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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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
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房规[2012]5号
各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市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
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事务性和日常性工作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承担。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行业内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及采集
第五条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职业资格、执业备案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身份的信息。
第六条业绩信息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下列信息组成:
(一)国家、省级相关项目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荣誉称号;
(二)本市相关项目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
(三)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表彰。
第七条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下列相关动态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或退出项目活动记录;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参与招投标活动信息;
(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模、雇用员工等情况;
(四)项目经理变更、上岗记录等动态信息;
(五)其他市场行为的动态信息。
第八条警示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第九条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应当在基本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基本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区房屋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业绩及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绩及市场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提供《业绩/市场信息申报表》,并提供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警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及其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警示信息的采集按照《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记分标准》执行。
区房屋主管部门上报警示信息的,需提供生效的查证材料。
查证材料是指房屋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日内重新申报或提供。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十三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采集警示信息的,应当自采集信息起7日内,书面告知被征信对象。
第十四条企业和项目经理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五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报市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信用信息。
市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结果由区房屋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其中审查同意的,按相关流程进行变更。
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市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结果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按相关流程进行变更。
异议申请受理期间不影响记录的信用信息的效力。
第十六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对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而造成在信用信息平台上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身份信息与实际管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给予同等分值的警示信息记分处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七条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适时公布、修改和调整《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记分标准》。
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采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记分,并上报市房屋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警示信息记录实行加分制,基本分为0分。
警示信息有效期限为3年,即从记录之日起,每条警示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显示36个月。
项目经理的警示信息同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信息。
警示信息的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12个月内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减少行政检查的频率。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优先审定。
申请执业资格认定的,优先认定;
(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二十条依据警示信用记分结果,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分别予以蓝、黄、红牌公开警示:
(一)企业警示信用记录分值达到8分时,蓝牌警示。
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黄牌警示。
记录分值达到12分时,红牌警示;
(二)在警示信用记录分值达到8分以上时,取消该企业各类物业服务评先资格,不予开具企业资质升级等诚信证明。
第二十一条依据警示信用记分结果,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2分时,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撤销其项目经理职务。
第二十二条警示信息记录分值累计超过12分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累计超过10分的项目经理应当接受市房屋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屋主管部门通过其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本区房屋主管部门上一年度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建设和管理情况书面报市房屋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物业服务满一年的,该项目及项目经理应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级暂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无项目的,不计入其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按照本办法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
1、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记分标准
2、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告知单
武汉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告知单
3、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业绩/市场信息申报表
武汉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业绩/市场信息申报表
4、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武汉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5、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变更申请受理单
武汉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变更申请受理单
6、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变更申请修改单
武汉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变更申请修改单
7、告知单
附件1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记分标准
序号
警示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标准
企业
项目经理
1
WHQJXY12001
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12分
-
2
WHQJXY12002
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12分
-
3
WHQJXY12003
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12分
-
4
WHQJXY12004
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12分
12分
5
WHQJXY12005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2分
12分
6
WHQJXY12006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2分
12分
7
WHQJXY12007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2分
12分
8
WHQJXY12008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2分
12分
9
WHQJXY12009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或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12分
-
10
WHQJXY12010
企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2分
-
11
WHQJXY12011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2分
-
12
WHQJXY12012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执业备案证书的
12分
12分
13
WHQJXY12013
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损害业主或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12分
12分
14
WHQJXY12014
遇重大特大及突发事件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或逃离岗位的
12分
12分
15
WHQJXY12015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2分
-
16
WHQJXY12016
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又不整改的
-
12分
17
WHQJXY06001
违反招投标规定,影响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分
-
18
WHQJXY06002
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或发生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6分
6分
19
WHQJXY06003
未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虚报、瞒报、拒报相关信息的;或提供伪造、篡改资料的
6分
6分
20
WHQJXY06004
企业终止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书面告知业主的
6分
-
21
WHQJXY06005
未按规定对承接物业进行检验及对相关资料核对接收的
6分
-
22
WHQJXY06007
未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
6分
6分
23
WHQJXY6008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6分
6分
24
WHQJXY06009
未执行周一到周日业务接待制度的
-
6分
25
WHQJXY06010
未及时发现、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损害公共利益的禁止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或未做好相关取证和记录工作的
-
6分
26
WHQJXY6011
业主或使用人多次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6分
27
WHQJXY06012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的
-
6分
28
WHQJXY03001
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未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发票的或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3分
29
WHQJXY03002
接待人员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
3分
30
WHQJXY03003
未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或未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
-
3分
31
WHQJXY03004
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
3分
32
WHQJXY03005
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
3分
33
WHQJXY03006
未按要求履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或未开展消防宣传、预案演练的
3分
34
WHQJXY03007
未24小时受理报修的;或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到现场,其中市区设置管理处的小区半小时内到现场的;或一般修理项目未能3天内修复(居民预约、雨天筑漏可不受此限)的
-
3分<,/P>
35
WHQJXY03008
区域内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3分
36
WHQJXY03009
对日常检查、特定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予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3分
37
WHQJXY03010
对违法行为禁止无效时,未向安全责任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分
38
WHQJXY01001
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
1
39
WHQJXY01002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经理
1分
-
40
WHQJXY01003
秩序维护员擅自脱岗、离岗不尽责的
-
1分
41
WHQJXY01004
秩序维护员发现道路、绿地乱停车,未进行疏导、劝阻、纠正的
-
1分
42
WHQJXY01005
绿地堆物,未及时清理的
-
1分
43
WHQJXY01006
妨碍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或正常运作,经街道、社区调查确认的
1分
1分
警示行为代码标注:
WHQJXY:
WH—武汉Q—企业J—经理XY—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