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验收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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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验收流程图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验收流程图
审查
审查申请材料,如需现场核查时,进行现场核查
2.燃煤、油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验收流程图
审查
审查申请材料,如需现场核查时,进行现场核查
3.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审查
审查申请材料,如需现场核查时,进行现场核查
4.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流程图
审查
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
5.建设项目试生产环保审批流程图
审查
审查申请材料,如需现场核查时,进行现场核查
6.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夜间施工的审批流程图
业务咨询电话:
89128695
内部监督电话:
82738282
外部监督电话:
82739292
公示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1日向周边居民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
1、施工时间;
2、施工方式;
3、投诉电话。
批准
由单位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加盖行政执法专用印章,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予以登记确认。
不批准
发现施工单位谎报瞒报的,作出不予行政审批的决定,说明理由。
登记确认
施工单位在夜间施工前1日办理登记,填写《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建筑施工夜间施工登记确认表》。
现场核查
接到辖区内需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上报《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建筑施工夜间施工登记确认表》后,监察人员在施工前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确认夜间施工的条件及要求进行现场确认。
7.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处理
1、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3、报主管领导审批。
告知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
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
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审查
调查取证后,将取证材料移送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审查。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定。
调查
1、由执法人员2人以上进行;
2、现场出示执法证件;
3、收集证据;
4、询问当事人。
由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负责
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立案处罚。
由各执法部门负责,其法制科具体办理。
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决定
1、制作处罚决定书;
2、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3、对超过10万元(支队超过20万元)的处罚报市局审批。
4、对涉外单位的处罚和超过10万元罚款的处罚,报法规处备案。
执行
1、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案件处理或处罚实施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案卷,归档保存。
业务咨询电话:
89128695
内部监督电话:
82738282
外部监督电话:
82739292
听证
1、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2、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承办人:
复议和诉讼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法规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8.对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处理
1、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3、报主管领导审批。
告知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
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
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审查
调查取证后,将取证材料移送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审查。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定。
调查
1、由执法人员2人以上进行;
2、现场出示执法证件;
3、收集证据;
4、询问当事人。
由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负责
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立案处罚。
由各执法部门负责,其法制科具体办理。
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决定
1、制作处罚决定书;
2、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3、对超过10万元(支队超过20万元)的处罚报市局审批。
4、对涉外单位的处罚和超过10万元罚款的处罚,报法规处备案。
执行
1、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案件处理或处罚实施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案卷,归档保存。
听证
1、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2、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承办人:
复议和诉讼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法规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业务咨询电话:
89128695
内部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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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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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处理
1、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3、报主管领导审批。
告知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
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
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审查
调查取证后,将取证材料移送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审查。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定。
调查
1、由执法人员2人以上进行;
2、现场出示执法证件;
3、收集证据;
4、询问当事人。
由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负责
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立案处罚。
由各执法部门负责,其法制科具体办理。
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决定
1、制作处罚决定书;
2、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3、对超过10万元(支队超过20万元)的处罚报市局审批。
4、对涉外单位的处罚和超过10万元罚款的处罚,报法规处备案。
执行
1、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案件处理或处罚实施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案卷,归档保存。
听证
1、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2、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承办人:
复议和诉讼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法规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业务咨询电话:
89128695
内部监督电话:
82738282
外部监督电话:
82739292
10.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处理
1、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3、报主管领导审批。
告知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
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
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审查
调查取证后,将取证材料移送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审查。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定。
调查
1、由执法人员2人以上进行;
2、现场出示执法证件;
3、收集证据;
4、询问当事人。
由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负责
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立案处罚。
由各执法部门负责,其法制科具体办理。
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决定
1、制作处罚决定书;
2、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3、对超过10万元(支队超过20万元)的处罚报市局审批。
4、对涉外单位的处罚和超过10万元罚款的处罚,报法规处备案。
执行
1、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案件处理或处罚实施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案卷,归档保存。
听证
1、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2、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承办人:
业务咨询电话:
89128695
内部监督电话:
82738282
外部监督电话:
82739292
复议和诉讼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法规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11.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罚设施,未经批准拆除、
闲置水污染物处罚设施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处理
1、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3、报主管领导审批。
告知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
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
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审查
调查取证后,将取证材料移送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审查。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定。
调查
1、由执法人员2人以上进行;
2、现场出示执法证件;
3、收集证据;
4、询问当事人。
由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负责
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立案处罚。
由各执法部门负责,其法制科具体办理。
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决定
1、制作处罚决定书;
2、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3、对超过10万元(支队超过20万元)的处罚报市局审批。
4、对涉外单位的处罚和超过10万元罚款的处罚,报法规处备案。
执行
1、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案件处理或处罚实施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案卷,归档保存。
听证
1、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2、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承办人:
业务咨询电话:
89128695
内部监督电话:
82738282
外部监督电话:
82739292
复议和诉讼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法规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12.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
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处理
1、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3、报主管领导审批。
告知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
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
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审查
调查取证后,将取证材料移送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审查。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定。
调查
1、由执法人员2人以上进行;
2、现场出示执法证件;
3、收集证据;
4、询问当事人。
由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负责
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立案处罚。
由各执法部门负责,其法制科具体办理。
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决定
1、制作处罚决定书;
2、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3、对超过10万元(支队超过20万元)的处罚报市局审批。
4、对涉外单位的处罚和超过10万元罚款的处罚,报法规处备案。
执行
1、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案件处理或处罚实施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案卷,归档保存。
业务咨询电话:
89128695
内部监督电话:
82738282
外部监督电话:
82739292
听证
1、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2、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承办人:
复议和诉讼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法规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13.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处理
1、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3、报主管领导审批。
告知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
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
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审查
调查取证后,将取证材料移送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审查。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定。
调查
1、由执法人员2人以上进行;
2、现场出示执法证件;
3、收集证据;
4、询问当事人。
由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负责
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立案处罚。
由各执法部门负责,其法制科具体办理。
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决定
1、制作处罚决定书;
2、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3、对超过10万元(支队超过20万元)的处罚报市局审批。
4、对涉外单位的处罚和超过10万元罚款的处罚,报法规处备案。
执行
1、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案件处理或处罚实施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案卷,归档保存。
听证
1、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2、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承办人:
业务咨询电话:
89128695
内部监督电话:
82738282
外部监督电话:
82739292
复议和诉讼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法规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14.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违法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污水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处理
1、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3、报主管领导审批。
告知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
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
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审查
调查取证后,将取证材料移送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审查。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定。
调查
1、由执法人员2人以上进行;
2、现场出示执法证件;
3、收集证据;
4、询问当事人。
由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负责
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立案处罚。
由各执法部门负责,其法制科具体办理。
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决定
1、制作处罚决定书;
2、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3、对超过10万元(支队超过20万元)的处罚报市局审批。
4、对涉外单位的处罚和超过10万元罚款的处罚,报法规处备案。
执行
1、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案件处理或处罚实施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案卷,归档保存。
听证
1、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2、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承办人:
复议和诉讼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法规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业务咨询电话:
89128695
内部监督电话:
82738282
外部监督电话:
82739292
15.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处理
1、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3、报主管领导审批。
告知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
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
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