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交会展馆四期展馆扩建项目施工监理施工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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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展馆四期展馆扩建项目施工监理施工监理合同

广交会展馆四期展馆扩建项目施工监理

 

施工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监理人:

 

重要提示

本合同由“委托监理协议书”、“专用条件”、“标准条件”和“合同附件”四大部分组成。

对“委托监理协议书”、“专用条件”和“合同附件”中的部分内容设选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采用“√”或“×”予以选择。

对于合同中的此部分内容,标注“√”的选项即为本合同所采用,标注“×”的选项则不为本合同采用。

 

第一篇协议书

第一条监理工程概况

第二条监理服务范围

第三条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

第四条协议书中的词语定义

第五条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第六条主要人员信息提供

第七条监理人资料变更

第八条人员变更通知

第九条信息管理要求

第一十条综合考评要求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的份数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二篇专用条件

总则

第一条词语定义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监理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第五条监理人义务

第九条外部关系的协调

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书面答复的时间

第十二条委托人代表及委托人监理代表

第十五条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监理人的服务、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监理人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监理服务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一)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二)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作时间的延长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无法履约或部分履约

第三十三条工程保修期间的监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标准条件第三十五条不适用

第三十六条标准条件第三十六条不适用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未履行监理义务的约定

第三十九条监理酬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的约定

第四十一条合同款项支付的币种

第四十二条付款相关票据

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员外出考察、监造等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监理范围、监理内容调整的约定

第四十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三篇标准条件

第四篇合同附件

附件1:

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

附件2:

各阶段工作成果文件的要求

附件2-1:

每期驻场监理人员出勤情况表

附件2-2:

每期监理设备投入情况表

附件3:

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1)项目监理机构图

(2)项目驻场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

附件4:

(监理人)拟用于本工程的通讯、办公、检测设备清单

附件5:

监理服务承诺书

附件6:

监理人履约银行保函(格式)及其承诺书

附件7: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建设类制度汇编(另册)

附件8: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附件9:

广交会展馆四期展馆扩建施工监理项目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转移三方协议(格式)

附件10:

本项目招标澄清、答疑文件

附件11:

监理人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

附件12:

中标通知书

附件13: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附件14:

结算审核工作质量情况考评细则

第一篇协议书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委托人)与(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交会展馆四期展馆扩建项目(展馆及室外工程)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监理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广交会展馆四期展馆扩建项目。

(2)工程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广交会展馆A区西侧。

(3)工程规模:

会展四期总用地面积约2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8万平方米,由东西两个地块组成:

西地块位于广交会琶洲展馆一期的西侧,主要包括展馆、会议中心、登录厅、地下室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东地块位于广交会琶洲展馆三期的西南侧,主要包括指挥中心与地下室,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指挥中心为150米(消防高度)左右的超高层综合体塔楼。

项目总投资54亿元,其中建安费约44亿元。

自2020年11月30日正式动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项目分两批交付使用:

①2022年9月前建设完成四期西地块上的展馆、会议中心等建设内容,并交付使用面积约40万平方米,在秋交会展览前投入使用;2022年7月1日起需配合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提供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场地。

②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四期东地块上的指挥中心等建设内容,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在秋交会展览前投入使用;2023年7月1日起需配合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提供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场地。

至2023年9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总工期1035个日历天。

(4)工程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估算约54亿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44亿元。

(5)质量目标:

一次竣工验收合格,且确保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覆盖率100%,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100%,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率100%,整改率100%;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办率达到100%。

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确保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地(原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7)环境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文明施工标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穗建质〔2016〕1085号)等相关文件,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8)投资控制目标:

所监理项目的结算的建安工程费不超过所监理项目工程概算批复的建安工程费。

第二条监理服务范围

2.1监理范围

(1)立项(含可研)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监理(包括含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临水、临电、临时围墙、工地视频监控、冷却塔拆除、武警营房搭拆及复绿、西办证中心拆除、风雨走廊拆除、地下停车场拆除、空调拆除、隧道工程配合、绿化迁移等前期工程),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创优、设备监造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此外,投标人还须按招标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招标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具体以实际实施的监理范围为准。

(2)监理人应负责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收集和整理工程结算资料,并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文件后30日内向委托人出具结算审核报告,配合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开展结算定审工作。

监理人应确保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质量。

委托人将保留监理酬金总额10%的支配权,视监理人结算审核工作质量情况予以支付(委托人将对监理人结算审核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详见附件14《结算审核工作质量情况考评细则》)。

监理人应确保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质量,如监理人不具备结算审核能力,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在委托人公开招标的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库中选择相应的单位协助其完成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所需结算审核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须无条件配合,且仍需对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若监理人审核的结算金额与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差值大于5%的,监理人还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6.4.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监理人应对本项目涉及的所有第三方检测(监测)事项进行梳理、分类合并,并编制本项目相关具体检测(监测)项目清单及费用估算的工作方案,报委托人审核。

2.2工程内容

本项目立项(含可研)范围所有工程内容(包括含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临水、临电、临时围墙、工地视频监控、冷却塔拆除、武警营房搭拆及复绿、西办证中心拆除、风雨走廊拆除、地下停车场拆除、空调拆除、隧道工程配合、绿化迁移等前期工程)的施工监理,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以及配合项目移交等监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1)计划及统筹管理:

统筹及协调项目各层面、各参建单位、各项工作的关系;编制项目总控计划,经招标人审定后,跟踪项目总控计划实时情况,如计划出现偏差,分析偏差原因,提出解决方案报招标人审批。

按招标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招标人制定各项工程管理办法及制度。

(2)需求管理:

对项目建设功能、规模、标准进行充分研究,实施过程中与招标人、业主单位的沟通协调,将业主的功能需求落实到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造价文件中。

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分析,了解场地周边情况,如交通、临时设施、施工条件向承包人作好交底工作,会同承包人共同研究施工组织方案的可行性。

(3)报批报建管理:

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监、报建、报验手续,做好报批报建管理工作;

(4)勘察设计管理:

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勘察工程、超前钻(如有)工程旁站监理,协助招标人制定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明确勘察、设计管理的工作目标、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等,使工程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的质量、工期和经济目标;参与设计方案评审或专家论证会,提供相关优化意见,跟踪方案设计优化意见的落实及修改情况,并跟进设计工作进度。

(5)施工监理:

对工程建设各项内容实施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原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设备监造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监理内容涉及以下:

①信息化管理:

督促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运用信息化手段(智慧管理平台、BIM技术应用、虚拟现实、3D打印等),通过三维设计平台对工程项目进行精确设计和施工模拟,围绕过程管理,建立互联协同、智能生产、科学管理的施工项目信息化生态圈,并将此数据在虚拟现实环境下与物联网采集到的工程信息进行数据挖掘分析,实现工程施工可视化智能管理,以提高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

②BIM技术管理:

督促并检查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运用BIM技术完成相关工作并收集相关应用成果;督促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不同阶段基于各BIM模型进行可视化交底、施工;监督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BIM模型进行实时更新与维护;根据项目实际进度等情况,制定BIM实施计划并实时调整。

监督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安全文明施工和智慧工地充分应用BIM技术。

③建筑施工管理:

督促并检查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筑施工关键环节的施工方案,确保各个构件连接节点的施工质量,确保结构安全。

④计算机信息管理:

督促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与发包人的工程管理系统接口一致,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网络,以便发包人及各有关单位与其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

2.3监理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限:

从监理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进场会开始起算,至本项目工程保修期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之日止。

监理服务期包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决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监理人须实行全过程监理服务。

具体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监理服务期内,项目管理组人员应在委托人指定的场所开展驻场服务工作,并按委托人的要求执行出勤考核管理,施工期阶段监理人的工程监理组人员须在工程现场开展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每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申报下月驻场人员的数量、名单(格式见合同附件2-1),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作为每月监理人驻场人员出勤考核的依据;工程收尾期、竣工结算阶段造价人员、资料员须在工程现场或委托人指定场所开展为期6个月的工程收尾相关监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

3.1监理酬金的计取

3.1.1结合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按如下约定计取监理酬金:

本合同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万元为计费基数,监理酬金暂定为万元,本合同监理费率为%(费率=中标价/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100%)。

监理酬金结算时按政府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本合同监理人实际服务范围内所有单位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的95%乘以本合同监理费率计取。

监理酬金最终结算价不超过审定概算批复的监理费用的90%。

最终监理酬金结算金额以政府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

3.1.2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计取监理酬金。

3.1.3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监理酬金总额不再调整。

3.1.4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其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导致监理酬金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1.5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1.6如在工程实施期间,由于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酬金,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

3.1.7如在工程实施期间,无论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酬金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包含在本合同监理酬金之中。

因工程中间停工而不退场的,监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减少驻场监理人员的数量,但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不作调整。

3.1.8委托人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监理人的项目部直接抽调造价人员,于工程现场或委托人指定场所协助委托人工作;相关费用已含于监理费用中。

3.2监理酬金的支付

3.2.1监理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方可根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监理工作的情况办理监理酬金支付申请手续。

3.2.2本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以下称业主单位)负责预算统筹、资金拨付及会计核算管理,本合同监理酬金由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向监理人支付,相关付款责任由业主单位承担,具体支付方式由委托人、监理人、业主单位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

本合同结算以有权审核部门审核的造价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3.2.3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

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合同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且相关的监理服务须达到令委托人满意的程度。

监理人如未能按《各阶段工作成果文件的要求》(合同附件2)的约定完成相关工作内容的工作成果,或完成的工作成果未能达到约定的支付审核标准,或委托人对监理工作情况的检查结果未能达到约定的令人满意的程度,均视为监理人对该承诺的违反,委托人将有权通知业主单位在合同监理酬金总额中扣减相关监理服务项目的酬金。

监理人对于履行监理职责方面的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相关约定执行。

3.2.4各阶段监理酬金的支付

支付节点

支付条件

支付比例

第一期支付

合同签订生效,且乙方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后,可提出支付申请

支付至暂定监理酬金的10%

第二期支付

完成基坑土方开挖,开始浇筑基坑底板混凝土,乙方可提交付款申请

支付至暂定监理酬金的20%

第三期支付

完成地下室顶部浇筑,乙方可提交付款申请

支付至暂定监理酬金的30%

第四期支付

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后,乙方可提交付款申请

支付至暂定监理酬金的50%

第五期支付

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工程完成后,乙方可提交付款申请

支付至暂定监理酬金的60%

第六期支付

监理合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完工,乙方可提交付款申请

支付至暂定监理酬金的70%

第七期支付

监理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含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可提交付款申请

支付至暂定监理酬金的80%

第八期支付(竣工结算阶段酬金支付)

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整体结算(含本合同结算)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定审后,由委托人对监理人结算审核工作质量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细则详见附件14《结算审核工作质量情况考评细则》),视考评情况予以支付相应比例监理酬金。

(1)结算审核工作质量最终总得分高于95分(含本数)时,支付暂定监理酬金的10%;

(2)结算审核工作质量最终总得分高于90分(含本数)低于95分时,支付暂定监理酬金的8%;

(3)结算审核工作质量最终总得分高于80分(含本数)低于90分时,支付暂定监理酬金的6%;

(4)结算审核工作质量最终总得分低于80分时,本期监理酬金不予支付。

注:

按照上述约定未支付的监理酬金金额后续将不再支付。

第九期支付(竣工移交阶段酬金支付)

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督促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完整移交工程,监理人可提交付款申请。

支付至监理酬金结算金额的95%,若竣工结算阶段监理酬金支付有扣减,则本阶段支付应按比例相应扣减(以监理酬金结算金额为基数)

第十期支付(质保期酬金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本合同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整体竣工结算被确认,且完成工程创优的相关工作后,若监理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办理质量保修阶段的酬金支付手续。

监理酬金结算金额的5%。

3.2.5本合同结算监理酬金审定后,如已支付的监理酬金超过审定的监理酬金结算金额,则监理人必须在收到本合同结算监理酬金审定通知之日起14日内无条件按本条第3.2.4款约定的比例将超付的监理酬金退还业主单位;若监理人迟延退还超付的监理酬金,除须继续向业主单位退还超付的监理酬金外,还应每天向业主单位支付该超付监理酬金2‰的违约金。

3.2.6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且移交给业主单位使用管理后,本合同项下属于委托人在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服务事宜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即由业主单位享有和承担,由业主单位和监理人各自享有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2.7监理人申请支付每期监理酬金时,需提供当期监理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各阶段监理工作完成情况[注:

结合《各阶段工作成果文件的要求》(合同附件2)进行说明]、《每期驻场监理人员出勤情况表》(格式见合同附件2-1)、《每期监理设备投入情况表》(格式见合同附件2-2)。

在竣工验收前,本协议书第3.2.4款约定的监理酬金根据当期驻场监理人员出勤率计量支付。

当期出勤率高于95%(含本数)时,按当期应支付金额的100%支付;当期出勤率高于90%(含本数)低于95%时,按当期应支付金额的85%支付;当期出勤率高于80%(含本数)低于90%时,按当期应支付金额的75%支付;当期出勤率高于70%(含本数)低于80%时,按当期应支付金额的60%支付。

当期出勤率低于70%时,当期监理酬金不予支付。

按照上述约定以上未支付的监理酬金金额将不再支付(当期出勤率=当期驻场人员出勤总天数/当期驻场人员应出勤天数×100%;出勤率按人计算,每人每天最多只计一个出勤日)。

3.2.8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支付与缺陷责任期内防水工程的质量情况挂钩。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出现因承包人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渗水、漏水的,经维修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渗漏的,或渗漏水严重造成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损失的,每出现一次,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同时,在缺陷责任期界满时业主单位仅支付质量保修阶段监理酬金的50%,剩余50%的质量保修阶段监理酬金在防水工程质保期(5年)届满后再支付。

3.2.9在本项目批复概算审定后,监理人须根据本项目审定的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合同协议书第3.1.1款所约定的计算方式测算本项目监理酬金。

最终监理酬金结算金额以有权政府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

3.2.10双方一致同意,如本合同工程审计机关对于结算评审提出修正意见的,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

第四条协议书中的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专用条件、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五条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政府部门关于广交会展馆四期展馆扩建项目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本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委托人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委托人组建初期将继续沿用原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所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及规定);

(7)本合同附件[属本条第

(1)、(6)项内容的除外];

(8)本合同标准条件;

(9)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监理人据此中标的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1)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监理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委托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委托人的决定。

委托人收到监理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如监理人仍有异议的,可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四十九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单位没有作出正式裁判之前,监理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委托人的决定。

第六条主要人员信息提供

监理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

第七条监理人资料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人员变更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兼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新项目总监代表兼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委托人。

第九条信息管理要求

委托人已建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监理人应投入足够的人员并配备足够的设备与该系统连接,确保及时准确地按委托人要求进行信息沟通及管理。

第十条综合考评的要求

鉴于本合同工程的重要性,为确保本合同工程质量,委托人将对参与本合同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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