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要约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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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约工作范文
合同法要约
篇一: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
合同法案例
1.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
(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2.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
“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
“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
答:
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
答:
(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
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4.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答:
(1)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
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广州A公司20XX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
“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
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XX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
“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不予理睬。
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
“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
“我们只需要5000件。
”C公司当天回电:
“明日发货”。
(1)20XX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
(2)A公司对20XX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3)20XX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
为什么?
(4)20XX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
为什么?
(5)20XX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
答:
(1)要约;在本案中,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价格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2)不构成违约;首先B公司错过了A公司的要约的期限,再次,B公司是新的要约,对于要约可以不予承诺,没有承诺则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也就没有违约的存在。
(3)要约;因为要约的对象具有确定性,在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是针对B公司的,并没有向C公司作出要约,所以C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C公司对A公司发出的要约。
(4)要约;在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是数量上的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5)承诺;C公司对于A公司的回电是对于要约的答复,构成承诺。
6.华联公司得知友谊宾馆需要电饭锅,便发电报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友谊宾馆回复并要求价格再优惠一些,华联公司回复同意。
华联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送,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大水损坏了一部分产品,但没有受损的货品送到友谊宾馆,之后华联公司又把损失的货物按数量补发给了友谊宾馆。
⑴华联公司向友谊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⑵友谊宾馆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
⑶顺达公司是否应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⑷华联公司能否解除与友谊宾馆的买卖合同?
为什么
答:
(1)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在本案中,华联公司是针对友谊宾馆特地发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2)新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不需要;因为顺达公司有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
(4)不能;本案中,属于要约不得撤销中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情形。
7.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
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
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
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对这四个函件分别分析)。
答:
(1)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
要约;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效力;
(2)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
新要约;因为A机关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
(3)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
新要约;因为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
(4)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8.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产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水泥厂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
“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要约与承诺)
问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
(1)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成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食品公司向三家公司发函并未规定确定的合同条款属于要约邀请。
此外,承诺是以通知方式作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而非承诺,并且食品公司也没有作出相关的承诺,所以两者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食品公司没有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建设水泥厂自己承担责任。
9.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XX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
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
20XX年10月10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
郭某遂诉至法院。
电器公司所作的广告宣传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理由。
答:
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本案中,根据宣传单的内容。
具体理由有:
1.从当事人的意思来看,电器公司的宣传行为应属于要约的意思表示。
此处所说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具体来说:
一方面,由于要约中应当包含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或者根据提议,可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2.从电器公司宣传单的内容看,其已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构成要约。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在内容上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此处所说的主要条款是指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换言之,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3.从交易习惯上看,也完全可以认定电器公司的宣传单是要约。
因为普通民众在购买家电产品时就具体品牌和型号的产品的购买最关注的便是价格。
10.房地产开发商时代鼎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甲,欲销售其开发的幸福住宅小区最后一套别墅,于是打电话给乙﹑丙﹑丁三人,具体说明了该类型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内容。
并且声明,此信息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该信息发出后第十日,甲公司与乙签订了该别墅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该房屋于乙,乙支付了该房屋的全部价款,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日,甲与丙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丙不知甲﹑乙之间已经就该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丙将该房屋办理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日,甲又与丁签订了就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而丁也不知道甲和乙﹑丙已经签订了该房屋买卖的合同。
第二十九日,盖别墅因百年不遇的泥石流而遭毁灭。
乙﹑丙﹑丁遂与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
(1)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
(2)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
(3)丁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
(4)该房屋毁灭的损失风险由谁来承担?
答:
(1)在本案中,时代鼎盛房地产公司在给乙﹑丙﹑丁三人发出信息时,已经说明了其广告成为要约。
合同的成立一般是由要约和承诺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
篇二:
合同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
定的多数人。
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
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
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
即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
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
人。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
种要约而非承诺。
(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
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外。
为新要约。
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2.承诺的期限
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
的方式而定。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迟到的承诺
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
按照迟到的原因不同,《合同法》对承诺的有效性作
出了不同的区分。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
(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
对于这种情
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
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要约各承诺的生效在世界各国有三种规定,1、投邮主义2、到达主义。
3、了解主义。
到达主义是要求要约、承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
要约到达
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四)合同的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
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书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签字、盖章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即可。
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的效力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立过程中,合同没有依法成立或者依法成立后,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但当事人之间显然已经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即当事人为缔约接触之际,已由一段普通关系进入特殊的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即为缔结合同,一方实施了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生效的要约,应受该行为的拘束,而相对方对此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产生的关系。
信赖关系是应当成立法律所保护的关系,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在外,不受保护,缔结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这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篇三:
我国制度初探
我国合同法中的要约制度若干问题的疑问与初探
摘要: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
关于要约何时生效,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试图对我国合同法中的要约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探。
关键词:
要约对价约因撤回撤销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
关于要约和承诺何时生效,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试图对我国合同法中的要约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探。
一、设计承诺要约制度的目的以及基本概念的阐明
(一)设计承诺要约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可见,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
有疑问的是,合同是否仅仅只能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呢?
(二)合同、要约、承诺等基本概念的简单阐明
既然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和同的方式之一,那么我们不得不先将几个基本概念的内涵搞清楚。
合同、承诺及要约分别是什么?
1.什么是合同
关于合同,传统学说中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根据文义来看,我们可知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这句话中,我们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明白:
1.什么是协议?
2.合同是“旨在”变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呢,还是“变更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首先解决第一个问题:
什么是协议?
所谓协议,又称合意,指各行为人的表示一致,可分两类:
1.契合关系:
表示人只有双方,互为表示对象,表示的内容契合,即须相对方以特定行为配合方能实现,双方均接受相对方的表示,允诺以特定行为配合相对方实现其目的。
2.平行关系:
表示人为多方(含双方),组成特定团体,表示内容相同,形成决议、章程。
无需相对方接受的表示,相对方如表示“接受”,形成的不是协议,而是伪协议。
伪协议不是合同,协议也未必是合同。
合同、非合同协议、伪协议有什么区别,学界不见讨论,实际上未真正区分,导致一些误解,如:
主张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证关系、抵押关系是合同关系;债务转让“合同”须债权人同意生效;等等。
严格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是正确理解合同的前提。
合同类型甚多,为表述方便,有必要先区分狭义合同与广义合同,对立性合同与平行性合同,诺成合同与非诺成合同。
1
(2)合同是什么样的协议?
此处之“设立新民事关系”,是“旨在设立新民事关系”,还是“设立了新民事关系”?
答案应是后者。
各方达成“旨在设立新民事关系”的协议,而实际上未发生新的民事关系,无法律意义,无须法律另行规定。
因此,合同就是协议各方追求发生新的民事关系,并发生了所追求的民事关系的协议。
2因此,合同成立即生效,笔者赞同李老师的观点。
根据李锡鹤老师的观点,我国传统的合同成立理论实际上建立在诺成合同的基础上,以要约和承诺为合同成立之必要程序,不能适用广义合同。
关于合同的分类,详见李锡鹤教授《应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为协议》一文,此不赘。
2.要约承诺的概念和性质
(1)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和性质
传统民法中认为要约和承诺仅仅为意思表示,但是单独的要约或承诺并不能构成法律行为。
在《民法原理论稿》一书中“法律行为可定义为:
有民事效力并含有效果意思之行为。
”3所谓效果意思,指追求民事效果之意思,即为自己设定义务,为他人设定权利的意思。
故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的要件是:
(1)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