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05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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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0527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

二〇一六年五月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是按水利部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工作。

做好该项工作,全面、准确的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有利于我们正确研判水污染形势,科学制订湖南省水资源保护规范和规划;有利于我们践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有利于提高全省水资源保护水行政执法整体水平,及时、准确、快速应对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全省水资源配置,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的基础上,对全省范围内现有入河排污口进行核查和登记,全面掌握我省入河排污现状,对现有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确认和登记管理,建立分级管理的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重要入河排污口监测规划,拟定排污口规范化治理方案,为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一)核查对象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登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口门。

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

(二)核查范围

全省范围(省、市、县三级水功能区)内建成且运行的以及正在建设的入河排污口(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应重点核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排污口注册登记的完整性。

主要包括排污口登记单位、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排污口分类、地理位置(经纬度)、排入的水体名称、污水性质、实际入河废污水排放量等,详见附件1。

二是排污口重要信息的准确性。

对登记在册的排污口,核实各项基本信息,对原表中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不准确的项,应根据实际调查、测量结果予以更正,对原表中的信息空白项应予以补充,确保通过本次核查后,信息基本准确、完整,便于监管。

(二)核查的主要要求

(1)为方便本次核查统计工作,入河排污口采取统一的核查表格,详见附件。

(2)在江河、湖泊、水库设有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登记表》,严格按照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登记。

(3)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附件1由设置单位填报。

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协助设置单位填报,并进行复核,核查工作小组指导员进行审查。

没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可由核查机构组织核查人员直接填报核查表。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设置登记表信息汇总后,由市州水利(水务)局填写附件2。

(4)质量保证及合理性分析

①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应以实地调查资料为主,其他收集方式资料为辅,而且必须注明资料来源;

②监测以取样监测为主,确实不能取样的要进行调查,但需要注明;

③核查监测原始资料都必须有核查监测人员签字;

④统计分析必须进行合理性、一致性检验,保证统计分析成果的可靠性。

(5)河排污口报表中的废污水水质、水量数据,应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认可的持有国家计量认证资格证书的监测单位出具。

(6)表格登记完毕,应由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7)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成果应与影像资料一并提供湖南省省水利厅。

四、核查原则

(1)属地核查,分级登记原则。

以市州为单位逐一对设置于《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湘政函〔2014〕183号)内的排污口进行核查登记,由省水利厅组织建立省管入河排污口名录。

设置在省级水功能区以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由各市州进行部署核查登记工作,建立本级管理的入河排污口名录。

(2)部门联合,分工负责原则。

本次核查和登记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统一制定《入河排污口核查登记工作大纲》,并负责本次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数据审核、相关培训。

各市县水利(水务)部门是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单位,根据同级经信、环保、住建部门提供的资料,负责具体核查登记工作,分类填写《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设置登记表》(见附件1)。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主要工矿企业排污口设置信息。

各市县环保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所有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企业名录、排污口及相关信息。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信息及其他生活入河排污口情况。

(3)应查尽查,分类处理的原则。

各地要坚持应查尽查,本次对省、市、县水功能区所有建成且运行的以及正在建设的入河排污口(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全部进行核查登记。

要规范入河排污口台账建设,本次核查登记结束后,省水利厅将组织对已建成运行的排污口进行合法化认定,并建立管理档案;对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入河排污口要严格设置论证、审批和验收。

要加强排污量的监测,各地要加强对入河排污口逐步开展人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要求,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治理。

(4)眼见为实原则。

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格为基础,亲临现场逐个对照核实,确保不虚列、不漏列。

(5)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现场调查排污主体,查阅相关生产统计报表,查看排污口,核实入河排污口相关统计信息。

(6)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核查过程中,应严把数据质量关,认真核查各项基本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

按照企业供、用、耗、排的取用水规律、产品用水定额等基本原理,核实排污量数据的可信性。

五、主要技术路线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对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及其排污特征的全面调查,在合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分级管理的入河排污口名录,分类建立入河排污口基础档案,并编制湖南省重要入河排污口核查报告。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路线见图1。

图1湖南省重要入河排污口核查登记技术路线

六、技术要求

(一)一般规定

1、入河排污口名称:

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

a)对于工业入河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工业入河排污口的名称,例如:

五河县(区)雪花啤酒厂入河排污口。

b)对于生活入河排污口,在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生活入河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凤台县(区)望城门生活入河排污口。

c)对于混合入河排污口,在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综合入河排污口的名称,例如蚌埠市一号码头综合入河排污口。

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入河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

d)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入河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

例如:

铜山县(区)房亭酒厂1号入河排污口;铜山县(区)房亭酒厂2号入河排污口。

2、入河排污口编码:

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

a)入河排污口编码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共9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

省(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

地(市)名称;5~6个字节表示的是:

县(区)(市、区)名称;7~9个字节表示的是:

序号,如果不够可以用字母代替。

b)例如:

入河排污口编码:

430102A01代表的意思是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其中1~2个字节的43表示的是:

湖南省;

3~4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

湖南省长沙市;

5~6个字节的02表示的是: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3、登记单位(设置单位):

入河排污口的主要排污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如企业排污口,名称要详细,杜绝出现仅有化肥厂、造纸厂等粗略表述)。

4、对于多家排污口设置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

a)各排污单位的废污水通过同一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设置单位为污水处理厂。

b)各排污单位的废污水自行处理,但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名称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以主要排污单位命名,设置单位填写时将主要排污单位(不超过三个)列出。

c)由开发区(园区)统一负责建设和管理排污口设施的,设置单位可以统一填写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5、设置单位以及市州水利(水务)局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的特点及计量设施配备情况,选取适宜的取用水量获取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记录。

6、详细地址:

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7、法人代表:

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没有法定代表人,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8、单位性质:

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9、排污口分类:

根据排放的废污水类别判断是工业、生活或者混合排污口。

废污水类别分为三类: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混合废污水。

(1)工业废水:

指工矿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如果排污单位为火电厂需填冷却水排放量。

其中工业主要包括化工、火电、冶炼、水泥、制药、开采、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等。

(2)生活污水:

居民生活污水只调查城镇生活污水。

城镇生活污水是指城区和镇区的居民在生活中使用后而排出的污水,其排放去向包括下水道、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泵站排水、直排河道(湖泊)等,本次调查城镇生活污水仅指直排河道(湖泊)部分。

(3)混合废污水:

混合类废污水中主要是市政排水系统污水和污水处理厂污水两大部分。

其中市政排水系统主要分布在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包括泵站排水和自流排水。

10、入河方式:

需要注明是明渠、管道、泵站、涵闸、潜没或其他。

11、排放方式:

需注明是连续还是间歇排放。

12、排入水体名称:

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13、排入的水功能区:

填省、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划分的一、二级水功能区名称填写,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如果入河排污口排污河流没有划定水功能区,填写进入下一级河流和水功能区。

14、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废污水年排放总量:

填实际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栏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详见:

(二)废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15、污水处理方式:

对于企业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市政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16、污水主要来源:

主要是工业企业直排、生活直排、市政直排、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五种情况。

(1)“工业企业直排”指工业企业废水未经任何处理装置处理或具有独立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由排污管道(渠、涵等)直接排入河湖水体。

(2)“生活直排”指城镇及乡村集中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装置处理由排污管道(渠、涵等)直接排入河湖水体。

(3)“市政直排”指市政污水未经人恶化处理装置处理由排污管道(渠、涵等)直接排污河湖水体。

(4)“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废污水通过市政排水管网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河湖。

(5)“其他”指不属于上述4种处置方式的其他方式。

如采取氧化塘、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方式处理后排入河湖。

17、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①工业生活混合排污口样品采集应在正常的生产工作时间进行,采样点视污水分布情况而定,可采取中间一点,亦可用多点混合,但须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②人口数量超过5000人的乡镇,如按人均用水定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水量在50~300L/日•人,则总用水量在250-1500t/日(按耗水10%计算,排放量约225-1350t/日),因此,凡是有城镇管网的地区,若没有上报入河排污口,建议进行重点核查并分析原因。

③入河排污口施测前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④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在计算的废污水量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18、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污水年排放总量的测定,按水利部颁发的《水文测验规范》和《水文测验手册》规定执行。

(二)废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1、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

应严格按照计量设备的使用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量测,获取入河废污水排放量数据。

各类计量设施的记录要求如下:

①水量计(水表):

分别记录月初月末水表上的数字,得到当月的取用水量或用水量,填报在附表中。

②量水堰槽(如巴歇尔水槽等):

监测水位(或水深),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用水量。

3超声波流量计或电磁流量计:

监测流量,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用水量。

4水工建筑物计量:

监测水位,通过水位与流量的关系换算成水量。

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按计量设施计量记录统计得出入河年废污水量。

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全年累积排放量×(1-损耗系数)

全年累积排放量=

损耗系数为计量设施至入河排污口之间废水量的输水损失系数。

计量设施所在位置不在入河排污口处,而是距江河、湖泊有一定距离时,应考虑损耗系数。

损耗系数与排污距离、废污水流量、排污渠道(管道)渗漏情况、政法情况等有关,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当计量设施在入河排污口处时,损耗系数为零。

日排放量的获取:

a、设有连续在线监测设施的,直接获取累计统计数据。

b、装有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口,根据流量和排放时间计算。

c、经水泵抽排的废污水量,根据水泵额定流量与开泵时间计算。

2、无计量但必须监测的入河排污口

测流方法:

1)对于排污渠道,可结合具体条件采用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积法等测量方法。

流速仪法:

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

测量时间不少于100s。

浮标法:

适用于底部平滑、长度>10、无弯曲的排污渠道。

容积法:

适用于每分钟废污水量小于1m3的排污口测定。

2)对于排污管道,可选用文氏管、孔板、电滋流量计、便携式超声波流量计等测流仪器设备进行测流。

测定要求:

1)排污口流量测定环境条件、频次、采样点布设以及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2)施测前3天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3)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计算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推算公式:

连续稳定排放的排污口

通过监测的瞬时流量结合排污口年排放时间推算年废水量

季节性排放、间断排放等无规律的排污口

W污=Q平均×T×D×(1-c)×0.36

式中:

W污——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万m3;

Q平均——平均流量,通过多次监测瞬时流量算术平均获得,m3/s;

D——年排放天数,日;

T——日排放时间,小时;

c——损耗系数。

3、无计量设施且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

对于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应根据供耗平衡进行推算。

(一)、工业废水

对于单一企业排污口,如果其企业自备水厂或从自来水公司获得用水的,用水流程清晰的情况下,废污水年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耗水量)×年产量

或(日平均取用水量-日耗水量)×实际排污天数

如果水流程不清晰,除以水为原料的企业外,可采用取用水量的70%作为废污水排放量。

另外,还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或查阅污染企业与供水单位的合同、供水单位收费台帐、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等进行核查,同时对企业生产工艺与水流程进行核查,综合分析与验证其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无论是通过计算核查还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的有关资料核查,都要注意其取用水量、耗水量和排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分析,然后再验证污染企业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①废水排放系数法。

按照工业企业年生产用水结合废水排放系数推算。

入河年废水量=年用水量×工业废水排放系数×(1-损耗系数)

年用水量的确定

有计水设施——直接采用计量数据

无计水设施——年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年生产产品总量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取值应在0.70~0.90之间

②产品排污系数法。

通过单位产品的排污系数乘以产品产量推算废水量。

入河年废水量=产品产量×排污系数×(1-损耗系数)

产品产量采用2011年企业的实际生产数据;排污系数可以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相关资料选取,详细算例及说明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在选取排污系数时需要考虑企业的设备工艺及实际运行工况,对排污系数进行修正。

(二)生活污水

入河年生活污水量=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排污比×(1-损耗系数)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的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如果来自自来水,可根据受纳污水区域人口用水量(结合自来水厂运行记录、用户水表计量及水费收取资料等方式)进行分析统计获得。

居民生活用水如果大部分不来自自来水:

用水量=受纳污水区域人口×人均用水量

入河年生活污水量=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排污比×(1-损耗系数)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的确定-参考取值0.80~0.90之间

(三)混合废污水(市政排水系统排水、污水处理厂排水)

市政排水系统排水

雨污分流(归入污水处理厂排水部分,不考虑)

雨污合流(合理去除雨水部分是关键)

①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包括雨水在内的城市管网入河排水量-全年城市雨水量

②入河废污水排放量=无降水期间城市排水管网入河排水量(抽样调查)×全年排放天数

对于雨污混流的排污口也在本次核查范围内,在判定其规模时要扣除雨水量,应根据排污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①采取现场监测方式的,要求施测前3天没有明显降雨;②采取污水排放系数法推算的无需扣除雨水量;③对于有实时流量记录的排污口,应综合分析区域年降雨量及综合产流系数推算雨水量并扣除。

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

污水处理厂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吨)=(日处理废污水量-再生水利用量)×365/10000

对于全年由涵闸控制或泵站提抽的市政排污口,可查阅提闸或泵站开机记录,根据提闸或泵站运行时间和提闸放水或泵站抽水能力,计算排污量。

排污量的计算公式为:

提闸或泵站开机时间×单位时间放水或抽水能力

若无提闸或泵站开机记录,则可根据涵闸、泵站所蓄水位、沟渠宽深及长度,参照多年排水情况等,进行估算或推算。

鉴于一年中不同的季节、不同的时段其排水情况可能相差较大,在进行估算或推算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必要时还要参考区域降雨量、地面径流量、汇水面积等,并结合实际进行实测。

对于全年自流式市政生活排污口,可查阅市政部门关于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的批准文件或收费凭证进行统计核验。

也可查阅市政部门下水道服务区域人口、面积等进行计算(有小型企业的,参照单一排污口废污水量的计算方法,将计算结果与下列结果加和)。

对于全年由涵闸控制、泵站提抽和自流混合运用的市政排污口,核查办法同全年完全自流排污口。

4、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的复核

主要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见监测因子及分析方法一览表。

监测因子及分析方法一览表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标准号

1

COD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1914-1989

2

NH3-N

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5-2009

3

BOD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05-2009

4

总氮

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7-2013

HJ668-2013

5

总磷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3-1989

入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

W=C*Q*T*10-6

W——入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吨/年)

C——入河主要污染物的浓度(mg/L)

Q——入河废污水排放量(m3/s)

T——年累积排放时间(s)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各单位任务分工如下:

(1)省水利厅

负责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数据审核和相关培训,并建立全省数据库;

(2)省经信委及各市州经信局

负责提供全省各类工业园区、主要工矿企业排污口设置信息;

(3)省住建厅及各市州住建局

负责提供全省各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信息;

(4)省环保厅及各市州环保局

负责提供核查范围内所有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企业名录及相关信息;

(5)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负责辖区范围内入河排污口信息核查,指导辖区内各县开展核查并进行初审。

各县(市)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入河排污口信息核查。

各市县水利(水务)部门是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单位,根据同级经信、环保、住建部门提供的资料,负责具体核查登记工作,分类填写《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见附件1)。

(6)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负责制定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工作实施方案及技术细则,负责全省重要入河排污口资料汇总整理、统计分析、资料审核、报告编制、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及后期入河排污口信息登记录入等。

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组建入河排污口核查项目组承担具体工作(项目组人员组成及分工详见下表)。

并聘请专家成立咨询专家组,对项目管理、技术及成果进行咨询。

项目组具体人员将根据项目进展的总体进度和要求适时地增加有关技术人员,确保项目的总体进度和质量要求。

项目组成员和分工一览表

序号

成员

技术职称/职务

工作内容

1

曾扬

高工/处长

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项目总体质量和进度

2

何大华

高工/副处长

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项目总体质量和进度

3

李桂元

研究员/总工

行政技术负责人,兼审查、核定

4

盛东

高工/主任

工作小组负责人,负责工作大纲及技术细则和要点编制、技术指导、人员培训

5

李永刚

副主任科员

负责入河排污口资料、报告审核

6

何怀光

工程师

负责入河排污口资料审核、报告编制

7

罗利顺

工程师

负责入河排污口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类

8

郭文娟

工程师

负责入河排污口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类

9

邹亮

工程师

负责入河排污口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类

10

李伟鸿

工程师

参与入河排污口走访调查、收集资料

11

吴子涵

工程师

参与入河排污口走访调查、收集资料

12

成明

工程师

参与入河排污口走访调查、收集资料

(四)质量保障措施

本次核查工作由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作为省级技术支撑单位,为确保各地核查登记成果质量,各地要确定一家技术支撑单位。

为加强核查基础资料的质量保证,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本次核查工作中各市(州)核查工作小组应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核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将责任落实到人。

对核查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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