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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基本制度

财务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现有税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建立健全本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收支测算、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

以效益型、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组织会计核算,如实、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验成果;实行会计监督,不断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和财产安全,维护本公司信誉和权益;进行会计分析和预测,客观反映经营状况,为经营决策提供财务决策信息;对本公司经营活动进行预算和控制,对经营成果进行考核的评价。

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四条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资本金为股东入股实缴资金额以及从资本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中按规定转入的资本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股东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按法定程序转赠资本金。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一定比例(10%)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第五条债权人权益即为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包括同业借入款及存款、股东存款及垫款,各种应付和暂收款项及其他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项借入资金、同业及股东的存放资金、股东的协议垫款,各种应付预收款项及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1年以上的长期存款、长期借款,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长期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

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记入当期营业费用。

负债中的存款、发行的债券按季或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当年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的实付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资产

第六条公司的资产包括库存资金、存放银行的款项、各种放款及透支、证券及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

各部门应须确保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入银行的款项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对现金资产管理要求:

(一)认真办理日常的现金收付,超过额定额的现金须缴存指定银行,日常要保证现金核算的真实、准确,做到账款、账账相符。

(二)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调拨、缴存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现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证现在资产的安全。

(三)在保证支付、清算的前提下,核定现金库存额,应尽可能降低现金库存,以保障现金资产的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发放贷款的本金应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规定的利率和计算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贴现放款应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利息和手续费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含电脑软件)、专利权、著作权、商誉和专利技术等。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受益期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限期摊销。

无形资产转让包括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净收入(净支出),均应计入当期其他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支出)。

第一十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以及大修理费、预付房租等。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在五年的时间内分期摊入成本。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一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均作为低值易耗品。

各类资产应当分类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低值易耗品主要有:

点钞机、铁皮框、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钞币鉴别仪、打孔机等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

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一十二条财会部门是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报和监控,以及日常会计核算、监督财产的真实、完整。

行政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分管部门,负责购置、登记建卡、管理实物、维护和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一十三条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价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的票据或资产验收的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算。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的重置价值计价。

(八)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一十四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报废、清理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一十五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按照决算数计提折旧,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一十六条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一十七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单独列入无形资产账的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要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七)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一十八条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原值的3%-5%,如高于5%须报清国家税务机关备案)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一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一)房屋及建筑物20年

(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及家具等5年

第二十条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批后计入当期成本。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且数额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第五章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成本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成本核算必须真实可靠;

(二)成本核算要遵循一致性原则;

(三)成长核算要做到成本支出与收入相配比;

(四)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成本性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二十二条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

(一)利息支出。

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按规定的利率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

(二)与金融机构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三)手续费支出。

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业务,按规定支付的手续费。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

按规定的折旧率,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五)各种准备金。

1、呆账准备金。

按本年末授信资产余额的1%差额提取。

2、坏账准备金。

当年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为表内应收账款余额的3‰。

坏账准备金应按月以原币金额提取,用于核销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时指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利息。

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成本,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损失,增加坏账准备金。

3、投资风险准备金。

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以原币逐月提取。

(六)业务管理费用。

在经营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业务管理费用,按照开支性质不通,分设人事费用和业务费用两个科目进行核算。

人事费用:

1、职工工资,按规定发给在职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

2、奖金:

指按不超过睡前利润5%的比例,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据实列支的奖金。

业务管理费用:

1、业务宣传费。

指开展业务宣传所支付的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宣传品购置等费用。

按营业收入的规定比例内掌握使用。

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2、业务招待费。

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实际费用。

按营业收入的规定比例内掌握使用。

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3、电子设备运转费。

为保障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等所开支的费用。

4、钞币运送费。

为运送钞币所支付的费用。

5、安全防范费。

指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消防专用设备、保安人员工资以及其他防卫费用。

6、邮电费。

指办理各项业务所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

7、劳动保护费。

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费支出。

8、外事费:

指因业务需要出国和涉外人员的有关费用。

9、印刷费:

指印刷各种账表、凭证、资料费、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及业务用品费开支。

10、公杂费:

指汽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购买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项的费用。

11、差旅费:

指职工因公出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及飞机的费用、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补贴、市内出差的交通费以及职工经批准到外地就医时的车船费等。

差旅费标准差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12、水电费:

指经营业务用水、用电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用。

13、租赁费:

指因经营业务需要以经营性方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14、职工福利费:

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15、职工教育经费:

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16、职工工会经费:

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17、税金:

指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8、修理费:

指修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19、会议费:

指召开各种会议开支的文具、纸张、印刷材料、报刊、会场租金、市内交通费及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等的开支。

20、诉讼费:

指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种(项)费用。

21、公证费:

指因签订经济合同而向公证机关办理出证所支付的费用。

22、无形资产摊销:

指购入货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期限和标准摊入本期成本的部分。

23、递延资产摊销:

指递延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期限和标准摊入本期成本的部分。

24、取暖费:

营业用房及办公用房取暖所需而用于购置和修理取暖用具等开支。

25、审计费:

指按国家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26、咨询费:

指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27、绿化费:

指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开支。

28、董事会费:

指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29、财产保险费:

指因财产保险向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费用。

30、劳动保险费:

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实行社会统筹办法按规定提取的养老统筹基金、职工的医疗保险基金。

31、出纳费:

指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出纳业务费用。

32、研究开发费:

(七)上缴管理费:

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管理费。

(八)其他支出。

不属于上述项目的其他营业支出。

第二十三条下列开支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务,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额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会对收益和其他营业收入。

(一)利息收入是指各项放款的利息收入,即按放款(贷款)期限及规定的使用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以下收入按下列原则确认:

1、呆账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

2、贷款本金逾期半年或贷款本金尚未逾期,但半年未收到利息的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3、贴现票据到期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日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4、对低息和贴息贷款等优惠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

计息时要向借款企业全额收息,贴息部分由批准单位直接向借款单位补贴。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指同业往来与金融企业往来资金等发生的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

(三)手续费收入是指在办理结算业务、咨询业务、担保、代理融通、委托贷款等各项业务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各项劳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四)汇兑收益是指进行外汇、黄金买卖和在经营外汇业务中发生的收益。

(五)其他营业收入是指不属于上述各项收入的其他营业性收入。

第二十五条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本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包括出纳长款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收益、罚款收入、教育费已付加返还款、抵债财产收益、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却是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二十六条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包括出纳短款、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和出售而发生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罚没款项、公益救济性损增支出、投资评估减值、抵债财产税费支出及变现损失、院校经费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汇兑损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八条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以前年度如有亏损的,予以弥补。

(二)提取盈余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转增实收资本。

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

用于职工福利设施支出。

当年无利润时,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七章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财务报表时公司财务状况的数字总结,也是公司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必须及时、认真填报,保证各项数字的准确、真实、完整。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及其他附表。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公司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和金额,资产负债表必须符合以下平衡关系: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损益表应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权益,必须提供营业收入、成本和费用、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收等数据。

业务状况表应提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资产、负债等的变动情况,反映公司所得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以及公司在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

其他附表主要包括:

损益明细表、利润分配表、所得税清算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金及各项准备金情况表、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表、应付利息表、应收利息情况表、税金解缴情况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实际需要设置编报。

汇总编报的财务报表一律折合为人民币,外币报表作为附表上报。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的内容有:

(一)资产负债情况:

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状况、增减变化原因。

(二)财务收支情况:

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情况。

(三)经营效益情况:

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形成原因。

(四)利润实现及分配、税金缴纳情况。

(五)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健全的财务报告制度,应按月、季、年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及公司主要投资者等提供财务报告。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终了,为遇节假日,以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决算日。

第三十条财务分析以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资产风险为中心,应根据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中的数字,采用对比分析、比率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并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细致地分析公司的利润完成情况、成本支出情况和资产风险情况。

从而发挥财务部门会计的管理职能、参与经营决策、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八章财务管理责任制、财务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财务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贯彻国家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全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实现经营计划、完成利润目标负全部责任。

各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均要履行分工协作下的部门和个人的职责,任何业务都要符合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财会部门应对财务收入、资本性和收益性支出实施综合管理,编制财务计

划、检查、分析、考核和反映经营绩效,加强成本核算与监控,促进经济效益稳定增长。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对财务管理不良、损失浪费等现象,要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有权拒绝办理。

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向领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依据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优化人员结构,控制工资费用,统筹劳动及行业保险费管理,合理分配奖励性支出;

(二)节约各项开支,认真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购置与实物管理工作,保证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对全公司经营管理和各项法规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保障公司经营依法合规、安全稳健。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内部财务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国家财经纪律、公司的财会规章及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本公司的财务预算完成情况,重点是各项收入和支出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对重大投资决策、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核和控制。

(四)对公司的下辖分部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和控制。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随意摊提成本、虚列支出、挤占收入、截留和虚增利润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大额借款、错帐、重大资金和财产损失的;

(三)损公肥私,挥霍资财,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10年月日起实行。

上述条款为还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室作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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