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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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
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b5E2RGbCAP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p1EanqFDPw
二类区:
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DXDiTa9E3d
三类区:
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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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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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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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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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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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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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列低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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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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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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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2/13
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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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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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路幅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二)、路幅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
(三)、路幅40米以上的不小于80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第十二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
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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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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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3/13
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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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
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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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五条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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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四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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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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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的以上的,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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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一类区、二类区内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4/13
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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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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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见附表三),每设置1个大巴车位可减设2.5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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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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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与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宁规字[2003]49号”、“宁规字[2005]201号”、“宁规字[2007]3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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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机动车指标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下限上限下限下限
5/13
1.5
1.51.5/户1.2别墅、独立式住宅或S建>200㎡车位0.81.00.40.5车位S建≤90㎡/户1.1
1.01.0户0.7建≤140㎡车位/1.21.0住1.2车1.1
1.0未分0.71.0车/10建筑面0.4
车经济适用建90
0.4
0.40.30.4车/10建筑面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
0.4
0.40.30.4车客饭店、宾馆、培训中1.8
1.81.51.8/10建筑面行政办车1.1
1.01.0建筑面0.6办其它办车/101.2
1.01.1建筑面0.6车生产研发、科研设/103.0
2.52.02.5独立餐饮娱车/10建筑面餐饮执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80附属配套餐饮娱0.7
0.80.50.8/10车建筑面商业设施1.3
1.11.1/10建筑面0.6大型超市车商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0.6
0.4
0.4
建筑面0.25
车/10卖店1.0
0.90.50.9专业、批发市车/10建筑面1.0
0.70.7/10建筑面0.5综合医院、专科医车0.5
0.30.30.2/10社区卫生防疫设车建筑面医2.0
2.0车独立门/10建筑面2.02.0
6/13
3.0
3.01.53.0影剧院*车位/100座位0.6
0.60.40.6车位/100㎡建筑面积博物馆、图书馆*0.8
0.60.40.6㎡车位/100建筑面积展览馆、会议中心4.0
3.02.03.0车/10座体育场馆1.0
1.00.51.0车/10师中小学、幼儿
4.0
3.03.0/10车师2.0学中专、大专、职
7.0
6.06.0/10师4.0综合性大车10.0
8.08.0公顷占地面1.5主题公园车游览场4.0
2.01.02.0一般性公园、风景区车公顷占地面0.4
0.4--建筑面厂车/10工0.4
0.4仓--车/10建筑面2.0
--2.0汽车站年平车交通枢日每百位旅2.0
--火车站2.0
--
轨道一般站
名远期高车/100.3
轨道换乘站--
轨道交通车
小时旅0.4
轨道枢纽站--
注:
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表中标注1(㎡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建≤70S2()住宅㎡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S建>90房执行,但不再使)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380%7/13
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
(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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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非机动
建筑物类计算单
I
II
III
别墅、独立式住宅>20车0
建9车
1.8
商品房车<建149酒店式车1.5
14<建20
住车/10建筑面未分2.0
经济适用车1.8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车/10建筑面2.5
饭店、宾馆、培训中
车客1.0
行政办车/10建筑面3.02.52.0
办其它办车/10建筑面3.02.52.0
生产研发、科研设车/10建筑面3.02.01.5
独立餐饮娱车/10建筑面2.01.51.0
餐饮娱乐车位附属配套餐饮娱乐/100㎡建筑面积2.01.51.0
8/13
商业设施大型超市商业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
㎡建筑面积车位/100建筑面积车位/100㎡建筑面积车位/100㎡
4.03.0
3.04.0
5.0
4.0
专卖店)3.0建筑面积4.0专业、批发市场车位/100㎡3.04.0车位综合医院、专科医院/100㎡建筑面积3.05.0车位/100㎡建筑面积医院社区卫生防疫设施2.02.0车位/100㎡建筑面积独立门诊3.53.0车位/100座位影剧院2.01.5/100㎡建筑面积博物馆、图书馆车位2.01.5㎡建筑面积展览馆、会议中心车位/1001.5/100座位2.0体育场馆车位幼儿园70/小学20/车位/100师生中学中小学、幼儿园8080中专、大专、职校车位/100师生学校8080车位/100师生综合性大学15.010.0/公顷占地面积车位主题公园
游览场所15.0公顷占地面积20.0车位一般性公园、风景区/--1.0㎡车位/100建筑面积厂房工业1.0建筑面积--㎡车位/100仓储3.03.0汽车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车位交通枢纽客火车站3.03.0
2.02.03.02.02.02.02.02.01.51.01.5550505.010.01.01.03.03.0
9/13
轨道一般站
名远期高峰小车位/100
8.0
6.0
轨道交通车站
轨道换乘站
时旅客
6.0
4.0
轨道枢纽站
6.0
4.0
5.04.04.0
附表三:
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类型住宅宾馆
计算单位
出租车位装卸车位
大巴车位
无障碍车位
车位/10000车位
㎡建筑面积
——0.5
——
客房每100
每1
1.5设置100客房设置超过3个,超过3个
个,个
/100客房时,每增加
时,每增加200
0.5
客房,
客房,100个。
增设1
个。
增设1
办公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1.5——
每100设置一个
每
建筑㎡500010000每
㎡
面积设置
个;1建筑面积设
商业
超过
个时,每3个;超3置
增加建筑面积车位/10000㎡
㎡增100001.5
9过个时,
设
61个;超过每增加
个时,每增加
㎡增15000
15000
1㎡增设设个1个。
车10/13
每1000
㎡
建筑面积设
个;超置2
餐饮娱乐
㎡建筑面积1.0车位/1000
过6个时,(娱乐免设)每增加
——
生产研发、科
㎡增3000个设1
——一类区:
0.5
二类区:
——1.5
车位/10000㎡建筑面积研设计1.5
三类区:
1.5——按需设救护车位车位医院/100个床位按需设救护车位0.25
独立门诊——车位/诊室
附表四:
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自行车的车位的车位换算值
车型
车位换算值
二轮摩托车
0.2
三轮摩托车
0.7
微型车
0.7
机动车
小型车
1.0
中型车
2.0
大型车
2.5
铰接车
3.5
11/13
自行车三轮车非机动车
1.0
2.5
助力车
1.5
12/13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