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合同管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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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管辖
财产租赁合同管辖
篇一: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
(章)(以下简称甲方)往所地: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承租方:
(姓名或名称(章))(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特别注明:
本合同中有关我方违约后的处罚条款,甲方已作出特别提出,我方签字或盖章予以认可。
住所地:
施工项目及地点: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
性别:
职务:
电话(家):
()(办):
手机: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担保方:
(姓名或名称:
章):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家)办:
手机: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
性别:
职务:
电话:
(家)办:
手机: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合同签订日期:
200年月日签订地:
经以上各方(以下简称各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租赁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各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承租甲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每单位日租金等,均以提货单为准。
乙方交回租赁物的数量及时间,均以退库验收单为准。
提货单、退库验收单和结算单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租赁期限及租费起算日:
租赁期自乙方的走租赁物之日起至乙方退还清全部租赁物之日止,租赁期间少于30天,按30天计算,超过30天,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三、租金标准(下表中的“日租金”指每单位每日租金额:
下表中未列
四、租金计算方法:
租金=租赁物数量×实际占用天数×日租金。
五、乙方在签订合同后至提货前,应向甲方预交定金(大写)元。
甲方收到定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据。
合同履行完毕,多余的金额当日退给乙方,双方按照规定办理财务手续。
六、乙方在提货或收到租赁物时,应当面验收,如对租赁物的数量、质量、规格能否正常使用等有异议应当面向甲方提出补齐或更换,否则即为合格。
乙方提货所需装卸费及全部运输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应按照租赁物的性能、使用方法等合理使用。
如发生任何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或人员伤记亡,均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甲方的,乙方应按甲方被扣总款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八、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
乙方无权将租赁物转租、出借训、处分、抵押、擀质押等,否则,乙方除按租赁物原值的150%赔偿甲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赁物总价值三倍的违约金,租金照常计算至案件全部执行完比或全部款项(含赔偿款、违约金、租金)付清为止。
甲方还有权提前解
除合,收回租赁物。
九、租金的交付:
租金按月结算,乙方生月5日前付清上月发生的租赁费,乙方返还最后一批租赁物后,应在当日付清全部租金,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租金则按原约定的倍计收,并按日承担所欠租金总额的千分之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甲方还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十、乙方返还租赁物时,乙方要按甲方指定地点,按不同规格型号分类摆放整齐。
不得以旧换新、以短换长、以次充好,否则按丢失处理。
十一、租赁物丢失、损坏的赔偿数额及标准(本合同中所谓的“原值”均指本合同附件中“附表”中所列的相应价格):
1、租赁物发生丢失的,按本合同附件中的租赁物原值赔偿。
2、租赁物损坏严重不能修理的按报废处理,乙方将报废的租赁物退还给甲方,按租赁物原值的90%支付赔偿金,不退还的按丢失处理。
3、钢模板损坏后赔偿费的承担标准:
(1)重损变形的按生块原值的70%赔偿。
(2)出现弯曲的按每块原值30%赔偿;(3)开焊一处按1.00元赔偿,依此类推;(4)板面穿孔(孔直径须小于1cm)一处按原值30%赔偿;一块模板穿孔(孔直径须小于1cm)有三处及以上的按报废处理;穿孔直径大于1cm的按报废处理;(5)丢失各种型号筋板统一按每块2.00元赔偿;丢失阴、阳角板筋每块按3.00元赔偿,丢失连角筋板每块承担0.5元赔偿费,断帮的按每块原值的30%赔偿。
4、钢管:
出现轻度弯曲近原值的30%承担赔偿费,焊杂物接管打洞的按每根原值的40%承担赔偿费,管压扁按报废处理。
5、扣件、U型卡、山型卡损坏变形的均按其原值的100%承担赔偿费。
6、丢失辊螺栓1套承担0.5元赔偿费,螺栓锈死按报废处理。
十二、丙方自愿为乙方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
乙方按照上述各项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
担保期限:
自乙方提走租赁物之日起六年。
十三、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人民法院管辖。
乙方对此无异议。
十四、其他约定:
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方两份,其余各方各一份。
附表:
合同各方确定的租赁物原值:
篇二:
财产租赁协议
财产租赁协议
出租人:
承租人: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租凭物
租赁财产名称:
;数量:
;质量:
;配套设施:
;用途:
;使用方法和性质:
。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日内续订租赁合同。
(注:
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第三条租金
租金:
元;大写:
。
承租人每月(年)的日(或双方商定其他时间一次或几次交付)向出租方交付租金。
第四条租赁物交付
交付时间:
;
交付地点:
;
交付方式:
;
交付验收:
。
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
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与保养由方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方承担。
因租赁物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延长租期)。
第六条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
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
。
第七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人同意,但应告知承租人所有权转移情况。
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以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人,享有原出租人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人承担的义务。
2.承租人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
人的同意。
第八条孳息归属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所有。
第九条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
返还时间:
;
返还地点:
;
返还方式:
;
返还验收:
。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声明及保证
出租人:
1.出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
足以对出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租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租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
足以对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承租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租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
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
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
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
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
一份。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篇三:
合同管辖法律规定
合同管辖法律规定
合同管辖: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民诉法》
法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需先确定合同的性质):
1.《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
。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等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条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规定: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2条规定: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3.购销/买卖合同履行地
《意见》)第19条规定: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6规定》)规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