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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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有机农业organicagriculture

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

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

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

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

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农业在发挥其生产功能即提供有机产品的同时,关注人与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有机农业基于以下四项原则:

健康的原则健康的土壤可以生产出健康的作物,而健康的作物是健康的动物和健康的人类的保障。

􀂄

生态学的原则强调有机农业生产应以生态平衡、物质和能源良好循环利用为基础,减少生产体系内投入物质的使用,从而维持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资源,实现营养和福利方面的需求。

公平的原则强调所有有机农业的参与者要建立公平的关系,并根据动物的生理和自然习性来提供其必要的生存条件和机会,以对社会和生态公正以及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方式来利用自然和环境资源。

关爱的原则对生态系统和农业生产给予充分关注,以一种可预见性和负责任的态度来管理有机农业,以保护当前人类和子孙后代的健康和福利以及环境;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拒绝使用无法预知其危害的转基因工程技术,以防止发生重大风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GB/T19630》

突击监督检查问题:

1.从2012年3月15日信息公开,基地随时可能被媒体暗访,国家认监委会加强对基地的抽检。

存在问题:

基地管理人员对有机不了解,有机知识缺乏,回答不得体,企业没有尽到培训的责任。

2.每个认证产品都需要检测,对农残的要求更加严格,。

新版国标要求农残不得检出。

存在问题:

有机知识缺乏而导致实际操作不到位而影响产品质量

1)使用投入物前未及时通报中心评审

2)地块缓冲隔离不到位

3)文件记录不完善

3.有机产品标签

2012年,认证监管重点内容,需在印刷前由认证机构审核所有使用有机字样的标签。

国标认证:

防伪标志投入使用

国际认证产品不可在国内市场标有机销售

出口:

也存在市场监管问题

2012年如出现以上不符合,均有可能导致否定、暂停、撤销认证。

一、有机基地部分

1.基地环境检测:

认证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检)测报告以证明其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土壤和水的检测报告委托方应为认证委托人。

基地大气检测报告可用当地大气检测部门数据(现场检查前提交)

产地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中的二级标准

2)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

3)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

2.田间现场检查:

认证产品:

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进行检测,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

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

基地农户:

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多个农户负责生产(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农户)的组织应检查全部农户。

对所有加工场所应实施检查。

需要在非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二次分装的,也应对二次分装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的完整性。

(公司自有基地或公司租赁农户土地除外)

二、加工部分(不应使用来自转基因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1.环境检测:

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每年必须提交加工用水检测报告。

(现场检查前提交)

2.生产:

1)不应破坏食品和饲料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采用机械、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应添加其他化学试剂。

2)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有机与非有机产品混合或被禁用物质污染。

不应在加工和储藏过程中采用辐照处理。

3)有机产品如与常规产品共用一条生产线。

有机产品每批次生产时都需要进行检查。

4)不应在加工和储藏过程中采用辐照处理。

5)不应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的过滤材料。

3.包装:

按照《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规则》要求,实行新的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由企业提出申请,认证机构统一印刷。

a.实行一品一码的原则。

b.有机产品认证认证标志应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

c.在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正确加施认证标志。

按照认证机构发放的对应不同产品、不同规格的标志(以身份起始码作为依据)在对应包装规格的包装上进行加贴。

d.企业应建立清晰的《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台账》,对标志的使用、损耗等进行登记,并每月5日前将截止到当前为止的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台账发送到认证机构备案,未按期发送台账的企业,将被拒绝受理标志使用申请。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是实现有机产品认证、追溯的重要载体。

每枚认证标志,都有一组唯一编码,即身份码和有机码,身份码为明码,有机码为暗码。

有机产品认证认证标志(规格分别为25*16mm、30*20mm、37*25mm、80*50mm)

产品身份码

产品身份码是指给每一件有机产品定义一组特定的数码,用于标识产品的唯一性,每一个标志上都有一个唯一的产品身份码(类似于居民身份证号码)。

产品身份码都有唯一的一个有机码与之对应,产品身份码在标志上为明码。

产品有机码

产品有机码是暗码,刮开或是揭开才可看见。

有机码是指为保证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在向获证组织发放认证标志或允许获证组织在产品标签上印制认证标志时,赋予每枚认证标志的唯一编码,其编码由认证机构代码、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和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组成。

其中:

1)认证机构代码(3位)

有机码前三位为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认证机构代码945。

2)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2位)

采用年份的最后2位数字,例如2012年的年份代码为12。

3)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12位)

该代码是认证机构发放认证标志数量的12位阿拉伯数字随机号码。

认证追溯查询

在有机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中,产品监察人员及消费者均可利用商品有机码,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真伪、追溯信息的查询,查询网址为(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查询到的信息包括:

获证组织名称、获证产品名称和商品名称、认证证书编号、认证证书有效期、认证机构名称、使用产品包装规格、认证标志使用方式(加贴、印制)。

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订单

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请打印本订单首页并签字盖章后传真或扫描后发送)

传真:

010-

企业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至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产品名称

(应与证书名称完全一致)

商品名称

标志规格

产品包装规格

产品实际重量

申请标志数量

认证状态

认证标志使用方式

身份码始码

身份码终码

请在以下单元格下拉菜单中选择

g

kg

请在单元格下拉菜单中选择

请在单元格下拉菜单中选择

此部分数据由认证机构填写

花生(示例)

鲁花牌花生

平装不干胶25*16mm

20

0.02

100

有机

加贴

 

 

花生(示例)

鲁花牌花生

平装不干胶25*16mm

50

0.05

200

有机

加贴

 

 

 

 

 

 

 

 

 

 

 

 

我公司确认上述订单信息准确有效,并按照《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中的约定使用有机/有机转换认证标志。

如需对订单进行更改,则在提交订单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认证机构并提交新的订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将由我公司承担。

企业签章:

日期:

有机/有机转换产品标志种类和价格表

标贴种类

规格型号(mm)

单价(元/枚)

备注

平装不干胶标签

(有机/转换)

25*16

0.03

用于采用手工贴标的获证企业

30*20

0.04

37*25

0.06

80*50

0.1

卷标不干胶标签

(有机/转换)

25*16

0.03

用于采用自动贴标机贴标的获证企业

30*20

0.04

37*25

0.06

80*50

0.1

三、包装、储藏和运输

1.包装

1)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宜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

2)包装应简单、实用。

3)不应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

2.储藏

1)应对仓库进行清洁,并采取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2)可使用常温储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储藏方法。

3)有机产品尽可能单独储藏。

如与常规产品共同储藏,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识别。

3.运输

1)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

如果使用非专用的运输工具,应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对其进行清洁,避免常规产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

2)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

四、销售

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过程中应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1)有机产品应避免与非有机产品的混合

2)有机产品避免与禁止使用物质接触。

3)建立有机产品的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

五、有害生物防治

1应优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来预防有害生物的发生:

a)消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条件;

b)防止有害生物接触加工和处理设备;

c)通过对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防止有害生物的繁殖。

2可使用机械类、信息素类、气味类、粘着性的

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有害生物的设施或材料。

3可使用下述物质作为加工过程需要使用的消毒剂:

乙醇、次氯酸钙、次氯酸钠、二氧化氯和过氧化氢。

消毒剂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不应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消毒剂。

4在加工或储藏场所遭受有害生物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下,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不应使用硫磺熏蒸。

六、文件要求

1.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

应制定并实施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至少应包括:

1)作物种植生产技术规程;

2)防止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过程中受禁用物质污染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3)防止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混杂所采取的措施;

4)植物产品收获规程及收获、采集后运输、加工、储藏等各道工序的操作规程;

5)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及仓储设施的维护、清洁规程;

6)加工厂卫生管理与有害生物控制规程;

7)标签及生产批号的管理规程;

8)员工福利和劳动保护规程。

•操作规程是用以描述集体岗位或工作现场如何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具体做法或规范的技术指南。

•规程的制定要因地制宜,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规程制订后,企业应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有机生产、加工活动。

2记录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并保持记录。

记录应清晰准确,为有机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提供有效证据。

记录至少保存5年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生产单元的历史记录及使用禁用物质的时间及使用量;

2)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种类、来源、数量等信息;

3)肥料生产过程记录;

4)土壤培肥施用肥料的类型、数量、使用时间和地块;

5)病、虫、草害控制物质的名称、成分、使用原因、使用量和使用时间

6)所有生产投入品的台帐记录(来源、购买数量、使用去向与数量、库存数量等)及购买单据;

7)植物收获记录,包括品种、数量、收获日期、收获方式、生产批号等;

8)加工记录,包括原料购买、入库、加工过程、包装、标识、储藏、出库、运输记录等;

9)加工厂有害生物防治记录和加工、贮存、运输设施清洁记录;

10)销售记录及有机标识的使用管理记录;

11)培训记录;

12)内部检查记录。

•记录为有机生产、加工活动提供有效的证据。

为此对记录必须实施有效的管理。

七、建立可追溯体系与产品召回。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保持可追溯的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如地块图、农户活动记录、加工记录、仓储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以及可跟踪的生产批号系统。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产品召回制度,包括产品召回的条件、召回产品的处理、采取的纠正措施、产品召回的演练等。

并保留产品召回过程中的全部记录,包括召回、通知、补救、原因、处理等

•追踪体系是一套完整的可溯源保障机制。

这一体系的建立是为了对生产过程和产品流向进行实时控制,即当产品出现问题时,可依据相关记录追踪到生产、运输、加工、贮藏、包装等所有环节并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

•可追溯体系应当由一系列记录文件组成,包括地块图、农事活动记录、加工记录、仓储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运输记录等,通过批次号等方式将所有记录有机地串联起来,达到追踪的目的。

设立的记录文件必须覆盖有机生产、加工及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有效的可追溯体系应可以实现双向追溯。

•各项记录的设置及记录要求应满足记录控制的相关要求。

•随着社会各界对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此次标准修订增加了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要求。

进行产品召回,必须建立在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可追溯体系。

•条款要求企业必须建立文件化的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何种条件的产品必须进行召回,规定采取何种方法进行召回、

如何处理召回产品以及原因分析、采取纠正措施等内容,并且进行召回演练。

•企业必须对召回、通知、补救、原因分析及处理过程进行

记录,并保留记录。

八、投诉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处理客户投诉的程序,并保留投诉处理全过程的记录,包括投诉的接受、登记、确认、调查、跟踪、反馈。

•这一条款是新标准新增的内容。

客户投诉管理程序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处理客户投诉,企业能够直接了解自身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

•条款要求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当建立起处理客

户投诉的程序,配置人员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有效实施投诉的接受、登记、调查、跟踪、反馈等环节

•对这些环节进行记录,并保存记录,要将处理投诉过程中得到的信息,反馈到生产、加工、经营环节,进一步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不批准认证

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

(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残留的;

􀂃(5)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

􀂃(6)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7)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8)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纠正或者

(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9)经监(检)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10)其它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暂停认证证书

第三十一条(认证证书暂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

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1-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3个月内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三)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认证证书的;

(四)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撤销认证证书

第三十二条(认证证书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

(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

(十二)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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