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中公教育划线部分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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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中公教育划线部分法律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法及其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关系

1、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三、法律效力

1、法律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

法律定位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高。

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依照立宪程序制定的宪法效力最高;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再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接下来是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等。

2、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

3、法律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本身规定生效时间;由专门决定规定某法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4、一般情况下,各国通行的原则是法不及溯及既往。

这也是我国通常情况下所采用。

但这一原则有例外,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适用于颁布以前发生的行为,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认为罪轻的,应适用新法。

四、法律责任

1、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失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失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责任的实现方式:

制裁、补救和强制。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法的制定

1、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不是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也不是纯粹的一元体制,而是综合两种立法体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独创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元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的,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二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多层次是指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各层级、各层次之间并不平行,而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

2、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具体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5)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6)香港、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独立的立法权。

3、立法程序:

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

二、法的实施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

三、法律解释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不同,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根据解释的机关不同,又将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

 

第二章

第二节国体、政体及其他基本制度

一、国体

1、《宪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就确认我国国家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2、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它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

坚持中国共产党合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各民主党派通过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等途径,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为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二、政体

三、基本制度

1、选举制度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

取消了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即人人平等、地区平等。

2、基层民主制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是我国城乡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一国两制

特别行政区具有以下的特征:

1)特别行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政权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政权,它要服从和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

2)特别行政区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予以保留。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这六项自由统称政治自由,它是公民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

它的实质是人民参政、议政。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力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力。

6、社会经济文化权力

7、特定主体的权力保护

1)保护妇女的权力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保护华侨的权力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主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

第四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概念、组织和活动原则

1、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查机关六大机关组成。

2、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法制原则

3)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二、国家权力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每届任期五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各委员会。

(二)地方权力机关

(三)人民代表

1)提出议案权;2)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3)质询权;4)人身受特别保护权;5)发言和表决免责权;6)物质保障权

三、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的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国家行政机关

(一)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办公机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作为执行机关,它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五、中央军事机关

六、司法机关

(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批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扶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三章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一)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是指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第二节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法律特征:

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做出的;从性质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一种私人行为;从方式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从效果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县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等。

抽象行政行为必然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必须是书面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

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据肃立;只对业已发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对尔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二、行政立法

1、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制定权是国务院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固有职权。

2、制定行政规章

我国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机关仅限于:

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与具有行政能力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三、行政许可

(一)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性行为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力和资格

3、行政去壳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为要式行政行为

(二)分类

1、普通许可:

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

2、特许:

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性资源和数量控制

3、认可:

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限制

4、核准: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和重要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建议。

核准的功能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5、登记:

主要功能是确定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限制。

四、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规定

设定使行政处罚从无到有,规定使行政处罚更加详细,因而可以说,设定是第一规定,规定是第二次以后的设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管辖原则

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原则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理原则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原则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于执行

对行政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经当事人申请,应当举行听证。

五、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检查;行政查封、扣押和冻结;强制留置与盘问;强制传唤与询问;强制约束;强制带离;强制履行;强制戒毒;隔离治疗;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劳动教养等

2、行政强制执行

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又可分为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间接强制执行主要指执行罚款。

第三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特征

1、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以抽象行政行为为附带审查对象

3、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

6、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基本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述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

2、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有需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决定停止执行;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3、审理

4、决定

5、执行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节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概述的特征

1、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为诉讼主体

2、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

3、行政诉讼以司法机关为主持人和裁判组织

4、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以行政主体为被告

(二)基本原则

1、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

2、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司法变更限制原则

6、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范围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五、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一审程序

1、起诉

2、受理

3、审理

4、裁判

确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重做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判决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责令行政机关赔偿的判决

(二)二审程序

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即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上诉人提起上诉范围的限制

二审裁判:

期限为两个月

1、驳回上诉的判决

2、判决改正原判决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自行判决

5、对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的裁定

(三)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

1、对行政相对人的执行

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执行和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

2、对行政机关的执行

行政机关拒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对应当柜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的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刑法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适应原则

三、法律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俺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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