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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

旅游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

一、导论

1、旅游法的环境:

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法制环境(立法、执法、法律意识)

2、旅游法的概念:

是调整因旅游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旅游法的渊源:

(1)国内渊源:

①旅游法律

②旅游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

(2)国际渊源:

①国际旅游条约和协定(国际公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②国际旅游组织、国际旅游会议做出的重要宣言、决议、法案

③国际旅游惯例

4、国内法各渊源的层级关系处理原则:

(1)层级低的要服从层级高的渊源,即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

(2)在同一层级的渊源中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5、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1)政府主管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

(2)旅游企业和旅游者之间、各旅游企业相互之间、旅游企业与其他有关企业之间的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

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往往以合同形式加以确立)

(3)旅游接待国和外国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4)客源发生国和旅游接待国之间的关系。

6、旅游法的特点:

(1)旅游法是由一系列单行法律规范所构成的部门法体系

(2)旅游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

(3)旅游法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

7、旅游法的作用:

(1)规定旅游法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2)为旅游的发展创设良好的法律环境

(3)丰富了部门法体系

8、旅游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旅游事业发展的原则

(2)公平互利的原则

(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重的原则

(4)兼顾旅游法各主体利益的原则

二、旅游法律关系

1、旅游法律关系的特点:

(1)涉及范围广泛

(2)旅游作为主线(3)发展变化频繁

2、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旅游者(核心主体)

②政府主管机构(主要指旅游行政主管机构和工商、公安、税务、海关等其他主管部门)

③旅游企业

④旅游组织(特征和分类见教材24页)

(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3)①财②物③行为④无形财富即智力成果

(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3、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的条件:

(1)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2)旅游行为合法有效

4、法律事实:

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5、旅游法律关系的发生:

指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形成。

6、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原有的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一方面或多方面发生了变化。

(可变更的条件:

①因不可抗力事件②经当事人协商同意)

7、旅游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消灭。

三、旅游基本法

1、旅游基本法的概念:

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四、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

1、消费者的概念:

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2、消费者的九个权利:

(1)安全保障权(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健康安全权)

(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侵权责任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违约责任不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只要违约就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存在作为必要条件。

(3)诉讼时效不同。

(违约责任为两年,人身受到伤害为一年)

(4)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支付违约金和修理、重做、更换只适用于违约责任,不适用于侵权责任。

(5)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赔偿。

4、解决旅游纠纷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具有法律强制力)

(5)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旅游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1、旅游合同的概念:

指平等主体的旅游者、旅行社、旅馆、旅游交通部门以及其他与旅游活动有关的部门之间达成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旅游合同的六个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即“帝王原则”)

(5)合法性原则

(6)依合同履行义务的原则

3、旅游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正常;年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只能从事与他年龄、智力相符的活动;间歇性精神病人,只能从事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符的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十周岁;不能辨别自己精神的精神病人。

4、旅游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3)推定形式

5、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发出者有约束力。

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发出者无约束力。

(2)承诺(承诺一经达成,合同即告成立)

6、关于格式合同: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给予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7、旅游合同的有效: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3)意思真实

8、旅游合同的无效:

(1)主体不合格

(2)内容不合法(3)意思不真实

9、无效的旅游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规范的强制规定订立的合同

10、旅游合同的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1、合同履行的意义和要求:

(1)合同义务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履行来体现。

(2)合同的法律约束力集中表现在对不履行合同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给以必

要的法律制裁。

12、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实际履行原则(3)情势变更原则

13、合同的担保

(1)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①定金预先支付,违约金事后补救。

②定金有双向担保,违约金是单向的。

③定金有“定金制裁”的特点,支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无此惩罚。

④定金自然责任为惩罚性责任,以惩罚为核心,不以有实际损失为条件;违约金是补偿性措施,以补偿损失为要务。

(2)定金和押金的区别(都属于货币担保形式)

①功能不同。

定金有担保和违约补救功能,押金不具违约补救功能。

②金额和支付货币的计算方法不同。

定金按照一定比例(法定20%以下),押金可以超过或者等于合同标的额。

③罚则不同。

定金有“定金制裁”,押金没有。

(3)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都属于预先支付货币形式)

①功能不同。

定金有担保功能,预付款没有。

②金额和支付货币的计算方法不同。

定金按照一定比例(法定20%以下),预付款可以超过或者等于合同标的额。

③罚则不同。

定金有“定金制裁”,预付款没有,但有专门法规规定的除外。

14、旅游合同的变更(针对合同内容)

(1)定义:

指旅游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其四层基本含义:

①原合同关系存在

②合同内容部分变动

③当事人协商一致

④变更须批准的应当经批准

15、旅游合同的转让(针对合同主体)

(1)定义:

指旅游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合法行为。

其四点具体涵义:

①向第三人转让

②合同主体发生变化,但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

③经对方同意或通知对方方可产生法律约束力

④转让涉及审批手续的,须经批准

(3)债权人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债务人,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债务人转让义务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

16、旅游合同的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17、不可抗力事件: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六、旅行社业务中的法律问题(见教材305页)

七、导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1、导游人员的概念:

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其三个特定特征:

(1)特定的程序

(2)特定的工作(3)特定的委派

2、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导游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有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见教材316页)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不服,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导游人员的义务:

(1)维护国家权利和民族尊严。

(2)接受旅行社委派并严格按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3)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

(4)维护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4、导游人员扣8分的: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

(3)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

(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5、导游人员扣6分的: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

(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者误接误送旅游团

(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

(5)私自转借导游证提供他人使用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救助

八、旅管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1、旅管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的产生和终止

(1)产生:

办理登记入住(Checkin)、预定客房

(2)终止:

办理结账(Checkout)

2、旅馆的权利:

1)在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可不接受或驱逐旅客

①客满

②从事卖淫活动的妓女或嫖客,从事盗窃、诈骗、流氓活动的犯罪分子

③拒绝支付合法收费的旅客

④有传染病的旅客

⑤擅自闯入的人

⑥携带危险品的人

2)有权向旅客收取住宿费和其他合法收费

3)有权要求旅客赔偿因预订后不使用客房或者提前离店给旅馆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有权要求旅客爱护旅馆内的一切设施和财物

3、旅馆的义务:

(1)不加歧视地接待所有顾客

(2)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九、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的法律问题

1、旅游资源保护法的内容:

(1)规定该法的保护范围

(2)规定旅游资源各级保护管理机构的职权和任务

(3)规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原则

(4)规定旅游资源各级主管机构和旅游者的义务

(5)规定有关的法律责任

2、文物的分类:

(1)按性质分:

历史文物、革命文物

(2)按来源分:

出土文物、传世文物

(3)按保存方式分:

馆藏文物、散存文物

(3)固定文物、可移动文物(一般文物、珍贵文物)

3、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级:

(1)全国文物保护单位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5、风景名胜区的分类: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省级风景名胜区

考试题型:

一、填空题

二、不定项选择题

三、名词解释

四、简答题(知识点+拓展)

五、案例分析(涉及合同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答题技巧:

判断+原因+结果)

答题要求:

1、相信第一感2、注意词性3、注意绝对意义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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