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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改造

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

1.企业改制上市应具备什么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满足以下主体资格要求: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

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

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

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

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

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要符合什么条件?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经国务院批准外,自股份公司成立后,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企业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要

符合以下条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除经国务院特别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外,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

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

人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制定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拟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并建立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哪些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新设设立,即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

人出资新设立一个公司;二是变更设立,即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

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

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

式公开发行股票。

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程序如下:

(1)主发起人拟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确定设立方式、发起人

数量、注册资本和股本规模、业务范围、邀请发起人等;

(2)对拟出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或审计;

(3)签订发起人协议书,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5)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

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7)发起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并依法办理以非货币性财产

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8)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取得验资报告;

(9)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且须报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

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

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

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

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

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

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

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核准文件等,申请设立登记。

6.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达到哪些要求?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设立股份公司,都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

(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

规范运作;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

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

例》、《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

(8)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7.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即:

有2名以上的股东、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建立符合股份

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制订公司章程等。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

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

公司变

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对于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少于2

人、净资产不到500万元的,只能在变更行为发生前进行重组。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对外转让。

为了能连续计算业绩,重组时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的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

大变化。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变更时须聘

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8.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

贸部令1995年第1号)、《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

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

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五个发起人,其

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

千万元(实收股本),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在股份公司设立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发

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

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③已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营业时间超过5年、

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④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

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⑤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批准,

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暂不允许境

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和收购方式与外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⑥报商务部审批。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除需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

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

优势产业目录》等的要求;

②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③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④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

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

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⑤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

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

外,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要求。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发行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现商

务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根据我们的理解,前述有关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有些规定

(如五个发起人的要求等)要根据新《公司法》进行调整。

9.什么是发起人?

发起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

谁可以作为股份有

限公司发起人?

发起人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或

者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

发起人享有

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同时还须承担发起人的义务。

受让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股东不是发起人。

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能够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1)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2)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3)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外,机关法人、社会

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4)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5)具备法人条件并经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

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

会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能

作为其他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7)工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10.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享有

一定的权利,也需承担一定的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具有以下

权利:

(1)参加公司筹委会;

(2)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

(3)起草公司章程;

(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

(5)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的基础上,可以收回投资款

项和财产产权。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

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

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1.公司引进新的投资者应注意什么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由于资本规模或股东人

数达不到股份公司的基本条件,或者在上市前急需筹集部分资金以

及出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等原因,需要引进新的投资者。

司引进新的投资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

如不发生主营业务的

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

生变更等。

(2)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市场拓展,对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能

产生协同效应。

(3)筹集的资金规模适当。

12.国有资产折股应符合什么要求?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

有资产折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国有资产作价入股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的转让方应当

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

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的参考依据。

(2)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时,企业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

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

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3)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

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

为国有股的股本。

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

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

得低于65%。

13.国有股权界定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涉及到国有股权界定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股权界定。

股权界定分为改组设立和新

设成立两种情况。

改组设立时:

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

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

的股份界定为国家持股。

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

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

(指评估前净资产,下同)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

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

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

(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持股。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

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

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

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

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持股。

新设成立时:

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

股份界定为国家持股。

②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

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

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

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持股。

(2)要依据国有股权的管理权限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

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国资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国务院国资

委或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

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

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

报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审核批准。

(3)要取得关于企业设立时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

的设置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省级财政或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国有

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是企业提交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必备文

件。

该设置文件中需要明确国有股的界定及设置,包括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股权性质等。

14.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涉及到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国有资产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合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

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评估确认手续,保证国有资产转

让价格的公允、合理。

(2)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按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履行有权部门批准

程序。

(3)收购国有资产的价款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转让款项是否按

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支付手续。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个人时,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

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同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时,

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

权[2005]78号)》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计、清产核资、公开挂牌交

易等程序。

15.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应注意什么问题?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改制设立时集体资

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企业提交发行申请时监

管部门会关注以下问题:

(1)企业改制设立时一般会取得当地政府部门关于集体资产量化或

奖励到个人的批准文件,企业在申请公开发行时应当进一步取得当

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文件。

(2)企业在提交公开发行申请时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文件,对集体

企业资产量化到个人行为发表法律意见。

例如,企业在集体资产量

化或奖励到个人时股份转让、股份分红行为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16.发起人出资有哪些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

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

出资的财产除外”。

因此,发起人可以以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债权、股权

等方式出资。

其中,实物资产指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房

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等;无形资产主要指

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

17.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出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出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物

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生产经营设备、原材料

及产品等。

同时,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2)实物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作价折股。

(3)实物资产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18.发起人以股权出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公司,但用以出资的股权

应不存在权利瑕疵及潜在纠纷。

(2)发起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应当是其能够控制、且作为出资的股权

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组建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

(3)发起人以股权出资的缴付,应当以股权所在企业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为标志。

(4)发起人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同时需要遵守公

司法及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如是否需要全

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前提。

(5)一般应是控股股权。

19.发起人是否能够以债权方式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认定债

权出资有效:

(1)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

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因此,在一

般情况下发起人不得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即发起人不得

以对拟设立公司以外的债权出资。

(2)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批准

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实行债权转

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

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

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

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②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

的债务,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20.发起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出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金额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即无形资产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七十。

公司在申请发行上市时,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

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2)无形资产出资形式有一定限制。

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

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

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3)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

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4)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

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1.公司设立时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其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

(1)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即采用出让方式从国家土

地管理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通过转让方式从其他土地使用权

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中,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能是对原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的转让。

②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可以转让其权

利。

③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随同转让。

④改变土地用途的转让,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新的土

地使用方式缴纳(或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⑤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折价入股。

包括公司的发起人将自己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和国家直接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

股。

以土地使用权折股出资时,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规要求: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具有土地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且上述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限制

折价入股的担保物权。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向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

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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