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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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X省消防条例》《XX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宗教团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民族宗教大型庆典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引导文明低碳祭祀,做好民政系统的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的消防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八)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事业单位人员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患有消防职业病的消防队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工作。

(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管理,依据规划预留消防设施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查处占用消防通道进行占道经营、违规设置广告牌、违规搭建等违法行为;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保障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客运车站及交通工具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及时清理国道、省道、县道、村道用地范围内的火灾隐患。

(十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屠宰行业、农业生产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

(十四)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文化旅游行业、公共文化场馆(所)、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文物保护单位等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十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等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八)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提升消防政务服务、消防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和直属单位以及林区、林场及其内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二)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二十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各级行业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建立成员单位消防工作协调合作、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落实协调指导、联席会议、工作汇报、考核通报等工作制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五条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相关行业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告消防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开发区管委、XX经开区管委、示范区管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本细则做好本辖区消防工作。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成立并实体化运行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等级评定等内容;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预留消防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五)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按规定落实必要保障。

(六)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消防远程监控、消防物联网等技术,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健全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配置消防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网格化管理、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将网格化消防管理纳入基层综治网格治理平台,逐级划分消防安全网格,明确各级网格负责人及其职责,借助现有基层工作平台或移动终端,加强网格消防信息采集、检查、督查、情况反馈、问题督办。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特别是“多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场所)、“九小”场所、老旧居民楼进行重点监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人经营场所及时进行整治,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好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组织熟悉火场情况的有关人员到场配合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调查火灾原因以及火灾善后处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除第三项以外的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以下群众性消防工作: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整合社区保安人员、物业管理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网格管理员、消防志愿者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力量,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分时段优化人员编组,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明确职责分工,协助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等活动。

(三)对居民小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及相关沿街门店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消防工作。

社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存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四)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五)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六)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二)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专业经营服务单位维修保养责任以外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变。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

(-)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监督管理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

(-)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三)组织消防安全相关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

(二)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按照“分类指导、典型示范、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结合火灾发生规律和消防安全隐患特点,明确岗位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与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五)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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