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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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指南

一、概述

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管理,强化药包材生产企业生产质量控制,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包材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推荐使用于广东省辖区内药包材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全过程。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制定符合药包材质量管理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并根据产品的特点,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影响药包材质量的所有因素。

应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含卫生条件要求)、设备、物料与产品、文件与记录控制、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

常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有:

1.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2.组织机构图

3.人员岗位职责

4.培训管理程序

5.文件控制程序

6.记录控制程序

7.采购控制程序

8.供应商管理程序

9.物料的接收、发放和储存控制程序

10.产品的接收、贮存和发运控制程序

11.物料放行控制程序

12.成品放行控制程序

13.生产控制程序

14.变更控制程序

15.偏差管理程序

16.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7.顾客投诉处理程序

18.退货处理控制程序

19.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20.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21.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22.标识管理程序

23.批号管理程序

24.溯源管理程序

25.设备管理程序

26.卫生管理程序

27.洁净室洁净度监测程序

28.进出洁净室管理程序

29.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确认与验证控制程序

二、机构和人员

(一)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产品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机构。

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包材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所有人员应该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

应定期评估培训效果。

1.提供企业的组织机构图,其中质量管理机构必须独立。

各级机构部门的职责应明确规定。

其中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履行成品放行职责,行使批准或拒收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的权力。

质量管理部门参与审查批准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规程与检验方法的变更和投诉调查等。

2.最高管理者、各部门负责人、检验员、内审员等关键人员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必须明确,且关键岗位人员对职责的内容必须充分理解。

3.制定人员培训的管理程序,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开展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必要时针对不同岗位实施针对性的培训。

4.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通过批准后实施,培训记录文件一般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材或内容、培训讲师介绍、签到表、测试卷、考核结果等,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

5.企业自行编写的培训教材需要经过内部审批,外部培训教材需经确认后,才可以用于培训。

(二)主管药包材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专业知识,有该类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产品质量负责。

(三)药包材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该类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有能力对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包材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四)从事药包材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有上岗证或培训证书。

三、厂房、设施与卫生

(一)厂区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药包材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生产、管理、生活和辅助区域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妨碍。

1.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包材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2.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3.企业应有洁净区内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空气调节、空气消毒(必要时)、配电照明等平或立面图。

新建、改建、扩建洁净厂房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图纸。

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4.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5.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印刷工序及复合工序若使用有机溶剂,设计厂房时应考虑如何排出、过滤或者回收产生的大量溶剂,以便减少对环境及人员的影响。

(二)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更衣室、盥洗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应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区)内人、物流走向合理,防止微生物检验区域与生产操作区交叉污染。

1.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

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直接相通。

2.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3.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

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4.为避免交叉污染,微生物检验应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不能共用生产操作区使用的空气净化系统。

阳性对照室应使用全排风方式,同时要配置生物安全柜。

(三)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封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物、纤维等异物脱落。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新装修的墙壁、地面、吊顶等材质须符合消防要求。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

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地漏,地漏应有液封装置,以防止下水污染洁净区。

(四)洁净室(区)应设置紧急安全通道。

安全门平时密封良好,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能保证畅通。

(五)生产区和仓储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装设备、物料储存,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仓储区能有效地区分放置待验品、合格品、不合格品、退货品等。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

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1.应当综合考虑药包材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2.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3.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

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六)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包材生产区分开。

化学测试与微生物限度检定要分室进行。

(七)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并定期监测。

(八)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室(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

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厂房应有指示静压差的装置,并定期监测。

(九)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与药包材的生产工艺和仓储要求等相适应,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并定期监测。

1.洁净室(区)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工具间、通道等辅助区域照度以适宜该区域操作为宜。

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2.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宜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在生产工序中具有特殊用途的区域(如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熟化间或固化间),温湿度应控制在适宜的范围。

3.空气处理系统应能防止交叉污染,产尘量大或有气体废料的区域应单独排风单独处理。

(如表面处理车间、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十)应制定洁净室(区)的管理程序,包括清洁、消毒、维护、使用、定期监控、人员(物料)进出洁净室(区)的管理规定等,所有记录均应存档。

1.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应建立物料进出洁净室(区)的清洁程序,如脱外包装室、净化室、双层传递窗(或气闸室)。

2.管理程序中需要明确洁净室(区)环境监测的项目和频次,按规定进行洁净室(区)内空气温湿度、压差、风速/换气次数、沉降菌或浮游菌和尘埃数的定期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3.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

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以免产生耐药菌株。

(十一)药包材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经验证过的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十二)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制使用区域。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产生污染。

(十三)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

卫生管理制度应包含人员卫生操作规程。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

(十四)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

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十五)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经批准人员进入该区域前应接受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的指导,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应经洁净区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

应当避免手部未经消毒直接接触药包材产品。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戴饰物。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

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十六)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

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

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性物质。

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1.不同洁净度等级的工作服不得混用,并分别清洗。

2.定期对洁净室(区)工作服的消毒或灭菌效果进行评价或确认。

(十七)药包材生产人员和检验人员应有健康档案。

生产人员和检验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不洗即用的药包材的生产。

(十八)空气净化系统发生维修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产品的质量,并保存详细维修记录,必要时,对维修前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价。

对维修后的空气净化效果进行再次确认后再投入生产,并保存确认记录。

(十九)生产不洗即用药包材,自成品成型(包括成型)以后各工序其洁净度要求应与所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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