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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保洁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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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保洁员工管理制度

  1、每个员工应该遵纪守法,做合格合法公民。

  2、公司员工应着装整齐,熟悉公司各项收费标抓。

公司车辆应车貌鲜亮,体现公司完好形象。

  3、对待客户应和气,严禁偷、拿、索要客户财物。

爱护公司,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话不说,严禁与客户发生争吵。

  4、对待业务无大小、贵贱之分,认真完成公司交给的每一项业务。

  5、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有问题应及早反映解决。

  6、干活过程中,在客户家中不抽烟;在楼道中不打闹;在行车中不向车外抛弃废物。

爱护客户财物,对客户物品做到不丢、不损。

  7、中午期间严禁喝酒。

  8、工作当中严禁发生打架、吵架现象,严禁未经公司统一私自丢活,降价。

  9、全体员工应同心同德,共同遵守各项章程制度,共同维护公司对外形象。

  家政保洁员工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大纲。

  一、全体员工必须遵守马军寨社区家政服务部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家政服务部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家政服务部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发展的事情。

  三、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家政服务部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家政服务部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并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遵守家政服务部纪律,对任何违反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马军寨社区家政服务部员工管理制度

  1、每个员工应该遵纪守法,做合格合法公民。

  2、马军寨社区家政服务部全体员工应着装整齐,熟悉各项收费标准。

车辆应车貌鲜亮,体现完好形象。

  3、搬运过程当中,搬运工人应服从班组长指挥,协调一致。

  4、对待客户应和气,严禁偷、拿、索要客户财物。

有损形象的事不做,有损形象的话不说,严禁与客户发生争吵

  5、对待业务无大小、贵贱之分,认真完成交给的每一项业务。

  6、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严格遵守家政服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有问题应及早反映解决。

  7、干活过程中,在客户家中不抽烟;在楼道中不打闹;在行车中不向车外抛弃废物。

爱护客户财物,对客户物品做到不丢、不损。

  8、上班时间严禁喝酒、睡觉、打牌吧、不可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工作当中严禁发生打架、吵架现象,严禁未经公司统一私自丢活,降价。

  10、全体员工应同心同德,共同遵守各项章程制度,共同维护公司对外形象。

  11、希望家政人员以诚实守信待人,如说假话,一次我部罚款50元。

  12、家政人员,如用工单位投诉一次,情况属实,按工资的10%--20%罚款。

  13、家政人员如带朋友、亲戚再用工单位家里住宿,一晚上50元罚款。

  14、如结束合同,未做到提前通知,按工资的20%罚款。

  15、家政人员在未告知我家政部就让朋友顶替自己上班一次发100元。

  16、如发现家政人员私自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家政罚家政员50元,同时与用工单位解除合同。

  17、家政人员必须每月按约定时间给我家政汇报工作情况,否则一次按20元罚款。

  家政保洁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家政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政行业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建设,促进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规范化,推动家庭服务社会化工程的发展,适应家政服务社会化的需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服务为主要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并兼顾企事业等单位需求的有偿家政服务活动。

  第三条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是全省家政服务业的省级社团组织,,对全省家政服务业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对行业自律进行管理。

  第四条一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家政服务行业的声誉,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家政服务经营者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家政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以家政服务为经营范围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工资支付等方式。

经营者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当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经营者提供一次性或计时家政服务的,也可采取电话、网络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订立。

  第八条家政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提供家政服务的内容;

  (三)家政服务人员的条件;

  (四)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形式;

  (六)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内容。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被规定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疾病的。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基本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经营者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工作经历及评价记录制度。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接受消费者或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协调家政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

经营者了解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情况时,不得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解除家政服务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与家政服务人员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

  (三)侵害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

  (四)要求家政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强迫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或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

  (六)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参加行业协会的经营者,应按协会章程规定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家政服务人员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家政服务人员,是指具有法定劳动资格,以从事家庭、企事业单位服务为主要内容而取得有偿报酬的人员。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技能等级等资格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

  

(二)根据需求、提供相关学历教育证明;

  (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家政服务人员要逐步做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按照家政服务人员的技能水平,应划分出初、中、高不同等级,取得差别的'劳动服务报酬。

  第十七条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了解服务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政服务内容或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家政服务的,应征得家政服务人员的同意。

  第十八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遵守职业守则和经营者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应当做到:

  

(一)履行合同各项约定;

  

(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三)遵守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俗,不泄露其隐私;

  (四)不得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严禁家政服务人员未经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私自离岗。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家政服务人员应报告经营者,经同意后方可中止提供服务,严禁不通过经营者或法律途径解决而采取报复行动。

  第四章家政服务消费者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家政服务消费者,是指聘用家政服务人员从事以家庭、企事业单位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者到经营单位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时,应持有单位证明或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并如实填写登记表,签订《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有权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和健康等个人情况。

消费者要如实向经营者提供要求服务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中止家政服务合同:

  

(一)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三)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家政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家政服务人员:

  

(一)不符合从业条件的;

  

(二)不履行第二十条规定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经营者拒不更换家政服务人员或更换后家政服务人员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对家政服务人员在家庭服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不能让家政服务人员违规作业。

家政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要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有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消费者应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

消费者要正确指导和明确交代家政服务人员工作任务,并按国家规定为家政服务人员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二十九条消费者不能无故违约。

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带家政服务人员到相关家政服务法人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合同期满,若消费者还需续聘家政服务人员,应提前通知经营者,并办理续签合同手续。

合同终止,应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消费者、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先行协商解决,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法律进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因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消费者的欺诈、恶意等损害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受害方可依国家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精神等损失。

  第三十二条江苏省家政服务协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接受投诉,协调各种关系,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江苏省家政服务业行业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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