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区某镇地震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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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区某镇地震应急预案

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某市某区某镇地震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驻镇各单位,机关各办公室:

《某市某区某镇地震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某市某区某镇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减轻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某市某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某市某区地震应急预案》、《某市某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某市某区某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某市某区某镇行政区域内或周边地区波及本镇的地震灾害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工作原则

1.4.1自行启动

地震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驻镇各单位,机关各办公室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及时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

1.4.2分级响应、统一领导

我镇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在市、区政府领导下,由镇政府配合区政府组织实施。

镇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视地震应急需求,由镇政府报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组织协调,并对灾区给予必要的支援。

1.4.3社会参与、协同行动

镇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在处置地震灾害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镇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换为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抗震救灾工作。

机关各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

庄光才

副指挥长:

周左亚、黄贵福、朱建华、龚汝斌、刘杨军、敬锦明、吴继忠、刘磊、吴垠志

成员:

黄杏基、代永全、曾全生、胡益彬、马振碧、闵胜元、李尚明、周维琼、林培富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某市某区某镇地震应急预案》,向市、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提出请求市、区支援的建议;

(2)部署和协调镇各办公室对受灾地方进行紧急救援;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害时,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区政府全面负责本镇抗震救灾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抗震救灾的命令、指示。

视需要适时提出交通管制、物资征用、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的建议;

(4)迅速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人员、镇综治巡逻队队员参加抢险救灾;

(5)处置与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

(6)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副书记周左亚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为各办公室主任。

根据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联络组、应急救援组、震情灾情收集组、信息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负责落实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驻镇各单位,机关各办公室实施《某市某区某镇地震应急预案》,执行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收集、汇总、上报震情、灾情,及时向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报告、向有关成员传达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和镇政府的指示、命令;根据震情和灾情提出抗震救灾的方案、建议和制定相关措施,及时掌握震情监视跟踪和趋势分析判断的情况;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研究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召开信息发布会;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件资料准备和归档;承担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办公室

负责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管理地震损失评估与灾害调查工作;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组织震情会商,并向省市地震局、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镇政府和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趋势,提出地震灾害的处置等级建议;向镇政府提出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的规模、范围的建议。

3预警和预测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对我镇境内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通报;目前主要依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接收我镇各类地震观测信息并进行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加强宏观观测,及时调查、上报地震宏观异常,做好震情跟踪工作。

3.2预警预防

镇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及时部署全镇防震减灾工作。

在此基础上,由办公室组织全镇震情跟踪工作,根据震情发展变化,及向镇政府报告地震短期预测意见;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按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规定,做好地震短期预报工作,并及时做好防震抗灾准备。

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短期预测意见,办公室组织我镇震情监测与跟踪,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并通报镇政府,经省、市、区政府采取地震应急防御措施,其主要内容是:

报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掌握并通报震情信息;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做好应急物资储存、准备和运输;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防止和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震预警级别根据紧迫程度分为“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3级。

“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根据地震的严重程度,结合我镇实际,地震预警级别分为3级:

“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由办公室在某市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某区地震趋势会商意见,组织我镇震情跟踪工作。

我镇境内的地震预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区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在发现明显临震异常的紧急情况下,镇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区政府、市政府、市地震局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某镇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发生在本辖区7.0级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本辖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本辖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本辖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本区域的地震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6.5—6.9级

较大地震灾害

20—49人

6.0—6.9级

一般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5.0—5.9级

4.1.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在镇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周边地区发生的在我镇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在市、区政府的领导下,镇政府配合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全镇相关部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镇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镇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启动镇地震应急预案。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报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予以支持和组织协调。

区地震部门判定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可能发生更大地震,并可能造成一定破坏时,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地震短期预报或临震预报意见,立即转入Ⅰ级响应。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Ⅱ级响应由镇政府决定,当需要启动Ⅰ级响应时,由镇政府向市、区政府提出建议,区政府决定。

Ⅱ级响应由镇政府报市、区政府并抄送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4.2扩大应急

如果地震灾害致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上级政府支援的,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的影响或破坏,已有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发生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社会动荡等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镇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办公室每天指定专人接收区抗震指挥部提供的地震信息,并根据情况向分管领导报告。

一旦发生4级以上地震,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转发市地震监测中心初步测定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三要素),办公室收到信息后,立即向镇政府报告。

5级以上地震参数以中国地震局公布的参数为准,市地震局获得最终参数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通报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镇政府。

4.3.2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遭受地震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和社会影响等。

发生4级以上地震,震区各村(社区)应迅速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立即派人深入震中或震灾严重的地区收集相关信息,并迅速汇总报办公室,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区、市地震局报告。

在震后45分钟(夜间为震后90分钟)内进行初报,在震后第105分钟(夜间为震后150分钟)内进行第一次续报,震后第210分钟内作第二次续报,以后按6小时间隔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直至应急结束。

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办公室与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驻镇各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最新动态。

4.3.3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驻镇各单位及相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所在地的村(社区)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镇政府报告,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民政、派出所、安监、交通、水务、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镇政府并抄送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镇政府并及时续报。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士,各村(社区)要迅速核实并上报镇党政办;有外国人的上报镇党政办,并抄送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民政办。

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4.3.4震情灾情公告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发布。

4.4指挥与协调

4.4.1Ⅰ级响应

在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镇政府配合区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市、区政府提出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和实行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镇地震应急工作。

镇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区政府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区民政部门,同时通报镇武装部。

启动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震情会商,向镇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同时抄送政府有关部门并抄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镇武装部;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埋压并且难以营救时,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镇政府提出建议,请救市、区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予以支援,并协助配合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实施救援。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地震灾区的需求,向镇政府提出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建议,经批准后,与有关部门协商行动,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救援行动进行协调。

镇领导主持召开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受灾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镇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巡逻队队员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组织全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大队等专业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开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

第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应、伤员后送、物资调动、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四,组织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五,视情况决定向市、区政府请求支援。

第六,视情况报经市、区政府同意宣布灾区进入紧急状态,采取交通管制、物资征用等紧急措施。

4.4.2Ⅱ级响应

镇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报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并予以支持。

镇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全镇地震应急工作。

配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适时向区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镇有关部门派出的现场工作组的现场应急行动,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现场工作队协调和指导。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

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判断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按照有有、关技术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4.5.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本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力量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并协调其他紧急救援力量的救援行动。

镇武装部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协助水务、电力、通信、交通、建设等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并组织协调区公安消防大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埋压人员。

镇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做好各种救援行动的衔接与相互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注意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加强配合,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5.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救营救程序实施。

对震损建(构)筑物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采取处置措施;监视各类次生灾害及建(构)筑物的坍塌危险,采取防范措施。

4.5.3群众的安全防护

镇政府具体制定组织指挥群众疏散撤离的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派出所要做好疏散场地或避难场所的安全工作。

4.5.4次生灾害防御

派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理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镇建设规划分局、水务片站等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经发办要配合区环保局加强环境监测,对灾区的重点污染源加强监管,防止或减轻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

镇国土管理办公室会同建设、水务、交通等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经发办协助区质监局、区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农技片站采取措施恢复农业生产,减轻灾害损失。

4.5.5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伍,根据需要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地震监测台网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地震监测工作,利用各村(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和“三网”(灾情速报网、地震科普宣传网及地震宏观观测网)队伍收集各类地震前兆和宏观现象,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并报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4.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灾,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非灾区提供支援;视情况动员、组织开展社会救助。

4.5.7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灾害调查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机关各有关部门,在各村(社区)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经镇政府审定后上报市、区抗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作为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决策依据。

配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地震局的指导下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4.6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某市地震应急宣传预案》、《某市震情宣传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和某区震情宣传报道统一口径的相关规定要求,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组织新闻宣传干事和办公室管理,委托政府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4.7区外地震应急

周边镇发生的对我镇造成一定影响或破坏的地震灾害,视其危害程度,由办公室提出初判意见,报经镇政府同意按上述相应级别和要求进行处置。

4.8地震应急协作

震区涉及某区2个或2个以上镇的地震,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加强和有关镇沟通,相互配合,协调联动。

4.9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没有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

各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援

民政办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5.3保险

镇政府配合区政府办商请四川省保监局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兑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镇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各通讯运营企业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工作,确保机关各办公室、派出所的通信联络;配合做好震情信息发布;协同相关部门防止和查处利用网络和通信擅自传播地震传言、谣言等违法行为。

各通讯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拥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地

震安全员队伍

区、镇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邻近地区地震救援队伍,中国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近地区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环保部门、公安

消防中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近地区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区卫生局医疗卫生

救援应急队伍、当地医院

附近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现场应急队伍

市、区抗震救灾

现场应急队伍

邻近地区和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6.2.2交通运输保障

规划建设分局、市容分局、城管办、农技片站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涵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动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电力保障

组织、协调某供电站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4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规划建设分局根据有关部门正式提出的灾害损失情况报告,制定重建家园方案,由规划建设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某镇供电站、规划建设分局、农技片站负责及时恢复被损坏的供电、供气、供水、排水、水利等设施,确保灾区用电、用气、用水;对次生灾害源采取有效监控措施,已发生次生灾害的,要进行紧急处置。

市容管理分局负责城市交通运输能力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公共交通工具的抢险和恢复。

6.2.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6气象监测预报服务保障

及时传达区气象局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专题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

6.2.7治安保障

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综治巡逻队以及地方警力负责加强对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派出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物资保障

民政办、财政所等负责组织落实各类救灾物资的调度、供应和运输。

市容管理分局、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办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经费保障

财政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办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社会动员保障

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驻镇各单位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避震场所、疏散通道和疏散场地实行属地分类管理。

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驻镇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无次生灾害源的公园、广场、学校操场、避震场点等空旷地带作为避震疏散场地,向灾民开放。

城市避震场所由规划管理分局统一规划。

避震疏散场地:

(1)临时疏散场地:

居民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小游园,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中、小学操场,抗震性能较好的人防工程。

(2)中心疏散场地:

公园、居民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公共绿地。

中心疏散场地设置食品及用品分发点、伤员抢救医疗站和群众自救互救场所。

(3)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场所、农田。

(4)远程疏散场地:

远离地震灾区以外的地区,当出现Ⅰ级响应时,启动远程疏散。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

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闻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宣传和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自救互救常识,使公众树立科学的防灾减灾观念,努力提高灾害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报道必须严格按照区、镇政府审定的统一口径和办公室提供的信息进行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的作用,迅速稳定群众情绪,维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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