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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S456绩溪至谭家桥公路绩溪段项目

 

隧道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S456绩溪段项目项目经理部

2017年3月15日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基本保证,也是保证国家经济发展。

为保障从事隧道工程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促进本项目部在隧道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项目部在施工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并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规章制度。

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本规程适用于S456绩溪至谭家桥公路绩溪段隧道工程。

在实施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隧道工程有关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1、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

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2、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做好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3、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薄内。

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4、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5、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

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章开挖、凿孔及爆破

1、开挖及凿孔

(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4)站在碴堆上作业是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5)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

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

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9)钻孔台架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

2、爆破

(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炸药的发放领用、运输使用应严格执行大连市公安局批准的方案和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化纤衣物。

(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①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②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③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④全断面的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6)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

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8)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

严禁用明火照明。

(9)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

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

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10)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m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11)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12)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

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13)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

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

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到至安全地点。

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第三章洞内运输

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3、所在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

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材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5、装碴

(1)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

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

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2)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3)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就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6、洞内运输

(1)有轨运输就遵守下列规定:

①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

②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m;

③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

④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

⑤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⑥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2)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

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②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③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④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⑤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⑥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挡木;

⑦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⑧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7、爆破器材运输

(1)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

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3)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个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4)车辆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

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5)在竖井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事先通知龙门吊司机和井口上下联络人员;

②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只准堆放一层,且不得滑动。

运送其它炸药时,

装载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

③用罐笼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炸药不得超过4m/s,用吊桶运送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1m/s;

④严禁爆破器材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巷道内停放;

⑤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

(7)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第四章支护

1、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

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

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

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

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7、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梢径不得小于

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

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8、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吊装”的规定。

9、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10、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件长度的1.5倍。

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11、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

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第五章衬砌

1、随着隧道各部开挖工作的推进,应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特别是洞门建筑的衬砌必须尽早施工,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首先完成。

2、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

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3、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

木板之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

高于2m的工作平台上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

跳板应设防滑条。

4、脚后架及工作平台上所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载重量。

5、在洞内作业地段倾卸砌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

6、机械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电动机必须有接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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