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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其贸易保护措施

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吕汉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研究院博士后 郝刚 

一、概述

英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中较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

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和运作规则。

1782年,英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设立了国家文具公用局这一专门机构以公开招标的形式采购办公用品,该局后来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负责政府各职能部门所需物资的采购。

在英国,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在内的政府采购规模每年可达1500亿英镑以上。

英国中央政府实行的是一套政府指导、预算控制、部门决策、议会监督的采购体制。

从决策程序上看,英国中央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实行自我决策,各部门完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需要进行采购。

但是,各部门在采购决策中受到两方面的制约,一是这些部门所有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在财政部授权支出的范围之内;二是各部门的所有支出都必须向议会负责。

简言之,英国中央政府采购实行的是比较松散的管理体制。

公开、透明、效率、竞争等原则是英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目标是实现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

“物有所值”是指既要充分考虑价格因素、又要考虑质量因素,二者有机结合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总之,要使纳税人的钱得到最有效的使用。

二、英国政府采购遵循的政策和法律

英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比较健全,除了政府采购一些判例之外,成文法律法规也相当完善,主要包括一般合同与商业法律和政府采购的专门法律规定等,如《英国公共工程合同规则》、《英国公共设施供应的公用事业工程合同规则》、《英国公共服务合约法规》、《公共供应合同管理条例》。

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经盟之后,政府采购就受到日益增多的各种法律条款的限制。

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必须在遵循欧盟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国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文件。

欧盟关于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主要以指令的形式出现,主要包括2004年发布的《关于协调公共服务、供应和工程合同授予程序的指令》、《关于协调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经营实体采购程序的指令》两部实体性法律和1989年发布的《关于协调有关对公共供应品合同、公共工程合同授予审查程序的法律规则和行政条款的指令》以及1992年发布的《关于协调有关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采购程序的招标共同体规则的法律和管理条款的指令》两部程序性法律。

欧盟和英国在加入GPA后,按照欧盟规定,凡是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时,需在欧盟官方期刊OJEU(OfficialJournaloftheEuropeanUnion)上发布公告,并规定了各种类型公告的统一格式,具体包括合同授予公告、公用事业合同公告等。

为落实欧盟有关政府采购指令的要求,按照了欧盟的指令体系框架,英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法律,主要包括2006年发布的《公共合同法规》、《公用事业合同法规》以及后续的修订案。

三、英国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与基本程序

英国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或由政府部门自行招标采购两种形式,各政府部门可以自行决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

一是委托专业政府采购机构代理。

英国中央政府采购金额的12%,即1700120万英镑是通过中央采购代理完成的亿英镑是通过中央采购代理完成的。

目前,英国负责集中采购的中央代理机构有两个:

一个是中央电脑通信局,代表其他各部门统一购买电脑;另一个是中央采购处,集中采购急救、消防和家具等设备和物品。

二是由公共部门自行采购。

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部门也可以不委托代理机构,自行完成采购工作。

但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

英国的政府采购操作基本程序包括7个步骤:

(1)制定采购计划。

英国预算支出部门一般制定3年的采购计划。

编制的计划提交到财政部备案、汇总。

财政部每年进行一次评估;

(2)确定采购需求。

各预算支出部门根据本部门的需要进行采购,所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在财政部授权的支出范围之内;(3)确定政府采购负责人。

负责人对采购的执行过程负责,其手下有一个律师助手,使政府采购依法办事,还有一名会计师或审计师做助手,使政府采购遵守财政纪律;(4)发布采购信息,选择采购方式。

根据欧盟政府采购指令的规定,公共采购超过一定的金额必须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公告,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

在英国,货物或服务超过10万英镑、工程超过350万英镑的采购,都要遵守这一规定。

对入围供应商的评标,其原则和标准在有关法律中都有规定;(5)签订采购合同。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与可变价格合同相结合的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在欧盟采购指令、英国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指南以及一些采购行业协会的有关文件中都有范本可参照制定;(6)合同履行。

合同签订后,一般不能改变,并随即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实行即期付款。

对于提前付款,可享受早期付款折扣;(7)采购评估。

采购评估主要起到对采购进行监督、分析和对采购人员能力进行评估等多方面的作用。

四、对本国供应商的保护措施

(一)通过复杂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对外国供应商制造障碍。

《2006年公共合同法规》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多达九条理由认定某一供应商不符合要求,而且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且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尽管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供应商,但获得上述所需证明材料需要提供供应商在英国的许多行为记录且涉及多个英国政府部门,客观上造成了英国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相对容易,而外国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成本较高、相对困难的情况,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供应商参与竞争。

(二)通过技术性贸易避垒来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

英国政府采购规章中分别有“欧洲标准”、“国际标准”、“英国技术标准”和“英国标准”等不同层面的技术标准定义。

通过完善而复杂的标准体系形成了技术性贸易避垒,使外国供应商很难适应和掌握,客观上造成了外国供应商在英国政府采购竞争中遭遇了技术标准的限制。

(三)通过设置苛刻的时限要求对外国供应商构成歧视。

《货物采购合同条款范本》、《服务采购合同条款范本》对供应商履行合同规定了严格的时间要求和认定合同已履行的苛刻条件。

由于时限要求非常短暂,对于外国供应商十分苛刻,客观上会对外国供应商投标产生阻碍。

(四)通过对第三国投标实行区别对待来歧视外国供应商。

根据《2006年公用事业合同法规》第31条第1款规定,英国公用事业供给合同招标时可以不接受第三国的投标,具体认定标准是该投标的产品价值50%以上来自GPA缔约方以外的第三国。

根据该条规定,即使是欧盟成员国或GPA缔约方的报价,也有可能由于其产品价值来源不符合具体要求(50%以上来自GPA缔约方)而被认定为是第三国报价,从而无法参与英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

(五)建设多套电子政府采购系统给外国供应商带来壁垒。

实施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初衷是方便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英国政府的电子采购网站有多个而并非只有一个,信息发布的渠道很宽泛,而且每个网站的结构各不相同,想要参加英国政府采购的投标企业必须在各个网站注册并同时关注多方面的信息,这无形之中给外国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参与投标设置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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