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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夜大学学生手册

学生手册

(夜大学)

 

 

 

二○○七年二月

目录

一、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上海交通大学夜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入学和注册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转专业、转学

休学、复学、退学

考勤

毕业

奖励与处分

三、夜大学优秀学生(学生干部)奖励办法

四、关于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

五、上海交通大学夜大学考场规则

六、上海交通大学夜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七、关于缓考、延考、旷考、重修、毕业前补考的处理办法

八、关于选修、免修的处理办法

九、学生办理各项学籍、缴费、毕业等事项的操作指南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强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直理,崇尚科学:

刻苦钻研,严谨求实:

积极实践,勇于创新:

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敬廉崇洁,公道正派: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以律己。

履约踐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格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身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上海交通大学夜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一步复查。

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况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被录取后,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新生,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取得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于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肝炎病患者需缴最后连续六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申请入学,经批准后可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情节轻重酌情处理直至作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选修课、实验、毕业作业、设计与论文等)考核。

其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成绩登记总表。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中的测验、作业和实验累计成绩至少应占1/2。

期末考试成绩占该课成绩的70%-80%,平时成绩占该课成绩的30%-20%。

凡平时不交作业、不参加实验者不准参加期末考试。

考查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及平时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假期顺延),按有关规定复查试卷成绩,两个月后不再受理成绩复查(详见查卷规定)。

第七条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夜大学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缓考或延考;缓考或延考的学生,其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详见缓考、延考、旷考、重修、毕业前补考的规定)

第八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判定为“因故缺课”,不属于“无故缺课”。

一、事前、事后(一周内),向任课教师递交书面请假条,并提供合法的请假证明,证明自己缺课的原因。

1.病假:

需提供医院医药费单、病假单、住院通知或出院小结;

2.突发事件:

指家庭变故或意外事故等。

需事后提供公安、司法的医疗鉴定和医药费单等;

3.因公出差:

指因单位工作需要出国、出差或因公执勤等。

需提供出差邀请函、公司派遣单或签证、往返机票或车船票。

二、因故缺课的课程内容学生必须自学,并及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自学的记录(如学习笔记、补做作业等)。

三、因故缺课较多的学生,任课教师可在平时成绩中的上课出勤部分扣除一定的成绩。

第九条取消考核资格、考试不及格或旷考的课程,学校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对成绩已及格的课程,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也可以自愿选择重修。

重修后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入成绩登记总表(重修后成绩低于原来成绩按原成绩记)。

重修一律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第十条 考试作弊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该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并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在成绩登记总表上注明“作弊”字样。

  第十一条免修、选修、社会旁听、免听

1.连续两学期考试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的学生,如已掌握本学期开设的课程内容,可申请参加由夜大办公室组织的免修考试。

成绩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的,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入成绩总表,该课可以免修。

未达到80分,成绩不记入成绩总表,该课程不予免修。

免修课的学时数可申请选修夜大学当期开出的其它课程。

当期免修课的学时数不能顺延后期使用。

2.凡入学前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在我校或同类院校修读,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层次、学时数与夜大学该课程基本相同),可申请免修,夜大办公室凭申请者提供的有效成绩证明将成绩记入成绩登记总表(详见选修、免修规定)。

  3.学生申请选修、免修,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手续。

经夜大学办公室批准后,方能参加听课和免修考试,未经批准擅自听课、考试者,其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4.学生学有余力,在进行本学期主修课程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和时间,申请参加社会旁听其他课程(按社会旁听收费),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总表。

一学期社会旁听课程的总学时一般不应超过学期总学时的1/2。

5.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并已办理重修手续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听课,可在开学两周内申请免听该重修课程(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等非正常考试不及格的除外)。

经夜大办公室批准后,在免听该重修课程时可不递交平时作业,不参加实验、期中及单元测验,只须参加期末考试,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

一学期申请免听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三门。

转专业、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报考时应考虑专业对口及培养计划的要求,一经入学后原则上不予受理转专业要求,特殊情况(如整个单位转行业等),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和单位发函,个别处理。

新生须入学一年后提出。

毕业年不予受理转专业要求。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对新专业已经开过的课程必须进行补修,必要时编入下一年级的班级。

第十三条 由于特殊情况(如单位搬迁或本人调动工作等)学生要求转学,可持单位证明,个别处理。

第十四条 符合转专业、转学条件的,一律按规定填报申请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文件,在开学后两周内到夜大学办公室办理手续。

由夜大办公室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事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工作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办理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六条 学生在籍的有效期经批准后一般为规定学制加两年。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特殊情况另报市教委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必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必要时由工作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如因病休学者,需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报夜大学办公室审核,获准休学者必须交回学生证、办理图书清退手续、领取休学证明。

第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肝炎病患者需缴休学期满前六个月肝功能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经夜大办公室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夜大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必要时由学生所在工作单位证明能坚持正常学习,签注同意复学的意见,并经夜大办公室批准。

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届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休学的学生复学,编入适当年级后,如该年级由于教学计划的修订,而某课程已学完同等学时,并取得合格成绩,可予免学。

如有课程未曾学过,应予补修。

3.取消学籍和已经退学的学生都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

2.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3.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神经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5.复学时无后续专业又不愿转专业者;

6.超过学校规定的缴费注册期限而事先未申请保留学籍者。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退学需填写《退学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由学生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夜大学办公室审批。

2.对办理了退学手续的学生,可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学年,所学课程均取得考试合格成绩)。

凡未及时办退学手续,以及其他自动退学者,一律不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生交费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办理休学、退学(含转学)的同学,不论是否借书都应先携带学生证到徐汇校区图书馆办理清还签章,后到夜大学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退学费条件者按以下标准办理。

1.开学后十周内办理,退本学期50%学费。

2.第十一周起办理,不退本学期学费。

3.已录取的新生需扣除100元录取费。

考  勤

第二十二条 考勤

  1.学生必须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学生上课、实验、设计(论文)都应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3.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均不得事后补假。

对请事假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必须持有有关医院证明和缴费发票;请公假者应持有工作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证明。

4.学生考勤由任课老师和班主任负责,各课程学生考勤统计表由班主任汇总,并将符合取消考核资格和应予休学标准的学生名单送夜大办公室审定备案。

未配班主任的英语分级课程班由任课老师负责学生考勤并决定取消考核资格的名单,同时送夜大办公室审定备案。

毕  业

第二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文凭。

第二十四条 凡学习勤奋,学业优秀,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者,学校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仍有课程未取得及格成绩者(包括毕业设计、毕业作业)先发给结业证书。

同时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向夜大办公室申请办理延长学制。

延长学制以学期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学期),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学生在延长学制内重新修完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毕业作业)并成绩合格,凭结业证书再换发毕业文凭(学位证书按学位授予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未办理延长学制申请或在延长学制结束后还有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者,学校根据其全部课程修读情况作出结业、肄业处理。

延长学制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和学习表现较为突出的学生、学生干部,学校将给予适当的精神及物质奖励{详见“夜大学优秀学生(学生干部)奖励办法”}。

奖励名单张榜公示,学生有权在张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得到答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犯错误或违反学校纪律,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注:

1.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改悔的学生可开除学籍。

3.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张榜公布或电话告知。

被处分的学生有异议,可在张榜公布或电话告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夜大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述复查。

对复查有异议,可向成人教育学院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述复查。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第三十条学生的奖惩情况,均应真实记入学籍成绩档案。

必要时可书面通知学生工作单位。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由成人教育学院、夜大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夜大学优秀学生(学生干部)奖励办法

  为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优秀专门人才,特在夜大学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学生干部)奖(以下简称优秀奖)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评奖条件

  凡在夜大学注册学习连续一学年,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都可参加评选。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自觉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夜大学各项规章制度。

2.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遵守上海市民“七不”规范,维护社会公德。

身体健康。

3.尊敬师长,关心班级集体,团结同学积极配合教师、班主任和夜大办公室的工作。

4.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学习成绩优良。

  二、奖励等级和奖励名额

  1.优秀奖分为一、二、三共三个等级。

2.二、三等优秀奖的总奖励名额为评奖学年在册学生数的10%以内,其中二等奖控制在总奖励名额的三分之一以内,其余为三等奖。

3.在优秀奖获奖候选人中确定若干名学习成绩特别优

秀、工作又非常出色者为一等奖。

三、评定办法

  优秀奖的评选由班主任负责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选中同时考虑政治思想品质与业务学习成绩两个方面。

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1.以理科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在75分(学生干部70分)以上,文科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学生干部75分)以上;考查成绩“良”以上的学生作为候选人。

  2.班主任根据评奖条件招集组织班委会学生,参照候选人在工作单位的表现(在单位得奖者需提供评奖年度的奖励证书)以及学习成绩,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评,并听取学生代表座谈会意见(必要时由夜大办公室发函征求工作单位意见),提出二、三等奖的初评名单。

  3.各班级初评名单提交夜大办公室,由夜大办公室审核并提出一等奖获得者名单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实施。

  四、奖励办法和经费来源

  1.对一等优秀奖获得者颁发荣誉奖状,奖学金1000元。

  2.对二等优秀奖获得者颁发荣誉奖状,奖学金500元。

  3.对三等优秀奖获得者颁发荣誉奖状,奖学金200元。

  4.获奖者名单在校内张榜公布。

  5.奖励所需经费在结算前的夜大学学生学费中支出。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人教育学院,自1997~1998学年开始执行,原夜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评选办法》和《自费生减收学费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上海市高等教育局关于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近10多年来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际情况,对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条件 

  1.政治思想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在学校和所在单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纪律受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受理申请。

  2.业务成绩(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含政治理论和外语),基础理论课,专业课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以下简称毕业论文)的考试(考核)成绩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①毕业论文成绩“优”或“良”,其他所有课程成绩在70分及以上。

  ②毕业论文成绩“优”或“良”,其他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

(2)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3)英语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至毕业四年内有效)。

二、申请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办法 

  1.由校教务处组织被受理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

每门“主干课程”每年只考一次。

凡申请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的学生,在修完学士学位主干课程后的下一学期初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参加考试的报名申请,具体报名时间另见通知。

  2.成人教育学院将开考的课程及考试的人数汇总后报校教务处。

  3.“主干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但允许在后续学年中申请复考。

三、审核、批准程序

1.在学制有效期内,学生修完全部课程,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成人教育学院向分管校长申报学位授予名单(有考试作弊记载或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2.分管校长审签后,由教务处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成绩审核,确认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受理资格。

3.由教务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权成人教育学院颁发上海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四、收费

凡参加主干课程考试的考务、评卷费及办理领取学士学位证书的评审、手续、工本费,由教务处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委托成人教育学院向申请者代收。

专业名称

英语

学位课程统考科目

电子信息工程

(本科)

四级

通信基本电路(非线性)、信号与系统、数字电路

工商管理

(本科)

四级

管理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市场营销学

电子科学与技术

(本科)

四级

半导体物理、数字电路、集成电路设计原理

通信工程(专升本)

四级

信号与系统、通信原理

工商管理(专升本)

四级

技术经济学、市场营销学

工商管理(专升本)

(全英语授课)

四级

经济学、营销管理

金融学(专升本)

四级

国际金融、货币银行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专升本)

四级

操作系统、

算法分析与设计

会计学(专升本)

四级

财务管理、财务会计

法学(专升本)

四级

民法学、知识产权法

电子科学与技术

(专升本)

四级

集成电路设计原理、

半导体物理

英语(专升本)

四级

综合英语、

翻译理论与实践

夜大学各专业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科目

(全英语授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使用英语试卷)

 

市场营销(国际营销)

(专升本)

四级

经济学、营销管理

电子商务(专升本)

四级

微观经济学、电子商务

机械设计制造与自动化

(专升本)

四级

机械设计、控制工程基础

材料科学与工程

(专升本)

四级

材料性能、

焊接原理及材料焊接

物流管理

(专升本)

四级

物流管理、

供应链管理

行政管理

(专升本)

四级

管理学原理、

公共行政概论

旅游管理

(专升本)

四级

旅游经济、

饭店经营与管理

国际经济与贸易

(专升本)

四级

经济学、

国际贸易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夜大学考场规则

  一、学生应按时进入考场,按规定间隔就座。

迟到三十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中不得擅自移动座位,凡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论。

  二、学生进入考场后,应将有关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纸张等,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主动清理课桌面上的遗留笔迹或举手示意老师处理。

手机、BP机和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笔记本电脑、中英文翻译功能的电子记事本(如文曲星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使用。

课桌上和抽屉内只准放置文具和教师指定需要的东西。

答卷一律用钢笔和圆珠笔书写,不准用红色笔和铅笔(除有特殊要求外)书写。

学生在开考三十分钟内不得交卷。

  三、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独立完成答卷,已完成的单页卷必须覆盖。

考试中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应征求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代办。

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送、交换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四、各门课程考试,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应该到场。

班主任负责点名核对实际考试人数并将核对后的登分册交给监考人员监考。

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如临时有事须举手示意,经请示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行动(在同一时间内因故暂时离开考场者每次只限一人)。

  五、考场内应保持肃静,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前不准在考场内谈话及在走廊上喧哗。

  六、学生如违反考场规则、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即没收考卷和作弊证据,带领作弊考生到考场办公室填写考场作弊情况登记单。

并由监考教师把作弊考生的姓名、学号记下,事后须在该生试卷上签字注明“作弊”字样,该门课程作零分(成绩登记总表上注明“作弊”字样)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七、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朝下放在自己的桌面上,等待监考老师前来收卷才能离开。

经监考教师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可拒绝收卷,该生的该门课程考试以“违纪”处理。

八、监考教师必须确保收卷过程保持良好的秩序,并在收卷完毕后,核对人数与答题卷数准确无误。

 

 

上海交通大学夜大学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夜大学的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委教学[1996]13号文件《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上海交通大学考场管理规范条例》,结合《上海交通大学夜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夜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特制定如下具体处理办法:

  一、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彻底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仍不改正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BP机、对讲机、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MP3等)进入考场未关闭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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