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解释doc 4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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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解释doc46页
山东省安装工程
消
耗
量
定
额
解
释
共性问题
1、本定额的使用范围“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应如何理解?
是否与修缮定额的范围重复?
答:
本定额所说的改造工程指工业技术改造工程或整体更新改造工程。
所谓整体更新改造,指在已有建筑物或生产装置区内,增加或重新更换完整、独立的功能系统安装工程。
如:
消防、给排水、通风空调、照明、热力设备等系统,而不是局部或系统中的一部分。
对于局部和系统中部分安装工程的拆除、安装除另有说明外,应执行修缮定额,两者不重复。
执行修缮定额时,对于修缮定额缺项的安装项目可以使用安装定额。
2、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如遇有缺项可否使用96综合定额和94安装估价表?
答:
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如遇缺项,可以参照96综合定额和94安装估价表相关定额的消耗量进行计价。
3、材料、设备的水平及垂直运输是怎样考虑的?
答:
水平运输是指安装物自施工现场内施工单位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
各册定额中除另有说明者外:
设备水平运输按100m取定;材料、成品、半成品按300m取定。
执行定额时,不论施工现场内的水平距离多少,均不作调整。
垂直运输是指安装物自设备安装现场基准面运至安装位置的垂直运输。
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除定额另有说明外,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等垂直运输按六层(或20m)计,超过部分的垂直运输,在高层建筑增加费中计取;设备垂直运输按10m取定,设备垂直运输如超过10m时,除定额已有明确规定外,可按第一册说明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计。
4、消耗量定额中没有列出脚手架系数的安装工程,如何计取脚手架搭拆?
答:
消耗量定额各册或章已规定了计取系数。
个别没有列出且须搭设的脚手架工程费用,可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5、什么情况下计取洞库、暗室增加费?
答:
洞库、暗室增加费指在没有自然采光、没有正常通风、没有正常运输行走通道的情况下施工,而进行补偿的施工降效费。
地下室应计该系数,但地下室设有地上窗、洞口除外。
6、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时,如遇层数和高度不一致时,应以层数还是高度为准?
答:
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时,高度和层数(含折算后的层数)满足一个指标即可。
7、计算建筑物的层数或高度时,应注意哪些情况?
答:
计算建筑物的层数或高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地下室部分不能计算层数和高度;
(2) 层高不超过2.2m时,不计层数;
(3) 定额中说明已包括的不再计取,如电梯等;
(4) 屋顶单独水箱间、电梯间不能计算层数,也不计高度;
(5) 同一建筑物高度不同时,可按垂直投影以不同高度分别计算;
(6) 高层波形顶建筑物,可按超过六层(或20m)的平均高度计算;
(7) 若层数不超过六层,但总高度超过20m时,可按建筑物高度计算;
(8) 顶层阁楼有居住功能的,则计算层数。
其层高按平均高度计算。
8、各册中超高增加费的计算基础为按全部定额人工乘以规定系数,其“全部”是指哪些内容范围?
答:
所指全部定额人工费,包括工作物设计高度至操作基准面的垂直距离范围内全部定额人工费,包括该子项工程的安装、刷油、保温等定额子目,不扣除超高起算点以下部分(定额另有说明者除外)。
操作基准面有楼层的按楼层计,无楼层的按设计地坪计。
9、各册定额有许多系数,在使用时应如何界定?
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本定额的各种调整系数分为换算系数、子目系数、综合系数。
1)换算系数:
换算系数大部分是由于安装工作物的材质、几何尺寸及形状或施工方法与定额子目规定不一致,需进行调整的换算系数,如:
管道安装前集中刷油,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7;超低碳不锈钢容器制作按不锈钢项目乘以系数1.35;矩形容器按平底平盖容器乘以系数1.1。
换算系数一般都标注在各册的章节说明或工程量计算规则中。
2)子目系数:
子目系数一般是对特殊的施工环境及条件、工程类型等因素影响进行调整的系数,如:
洞库、暗室施工增加,高层建筑增加,操作高度增加等。
子目系数一般都标注在各册说明中。
3)综合系数:
综合系数是针对专业工程特殊需要、特殊环境等进行调整的系数。
如脚手架搭拆,采暖系统调整费,通风空调系统调整费,小型站类工艺系统调整费,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和有害身体健康环境施工增加费等。
综合系数一般标注在总说明和各册说明中。
各系数的计算,一般按照先计换算系数、再计子目系数、最后计算综合系数的顺序逐级计算,且前项计算作后项的计算基础。
子目系数、综合系数发生多项可多项计取,一般不可在同级系数间连乘。
以上所述都是在通常或一般情况下的原则。
但在个别的情况下,换算系数中也有可能出现连乘情况。
如第一册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焊缝需内外焊接时,应按外圈焊定额乘以系数1.95。
再者,如外径大于3m为4m时,则按3m直径定额乘以系数1.34。
前者是调整设备焊缝双面焊,后者是调整设备的规格,此种情况应连乘。
对于换算系数是否连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0、设备的基础灌浆是否包括在设备安装项目内?
答:
各册各类设备安装项目除已明确标注外,均未包括设备基础的灌浆,设备基础灌浆应执行第一册相关项目。
11、部分水泵、风机、输送设备及容器设备等在多册都列有项目,套用定额时应如何界定?
答:
对于上述情况,应按工程的专业功能系统来区分,如风机:
属通风系统应套用第九册;属中压锅炉配套的则执行第三册。
12、消耗量定额是否包括联动试车内容,该费用应如何计算?
答:
本消耗量定额除有明确规定外均未包括联动试车。
消耗量定额中只包括生产系统的设备单体、单机或单系统的无负荷试运转,不包括生产系统(小型站类除外)的负荷联动试运转费用。
生产系统的负荷联动试运转工作,应以建设单位为主,施工单位配合。
施工单位配合试运转的费用,应按试车方案或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
13、民用安装工程联动试车费用应怎样计算?
答:
民用安装工程需作联动试车时,除定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其它可按各系统工程人工费的10%计取联动试车费,其中50%为人工费。
该费用计入直接工程费。
在高层或公用建筑中,火灾报警(感温、感烟)系统,自动消防、喷淋系统,排风(烟)系统等联系在一起的综合调试,亦属“联动试车”范围。
通风空调系统中需做恒温、恒湿调试者亦属“联动试车”范围。
机械设备无论是单体、局部试运转、联动试运转所用水、电、汽、风、油、燃料或其他工艺介质或动力,除定额有明确规定者外均不包括在定额内,可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14、总说明第十二条中,环保、安防、消防等监测、检验费用如何理解?
答:
上述费用是指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对安装工程某个系统或项目进行检测、检验的费用。
本费用不属于安装工程费,不包括在定额内,该项费用应出自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内,如发生时应按相关部门规定计算。
15、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购置设备时,其设备费应如何计算?
答:
设备费用属于基本建设投资中设备购置费范畴,不属于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费用,所以,设备费不能进入安装工程费用内,若发包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购置并安装时,其设备费应另行列支,并由建设单位转账于设备购置费内。
16、管道沟、井类土方、砌筑及设备基础等套用建筑定额,其工程类别如何划分?
答:
按建筑工程类别标准划分。
17、施工水电费如何计取?
答:
施工用水、电源,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引至施工现场指定位置或使用地点50m范围内,并安置水、电表。
施工单位应按水、电表中数量和实际单价,支付水电费。
如建设单位未设置水电表,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按安装工程直接工程费的7‰——14‰结算,其中水2‰—4‰,电5‰—10‰。
18、定额中对拆除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本定额中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对机械设备拆除已有规定,其他册可按相应安装定额人工、机械的50%计算。
如属已投入使用工程的拆除,应执行修缮定额有关规定。
综合解释一(2006.10)
1.本定额总说明第十二条中已明确“环保、安防、消防、劳保、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测、检验费用,发生时按有关部门规定另行计算”。
请问,对于这类强制性检验、验收收费应由谁来承担?
答:
上述费用是发生于工程上的检验、验收费用,其费用计算标准按相关部门规定计算。
这类费用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是否必须执行省统一发布的价目表中各类消耗量单价?
答:
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其人、材、机的单价应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市场情况合同定价;如是投标报价则完全由投标人根据拟建工程实际和自身情况自主确定。
省统一发布的工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是一个指导价格,为工程计价活动提供参考。
省统一发布的指导价格包括省、各市的指导价。
3.怎样理解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包括的内容?
结算时这些费用是否按实际发生计取?
答: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规定,材料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属于材料费的组成部分。
所谓“对建筑材料、构件……进行一般鉴定、检查……”,即是指按照相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在安装使用前必须对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以及构件、配件等所进行的抽检、校验或复查(包括试件、试样的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成分分析)。
这些检测可以由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验单位进行。
检验试验费的计算,理论上讲,应将实际需要发生的对某一类别、规格、型号、批次的安装材料检验试验费用,分别计人相应被检验材料的单位材料成本费用(单价)之中。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每个工程都按实际发生的检验试验费计算非常困难,且由于工程专业、建设地点、材料产地及品质等诸多影响因素,也不宜制定全省统一费率。
所以报价人应根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结合以往完成的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成本核算资料,测算并确定材料检验费用的计取比率,进而完成相应的材料成本报价。
另外,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测算发布当地建材市场价格信息的同时,发布本地区上述相关费用的指导费率,作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工程计价活动时的参考。
至于工程所在地的技术监督、质量、安全等部门按照其各自行政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材料、设备、构件等所进行的抽样检验收费,不包括在上述材料检验试验费中,此类费用应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项下列支,由建设单位支付。
4.如何计退甲方供材?
答:
材料费是直接工程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材料由哪一方采购供应,都应将其列人工程预(结)算造价。
有些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规定甲方供料不列人安装工程费用,这是明显的违规行为,应该坚决予以纠正。
列人工程造价的甲供材料,可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以后,双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再行扣回。
即:
工程价款结算金额=核定的建安工程结算总价一工程预付款(备料款)一工程进度款一甲供材料款一工程质量保证金(暂扣)+
(一)其他应付(应收)款。
甲供材料款应以乙方实际领用甲方供材的原始凭证(如材料出库单、调拨单)数量,以双方协议的价格计算。
如乙方实际领用与定额规定数量差别较大时,差异部分甲供材料的结算方法,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5.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施工机械与定额中规定有差别时应如何处理?
答:
消耗量定额是以大多数施工企业现有技术装备水平和通常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为基础测算编制的,是建筑生产活动社会平均消耗水平的一种体现。
但是每一个工程的具体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既有工程本身的诸多因素,如专业、设计、地理位置、气候、环境作业条件等,又有施工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机械装备条件等影响因素,定额所取定的材料、机械与每个工程的实际不完全相符是难免的。
当实际工程中遇到实际使用的机械及材料在种类、规格及其消耗量等方面与定额有差别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
如合同双方约定执行定额,应严格执行定额,除定额另有规定者外是不能作调整的。
合同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6.工程费用中的措施费如何计取?
答:
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中已列出有可能发生的措施费l9项,并对其中较为共性的、施工中通常要发生的部分措施费项目在费率表中列出计算方法和相应费率,其实还有许多没有列出。
各项措施费的计算,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取方法。
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则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拟建工程实际,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装备、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制定适合自己情况的最优施工方案与措施,自行报价。
在实际工程中遇有必须发生的某项措施费用、但费用项目组成表中又未列出时,可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另行计算或报价。
7.安装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
统一向建设单位领取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供给分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供应)计划以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例如设计变更文件、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报告、工程竣工图等)的审核、汇总、整理归档;按合同规定范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条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协调与监督检查;参与分包单位工程点交与竣工验收;对分包单位工程预、结算资料及已完工程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按分包合同规定办理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结算与拨付等等管理工作。
总承包服务费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建设单位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实施的部分管理工作和管理责任,而由建设单位对其给予的费用补偿。
8.总承包服务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计取?
计取的基础是什么?
答:
按规定可以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且由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实施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服务并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以分包工程的相关费用作为计取基础。
总承包服务费用是由总包单位列入总预算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不应向工程分包单位收取。
至于实际施工过程中,总、分包单位之间施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例如:
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现有临时设施、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或起重吊装设备,以及总包和分包约定的其他费用等,则不包含在建设单位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中,应由总、分包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结算办法。
9.在实际中,有的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代建设单位先垫付社会保障费,此做法是否合理?
答:
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行规定。
社会保障费的收缴管理应严格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执行。
10.社会保障费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办完缴纳手续,如果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时计算的社会保障费额高于或低于建设单位已交费额,施工单位如何计取?
答:
鲁政办发[1995]77号文发《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中三
(一)条“……工程投资有增减的,(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前20日内按工程实际造价到建筑主管部门结算……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手续”。
根据此规定,劳动保险费(现称为社会保障费)的缴纳与结算均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施工单位不得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
施工单位在报价、签定合同价、竣工结算时,按规定的计价程序及费率计算便可。
11.施工用水、电费是否可按定额分析的数量计算?
定额中列出的电消耗量是如何考虑的?
答:
对于施工用水、用电,原则上都应安表计量,结算时按实耗数量结算水电费,其单价执行采用的价目表单价或双方约定单价。
如实际施工中所采用的机械规格型号与定额完全一致时,也可按定额分析的数量计算。
不论采用什么方法,都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应按《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2004)}中规定的方法计算。
定额中列出的电动机械的用电,除某些特殊、专用(如地下工程盾构掘进机等)机械外,一般均已包括在机械台班费中。
对于单位价值较小、不构成固定资产、未列入定额机械消耗量内的电动工、机具,其用电量列入定额材料消耗量内。
12.进口设备安装费用如何计价?
答:
引进设备安装,原则上应按有关专业(行业)部门引进设备安装概预算定额或规定计算,其安装费通常是根据设备价值或没备重量计算的。
如专业部门没有规定时,应按国内同
类或相近设备安装定额或规定计价。
13.安装工程定额没有相应项目时,可否借用建筑、市政等其他定额?
答:
各专业定额之间不宜直接借用。
因各专业定额在编制时所依据的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检验标准以及所考虑的各自的工程特点、环境作业条件、劳动组织、施工工艺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
如遇有安装定额缺项,而其他专业定额设有该项目时,应全面分析上述诸因素对各种消耗量的影响,并作相应调整后方可借用。
14.在实际工程中遇有现行安装定额缺项、需要使用部分专业(部颁)定额项目时,如何取费?
答:
原则上使用何种定额就应按其配套的费用定额计费,使用部分专业安装工程定额子目时,其费用计算也应从其规定。
如使用专业定额部分的价值不大,可将专业定额中各消耗量价格换算成与我省现行定额价目表一致的价格,并按我省现行安装定额规定取费。
工程中遇有缺项采用什么定额、费用如何计算,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5.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规定:
“不需安装、拆卸且自身又能开行的机械,……其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不计算”,怎样理解?
在安装工程施工中,使用大型施工机械的进(出)场费数额很大,该项费用应怎样解决?
答: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中提到的“不需安装、拆卸且自身又能开行的机械……其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不计算”,是指在计算组成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各项费用时,该机械的安拆及场外运费不计算在内。
在此所说不计算的场外运输是指在运距25km以内的场外运输,该费用已在施工管理费的工地转移费中考虑。
场外运距在25km以上时,应根据机械进出场所需行驶时间,以其自身台班单价计算:
4小时以内按O.5个台班、8小时以内按1个台班计算。
对于施工单位外租特、大型机械,计算其进出场费用时,应事先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吊装)方案计算相应费用金额并列人工程措施费用内。
16.工业安装工程中,单独的刷油、防腐蚀工程如何划分工程类别?
答:
新建、扩建工程应根据其所附属的设备安装工程类别标准划分。
17.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说明中:
“一个单位工程中有多个不同的工程类别标准时,则依据主体设备,或主要部分的标准确定”。
其主体设备或主要部分如何确定?
答:
依据主体设备或主要部分的标准确定工程类别时,其主体设备或主要部分是针对工程的结构和设计功能而言,即指主要工艺设备和主要设施、结构等。
综合解释二(2008.11)
1、设备的采购保管费应如何计取?
答:
问题中“设备的采购保管费”,是指设备在采购、验收以及安装前的保管、收发等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它属于基本建设投资中的设备购置费的组成部分,且设备的订货、采购、运输直至安装前的仓储保管通常也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的。
若实际工程中建设单位委托施工方负责设备采购供应的工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也可参照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规定的设备采购保管费的系数计算,并应在合同中约定。
该费用不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价,应单独向建设单位结算。
对于设备安装完成后至工程验收移交前的现场保管费维修费用,应在措施费中的“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中计列。
2、省统一发布了安全施工费费率标准,与原费用定额要求“由市地发布”有所不同,在实际中应怎样操作?
答:
在鲁建发[2005]29号、鲁建发[2006]25号,鲁标定字[2007]4号、[2007]23号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
全省统一安全施工费费率标准,建筑工程为2%,其他工程为1%;安全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必须足额计取,投标报价时如不按规定计取则为废标;安全施工费的费率作为暂定费率,结算时应按各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3、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能否作为计算依据进入结算?
答:
《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已明确列出了“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取的措施费”,可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结算。
4、工程中使用钢结构较多,如钢结构框架和管廊(架)的工程类别应怎样划分?
答:
工程类别等级的划分,应以该单位工程中主体设备或主要部分的标准确定。
5、请问《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中对于拆除项目的规定是按人工、机械的系数计算,那么发生的材料将如何处理?
答:
消耗量定额中给出拆除系数,主要还是考虑新建,扩建工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已安完设备、管道等需拆除重新安装的情况(属保护性拆除,要考虑材料的再利用),即便是旧设备,一般也不会进行破坏性拆除。
为简便计算,采用了按人工、机械费用一定比例计算拆除费的方式。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旧工程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其拆除工程费用的计算,应首先执行《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当该定额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此规定执行。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综合解释
1.定额中未包括大型设备吊装所用的施工机械费用,请问什么样的设备为大型设备?
其所需的施工机械费用如何计算?
答:
大型设备是指整体设备重量大于60吨的设备。
本册定额中未考虑大型设备的吊装机具,发生时应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2.本册中设备单机试运转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答:
设备单机试运转属于整体设备安装内容范畴。
其工作内容应按相应“规范”中规定的为准;不包括机械设备部分以外各系统(如电气、仪表、通风等系统)的试验、调整、试运转。
单机试运转所用的除水、电、气、油、燃料需另计以外的其他材料、人工及机械均已包括在设备安装定额内。
3.本册定额中是否包括设备单机试运转时的配合电工?
答:
机械设备安装定额内,已包括试运转中所必须配合的电工。
机械设备的电气部分的安装、调整、试验、试运转所需的电工,则包括在相应电气安装定额内。
4.设备本体范围内的管道及附件没有随设备配套供应,需现场进行配制后安装,应怎样计算该部分的制作安装费?
答:
设备本体范围(以设备图纸为准)内的管道及附件的安装已包括在设备安装工作内容内。
应属设备配套供应而未供应或供应的部件与设备本体图纸不一致需现场进行加工制作时,其制作应另行套用相应定额进行计算。
5.机械设备需要现场配制金属结构件时,应套用什么定额?
答:
遇有设备需要现场配制金属构件、支架,如单件重量为50kg以内或100kg内可分别执行本册定额1-1448、1449子目;如单件重量超过100kg时,可按第五册相关规定执行。
6.机械设备安装时,利用车间内已有的桥式起重机吊装,执行定额时,是否还要调整定额中的机械费?
答:
若使用厂房内已有桥式起重机吊装设备就位,在执行定额时不作调整,应按有偿使用处理。
桥式起重机所有者应按使用的情况向使用者收取桥式起重机使用费。
7.什么情况下计算泵、风机、压缩机的拆装检查项目?
答:
风机、泵、压缩机设备凡是按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必须进行拆装检查工作的,或因设备久置或受潮湿等原因建设单位或设计部门提出进行拆装检查的,且实际上做了该项工作,并有双方签字的拆装检查施工记录时,均可计取拆装检查费用。
8.铸铁平台在基础上安装分为“灌浆”和“不灌浆”,是什么概念?
答:
铸铁平台安装,无论是“灌浆”或“不灌浆”,均不包括设备基础灌浆的工作内容及消耗量,其基础灌浆应按本册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另行计算。
上述所谓“灌浆”,是指铸铁平台在安装过程中或安装完毕后配合灌浆时套用的项目。
所谓“不灌浆”是指铸铁平台在安装过程中,不配合基础灌浆,而是由施工单位另行独立进行设备基础灌浆。
9.刮板输送机计量单位为“组”,是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