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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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02年4月4日国务院总理令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组成,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1、明确了立法宗旨2、定义了医疗事故概念3、确立了处理医疗事故原则4、划分了医疗事故的等级。

立法宗旨:

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医疗事故的定义: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

1、主体:

合法的的医疗机构及人员。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职业医师法2、存在违法、违规及过失的行为。

3、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

4、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公开:

程序、证据及使用法律的公开。

公平:

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地位平等。

公正:

程序上的、实体上的公正。

及时:

对处理医疗事故各环节作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制。

便民:

指在服务上、处理途径上要方便患者。

医疗事故的等级:

根据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的程度将医疗事故共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详见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1、突出了医疗事故以预防为主。

2、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

3、规定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4、赋予了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医疗事故以预防为主:

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及时处理,减轻医疗事故损害。

医疗事故赔偿的解决途径: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等三种解决途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1、认真执行好报告制度:

当事人科负责人质量监控部门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时向患方通报解释)如属于事故,医疗机构负责人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导致患者死亡或二级以上事故、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等12h内所在地卫生行政报告。

2、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化。

3、积极处理事故和争议事件,积极主动协商。

并根据协商情况或鉴定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4、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的,应制作协议书、并双方签字。

条例赋予患者享有的权利,条例规定了患者的主要权利:

1、知情权2、治疗权3、选择权4、隐私权5、申诉权,患方有权复印或复制的资料:

1、门诊病历2、住院志3、体温表4、医嘱单5、化验单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7、特殊检查同意书、8、手术同意书9、手术及麻醉记录单10、病理资料11、护理记录,患方不能复印的资料:

1、死亡病例讨论记录、2、疑难病例讨论记录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4、会诊意见5、病程记录,第二章中的其他规定,1、关于补充病历:

重危病人抢救结束后,应在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2、关于尸检问题:

不明死因或有异议的,应在48小时内尸检,有尸体冻存条件可延长至7天,尸检应有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体存放尸检一般不超过2周。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条例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的相关规定:

1、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首次鉴定【设区的市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疑难、复查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华医学会】,2、建立专家库,实行合议制专家库人员的条件:

a、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b、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c、具备a条件、同时具有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

3、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鉴定人数为单数,主要学科专家不少于1/2,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应随机抽取法医参与。

5、执行回避制度,独立进行鉴定。

6、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超过半数通过。

7、对相关时限进行规定:

a、医学会接到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应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b、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10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处理的决定。

8、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a、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的不良后果。

b、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c、在现有医疗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d、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e、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f、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

需要明确的3个概念,1、医疗意外:

是指由于患者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医疗意外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

2、并发症:

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遇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的医疗过失无直接因果关系。

并发症具有以下2个基本特征:

其一:

并发症发生在原有疾病之上。

其二:

并发症能够预见但难以避免和预防。

3、疾病的自然转归:

是指疾病本身自然发展的结果,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关系,疾病的自然转归在临床上出现的纠纷不是很多,但如果医务人员事先交代不清,或服务态度不好,加之病人及其家属又缺乏医学知识,对病人突然死亡不理解,往往会发生医疗纠纷。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1、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2、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程序。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的因素、赔偿项目、标准及计算方法。

应考虑的因素:

(1)、医疗事故的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

1、医疗费用。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抚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住宿费。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的处罚规定,总结,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医疗事故医疗级过失纠纷级医疗级事故存在过错级争议非医疗事故医疗意外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并发症自然转归,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分析,1、法律意识浅薄、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

2、违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存在过失行为-盲目自信,疏忽大意,医疗事故的防范,一级预防:

防范于未然1、强化临床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2、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3、完善病历书写,强化证据意识。

4、严格执行14项核心制度。

5、强调重点病例报告制度。

二级预防:

扼杀其于摇篮1、强化逐级报告、讨论意识,有纠纷倾向者及时向医务部备案。

2、针对可能的纠纷倾向采取相应的措施:

包括科主任关注诊疗过程,明确费用问题,积极组织全科、全院进行讨论等。

3、完善相关证据保存,防止举证困难。

(举证倒置),三级预防:

积极面对。

1、积极主动应对医疗事故争议。

2、选择正确的解决方式。

3、解决医疗事故应避免无原则的赔偿。

4、高度重视保护当事医生、科主任及自身的安全。

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合理签署知情同意书是防范医疗事故最有效的手段。

患方的知情同意权是一种授权行为,但不具有免责效力,不能免除因医务人员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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