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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品房买卖合同查询

合肥商品房买卖合同查询

  篇一:

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

  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

  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各分局、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三县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XX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GF-XX-0171)。

然而,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将其又进行了格式化,即在示范合同文本的空白处重新制订了很多免责条款或在补充条款中加入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内容以转嫁合同风险。

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成为近几年消费者投诉的重点之一。

XX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为了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商品房合同规定通知

  抄送:

省工商局省建设厅市政府法制办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XX年9月22日

  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签约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GF-XX-0171)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遵行公平原则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其内容不得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参考《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细则》(附件)拟定格式条款。

  三、市区内(除三个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合肥市工商局直属局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新站综合试验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三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注册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

  四、申请办理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格式条款合同样本或其它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附件等,并附电子文档;

  (五)承办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后,应出具《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受理单》,在征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于1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对符合《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的,出具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合格证明;对不符合《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向申请企业发

  出《格式条款合同修改通知书》,列明格式条款合同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的具体内容及修改理由,要求申请企业予以修改并重新进行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修改格式条款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格式条款合同修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并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

逾期不提出申辩或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或听证权利。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销售处向购房者公示。

签订正式合同时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入销售时,应当提供《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受理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上备案确认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合格证明。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格式合同条款无正当理由拒不备案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修改而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

  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细则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国家工商总局与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GF-XX-0171)。

凡在该合同文本中采用格式条款,应符合本细则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一栏情况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内容相符。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本条应与本公司已经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内容相符。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本条应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相符。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本条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相符。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本条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条第四款第一项“双方自行约定”部分不得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条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该条约定建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并与第九条约定相对应。

  第八条交付期限

  本条第一款关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应符合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即“该商品房竣工验收资料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查验合格”。

  本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不得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篇二:

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

  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XX-06-25来源: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的预、销售合同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的管理工作。

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入手续,签订上服务协议。

  第五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即在政务上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要内容;2、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的建筑平面图;3、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4、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5、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6、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已在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上联机备案系统,将买卖双方基本信息传送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上认购和备案手续。

上认购签约后,十日内必须办理商品房上备案手续。

如未备案,十日后上标识将自动转为"可售",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十日内如双方当事人解除认购合同,

  可以通过上联机备案系统撤销合同,恢复"可售"标识,同时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上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时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

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

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天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卖存量房的具体状况如下:

  

(一)存量房座落在合肥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幢_________室(车)库等部位:

_________权属证号为:

_________类型:

_________用途:

_________结构:

_________

  

(二)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含【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三)随存量房同时转让的设备(非存量房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详见附件一)。

  (四)甲方转让存量房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租赁、相邻等其他关系)(详见附件四)。

  甲方已如实陈述存量房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已对甲方上述转让的存量房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存量房。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存量房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计(大写):

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乙方交付存量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腾空该存量房,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对存量房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后签订存量房屋交接书,并将存量房钥匙交给乙方即为存量房交付。

  第四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存量房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存量房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其价值__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上述存量房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该存量房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由[甲方][乙方]交纳国家税、费_________元。

  存量房转让价款,应与创巴市"基准房价"接近,否则,应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确认,以确认的价款作为征收税费的依据。

在上述存量房产权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电讯等其他费用,在本合同附件三中约定。

  第八条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未超过_________日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存量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_________日后、乙方未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如果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甲万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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