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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项目部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四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项目部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部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第七条项目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项目部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九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求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操作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项目部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求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项目部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项目部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项目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部门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部门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项目部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项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项目部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项目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项目部应当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项目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求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有关部门。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九条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项目部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公司职工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相关职业病防治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范围:

1、职业中毒

(1)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2)一氧化碳中毒;(3)苯中毒。

2、尘肺

3、物理因素职业病

(1)中暑;

(2)局部振动病。

4、职业性眼病

5、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6、职业性肿瘤

(1)苯所致白血病;

(2)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第二十二条产生高危人群的原因,主要取决以下因素:

1、遗传因素。

2、生长发育阶段。

3、营养缺乏,可降低机体的抵抗力和康复能力。

4、患有慢性疾病。

5、嗜好吸烟、饮酒可增加对某些毒性的敏感性。

第二十三条减少个体因素对职业危害作用因素的影响:

1、做好就业前体检。

凡属尘、毒有害作业的禁忌症,如患有呼吸道疾病(慢性气管炎、支气管扩张、哮喘、肺气肿、肺结核等),心、肝、肾等器质性疾病、神经性疾患和精神病,以及严重皮肤病疾患等,均不宜从事各种有害毒物,或刺激性气体的作业。

又如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空、高温和粉尘作业;妊娠及哺乳期妇女,要暂时脱离有害作业。

2、改善劳动制度和组织,注意劳逸结合。

3、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增强职工体质。

4、注意营养。

5、定期体检,发现疾病,及时治疗。

第二十四条坚持三级预防原则。

1、一级预防

第一级预防旨在控制危害而采取综合措施,即从根本上使劳动者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如现场临时设施、生产设备的合理安排;改进工艺、设备与工具;采取卫生技术(通风、照明等)、安全技术和个体防护措施;建立合理的劳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上岗前查出人群中的易感者,定出就业禁忌症等。

2、二级预防

第二级预防旨在早期发现受害人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工作是定期体检和环境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改进,防止进一步危害。

3、三级预防

第三级预防旨在妥善处理常见病、多发病、有关职业疾病和一般工伤等。

应及时作业正确的诊断、处理,以防止病情恶化,或发生并发症,促使早日康复。

第二十五条对生产工作应采取以下预防职业中毒的措施:

1、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防错误操作。

2、注意维护好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要注意定期维修。

各种防护装置和通风设备,不要闲置不用或任意拆卸。

3、注意个人防护。

如生产环境还未达到彻底改善,不符合卫生要求时,或由于生产的变动,有毒物质一时还难以完全控制时,或由于检修、排除故障的需要,必须进入高浓度的场所时,一定要使用个人防护用具,才能有效的防止中毒。

第二十六条为了防护职业中毒,应做好个人卫生。

1、在操作中应注意避免皮肤受毒物污染,防止和减少毒物经皮肤进入体内。

工作时如手被污染,下班后及进食前应洗手。

2、只要面部或全身有被污染的可能,均应洗脸或洗澡。

3、不应在工作场所抽烟、吃饭,或将餐具放在作业场所,或在作业场所热饭菜。

4、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坚持戴口罩、手套等。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工地上,接触苯的工种很多,如油漆、喷漆、粘连以及机电的浸洗等。

苯中毒的表现有:

1、急性中毒

通风不良,而又无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最易发生苯中毒。

其毒性作用主要是使中枢神经系统麻醉。

中毒较轻者,表现兴奋、颜面潮红、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步态蹒跚,似酒醉状态;此时如能脱离现场,在空气新鲜地方休息,患者可逐渐恢复正常。

如救治不及时或空气中苯浓度特别高,则可因麻醉和缺氧而进一步发展为重度中毒;病人突然意识丧失,迅速进入昏迷、抽风、脉搏减弱,血压降低,呼吸急促短浅,以至呼吸循环衰竭。

如抢救及时,多数患者可以恢复,若抢救不及时,则可因呼吸中枢麻痹而死亡。

2、慢性中毒

长期吸入低浓度的苯蒸气,可能造成慢性苯中毒。

多在从事苯作业数个月或数年后发病,除有轻重不同的神经衰弱病侯群外,主要有血液系统的变化。

初期可有白血胞总数增高现象,随着中毒的发展,周围白细胞开始减少;继之,血小板也减少,皮肤、粘膜出血及紫癫,出血时间延长,女性可出现月经过多。

部分病人可出现红细胞减少和贫血,有的甚至出现再生不良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个别患者也有发生白血病的。

此外,接触苯的工人,可以出现皮肤干燥发红、疱疹、皮炎、湿疹和毛囊炎等。

此外,苯还可以对肝脏有损害作用。

第二十八条预防苯中毒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用无毒或低毒物代替苯。

作为涂料溶剂可以用甲苯、二甲苯代替苯;有的可用混合苯;有的可用丙酮代替苯等等。

2、在喷漆上采用新的工艺。

如静电喷漆、热喷漆等先进工艺代替手工喷漆。

采用不同原理将漆喷到各种机器、设备部件上去,即减轻或消除了喷漆操作中稀料含苯对工人的毒害,既保证涂件的质量,又节省了原料。

3、采用密闭的操作和局部抽风排毒设备。

为了排出蒸气,还可采用水幕吸附,使作业现场的苯浓度降低。

4、在进入密闭的场所,如地下室、油罐等环境工作时,应戴防毒面具。

防毒面具以送风式效果较好。

在一般苯作业环境下工作,也应戴防毒活性炭口罩;双手浸入苯液的作业,应戴不溶于苯的防护手套。

也可使用聚乙烯醇防护膜式皮肤防护膜(干酪素、碳酸钠、酒精、甘油等组成)在工作前涂抹双手,干后即成薄膜,可保护皮肤,用后以清水冲去。

5、苯作业工人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有血液病、严重神经官能症、肝肾病症及未成年者,均不宜从事苯作业。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暂时调离苯作业。

第二十九条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应采取以下措施。

1、凡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生产过程,都应尽量密闭或局部抽风。

2、进入高浓度一氧化碳场所工作,应戴预防一氧化碳防毒面具或送风头盔。

3、要加强安全教育。

4、要经常测定一氧化碳浓度,可装设一氧化碳自动报警器。

5、凡有血液病、严重贫血、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心血管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者,不宜从事长期接触一氧化碳的作业。

第三十条做好职业性肿瘤的预防。

1、加强对致癌物的控制,减少或避免接触。

2、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早期发现与处理病人。

对于有发生职业性肿瘤的人群,应定期体格检查,以期及时发现癌前病变或其他早期表现。

并应根据不同工作性质、致癌物可能损害的部位进行专科检查,例如接触呼吸道致癌物者,应定期进行胸部X线检查,以及痰液细胞学检查;对于接触皮肤致癌物的工人,应作全身皮肤检查。

3、加强环境监测及一般防护措施。

4、对于可疑致癌因素,要用周密的调查方法鉴定其致癌危险性,以确定需要采取何种预防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防治尘肺工作上应采取以下卫生保健措施。

1、作好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

坚持戴防尘口罩,有明显防护作用。

2、作好体格检查。

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检查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必须按规定进行。

发现禁忌症,应及时调离粉尘作业。

粉尘作业的禁忌症有:

(1)各型活动性肺结构。

(2)活动性结核,如肠结核、肾结核、骨关节结核等。

(3)严重的上呼吸道及支气管疾病,如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等。

(4)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重的胸膜肥厚与粘连等。

(5)心脏血管系统的疾病,如动脉硬化症、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等。

3、粉尘作业工作检查的时间、期限应按下列标准进行:

粉尘浓度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矽肺发展较快的工种,应6-12个月检查一次。

粉尘浓度虽不低,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较小,矽肺发病较慢的矽尘作业,应12-24个月检查一次。

如果粉尘浓度已经低于国家允许标准时,可24-36个月检查一次。

对矽肺患者的定期复查期限,可视病情发展的快慢而定,一般为6或12个月。

矽肺合并结核者,应3-6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二条在施工生产中,不少工作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及露天作业,常可遇见气温高、湿度大、强热辐射等不良气象条件,在这种环境下工作,称为高温作业。

具体的说,生产环境气湿超过35℃,或辐射强度超过1.5cal/c㎡.min,或气温在30℃以上,相对湿度超过80%的作业,称为高温作业。

夏季露天作业属于高温作业。

第三十三条中暑以下表现:

中暑可分为热射病、热痉挛和日射病,但在临床往往难以严格区别,而且常以混合式出现,统称为中暑。

中暑的表现有:

1、先兆中暑

在高温作业一定时间后,如大量出汗、口渴、头昏、耳鸣、胸闷、心悸、恶心、软弱无力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不超过37.5℃),这就有发生中暑的可能,此时如能及时离开高温环境,经短时间休息后,症状可消失。

2、轻度中暑

除先兆中暑的症状外,如有下列症候群之一,而被迫停止劳动者称为轻度中暑。

(1)人的体温在38℃以上。

(2)有面色潮红、皮肤灼热等现象。

(3)有呼吸、循环衰竭的早期症状,如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大量出汗、皮肤湿冷、血压下降、脉搏快而微弱等。

轻度中暑经治疗4-5小时内可恢复。

3、重度中暑

除有轻度中暑症状外,还出现昏倒或痉挛,皮肤干燥无汗,体温40℃以上。

第三十四条做好夏季、秋季防暑降温工作,是保证施工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防暑降温措施:

根据防暑降温的工作经验,高温作业中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是综合性的。

1、组织措施

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实行工间休息制度,早晚干活、中午延长休息等办法。

2、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减少工作与热源接触的机会。

(2)合理安排热源。

①疏散热源。

②隔绝热源。

3、通风降温

(1)自然通风。

如利用天窗排气,以侧窗为进风口,天窗为出风口;或利用以穿堂风为主的开敞式自然通风。

(2)机械通风。

如安装风扇(常用的有吊扇、座扇等);或安装系统式局部送风(即空气沐浴),利用通风机、通风管等和专用的空气调节装置等。

(3)露天作业采取挡阳措施,如搭席棚、设遮阳板等。

4、卫生保健措施

为了补偿高温作业人员因大量出汗而损失的水分和盐分,最好的办法是供给含盐饮料,一般每人每日供水3-5L,盐20g左右即可。

如膳食中已有12-15g食盐,则饮料中只补充8-10g足够。

这些食盐可用0.2-0.3%的冷盐开水或盐茶补充。

在入夏前,对高温、高空作业工人应进行体格检查。

凡有心血管系统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溃疡病、活动性肺结核、肺气肿、肝肾疾病、明显的内分泌病(如甲状腺机能亢进)、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重病后恢复期及体弱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三十五条在建筑工地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多种噪音。

无规律的杂乱声音,被人们称为生产性噪声,这些噪声不仅对工人听觉系统有损害,可以造成职业性难听(噪声聋),而且对神经、血管系统也有不良作用。

建筑工地噪声较为繁乱,主要有以下三种:

1、机械性的噪声

即由机械性的撞击、磨擦、敲打、转动而发生的声音。

2、空气动力性噪声

主要是由于气体振动产生的,如通风机、鼓风机、空气压缩机,以及打桩工使用的空气锤、锻工使用的气锤等发生的声音。

3、电磁性噪声

这是由于电机中交变力相互作用发生的噪声,如电机、变压器等。

第三十六条噪声危害的治理,主要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消除和减弱生产中的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防护。

1、控制和减弱噪声源。

从改革工艺入手,以无声的工具代替有声的工具,如用焊接代替铆接,用平板机代替手锤校正钢板,用刨边机代替风铲铲边等。

2、控制噪声的传播。

(1)合理布局。

在现场施工总平面设计时要合理布局,把高噪声的作业场所与其他工序分隔开来。

(2)若现场条件受局发,也应从消声方面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①消声。

在各种通风机、压缩机、鼓风机的进排气口处装置消声器。

消声器是一种允许气流通过而阻止声音通过的装置。

根据噪声源的特点可以采取阻性抗性、阻抗复合式或微穿孔板消声器。

②吸声。

即在室内饰以一定厚度的多孔声材料,如超细玻璃棉、矿渣棉、矿渣膨胀珍珠岩吸声砖等安装在室内的墙壁或天花板的表面上,或在墙面上装上薄板、穿孔板,与墙面组成共振吸声结构,以吸收室内的低频噪声。

③隔声。

在不妨碍生产操作的条件下,可以制作隔声罩或隔音间把高噪声的空压机、打磨机等生产设备封闭起来,为保护生产工人不受噪声的侵害,亦可设一小间(隔声室),作为操作和休息用。

④隔振。

隔绝固体声的传播。

如在振源与结构(地基)装设减振器,或减振垫层(如钢弹簧、橡胶减振器、软木垫层)等。

⑤阻尼。

用沥青、橡胶或其他高分子化合物与填料配合而成的阻尼涂料敷贴或喷涂在易受激振的薄金属板材或管道上,可以有效地控制振动和噪声。

3、作好个人防护。

进行反复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了解噪声的危害性和治理噪声的重要意义,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如及时戴耳塞、耳罩、头盔等防噪声用品。

4、定期进行预防性体检。

根据现场各工序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噪声标准多少来安排:

不超过10dB(A)者,三年检查一次;

在11-20dB(A)者,二年检查一次;

超过20dB(A)者,每年检查一次。

体检时除作内科一般检查外,还应作听力测定。

听力测定必须于工作后脱离现场12-16小时之间进行。

第三十七条水泥除尘措施

1、搅拌机有2个尘源点:

一是向料斗上加料时,飞起的粉尘,是料斗自拌筒中倒料时,从进料口、出料口飞出的粉尘。

2、在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护罩,挡住粉尘外扬,在拌筒上方安装吸尘罩,将拌筒进料口飞起的粉尘吸走,在地面料斗侧安装吸尘罩,将加料时扬起的粉尘吸走,以达到除尘目的。

第三十八条防止振动危害的技术措施

1、在振源与需要防振的设备之间,安装具有弹性性能的隔振装置,使振源产生的大部分振动被隔振装置所吸收。

隔振装置主要包括金属弹簧、隔振器、隔振垫等。

2、改革生产工艺是防止振动危害的治本措施,如手工校平钢模,改用机械校平,亦可基本消除钢模校平的噪声和振动。

3、手持振动工具的手柄,包扎泡沫塑料等隔振垫,工人操作时戴好专用的防振手套,也可减少振动的危害。

第三十九条防止职业危害的综合措施

1、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从思想上认识到职业危害对职工的慢性自杀,后患严重,定期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其他政策性措施,使其逐步减轻职业危害。

2、从事职业危害的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体检。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蓄集职业卫生的各种数据,为职业危害的防治提供信息资料。

3、对初次从事接触职业病的职工,应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作业。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

4、抓好防暑降温的宣传教育工作,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加强个休防护,购置防暑降温药品。

5、根据危害的种类、性质、环境条件等,有针对性的发给作业人员有效的防护用品、用具,也是防止或减少职业危害的必要措施,如:

配合电焊作业的辅助人员,必须配戴有色护眼镜,防止电光性眼炎,在噪声环境下作业人员必须配戴护耳塞(器),从事有粉尘作业必须佩戴供氧式或送风式防毒面具。

从事有机溶剂、腐蚀剂和其他损坏皮肤的作业,应使用橡皮或塑料专用手套。

6、对于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应在工地(车间)设置淋浴设施,工人下班必须淋浴后,换上自己服装,以防止工人头发和衣服上的粉尘、毒物、辐射物带回家中,危害家人健康。

7、定期对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体检,凡发现不适宜某种有害作业的疾病患者,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8、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充分认识到搞好职业卫生的重要性、迫切性,发动广大职工,群策群力,共同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

同时要对有害作业人员进行急性中毒急救知识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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