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枫酒店管理合同定稿.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976781 上传时间:2023-02-24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4.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丽枫酒店管理合同定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丽枫酒店管理合同定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丽枫酒店管理合同定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丽枫酒店管理合同定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丽枫酒店管理合同定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丽枫酒店管理合同定稿.docx

《丽枫酒店管理合同定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丽枫酒店管理合同定稿.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丽枫酒店管理合同定稿.docx

丽枫酒店管理合同定稿

 

《麗枫酒店管理合同》

 

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声明:

本文件属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保密文件,XX请勿翻阅、复制、公开文件内容,否则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将追究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及法律责任。

简况表

项目:

麗枫酒店●

1.1

合同双方

投资人

a.名称:

b.地址:

c.联系电话:

d.邮箱:

e.通知收件人:

管理人

a.名称:

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b.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TIT创意园创意西路1号

c.联系电话:

d.通知收件人:

3.2

酒店(第1-3条)

a.名称:

麗枫酒店●

b.地址:

c.酒店分布楼层:

d.酒店总面积:

e.酒店客房数量:

4.3

品牌,含品牌名称及标志。

(第八条)

a.品牌:

LAVANDE麗枫

b.品牌拥有人:

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4.

酒店前期指导费(第2-1条)

收费标准:

一次性合作费:

元/间*间=元

筹建指导费:

总计:

支付时间:

签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支付方式:

电汇

5.

基本管理费(第2-2条)

管理店总收入的收取

支付时间:

自酒店安装PMS后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上月管理费。

支付方式:

电汇

6.

系统安装费与维护费(第2-3条)

系统安装费:

2万元整

支付时间:

签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维护费:

1000元/月

支付时间:

自系统安装后的次月开始计算,每月的5日前支付

7.

运营准备金(第2-5条)

运营准备金:

[¥10万]元人民币

支付时间:

派驻店总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

8.

运营支持费(第2-4条)

运营支持费每月1000元人民币;(包含系统维护升级,总部支持等分摊)

支付时间:

每月的5日前支付

9.

争议管辖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投资人、管理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现就投资人以投资方式参与麗枫酒店之合作

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1投资人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麗枫酒店运营手册》中约定的“管理直营”之商业模式进行投资合作,即管理人提供管理店筹建的咨询、指导等服务,投资人筹建符合管理人标准的“管理店”,交付管理人进行经营管理。

投资人在认可管理人经营管理模式和标准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1-2投资人与管理人同意,双方合作期限从本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总共为10年整。

如果投资人或管理人无意将本合同延期,则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

1-3酒店描述(同简况表第2项)

1-4若投资人所提供之该物业因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房屋使用权、房屋用途、产权抵押、房屋安全、政府拆迁等问题而产生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起法律诉讼或权利主张、查封物业、行使抵押权等)或致使管理店无法正常经营的,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均由投资人承担、概与管理人无关。

1-5投资人筹建的管理店必须以注册设立为独立法人形式进行经营;管理店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法注册登记由投资人负责。

二、费用

2-1前期指导费(同简况表第4项)

前期指导费包含一次性合作费和筹建指导费:

投资人须于本管理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前期指导费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见《麗枫酒店运营手册》)。

除经管理人同意,投资人须按该款项全额一次性缴纳齐全方可视为已缴纳该前期指导费。

该前期指导费不予返还。

相对应于本合同2-1条款所述前期指导费用,管理人仅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1)投资分析;

(2)商圈调查、市场调查、收益预估;

(3)酒店平面图审核;

(4)由管理人出资委托第三方为投资人提供一间样板房的设计与装修(详见本合同附件2)。

2-2基本管理费(同简况表第5项)

本管理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内,投资人按简况表第5项约定的标准向管理人支付基本管理费,管理人有权将该笔费用直接从管理店营业收入中结算划扣。

基本管理费与管理店日常经营、摊销费用等无关。

2-3系统安装费与维护费(同简况表第6项)

2-4运营支持费(同简况表第8项)

2-5运营准备金(同简况表第7项)

投资人同意在取得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在经管理人批准的一家银行,以酒店名义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称为基本账户)。

酒店经营所获全部款项,均应存入基本账户。

2-5-1在管理人派驻店总前5个工作日内,投资人须缴纳运营准备金10万元,存入管理店基本账户,如还未办理基本账户,存入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2-5-2运营准备金的标准为在筹建期以及管理店正式运营之日起为10万元/店,具体操作方式依据《麗枫酒店运营手册》第12.3条的相关规定。

运营准备金主要用于筹建期间人员工资、日常报销、经营借款等费用支出以及作为投资人在管理店日常运营过程中物资采购的保证资金。

运营准备金减少时,投资人应当自管理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运营准备金标准补足金额。

2-6投资人逾期向管理人支付本合同约定款项的,应每日按照逾期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三、投资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1管理人享有本管理合同附件《麗枫酒店运营手册》中约定之对管理店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包括对酒店的经营管理权、人事任免权和财务管理权等;投资人不得干涉管理人行使上述权利。

3-1-2管理人对管理店提供麗枫酒店之标准的品牌管理、商标使用、工程改造技术、市场营销宣传、销售价格体系管理等服务,投资人不得干涉管理人对以上服务的输送。

3-1-3投资人若违反本管理合同附件《麗枫酒店运营手册》中之约定,经沟通仍无法解决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对管理店做出停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停止中央预定渠道、停止营业、解散员工、撤回店总等措施责令管理店整改),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管理合同。

3-2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3-2-1投资人根据本合同第1-5条注册设立独立法人(该法人以下称为“特定项目公司”)后,自特定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特定项目公司享有并同意承担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投资人对特定项目公司承担无固定期限、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责任。

3-2-2本管理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须按本合同附件《麗枫酒店运营手册》中之约定进行标准管理店的筹建(包括按照管理人图纸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的酒店房间规划平面细化图进行施工改造)、酒店合法经营所需全部证照的办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投资人未按管理人麗枫酒店筹建标准进行施工改造,由此可能造成的返工整改等风险及经济损失概由投资人承担。

3-2-3投资人须按本管理合同附件《麗枫酒店运营手册》中之约定将符合管理人标准的管理店交付管理人经营管理,且投资人有责任和义务排除妨碍,维持管理店的正常运营。

3-2-4在管理店筹建期及正常运营期间,投资人应按照管理人提供的《物资采购标准与清单》中指定的品牌、标准进行物资采购,以维护管理人品牌形象和客户体验的一致性。

3-2-5投资人在不干涉管理店经营的前提下,享有对管理店经营情况的知情权和不介入管理活动的监督权。

3-2-6管理店在筹建及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经营风险、安全风险及法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与管理人无关。

3-2-7管理人的软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PMS系统、管理软件等)以及内部文件和管理技术等均属于商业机密,投资人不得进行复制、传阅、披露等,或帮助第三方进行模仿。

投资人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授权第三方使用管理人所授予的麗枫品牌、名称、商标、标识、软件系统和经营技术等。

投资人对与管理人合作期间获悉的管理人之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若投资人违反则构成泄密并须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款内容在本管理合同期满后或终止、解除后仍然有效。

3-2-8投资人不得干涉管理人对管理店的财务管理。

管理店的税务登记、税款申报及缴纳(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与管理店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事宜由投资人负责,在税款申报、缴纳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概与管理人无关。

四、合同生效与解除

4-1以下条款被完整履行时,本管理合同及附件生效:

●本管理合同经投资人与管理人双方签署、盖章且附件齐全;

●投资人履行2-1条款之约定、前述前期指导费全额到达管理人账户;

●酒店房间规划平面简图经管理人图纸审核部门审核通过,且双方签字确认。

4-2本管理合同期满或协议终止、解除后,投资人和管理店须立即停止使用管理人的一切品牌、名称、广告标识、软件系统及宣传资料等。

投资人任何未经管理人许可的使用,均构成对管理人的侵权行为,管理人有权追究投资人的侵权责任,并有权按人民币3000元/天向投资人收取侵权损害赔偿金,若该费用不足以弥补管理人损失的,投资人还应就管理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3对于管理店所处的整体物业中,用于麗枫酒店经营范围外的其余部分物业(以下简称“其余部分物业”)若属于投资人名下或投资人拥有使用权的,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其余部分物业再行经营或转租作酒店旅馆或娱乐业用途。

否则,投资人构成严重违约,管理人有权解除本管理合同。

4-4投资人在本管理合同中所作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否则,投资人构成欺诈行为,管理人有权解除本管理合同。

4-5如投资人发生本管理合同附件《麗枫酒店运营手册》中约定的导致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之事宜,则管理人有权按本管理合同附件之约定解除合同。

4-6管理人选择解除本管理合同的,应书面通知投资人,本管理合同自管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10天后自动解除。

五、转让

5-1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转让或转移本合同,不得将特定项目公司出售、出让、转让予同管理人有竞争关系的任何第三方。

任何未经管理人同意而进行上述转让均构成对本合同的严重违约,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投资人的违约责任。

5-2在本管理合同期限内,如:

(1)投资人出售或转让特定项目公司全部、部分之股权或全部经营权;

(2)特定项目公司任何全部、部分股权或全部经营权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变动;

(3)因抵押权或财产留置权之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使投资人须放弃其在特定项目公司中全部、大部分之股权或全部经营权时;

投资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5-3合同期内,经管理人书面同意,投资人转让本管理合同权利义务予第三方的,由管理人、投资人、第三方另行签订书面的《麗枫酒店投资转让合同》,受让合同的第三方需向管理人按本管理合同第2-1条的约定计算并缴纳前期指导费。

但投资人因多次投资麗枫酒店而在本管理合同中享受前期指导费优惠的,该优惠不作转让。

受让合同的第三方不享有前期指导费优惠资格的,还需向管理人补交前期指导费差额。

5-4投资人转让本管理合同权利义务予第三方的,必须以投资人的同名账户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汇入30万管理合同转让保证金。

该保证金在转让合同生效且管理店开业正常运营后的第5个月上旬由管理人无息返还给投资人。

六、违约责任

6-1投资人与管理人同意,在双方合作期限内,因不可抗力导致该管理店无法正常经营的,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2如果本合同因投资人的任何实质性违约而终止,投资人应赔偿给管理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因此支付的律师费及调查费、差旅费等),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如下:

可得利益损失=A×B

A=本合同剩余期限天数;

B=本管理店于本合同已履行天数内的管理费平均收入额。

6-3如果本合同因管理人的任何实质性违约而终止,则管理人应向投资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七、保险

7-1管理店开业后,管理人代投资人为管理店办理装修装潢(如建筑物框架、装修损坏、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等)的财产一切险、在酒店经营中必须购买的公众责任险、针对分店备用金的现金险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

若发生保险理赔,管理店根据所投保的保险合同进行保险理赔,投资人与管理人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7-2若投资人认为前述保险尚不足以完全保障管理店权益,可自行向保险公司另行增加保险种类和金额。

若投资人在筹建期间需购买保险的,由投资人自行购买。

八、品牌授权与委托管理

8-1管理店必须以注册为法人(该法人以下称为“特定项目公司”)的形式进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投资人负责任命该管理店的法人代表,并向当地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登记。

8-2投资人设定的特定项目公司的法定名称不能侵犯麗枫之品牌,该名称和字号中不得含有“麗枫”或“麗枫”字样,不得含有“铂乐精选”字样。

特定项目公司作为投资人为管理店依法而设的项目公司,仅限于进行酒店相关经营活动。

特定项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均由投资人负责,概与管理人无关。

8-3管理店属于投资人投资的商业项目,现管理人在此特别授权特定项目公司使用管理人所拥有的麗枫品牌、名称、商标、标识、软件系统和经营技术等、并限定专用于本管理合同项下之管理店。

8-4未经管理人书面授权,投资人和特定项目公司均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使用、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管理人之一切品牌、名称、商标、标识、软件系统和经营技术等。

投资人无权对管理人的品牌、名称、商标、标识、软件系统等主张享有知识产权,不因使用或变形管理人的品牌、名称、商标、标识、软件系统等活动享有知识产权。

8-5投资人和特定项目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射或毁损管理人的商誉、品牌和知识产权等。

8-6在投资人与管理人双方认可的管理直营的合作模式基础上,根据《麗枫酒店运营手册》,投资人在此将该管理店的经营管理权(包括酒店经营权、人事任免权和财务管理权)特别授权委托给管理人进行经营和管理,投资人不得参与或干涉管理店的经营管理。

投资人在本合同期内撤销此经营管理权授权委托的,视为投资人违约,管理人将依照本管理合同的第六条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向投资人作出相应处理。

投资人确认管理人向管理店派遣的店长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该酒店的自主权。

特定项目公司之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管理店店总除外)不享受管理店的工资、奖金、社保、补贴等任何福利待遇。

8-7在本管理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后,该管理店须立即停止使用管理人之一切品牌、名称、商标、标识、软件和经营技术等。

8-8品牌授权使用期限和委托管理期限与本管理合同之有效期限保持一致,并随本管理合同的解除、终止或期满而相应同步的解除、终止或期满。

8-9投资人或者特定项目公司(管理店)违反本部分“品牌授权与委托管理”之相关约定的,均视为投资人严重违约,除追究相关损失外,投资人还须按本管理合同的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其他

9-1《麗枫酒店运营手册》作为本管理合同的附件、是本管理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管理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麗枫酒店运营手册》之约定与本管理合同相冲突的,以本管理合同之约定为准。

9-2财务定义:

“管理店总收入”,是指管理店在经营管理中获得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店从经营客房、餐饮、小商品、商务费用、保险赔偿(赔偿营业收入的部分)及凡属管理店在任何形式下获得的收入,包括以现金、支票、信用卡及其它支付方式所获取的收入。

9-3本管理合同签订后代表投资人已充分评估投资管理店的经营风险,并清楚知道管理人以往经营业绩并不代表将来收益,管理店经营风险由投资人承担;管理人不对投资人做该管理店经营收益的任何保证或许诺。

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的有关未来收益的所有数据和资料,均是管理人基于其管理经验的估算和预测,仅作为投资人在该管理店投资的参考,并非管理人向投资人作出的承诺,管理人对于该管理店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与估算和预测数据间的收益偏差不负任何责任。

9-4管理人或投资人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必须以发送邮件或用盖章公函形式,送达地址以本管理合同附件《麗枫酒店运营手册》约定的地址为准,如有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9-5本合同及附件内容涉及管理人商业秘密,投资人不得将此商业秘密泄露与第三方,且有义务妥善保存所持资料。

如投资人违反本条约定,管理人有权要求投资人赔偿由此对管理人造成的损失。

十、附则

10-1投资人与管理人在签署本管理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管理合同及附件之条款严格执行。

10-2若投资人与管理人双方在履行本管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本管理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本管理合同须经投资人与管理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共一式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投资人、管理人各执壹份。

10-4本合同附件清单:

附件1反商业贿赂协议

附件2样板间设计与装修方案

附件3麗枫酒店运营手册

附件4物资采购标准与清单

附件5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6经管理人审核通过的项目平面图纸

附件7其他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如有)

 

投资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约时间

 

管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签约时间

签订地:

广州市海珠区

 

附件1反商业贿赂协议

为了维护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共同利益,反对商业贿赂行为,经投资人、管理人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包括:

1.管理人雇员或其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接受、要求或同意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佣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私人好处或有价值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礼品、娱乐、旅游或款待。

2.投资人为获取与管理人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投资人或其单位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将一切馈赠给予有权决定或影响投资人获得或保留业务的管理人雇员,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礼品、娱乐、旅游或款待。

第二条商业贿赂限制

本协议投资人、管理人双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坚决拒绝商业贿赂、索贿、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第三条管理人雇员不得接受或允许他人代其收受供应商、加盟商或与采购、加盟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提供的任何礼品、酬谢、奖金、招待或其他好处,包括现金、礼品卡、商业用餐及小费,休闲娱乐活动、体育、戏剧、文学活动的招待等。

第四条投资人承诺:

在与管理人洽谈、签约过程中,不得主动或被动的向管理人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任何的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暗中向管理人有关工作人员给予金钱、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或是进行其它的贿赂行为。

第五条协助义务

1.若投资人发现管理人雇员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的,应当立即通过管理人以下专用电子邮箱进行举报:

****************.cc,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管理人和配合管理人的调查。

2.管理人承诺:

对于实名的、非恶意的举报,管理人将为投资人的举报信息保密,并会对举报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于投资人的举报,经验证举报属实且属于管理人人员主动索贿的、或者是投资人被迫行贿的,管理人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投资人进行责任减免处理,同时给予投资人更多额度的生意机会,以鼓励其反腐败行为。

第六条违约责任

投资人违反上述保证的,同意按下列条款约定执行:

1.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的,投资人须赔偿管理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并须向管理人支付300万元违约金;

2.管理人选择不解除合同并要求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投资人应向管理人赔付150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3.投资人对管理人有关工作人员主动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管理人保留向国家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以下无正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