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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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最终版
辩护人是否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为什么?
(10分)
辩护方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一)原理
1、证明责任指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证明责任是在疑难案件中确定诉讼后果的一项证据规则,在古罗马诉讼中对于证明责任形成两条古老的规则:
一,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主张的一方承担,否定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二,双方都提不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负证明责任的一方败诉。
2、因此在刑诉中,原则上由控方举证,被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由双方的举证能力所决定的。
3.在法律严格规定的极少数情况下,被告方要承担
(1)被告方提出积极抗辩时
(2)存在对被告人不利的推定时
(3)不在犯罪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精神不正常等特殊辩护理由的
(4)其他立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二)我国
1、我国刑诉法对证明责任进行了如下分担:
(1)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将作出驳回自诉的裁定。
(2)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实际公安机关也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检察院提不出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被告人在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承担部分证明责任:
A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B推定走私。
刑法155
C非法持有型犯罪假币、毒品、枪支、弹药、绝密、机密文件、物品、资料等。
(4)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在刑诉中不承担证明责任,不等于说,被告人在刑诉中不可以提供证据。
实践中,被告人为了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往往都会举证或通过辩护人举证,但应当看到,这里的举证时基于辩护权所为的行为,而不是基于证明责任所为的诉讼行为。
从权利的角度讲,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从责任的角度讲,如不举证则会有败诉的风险。
强调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就是要求在实践中不能根据被告人没有举证就认定其有罪。
总体上我国辩护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太窄、不合理,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做法,应当统一规范。
根据1996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这些不起诉的决定,该法规定了哪些制约措施?
(5分)
不起诉的概念
是指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实质是检察院对依法不应追究或不需要追究或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做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效力
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诉活动,对嫌疑人来说,意味着无罪。
意义
1、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有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不起诉的程序
1、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凡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都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对于可以不起诉的案件(酌定不起诉),还可以附行政处罚建议。
2、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不起诉人。
3、对有被害人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被害人也可直接不经申诉,向法院提起诉讼。
4、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复核。
复议和复核的结果都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5、被不起诉人在押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应当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
6、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解除扣押、冻结。
不起诉的种类
一、应当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1)符合刑诉法15条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可以不起诉
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检察院酌情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国家追诉便宜主义
定义:
指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不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因而不提起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原则。
内容:
1、15条规定。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
(1)不能追究。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不追究。
A、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B、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未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D、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3)无法追究。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
2、142条第二款规定(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规定从广义上讲,也体现了国家追诉便宜主义的精神实质。
不同处理
1、立案阶段。
不立案。
2、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
终止案件的侦查程序。
3、提起公诉阶段。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审判阶段。
对于第一种情形的,宣告无罪。
对于被害人撤回告诉的,可以用准许撤诉的裁定结案。
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可以裁定终止审理,如能确定无罪,应宣告无罪。
意义
1、有利于保障国家追诉权能够统一正确行使,防止任意扩大追诉范围。
2、有利于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进行追究。
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3、有利于三机关避免无效劳动,集中精力打击严重犯罪。
检察院的职权与地位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自行侦查权
对法律规定由他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立案侦查,并决定是否逮捕和起诉。
(二)提起公诉权
以国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三)法律监督权
1、立案监督权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并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理不立案的理由。
认为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侦查监督权
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
逮捕嫌疑人被告人除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法院决定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检察院通过批准程序对公安机关的这种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进行监督。
3、起诉监督权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本身就是法律监督。
4、审判监督权
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通过两种抗诉监督审判)
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5、执行监督权
检察院应当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进行监督,发现违法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进行纠正。
如检察院对法院的减刑、假释的裁定进行监督。
对暂于监外执行进行监督等。
二、对法律监督职能的评论
(一)存在根本缺陷
1、从刑事追诉的基本逻辑看,法律监督的角色要求中立、超然和公正;而控诉方的角色要求积极、主动和介入,追求有罪判决,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这两个诉讼角色是矛盾和对立的。
2、从检察活动实践看,检察机关自身定位为刑事追诉机构,重视不利于被告甚至导致重刑的证据和事实,对有利于被告的证据,隐而不提或者故意阻止其出现在法庭。
(二)未来走向
法律监督应逐渐淡化,并最终退出检察机关职能范围。
作为刑事侦察机构的强制处分权,应当逐步纳入司法裁判权中。
诉讼领域中法律监督,应当通过控辩裁三方相互制约和平衡的机制加以解决,而不要从诉讼机制之外引入所谓的“法律监督”。
否则,“谁来监督被监督者”的永恒难题将不可避免。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案件
2、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是检察院以立案侦查的方式,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一种个案监督方式。
但这种方式应当严格掌握其条件,不得任意扩大解释。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一)定义:
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二)类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没有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
(2)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未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案;
(4)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轻伤)案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
(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八中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中证据不足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联系和区别
抗诉是检察院行使职权的诉讼活动,包括二审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二审抗诉是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的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请上一级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活动。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指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如发现确已错误,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的活动。
区别:
(一)抗诉对象不同:
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其效力阻断一审裁判的生效。
已生效的裁判(一审或二审)。
(二)有权抗诉的机关不同:
地方各级检察院(与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同级)
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
(三)抗诉的期限不同:
五天
宽松。
(四)接受抗诉的法院不同:
提起抗诉的检察院上一级法院。
提起抗诉的检察院的同级法院,如果是最高检提出再审抗诉的,则最高法院接受抗诉。
(五)法律后果不同:
二审抗诉一审裁判不生效;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不影响原裁判的效力。
(六)适用的程序不同
二审抗诉遵照第二审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遵照审判监督程序。
可能是一审程序也可能是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的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区别
1、审理对象:
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2、提起主体:
法律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赋予了特定机关和人员,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法院、上级法院、最高检、上级检;
上诉人限于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提出抗诉的权利限于同级检察院。
3、受理主体:
不受审级的限制
二审的审理机关仅限于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
4、提起前提不同
发现已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二审程序无此限制。
5、提起期间的规定
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二审则存在严格的时间期限。
超过法定期限一审裁判即生效。
不能引起二审程序。
6、上诉不加刑
审判监督程序法律上没任何限制,裁判较灵活。
二审程序的裁判要受其限制。
即法律规定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7、适用程序不同
审查监督程序可能适用一审程序,也可能适用二审程序
而二审只能适用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
1、再审程序的启动过于随意。
(1)主体过于广泛。
(2)理由过于宽泛。
(3)没有时限。
(4)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没有任何限制。
2、控辩双方在启动再审程序权利方面明显失衡。
检察机关享有的权利过大。
3、法院有权主动决定再审,违法了司法的被动性原则。
4、再审原则上由原审法院管辖,不利于保障原判决错误的纠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
请分析我国陪审制度的特点;(15)
(一)人民陪审制:
是指法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一种制度。
有利于发挥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密切群众与法院的关系,了解群众对具体案件的态度。
(二)我国陪审制的特点
1、我国实行的是混合陪审制或参审制,而非陪审团制,即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他们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享有同审判员同等的评议权;
2、我国实行的是弹性陪审制,而非硬性陪审制,即既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数人组成合议庭;
3、我国的陪审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不适用于其他程序;
4、案件是否实行陪审,决定权在法院,而不在当事人,即我国没有赋予当事人以陪审制选择权。
(三)我国陪审制的不足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为司法民主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治民主化的推进,其在具体运用中存在的缺陷日益明显:
1、陪审制实际作用不大,陪审形式化。
2、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混乱
3、缺乏陪审规则
4、陪审员不愿参加陪审,法院不愿实行陪审
(四)我国陪审制度实际作用不大的原因
1、陪审员文化水平低,素质普遍较差。
2、陪审方式改革以前,我国基本上是职权主义诉讼,采取纠问式的审判方式,法官在庭前的调查取证,对裁判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庭审往往流于形式。
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晚,没有参加庭前的调查活动,对庭审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常感困惑,难以作出判断,以至陪而不审。
3、陪审员虽有与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缺乏法制观念,责任心不强,评议案件时再权威屈从心理的作用下,唯法官意志是从,以至陪而不决。
(五)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我国陪审制应通过立法的方式,即制定一部统一的陪审法来加以完善。
1、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体现民主原则。
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使之在运作过程中,充分展示其民主性,成为司法民主化的象征。
(2)确保司法公正原则。
人民陪审制度具体运作程序的规范与健全,应以人民陪审员公平产生,有效并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自觉且严格履行义务为目标。
(3)兼顾效益原则。
以较低的司法成本,获得司法公正这一最大效益。
应是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最为理想的追求。
2、根据上述原则,针对现存的缺陷,提出如下改革设想:
(1)限制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
(2)严格人民陪审员的资格
(3)确立陪审规则
(4)建立人民陪审员审前程序
(5)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6)建立人民陪审员保障机制,包括素质保障、人身保障、物质保障。
(理论分析题)为什么说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适用法(10)
一、关系极为紧密的原因
1、公民权利在刑诉中比在其他领域更易受到公权力侵犯。
2、刑诉是国家可能对公民权利施加最为严厉侵害的领域。
A刑诉可能对公民的身体、生命、健康、自由等最重要的权利进行剥夺;
B刑诉可能剥夺的公民权利的范围非常广泛;
C刑诉还会导致许多未被明确剥夺的权利,公民实际也很难行使。
3、强化刑诉中公民权利的保护有利于防止侦控机关滥用国家权力。
二、宪法是刑诉法制定的根据
1、宪法对国家职能的规定决定刑诉法的价值取向。
2、宪法对不同国家机关职权和地位的规定决定着刑诉、侦查起诉和审判三机关相互地位。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奠定了刑诉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
三、刑诉法是保障宪法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
1、是国家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职能目标得到具体实现。
2、是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关系格局进一步具体化
3、是宪法保护公民人权的规定得到具体落实。
1、宪法和刑诉法是母子法关系,宪法是刑诉法制定的根据。
2、刑诉法同宪法之间关系最密切,宪法中刑诉法条文非常多
3、因为刑事诉讼中牵涉到公民的生命权与自由权的根本权利。
因此宪法给予高度关注。
4、刑事诉讼中两种国家公权力和国家私权利之间发生了碰撞,刑事诉讼需要调整这两种关系,宪法恰恰是调整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律。
所以宪法应当关注这个问题。
5、司法体制由宪法规定的,权力配置,相互关系。
刑事诉讼的体制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体制,因此刑事诉讼改革的底线一定涉及宪法问题。
1)刑诉法与宪法关系:
刑诉法以宪法为依据
刑诉法是基本法,全国人大而非常委会制定
刑诉法是程序法
刑诉法是公法(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私法是私人之间)
刑诉涉及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两项基本权利,二这两项权利是其他权利得以存在的基础。
2刑诉中,国家公权力和公民个人……为宪法所关注的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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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上的具体规定、不足以及该如何完善?
主体、时间、便利、构造角度、证据开示制度、
(一)具体规定:
1、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
2、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3、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得到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4、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处所和必要的时间。
5、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向审查起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查起诉部门应当要求提供身份材料和委托关系的材料。
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办理日期。
(二)不足:
1、阅卷范围过窄。
审查起诉阶段只能看到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而其他有关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辩解则不允许律师查阅。
审判阶段律师阅卷范围更窄,限于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而且被理解为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
2、时间缺乏保障。
案卷多,有时律师在审判阶段或者二审才接手案件,但是有的法院从立案到开庭只给律师几天时间。
3、场地和技术条件有限。
(三)完善:
1、扩大阅卷的范围。
犯罪事实材料,不应当狭义的理解为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明确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
审判阶段应当可以到法院和检察院阅卷,并且是全部案件材料。
2、赋予律师侦查终结后的阅卷权。
这样就符合联合国刑事辩护司法准则关于“有充分时间”,“尽早在适当时机”的要求。
3、充足时间和必要条件。
任何阶段都可以阅卷。
不现时间和次数。
场所和复制便利。
4、程序保障(诉讼构造、权利救济)。
现行规定,律师可以向承办案件检察院或上一级检察院投诉。
不利于监督和制约。
建议规定向中立机关即法院申诉,由法院建议检察院责令责任人员予以改正并处理。
5、增加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
知情权。
6、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可以保障阅卷权。
补充:
无罪推定原则
(一)基本含义:
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期间。
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三层意思:
1、对任何人有罪判决的宣告,只能由法院确定。
2、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被追诉人是无罪的。
3、证据裁判主义。
(二)理解:
1、程序法原则而非实体法原则,即无罪推定不等于无罪认定。
2、是可推翻的推定,而非不可推翻的推定,强调证据裁判主义,而非罪行擅断;追求形式真实,而非实质真实。
3、是处理疑案的基本法则。
4、受益者不仅仅是嫌疑人和被告人个人,而是作为刑事诉讼潜在主体的全体公民。
(三)中国建立无罪推定的必要性。
1、人权保障
2、辩护权保障
3、处理疑难案件的需要
4、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四)在我国法上的体现
1、明确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概念,取消人犯概念。
2、降低逮捕条件,即将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改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明确逮捕是强制措施而非实体惩罚。
3、取消免于起诉制度,只有起诉和不起诉之分。
免于起诉是有罪评价,而不是无罪评价,即使是酌定不起诉也是将犯罪作无罪化处理。
确立定罪权归属于法院。
4、改变庭前初步审查程序的性质,将实体性审查变为程序性审查。
在审查内容上只审查程序问题,在审查方法上只进行书面审查,开庭不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5、改革庭审制度,由原来的法官主审制变为当事人对抗,同时强调直接原则,要求一切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6、明确控方的举证责任,以及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
7、规定了疑罪从无的疑案处罚原则。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延伸。
(五)我国法的不足
总说:
我国目前规定的“不得确定其有罪”与“无罪”还是有差异的。
1、不承认沉默权和虚伪陈述权。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供述
2、疑罪从无贯彻不彻底。
按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只有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才能疑罪从无,在侦查阶段不可以。
但是事实上不可能所有案件都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程度。
3、侦查阶段嫌疑人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只享有有限的律师帮助权。
且这些权利的行使有时还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或侦查人员在场。
同时虽然我国的指定辩护制度可为无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但其适用范围过小,这种制度只在审判阶段适用。
4、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也体现我国无罪推定原则贯彻不足。
5、二审阶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发回重审,而非疑罪从无。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
(一)定义
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参加刑事诉讼并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96年刑诉法确立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
并大量增加了诉讼权利和救济手段。
(二)公诉程序
1、诉讼地位,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