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合同签订时需注意几个要点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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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合同签订时需注意几个要点说明

03消耗量15年价目表人工费土建安装76取费问题增值税17%

总包合同签订时需注意的几个要点 

一、施工总承包与分包工程施工界面的划分:

 

总包施工界限与分包的施工界限一定要划分清楚,避免以后施工扯皮,最好在总包合同中约定清楚总包施工界限与分包界限的划分;(可作为合同附件形式) 

二、关于甲方另行发包的工程 

对于甲方另行发包工程,承包人总包配合服务费的计取方法及内容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土方工程、边坡支护工程、政府部门施工的专业工程、智能工程、弱电工程等没有总包配合服务费。

2、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它工程,承包人总包配合服务的计取方法为:

按其审定值的3%—5%计取(计取时不含设备费)的总包配合服务费。

    

3、总包配合服务费所对应的内容如下:

    

(1)承包人提供给另行发包工程承包人使用其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    

(2)承包人允许另行发包工程承包人使用总包单位现场现有脚手架、垂直运输机具;    

(3)承包人为另行发包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水电费及计量设施由另行发包工程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为另行发包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基准定位线、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   

(5)承包人负责协调各另行发包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对另行发包工程承包人的临建及物料场地进行统一布置安排;   

(6)承包人为另行发包工程承包人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    

(7)承包人为另行发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幕墙、门窗框四周水泥砂浆塞缝的费用; (可以要求记取施工费)  

(8)承包人为另行发包工程承包人指定垃圾集中堆放点,另行发包工程承包人负责将其自身产生的所有现场垃圾运至该集中堆放点,承包人将这些垃圾运出工地至环卫指定场地的费用;    

(9)在另行发包工程承包人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承包人后, 承包人采 取的成品保护措施和费用;    

(10)承包人按档案馆的要求将另行发包工程承包人竣工档案资料进行统一整理上报。

 

4、除第1项约定的工程不给承包人计取总包配合服务费外,其余发包人分包工程如轻钢雨棚、车库出入口雨棚制安工程、地下车位橡胶防撞板、橡胶车挡、矩形防撞板等安防设施工程、弱电及监控系统、小区内建筑物外的水、供电、煤气、电信、采暖等管网及绿化景观工程等,承包人亦不收取总包配合服务费,但应协助发包人做好配合工作。

 

5、承包人不得再另外向另行发包工程的承包人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对所有发包人另行发包工程的质量、工期、验收负责管理,不因为系发包人另行发包工程而免除承包人的相应管理责任。

三、措施费单价包干:

 最好不包干

四、变更、签证价款确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签证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合同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签证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合同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签证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签证工程资料,双方依据以下计价方式进行确认:

  依据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结算规则》执行2013年《山东省建潍坊市2015年价目及取费定额、定额解释及补充规定工程决算执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同期)、 人工单价确定:

 省土建、安装76元/工日,装饰76元/工日; 工程类别确定:

按工程实际类别取费。

1、约定水电费的结算方式:

 

1、用水和用电均必须安装水表和电表(承包人水、电表安装、移位及拆除需报发包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才能应用。

 

2、承包人在发包人每月约定的时间将水电读数抄报发包人,并请监理和发包人工程师签字确认;

3、总表具读数与各承包人表具的读数合计差值根据各承包人用量进行加权分摊; 

4、水电费结算方式:

承包人实际水电费用由发包人代为支付,按实际发生金额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5、施工单位生活用水、电,由施工单位负担。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发包人依据《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确定结算工程量及损耗。

若承包人的实际领取的材料数量超出发包人确定数量,超出部分材料价款按实际采购价格的倍计算,并从应付承包人材料款中扣除; 

2、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为运到施工现场的价格(已含材料费、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材检费、采购保管费及除结算取费中营业税以外的各种税费等)。

承包方上报价格,发包方批价(由公司成本合约部组织分管副总、工程部、等有关人员及共同考察市场确定价格)。

3、每月月末(具体与财务定),承包人财务或材料负责人到发包人财务对账。

 

八、零星用工及零星机械台班约定:

零工价格180元/天。

技工220元/天

九、另行签订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变更之外的签证由承包人出具签证单,发包人及监理签字确认。

 十、营改增之后,对于签订合同影响的几个要点:

 

1、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

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

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

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

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

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

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3、合同中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

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4、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

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

(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  

5)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质保金的扣留条款,那么质保金的扣留也会影响到增值税开票金额。

所以合同中还应约定收款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付款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5、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

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

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

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 

6、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

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7、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

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

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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