巳小春中澣番禺許其光書於滬上

  ●得一錄卷一

  范氏義莊規條

  同善會章程

  ○范氏義莊規條

  卷一之一

  從古睦婣任賉。

禮有明文。

一本之親。

誼應加厚而近世俗情但知廣蓄積闢田園。

牢守慳囊。

於族人之疾苦顛連不遑過問。

祇以供不肖子孫蕩廢者。

比比皆是。

此范文正公義田所以為萬世師也。

述范氏義莊規條

  家規記

  文正公初定規矩 忠宣公奏

  忠宣右丞侍郎公續定規矩

  後跋

  主奉能濬增定規矩

  錢公輔義田記

  附常郡王氏參改義莊規條

  △家規記

  規所自立。

維義田也置田而設之規。

程可守式可久也。

文正定于前。

而忠宣諸公修于繼。

制之密慮之周也。

後賢恢廣義田而代有加。

紹先型培世澤也。

要而論之。

掌庄者得其人。

則規顯日□也奉祖規以垂憲。

敷澤于有家。

尚祇承于勿替也。

  △文正公初定規矩 忠宣公奏

  知開封府襄邑縣范純仁奏。

竊念臣父仲淹先任資政殿學士日。

于蘇州吳長兩邑置田十餘頃。

其所得租米。

自遠祖而下。

諸房宗族。

計其口數供給衣食及婚嫁喪葬之用。

謂之義莊。

即于諸房選擇子弟一名管。

其勾。

亦逐旋立定規矩。

令諸房遵守。

今諸房子弟不遵規矩之人州縣既無 敕條。

本家難為伸理。

六七年間漸至廢壞。

遂使子孫飢寒無依。

伏望朝廷特降指揮下蘇州。

應係諸房子弟有違遠犯義庄規矩之人。

許令發司受理。

伏候 敕旨。

右奉聖旨宜令蘇州依所奏施行。

 右中書札子 札付蘇州准此

  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 押

  文正位 勘會

  先文正公於平江府興置義庄賙給宗族。

德澤至厚。

其始定規矩。

雖有版榜不足久傳。

及有治平元年所得。

 朝旨亦未揭示族人。

兼有後來接續措置可為程式者。

未曾刊定。

深慮歲久漸至隳廢。

今盡以編類刻石。

置於天平山白雲寺先公祠堂之側。

子子孫孫遵守勿替。

今具如後。

  一逐房計口給米。

每口一升。

並支白米。

如支糙米。

即臨時加折。

【支糙米每斗折白米八升、逐月實支每口白米三斗、】

  一男女五歲以上八數

  一女使有兒女在家及十五年。

年五十歲以上聽給米。

  一冬衣每口一疋。

十歲以下五歲以上各半疋。

  一每房許給奴婢米一口。

即不支衣。

  一有吉凶增减口數盡時上簿。

  一逐房各置請米厯子一道。

每月米于掌管人處批請。

不得預先隔跨月分請。

掌管人亦置簿拘轄簿頭錄諸房口數為額。

掌管人亦行破用。

或探支與人。

許諸房覺察勒賠填。

  一嫁女支錢三十貫。

【七十七陌下並准此】再嫁二十貫。

  一聚婦支錢二十貫。

再娶不支。

  一子弟出官人。

每還家待闕守選丁憂。

或任川廣福建官。

留家鄉里者。

並依諸房例給米絹并吉凶錢數。

雖近官實有故留者。

亦依此例支給。

  一逐房喪葬。

尊長有喪。

先支一十貫。

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貫。

次長五貫。

葬事支十貫。

卑幼十九歲以下喪葬通支七貫。

十五歲以下支三貫十歲以下支二貫。

七歲以下及婢僕皆不支。

  一鄉里外姻親戚。

如貧窘中非次急難。

或遇年飢不能度日。

諸房同共相度詣實。

即于義田米內量行濟助。

  一所管逐年米斛。

自皇祐二年十月支給逐月餱粮并冬衣絹。

約自皇祐三年以後。

每一年豐熟樁留二年之粮若遇荒歉。

除給餱粮外。

一切不支。

或二年粮外有餘。

卻先支喪葬。

次及嫁娶。

如更有餘。

方支冬衣。

或所餘不多。

即吉凶等事眾議分數均勻支給。

或又不給。

即先凶後吉。

或凶事同時。

即先尊口後卑口。

如尊卑又同。

即以所亡所葬先後支給。

如支上件餱粮吉凶事外。

更有餘羡數目。

不得糶貨樁充。

三年以上粮儲或慮陳損。

即至秋成日方得糶貨回換新米樁管。

  右仰諸房院依此同共遵守。

 皇祐二年十月 日

  資政殿學士尚書禮部侍郎知杭州事范 押

  △忠宣右丞侍郎公續定規矩

  一諸位子弟得貢赴大比試者。

每人支錢一十貫文。

【七十七陌下並准此】再貢者减半並須實赴大比試乃給。

即己給而無故不試者追納。

  一諸位子弟以人力採取近坆竹木。

掌管人申官理斷。

  一諸位子弟內選曾得辭或預貢有士行者二人。

充諸位教授。

月給糙米五石。

【荒遇米價每石及一貫以上即每石只支錢一貫文】雖不曾得辭預貢。

而又行為眾所知者。

亦聽選。

仍諸位共議。

【本位無子弟入學者不得與議】若生徒不及六人。

止給三石。

及八人給四石。

及十人全給。

【諸房量力出錢以助朿脩者聽】

  右三項以熙寧六年六月 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掌管人侵欺。

及諸位輒假貸義庄錢斛之類。

並申官理斷償納。

不得以月給米折除。

  一族人不得租佃義田。

【詐主名字同】

  一掌管子弟。

若年終當年。

諸位月給米不闕。

支糙米二十石。

雖闕而能支及半年以上無侵隱者。

給一半。

已上並令諸位保明後支。

若不可保明。

各具不可保明實狀申 文正位。

  一義莊勾當人。

催租米不足。

隨所欠分數剋除請受。

【謂如交米及一分即只支九分請受之類】至納米足日全給。

【己剋數更不支】有情弊者申官决斷。

  右四項以元豐六年七月十九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身不在平江府者。

其米絹鈔並勿給。

  一兄弟同居雖眾。

其奴婢月米。

通不得累過五人。

【如謂七人或八人同居止共支奴婢五人之類】

  一未娶不給奴婢米。

【雖未娶而有女使生子在家及十五年 五十歲□以上者自依規給米】

  一義庄不得典買族人田土。

  右四項以紹聖二年二月初八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義庄費用雖闕。

不得取有利債負。

  一義庄事雖聽掌管人依規處置。

其族人雖是尊長不得侵擾干預。

違者許掌管人申官理斷。

即掌管人有欺弊者。

聽諸位具實狀同申 文正位。

  右二項以紹聖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義倉內族人不得占居會聚。

非出納勿開。

  一因出外住支月米者。

其歸在初五日以前。

取諸位保明詣實。

聽給當月米。

  一義宅有疏漏。

惟聽居者自修完。

即拆移舍屋者禁之。

違者掌管人伸官理斷。

若義宅地內。

自添修者聽之。

【本位實貧乏無力修完而屋舍疏漏實不可居者聽諸位同相視保明詣實申 文正位量支錢完補即不得乞添展舍屋】

  一諸位請米歷子。

各令諸位簽字圓備。

方許給。

給訖請人親書交領即去。

失歷子者住給。

勒令根尋。

候及一年。

許諸位及當管人保的申 文正位。

得報。

別給歷頭起支。

  一積留月米併請者勿給。

  一諸位不得于規矩外妄乞特支。

雖得 文正位指揮與交。

亦仰諸位及掌管人執守勿給。

  一義庄人力船車器用之類。

諸位不得借用。

  一諸位子弟官己陞朝。

願不請米。

捐助贍眾者聽。

  一諸位生男女。

限兩月。

其母或所生母姓氏及男女行第小名報義庄。

義庄限當日再取諸位保明訖。

註籍即過限不報。

後雖年長不理為口數給米。

  一遇有規矩所載。

不盡事理。

掌管人與諸位共議定保明。

同申文正位。

【本位有妨者不同申】雖己申而未得 文正位報不得止憑諸位文字施行。

  右十項以元符元年六月 日  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指揮參定。

  一諸位開報義庄事。

雖尊長並於文書內著名。

仍不得竹紙及色牋。

違者義庄勿受。

  右一項以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  二右丞指揮修定

  一義庄遇有人贖田其價錢不得支費限當月內以元錢典買田土輒將他用勒掌管人償納

  右一項以崇寧五年十月十二日  五待郎指揮修定

  一諸位輒取外姓以為己子。

冐請月米者勿給。

許諸位覺察報義庄。

義庄不為受理。

許諸位經申 文正位。

公議移文平江府理斷。

【其大觀元年七月以前己收義莊給米者不得追訟】

  右一項以大觀元年七月初十日  五侍郎及二相公指揮參定

  一諸位子弟在外不檢。

生子冐請月米。

掌管人及諸位覺察勿給。

即不伏。

掌管人及諸位申 文正位。

移文平江府理斷。

  右一項以政和三年正月二十日  五侍郎指揮修定

  一族人不得以義宅舍屋私相兌賃質當。

  右一項以政和五年正月二十九日  五侍郎指揮修定

  右仰義庄及諸位遵守施行內文意前後相妨窒礙者。

從後規。

若有違犯。

仰掌管人或諸位備錄治平元年中書札子所望

  聖旨申官理斷。

各令知委。

  政和七年正月十三日 高平開國之印

  朝散大夫充徽猷閣待制提舉亳州太清宮范

  通直郎知穎昌府長社縣事正圖書 掌管庄事直誾立石

  義庄規矩元立于天平山忠烈廟。

曩歲融虐延燎。

斷石不存久矣。

至元甲午。

命工以舊本重刊。

寘之歲寒堂。

庶幾先世遺訓永保勿替。

季澣裔孫邦瑞士貴謹識。

  △後跋

  語云莫為之前。

雖美弗章。

莫為之後。

雖盛弗傳。

觀于明祖所遺義庄益信矣。

義田為文正公不朽盛事。

尤得忠宣清憲兩公條奏義庄規矩。

明宣德朝世孫原理續呈義庄規矩。

廵撫胡公飭府榜行。

故後先恪守弗替已而太僕□方公振頹廢于前。

少參石公公捐千畝以廣義澤。

助修祠于後。

煌煌繼承輝映矣。

乃主事非其人。

廣義澤者徒滋中飽。

助修祠者任其頹剝。

雖賢不肖之相去。

良由義庄規矩申明乏其人奉行不恪也。

度與吾族懇伏菴公主之公于是清義澤。

葺先祠。

時瀋陽忠貞公撫浙。

安定鶴鳴慕公藩吳。

善公之志。

各倡捐祠安度與一二族尊竭蹶襄事興釐。

一時稱盛焉。

續申義庄規矩十則。

請諸當事飭榜先祠。

度亦與參其說。

其中謹出納。

審互稽嚴罰規。

恤貧矜寡備荒勸學。

務潔已以律人正身以善族公之宰天下亦猶是規矣。

宜其蒲輪早賁。

玉署名高祖宗靈爽實式憑之。

天之報施象賢何如哉。

迨解組歸田再葺祖廟。

刊布續申規矩。

與吾族共守之。

殆心忠宣清憲之心而繼述益遠矣。

度老不堪襄事。

惟念前賢世澤。

為之後者代有其人。

代申規矩。

故感而獲傳又感天報施象賢如是之不爽。

因跋一言以俟後之賢者。

  康熙己巳三月二十世郎中房孫提管安度謹跋

  △主奉能濬增定規矩

  濬按祖規子姓給米惟均。

本年加給之例。

獨喪葬嫁娶讀書與試則優。

惟十千至五十千不等。

後世田減賦加。

子孫且數倍于昔。

合而計之。

昔之一口。

當今之三十口。

固宜賙給之數相去懸殊。

而優給諸項亦難為繼也。

近代以來。

冬絹嫁娶奴婢米已不支放。

子孫至成丁始給。

而增給寡婦優老二項。

盖體國家書齒勵節之意。

亦維風化之善經也。

乃相沿既久。

老者有增年冐領之弊。

寡婦有恃寡多求之弊。

喪葬有遠年複支之弊。

預期不先陳明。

臨時無厭乞覓。

本事修睦。

旋復起爭。

雖云世道之偷。

亦屬貧乏所使。

濬不才。

叨任主奉統族。

因與掌庄諸位執事。

再四酌定。

以補前條所未備。

竊思子孫當優老。

而寡婦獨優少。

盖惟青年矢志。

子孫幼弱未能贍養。

情更可憫。

今自守節三年為始。

仿優老例。

較年加給。

其喪葬則必限年。

若不限年。

則年遠者皆可詭稱。

今歲葬祖。

明歲葬父盈千子姓。

紛紛陳請。

欲盡應其求。

則義米無多。

何以惠及生者。

古制大夫葬以三月。

士以踰月。

今身故者即于本年繳厯時照。

例酌給喪葬。

過期不葬。

已屬違法。

雖陳請勿給。

又參議公助用本房親支義米向優給不等。

今依五服之制。

推恩遍減五世以上。

庶有限止。

其紙筆米。

祖規激勸讀書。

最為優渥。

今物力維艱。

不得不為酌省。

因更為增減前條。

以示鼓勵其有當隨時補救者。

復為酌增。

濬自癸酉任事之後。

行之數載。

族情頗安。

尚當請憲飭遵。

今為附載于後。

  一子孫年十六歲。

本房房長同親支父兄于春秋祭祀時。

親同詣祠中。

具申文正位驗實。

批仰典籍註籍給厯至各門支本名一戶米。

年至六十以上。

加優老一戶。

七十以上加二戶。

八十以上加三戶。

九十以上加四戶。

如內有無子孫者。

再加一戶。

如有廢疾不能自營衣食者。

再加一戶。

加給之數。

通不得過五戶。

如有家道殷富。

不願支給者聽。

  一寡婦守節滿三年者。

本房房長及親支保明批給本名一戶米。

五年以上加一戶。

十年以上加二戶。

十五年以上加三戶。

二十年以上加四戶。

過此不加給。

三十歲以內守節至五十歲者。

已合國家旌表例。

優加五斗而止。

如內有無子孫者。

再加一戶。

□給之數。

通不得過五戶。

如本族聘他女未成婚而夫亡能歸本族夫家守節者。

給加少寡。

不歸夫家者不給。

以上如矢志不終者不給。

冐支者追還所給之數。

  一子孫寡婦身故者。

即于本年具呈繳厯支給。

喪葬過期者不准給。

以杜冐支。

葬祖父者加給五斗。

無子孫而姪與姪孫葬伯叔祖父者亦如之。

葬祖母親母如祖母親母存日曾給過寡婦義米。

即以本名連加給之數作喪葬給之。

如祖父母而先故者不給。

姪與姪孫葬伯叔祖母伯叔母例例同。

祖父葬子孫者如子孫存日曾給過義米。

即以本名應給之米作喪葬給之。

如無所出者加給三斗。

無子孫而兄弟相為葬者亦如之。

如遇大工大祲。

捐給義米之歲。

仍于本年具申文正位。

批仰註籍。

俟下年補給。

不先呈明者不准給。

子孫未成丁者不給。

葬妻者不絡。

  一參議公同高祖巨川公後親支必字號加給無人。

自族姪孫以下遽减能字號加給一戶。

興字號加一戶。

儀字號以下不加給。

同祖北溪公後親支必字號加給無人。

自堂姪孫以遞减能字號加給二戶。

興字號加二戶。

儀字號加二戶。

德字號加一戶。

弘字號以下不給。

  一諸房讀書子弟書院春秋面課制義成篇者。

量給紙筆米五斗。

二義粗通。

與考者給一石。

補郡邑諸生者給二石。

貢監與大比試者一體均給。

遇赴省試時給科舉米五石。

給而不赴試者追繳。

得貢八太學生者。

給匾額米四石。

鄉試中式者五石。

成進士者倍之。

及第者再倍之。

武選自遊庠至登第者。

各照數减半。

其有向係能文。

曾在書院面課。

屢試不售年老者。

仍准支向年所給之數。

如年少無故不與試。

及出入衙門舞文弄法者。

俱罷給。

奉祀不在此例。

  一諸房子孫呈稟。

須由本房房長及典籍執事者用鈐記。

于春秋官祭家祭及有公事會集之期申報。

或有爭釁小嫌。

先赴本房房長及親支族老調處未協。

然後申訴文正位。

同掌庄諸位公斷。

違者概不受理。

其公呈亦須諸位親自簽押。

如有擅自興訟及捏名。

公呈妄瀆官府者。

當以悖規陳官法究。

  一諸房向有不肖子孫。

或犯事故逃遛他鄉。

或挈家出外。

不知踪跡者。

其為玷辱門戶之事俱未可定。

向後如遇似此之人歸宗者。

不准給歷支米。

其以前曾給過米者。

仍行追歷。

若年幼隨父兄不得自由者。

臨期酌斷。

  一吳縣多山田。

長洲縣皆澤田高下既殊。

如遇旱潦。

豐歉各異向呈分別給族脩祠。

不許挪混。

如遇大祲。

仍當通融協濟。

儘完賦次祖先祭祀。

其餘主奉執事房長守祠鳴贊酬勞燒香紙筆喪葬賙給等項。

或減給。

或緩給。

或捐給。

臨行酌行。

無致悞公。

仍行曉示闔族。

  右主奉能濬增定莊規。

因時裁制。

斟酌得中。

倘後世子孫有能擴而充之者。

不妨重為改定也。

  △錢公輔義田記

  范文正公。

蘇人也。

平生好施與。

擇其親而貧。

疏而賢者咸施之。

方貴顯時。

置負郭常稔之田千畝。

號曰義田。

以養濟羣族之人。

日有食。

歲有衣。

嫁娶凶葬皆有贍。

擇族之長而賢者主其計。

而時其出納焉。

日食人一升。

歲衣人一縑。

嫁女者五十千。

【若地方有溺女之風者此條尤當加意】娶婦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

葬者如再娶之數。

葬幼者十千。

族之聚者九十口。

歲入給稻八百斛。

以其所入。

給其所聚。

沛然有餘而無窮。

屏而家居俟代者與焉。

仕而居官者罷莫給。

此其大較也。

初公之未貴顯也嘗有志於是矣。

而力未逮者二十年。

既而為西帥。

及參大政。

於是始有祿賜之人。

而終其志。

公既沒。

後世子孫修其業。

承其志。

如公之存也。

【其子純祐純仁純禮純粹皆賢祐仁尤行仁義仁繼公為宰相】公雖位充祿厚。

而貧終其身歿之日。

身無以為殮。

子無以為喪。

惟以施貧活族之義。

遺其子而己。

昔晏平仲敝車羸馬。

桓子曰。

是隱君之賜也。

晏子曰。

自臣之貴。

父之族無不乘車者。

母之族無不足於衣食者。

妻之族無凍餒者。

齊國之士。

待臣而舉火者三百餘人。

如此而為隱君之賜乎。

彰君之賜乎。

於是齊侯以晏子之觴而觴桓子。

余嘗愛晏子好仁。

齊候知賢。

而桓子服義也。

又愛晏子之仁有等級。

而言有次第也先父族。

次母族。

次妻族。

而後及其疏遠之賢孟子曰。

親親而仁民。

仁民而愛物。

晏子為近之今觀文正公之義田。

賢於平仲其規模遠舉。

又疑過之嗚呼。

世之都三公位。

享萬鍾祿。

其邸第之雄。

車輿之飾。

聲色之多。

妻帑之富。

止乎一已而己。

而族之人。

操壺瓢為溝中瘠者又豈少哉。

況於他人乎。

是皆公之罪人也。

公之忠義滿朝庭。

事業滿邊隅功名滿天下後世必有史官書之者。

予可無錄也。

獨高其義因以遺其世云。

  △附常郡王氏參改義莊規條

  一建義莊房屋若干。

坐落某縣。

某圖捐田【若干】畝。

俱係絕產。

開具田號細數呈請咨 部立案並請藩憲給帖遵守。

立義莊戶名。

完納銀漕。

永遠不准放糧過戶。

以杜日後易瘠盜廢諸弊

  一義田餉銀將租麥抵辦。

漕粮將租米完納。

依限全完其餘贍給鰥寡孤獨及各項費用。

日後盈餘。

增置義田。

呈明立案。

  一莊田總理一人。

族中公舉老成殷實者為之。

田租銀錢簿冊。

俱歸掌管。

司事二人。

亦必精明公正者共司其事三年一換。

倘有侵挪情事隨時更換。

如三年內。

並無錯悞。

或接管或更換。

秉公酌議。

  一總理辛俸若干。

司事辛俸若干。

按季支付。

扇人斛腳工食隨時酌給倘有催租不力。

私收虧短。

察出追吐更換。

  一族中宗支浩繁不能均給。

惟自某支以後。

譜次詳明。

查得實係鰥寡孤獨廢疾貧乏者。

概行入冊。

如有出繼外姓。

及為僧道。

并入下流者概不入冊。

【經費多者通族均給】

  一贍給額數統以若干名為率。

如人數眾多。

另增副額。

贍給一半。

俟正額缺出。

按照開報入冊先後。

挨次項補。

  一鰥獨無依。

年過十六。

入冊開支。

惟寡婦廢疾。

不拘此例。

正額每人每月給米二斗四升。

副額每月給米一斗二升。

閏月照數孤子孤女。

一歲至六歲。

每月給米一斗。

以補寡居養育之勞。

至九歲每月給米。

從副額遞補正額。

挨次候缺。

孤子十八歲年終繳票。

孤女出嫁繳票。

支派住居名字年紀。

隨時註冊。

須查實發給。

  一孤子至十八歲年終繳票給錢若干。

為謀生之計。

倘年未十八自能謀生莊內一體給發以示體恤之意。

且防藉詞停給之端。

自行繳票者停給。

  一寡婦及廢疾。

俟伊子成立。

完姻後停給。

若伊子不肖。

及繼嗣之子。

不能供養者。

仍照數給發。

  一給米定期每月二十四日。

持票赴莊領米。

過期次日併給。

路遠者四季支領。

不得預支。

年終更換照票。

  一冊內有名身故者。

赴莊繳票。

給殯費錢若干。

連安葬者給錢若干。

十五歲以前身故者。

給殯費錢若干。

連安葬者給錢若干。

倘匿不報明。

將票冒支月米察出停給其殯葬之費亦不給發。

以示薄懲

  一族中停柩在家權厝在外。

無力安葬。

墓在十里外者。

給錢若干。

墓在十里內者。

給錢若干。

須查明給發。

  一應試無力者。

縣試給錢若干。

府試給錢若干。

院試給錢若干。

鄉試給錢若干。

會試給錢若干。

【此欵須隨各莊定數】

  一族中無力婚娶者。

于吉期當日給錢若干。

單傳無力者。

多給錢若干。

嫁女照婚娶例給一半。

  一設立義學。

凡孤子無力從師。

均歸義學教讀。

路遠者。

每節給修金若干。

每節給束脩。

須令孤子擕所讀之書來莊。

以便查問課程。

  一冬月嚴寒。

冊內年老廢疾。

難自支持者。

給棉褲棉衣。

九月給發。

四月底歸庄。

給錢若干。

以免當賣之弊。

莊內令人修補。

亦可再給。

  一莊內擇有名醫生。

議定每季辛俸若干。

擇誠實藥店。

另立一摺以便登記。

如冊內有名病重者。

查實後。

請醫診視。

將方赴莊。

用一戳記。

到店付藥。

貧苦難堪酌給錢若干。

以備零星等費。

族中貧病相連者。

通融酌濟以寓疾病相扶之意。

  一族中嫁出之女寡居而貧。

念祖宗一本之誼。

亦歸莊冊。

一體發給。

其孤子孤女不給。

  一收租與給米時。

總理必有檢點。

不得專聽下人。

恐生諸弊。

銀錢米麥等出入。

隨時登記。

不准移挪。

  一本莊房屋。

修葺宜勤。

毌致霉爛米麥。

器皿亦須收藏節省。

食用一切均須從儉不得糜費。

  一每歲年終。

須將舊貯新收。

及各項支銷。

現在存貯。

逐欵開明一冊。

以備合族查對。

  一總理謝事時。

將一切事務賬目物件一一交清。

俾接管之人。

不得推諉不致貽悞。

  此係莊規大略。

須視經費盈絀。

因時制宜可也。

  ○同善會章程

  卷一之二

  孟子云。

大舜有大焉。

善與人同。

又云。

故君子莫大乎與人為善善也者。

人生之命脉地方之元氣也。

善心既篤。

則善量宜充。

一鄉一邑。

何莫非善量之所及。

力可及而不為非斯人之大不幸耶。

世上苦人不少。

前賢遺範具存。

遵而行之。

是在有心者首為倡率耳。

述同善會章程

  陳幾亭先生同善會原序

  高子忠憲公同善會規例

  楓涇同善會規條

  浙江撫藩憲通飭合屬十一府一州仿行同善會牌語

  同善會照驗牌籌式

  同善會願外廣善方

  奉懇各邑父母諭行同善會文

  倡會擬言

  會講廣義

  行同善會十二益

  同善會緒言六則

  同善會勸緣疏(江浙憲頒後增入)

  同善會備荒四則

  勸廣行同善會文

  附奉勸深埋胔骼預絕疫端公啟(乾隆八年春是啟與同善會書並呈江蘇陳撫院)

  高子忠憲公同善會講語(三條)

  陳幾亭先生同善會講語

  △陳幾亭先生同善會原序【公諱龍正字幾亭師事高子忠憲推入室學本身心達諸經濟登崇正甲戌進士仕禮部員外郎】

  序曰是會也。

說倡於夢澤張公。

而啟新錢先生行其事。

筠塘陳公益從而廣之。

大抵隨意量捐用拯無告。

因以廣動其善心。

高子忠憲序之詳矣。

有云。

為善如渴而飲。

飢而食。

飲食豈望報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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