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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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复习重点
第一章
1、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害性、偶然性、可测性和发展性等特点。
2、风险一般由风险要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部分构成。
3、风险因素:
实质性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
4、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的判别:
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1:
某人违规横穿马路,不幸遭遇车祸身亡。
请说出这次事件中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是什么?
2:
A、B两栋房屋是在同一年建成的,A房屋是木质结构,B房屋是砖瓦结构。
在一场台风中,A房屋严重损毁,而B房屋因是砖瓦结构避免了坍塌。
但不幸的是,B房屋的屋主没有注意采取适当的防雨措施,导致房内存放的物品被台风之后的暴雨淋湿损毁。
试分析此次台风事件中A房屋和B房屋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构成这些风险的风险要素。
5、风险管理的含义:
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6、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确定目标→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评价。
7、保险基本特点:
a就分摊损失而言,保险具有互助性质。
b保险必须由双方签订合同,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C保险的目的是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这就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8、按保险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9、保险最早是做海上保险,产生于意大利
10、按业务承担方式的形式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各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原保险: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构成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
它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形成保险关系,即保险需求者将风险转嫁给了保险人,风险转嫁。
再保险:
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原保险人对元承保业务风险的纵向转嫁,是第二次风险转嫁。
重复保险: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统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条件:
a保险标的相同b保险利益相同c保险事故相同d与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d保险期间相同。
共同保险:
由两个以上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按照各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
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相同点在于,二者均存在数个保险人。
两者的区别在于: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之后超过保险价值,共同保险的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存在数个保险合同,共同保险之后一个保险合同。
63、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a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原保险的派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B.原保险和再保险相辅相成,共同承担分散风险。
C.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反过来支持保险业的发展,地位日益突出。
E保险主体不同。
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原保险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再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F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的标的包括财产、人身、责任及信用等有关利益;再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是一种具有责任保险性质的保险。
G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包括补偿性和给付性两种,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
A两者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B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对风险的第一次分散C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简答)
11、风险自留是经济单位自己承担由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资金来源于其自身(包括向别人或其他组织借款)的一种常见的风险融资的方法。
P15
12、可保风险的条件:
a风险是纯粹的。
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b风险是偶然的。
其具有两重意思一是具有可能性,二是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即发生时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等不确定。
例:
某人患上绝症医生断言其生命期不超过1年,那么他就不能投保死亡保险。
C风险是意外的。
不是投保人故意行为,风险发生不可预知。
例:
不适航的海轮出险可能性很大,其可预知,保险人不承保。
D风险必须有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但实际出险的仅才可投保。
E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13、保险深度:
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
它反映出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行业在整个国名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14、保险密度:
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它反映的一国国民收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
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
15、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职能。
基本职能包括两个:
经济补偿职能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16、保险派生职能:
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
其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
17、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8、告知的方式:
(1)投保人的告知方式:
a无限告知,如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所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相关重要事实全部如实告知保险人。
B询问回答告知,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需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讯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需回答。
(2)保险人的告知方式。
A明确列明b明确说明。
我国为了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做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的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内容。
19、根据保险是想是否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如:
在火灾保险中,投保人把纵横所保房屋安装有报警装置等。
只是对过去的保证。
承诺保证: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某种状况不仅存在于保险合同签订时,而且将持续存在于整个保险期间,或者,保证在保险起见履行魔种行为或不履行某种行为。
如家庭财产保险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在家中防治危险物品。
20、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明示保证:
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或指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
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默认保证:
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于保险合同中,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时间经验的总结。
21、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是2年)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超过期限没有解除合同的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该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22、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漏报、误报、隐瞒、欺诈。
其后果为保险合同无效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3、可保利益:
指投保人或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24、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
a可保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如因偷税漏税、盗窃、走私等非法行为所得的利益不得作为投保人的可保利益而投保,如果投保人为不受法律认可的利益投保则合同无效。
B可保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这种利益可以用货币形式估价,而且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
C可保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能用货币来计量。
25、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6、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27、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财产保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可保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即只需要在合同生效时存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在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可报利益问题。
28、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最直接、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和支配作用的原因。
而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29、近因原则: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判断保险事故与标的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见ppt案例)
30、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原则,通常是以保险金额、实际现金价值和可保利益额作为限制。
P59
31、确定实际现金价值方法:
a重置成本去折旧b收入计算法c市场价值d重置成本
32、可保利益是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保险赔偿要以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所保财产具有可保利益金额作为最高限度。
如:
在抵押贷款中,贷款银行以受押人名义对抵押品—房屋投保财产险,如果银行的贷款额为20万,房屋价值为50万,保险金额30万,再保险期限内房屋因火灾而损失的30万,保险人只能赔20万。
33、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
a现金赔付b修理c更换d重置。
34、损失赔偿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a在不定制保险中,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保险保障程度=把西欧i按财产实际损失额*保险金额/标的受损前完好价值*100%
B在定值保险时,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保险金额*保险财产的损失价值/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100%
=保险金额*(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残值)/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100%
(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部分价值是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称其为第一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一损失;第二部分价值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称其为第二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二损失。
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负责,只赔偿第一损失。
即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的多少,只取决于保险金额与损失价值,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如:
张某2008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9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
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则:
A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B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3)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是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5、免赔原则:
免责限度可分为相对免责限度和绝对免责限度两种。
相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付,不作任何扣除。
其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如:
一批酒具共5箱,每箱价值200元,投保平安险,加保破碎险,约定相对免赔率为2%,后发现第一货箱无损,第二货箱损失2%,第三、四、五货箱各损失5%、4%和3%。
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
赔偿金额=(200×5%)+(200×4%)+(200×3%)=24(元)
绝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扣除免赔额(率)后,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
其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上例中,若约定的是绝对免赔率为2%,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
赔偿金额=200×(5%-2%)+200×(4%-2%)+200×(3%-2%)=12(元)
36、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为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考名词解释)如果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者的赔款金额超过了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如:
某投保人所投保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因第三方的责任造成了损失。
保险人在支付了20万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22万元。
问题:
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22万元应如何处理。
37、物上代位:
是指当保险标的受保险事故发生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为取得该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38、重复保险:
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某公司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粮食储运公司储存。
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粮库后向当地的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同时,该公司也以此批粮食为标的向当地B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一日,粮库发生意外火灾,这批粮食全部损毁。
储运公司及商贸公司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索赔,有人认为商贸公司和储运公司将同一标的向两个保险公司投保,此属重复保险,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于重复保险,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观点正确吗?
为什么?
39、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如:
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保单保额为40000元,乙保单保额为60000元,损失额为50000元。
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50000*40000/(40000+60000)=20000同理可得到乙公司赔偿金额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程度男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又如上例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甲保险人赔款金额:
50000*40000/(40000+5000)=22222
乙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50000*50000/(40000+50000)=27778
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元,乙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
假定在此保险有效期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0万元,则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1)比例责任赔偿金额=损失额×承保比例;承保比例=单个承保额/所有承保金额总和
甲:
40×50/(50+30)=25乙:
40×30/(50+30)=15
(2)限额责任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比例;赔偿比例=赔偿限额/限额总和
甲:
40×40/(40+30)=22.857乙:
40×30/(40+30)=17.143
某投保人将价值100万元的标的同时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三家公司保险金额分别为50万元,35万,25万元。
假定在此保险有效期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0万元,则三家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1.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
A.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B.只要求在合同终止时存在保险利益
C.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存在保险利益D.无时效规定
2.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如实陈述的保证是。
A.确认保证B.承诺保证C.明示保证D.默示保证
3.某人先后向甲、乙两保险公司善意重复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4万元、6万元,损失5万元,依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甲保险公司应赔付元。
A.5万B.4万C.2万D.2.5万
4.下列哪些利益可作为保险利益()
A.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B.精神创伤C.刑事处罚
D.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
5.保险利益为确定的利益是指保险利益()
A.已经确定B.可以确定C.不能确定D.A和B均是
6.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由()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A.投保人向保险人B.保险人向被保险人C.保险人向投保人D.投保人向被保险人
7.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A.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费。
D.承担部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保险人在支付了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6000元则()
A.6000元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B.将1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
C.6000元全归保险人D.多余的1000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
9.在海上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付的行为称为()。
A代位B转移C委付D作为
10.除()外,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A.人寿保险B.意外伤害保险C.医疗保险D.第三者责任保险
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投保货运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出险,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
问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
赔多少?
如果部分损失,将受损货物在当地处理后出售获得6万元价款,则保险人如何赔?
赔多少?
第四章40、保险合同基本特征:
a保险合同时双务合同b保险合同是射信幸合同c保险合同是符合合同d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e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p76
41、不足额保险合同:
指保险合同中确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订立保险合同后,当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其与保险价值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如发生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采取“比例分担原则”(原因)
42、超额保险保险:
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超额保险原因)
43、保险合同当事人:
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44、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必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5、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直接来自于人身保险合同规定,因此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省钱债务。
46、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
47、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48、财产保险合同(诺成合同)的生效条件:
财产保险以保险双方约定支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为生效条件——“零时起保责任制”。
人身保险以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为生效条件。
49、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是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
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确定之后是不能变更的。
50、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
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非寿险的索赔时效:
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对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请求给付保险金请求之日起60日内,确定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第五章51、财产保险:
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
52、财产保险的特征:
a保险标的广泛性。
承保对象既有法人团体又有居民家庭和个人b业务性质具有补偿性。
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保险风险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补偿义务。
C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承保标的复杂;承保技术复杂;风险管理复杂;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存在特殊性。
53、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受损车辆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受损车辆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2)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的:
赔偿=(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的:
赔偿=(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如:
甲、乙两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
甲车车损10万元,医疗费8万元,货物损失12万元;乙车车损22万元,医疗费4万元,货物损失14万元。
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0%。
该两辆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问:
在不考虑免赔额的条件下,分别计算A、B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各应承担多少赔偿金额?
解: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10万元×70%=7万元
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22万元+乙车车上货损14万元+乙车人员医疗费用4万元)×70%=28万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7万元+甲车应赔乙车28万元)=35万元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22万元×30%=6.6万元
乙车主应赔甲车=(甲车车损10万元+甲车上货损12万元+甲车人员医疗费用8万元)×30%=9万元
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6.6万元+乙车应赔甲车9万元 =15.6万元
如:
在AB两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甲乙两辆汽车相撞。
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
交管部门裁定,在事故中,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车负次要责任,负担经济损失的30%。
甲乙两车都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10万元。
对这个案件,AB两公司各自如何理赔呢?
赔款数额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
A公司的赔款计算=5000元X70%=3500元
甲车应赔乙车损失=(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X甲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
=(4000元+5000元)X70%=6300元
A保险公司负责甲车车损和甲车的第三者责任赔款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损失)X(1-免赔率
)=(3500元+6300元)X(1-15%)=8330元
第二:
B公司的赔款计算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X乙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元X30%=1200元
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甲车车上货损)X乙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元+10000元)X30%=4500元
B保险公司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应赔甲车)*(1-免赔率)=(1200元+4500元)X(1-5%)=5415元
54、机动车辆保险一次性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中止。
第七章55、责任保险主要是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
56、公众责任保险是指致害人在公众场所由于疏忽或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57、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58、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险区别:
产品质量险保障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即如果购买的商品出了问题,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赔偿;产品责任保险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