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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十一局集团

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

公司工〔2013〕7号

关于印发《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集体合同》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集体合同》,已经公司三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公布实施。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集体合同》文本,熟悉《合同》条款内容,理解《合同》条款含意,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

要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切实抓好落实,确保2013年《集体合同》的履行兑现。

2013年2月25日

 

 

主题词:

印发集体合同通知

抄送:

公司领导、机关各部、存档。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综合部2013年2月25日印发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二O一三年集体合同

甲方乙方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工会

经济性质:

国有独资企业职工人数:

2251(人)

企业法人代表:

陈志明工会法人代表:

袁路敬

协商首席代表:

陈志明协商首席代表:

袁路敬

首席代表职务:

总经理首席代表职务:

工会主席

协商代表人数:

10(人)协商代表人数:

10(人)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襄阳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二○一三年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共谋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以下简称公司或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以下简称工会)签订,配套实施,对协商双方和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企业依靠全体职工,深化改革,强化管理,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健康发展,不断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同心同德地实现对股东回报的最大化。

二○一三年公司生产经营目标是:

新签合同额40亿元,力争50亿元;确保实现营业收入50亿元,力争55亿元;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实现产值收益率6.5%。

同时,确保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第四条企业应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列入经营者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单位、个人的评先挂钩。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企业本着合法、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企业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手续完备。

第八条企业积极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依法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企业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薪酬制度,必要时可以进行集体协商。

职工的劳动报酬按本合同附件《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执行。

第四章职业培训

第十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科学规范的职业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计划。

职工职业培训年人均不得少于40小时。

并根据生产和发展需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前、岗中、转岗的教育和培训,特殊工种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进行特种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规定提取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的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教育经费的开支情况要列入职代会的报告内容。

公司每年向所属建制单位下拨不低于1000元的职工夜校日常办公经费。

工会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积极配合企业抓好职工素质教育,培树典型,鼓励和引导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

第五章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

第十二条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及标准。

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按双方签订的本合同附件《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企业执行《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按本合同附件《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

第六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总体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人员,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函[2012]164号《关于批复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制度,职工享受探亲假、搬家假、婚丧假和带薪年休假以及与女工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假期。

企业视生产和工作情况统筹安排职工的假期,除特殊情况外,职工应予服从。

具体按集团公司《职工日常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各级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有责任加强和改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并尽量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对遇有《劳动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紧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可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七章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

第十七条企业努力改善职工福利,加大相关费用的管理透明度,各项重大支出方案,由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并交职代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企业按照国家及所在省市有关政策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企业按国家保险规定,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职工以及已故职工遗属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按照国家医改政策和属地参保规定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并及时支付应由企业承担的医疗费用,收缴的个人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基金要定期公布。

公司建立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按集团公司的要求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按照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主抓、团委配合的格局,共同抓好建设“职工之家”活动。

基层建家建线的投入,每次转场按每人1200至1500元,人均生活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标准掌握,业主和上级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企业对获总公司以上单位表彰的模范职工之家给予一次性投入,队级6000元,项目部10000元,用于添置硬件设备。

工会要严格按建家标准检查验收,确保职工之家建设达到企业规划目标。

第二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作为劳动竞赛的奖励费用。

第二十三条企业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劳动模范待遇,按公司劳[2006]109号《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加大对职工文体活动和其他集体福利设施的投入,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支持开展职工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陶冶职工情操,增强职工体质。

第二十五条企业依照公司党、政联合下发的公司党办[2006]29号文件规定,按当年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拨付专款,连同工会从留用经费中按25%比例拨付的专款,作为“三不让”承诺专项基金。

企业按照公司党办[2006]37号文件规定为每个职工补助60元,职工个人每年缴纳60元,参加以大病医疗为主的职工互助合作保险。

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对生产经营(工作)和管理活动享有指挥权和决策权。

2、有权按照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和集团公司《职工日常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职工违纪处理操作规程》对职工进行奖惩或解除劳动合同。

3、有权拒绝一切影响和妨碍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不合理要求。

4、尊重职工主人翁地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办好集体福利事业,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物质文化生活。

5、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6、尊重和保证工会在企业的合法地位,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照规定拨交工会经费和“三不让”承诺专项基金。

在决定生产经营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有关劳动者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并邀请工会代表列席。

企业建立并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企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1、支持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教育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劳动竞赛、立功创模、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推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全面完成。

抓好企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2、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参与调解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处理职工停、息工、离岗休养、辞退等事项时,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3、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4、依法参与企业管理,全过程参与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指导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6、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利益条文的制定,并在执行中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参与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有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2、依法维护自己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3、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关心企业的发展和进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4、刻苦钻研技术,掌握职业技能,提高工作效率,成为合格的劳动者。

5、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勤奋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任务。

工作成绩突出时,有权得到企业的表彰或奖励。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集团公司成立由党委、行政、工会、职工代表组成人数对等的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检查一至两次执行本合同的情况,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并由企业向职代会报告。

第三十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工会对履行集体合同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职工违反本合同应承担一定范围的责任。

第十章期限、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依法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双方经平等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新的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延续有效期为三个月,新合同的生效日期应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相吻合。

第三十四条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修改或变更本合同条款。

由于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企业行政与工会双方均可要求就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变更后的集体合同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其修改变更的条款经审查生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解除后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五条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工会与公司行政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本合同解释权归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附件《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备案,

报上级工会和行政各一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三份。

 

附件一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湖北省有关法规,按照《中铁十一局集团公司日常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公司以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丰补歉的工资分配原则,实行以岗位效益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分配制度,同时推行定额工资、计件工资和单项工程承包工资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工资分配形式。

第三条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一)计时工资的标准和分配形式按《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岗位效益工资暂行办法》(公司人[2012]143号)的规定执行。

(二)计件、定额工资的标准按分配任务时确定的单价核定,按月结算;承包工资按承包合同执行。

第四条企业按照“两同步”(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原则,坚持工资分配向施工一线倾斜,向重难点工程和科技含量高的技术工种倾斜,缩小一线职工与管理人员的收入差距。

在对经营者考核兑现经营承包奖时,要把职工工资增长率列入考核指标。

第五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因甲方资金不到位或核算滞后不能按月发放时,应给劳动者预支不低于900元/月的生活费,延误发放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六条企业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策。

由于生产任务衔接原因导致职工息工待岗的,按《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岗位效益工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内部退养、离岗休养人员的生活费由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职工息工待岗人员的生活费由企业以现金形式按季度支付。

第七条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转移到新项目工作时,原单位或项目部应及时结清其工资和奖金。

第八条企业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加班加点工资。

生产人员在完成劳动定额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位的150%、200%、300%支付工资;实行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确认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轮班制职工按工作安排表正好是公休日轮班工作的属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按加班对待;其他职工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超时劳动或者在公休日工作,事后不能补休的,应分别发给本人日基本工资150%、200%的加班工资,在法定节节假日工作的,应发给本人日基本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第九条职工在探亲假、搬家假、婚丧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按《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岗位效益工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女职工特有的假期按《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执行。

职工事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第十条职工因传染病流行被集体停工隔离、防治期间,享受单位月平均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人员,在试用、见习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按照《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岗位效益工资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内部退养人员,按照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安排职工上岗,杜绝成建制单位停、息工和职工停、息工六个月以上情况,停、息工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3%。

施工任务不足的单位,绝不允许将施工任务分包给外部劳务。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根据对职工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

第十五条工会参与企业工资分配等规章制度的制订;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一、国家法律、法规有重大变化,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等;

二、企业生产经营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三、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第十七条本合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

一、破产或濒临破产进行依法整顿期间;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

三、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同与公司《集体合同》一并执行。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二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是:

减少一般责任事故,严防较大责任事故,杜绝重特大责任事故,年度因工责任事故死亡率控制在百亿元产值2人以内,因工责任事故负伤率控制在百亿元产值18人以内。

第四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组织订立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企业依法设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根据国家规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依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

第七条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企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加大投入,强化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

第十条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尤其是生产新产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须向上级安全质量监察部门提供全面的数据和可行性安全环保报告,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在施工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资岗位和在较大危险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至少每一年组织一次体检。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根据岗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

对不按规定使用的,行政有权禁止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员,有权查处。

第十三条企业依法按国家、所在省(市)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按规定在及时报告的同时通报工会。

事故应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并邀请同级工会参加。

工会应积极参与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在2小时内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十六条劳动者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劳动者应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有权针对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防护措施及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企业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与公司《集体合同》一并执行。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三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四期”保护

一、月经期间的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0,少于25)的劳动。

二、怀孕期的保护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每天1-2小时)。

2、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适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每天1-2小时)。

三、产期的保护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公司劳(2002)122号文转发的《总公司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实施办法》执行,由本单位发放生育津贴。

育儿假期间执行《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3、女职工做避孕(上环、取环)节育手术的,按照《中铁十一局集团公司职工日常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4、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四、哺乳期的保护

1、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2、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50分钟﹙含往返途中的时间﹚,日勤制女职工上下午各一次。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每班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条福利待遇

1、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其费用由企业承担。

2、在职女职工卫生费,由所在单位每月按30元标准发放。

集团公司在外省(市)地区的所属单位,女职工卫生费每月标准高于30元的,由所在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发放。

3、对接触有毒、有害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免费检查。

第四条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与女职工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女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三)有权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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