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号双矿集团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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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号双矿集团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实施细则

双矿集团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实施细则

一、重大隐患的分级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黑龙江省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办法》和龙煤矿业集团《关于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实施方案》,结合双矿集团生产矿井的实际情况,将煤矿重大隐患分为三个级别九大类,具体分类如下:

(一)一级重大隐患

1.一级A类重大隐患

**

(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

(3)高瓦斯区域或工作面电气设备失爆。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井下供风地点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不合理串联通风,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不接电源,擅自停开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

(5)矿井无可靠双回路电源,供电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经常出现主通风设备与瓦斯抽放设备停运现象。

**(6)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瓦斯监控系统,或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瓦斯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未形成联合值守、统一指挥。

(7)井下供电系统漏电保护应齐全,不得随意甩掉,而实际未做到。

(8)人车的各种连接装置不合格,保护装置失效,防跑车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9)锅炉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许可证。

(10)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对矿井构成威胁的水体(江、河、水库、导水地层和构造、老窑积水等)没有进行调查、填图和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2.一级B类重大隐患

(1)自然发火严重,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2)矿井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井下粉尘超标。

(3)不按规定留设各类保护煤柱(矿界、水平、采区、大型构造和防火防水等)和超层越界开采。

(4)矿井准备采区没形成完整永久的提升、排水、供电和通风系统的而移交生产(包括采区剃头开采)。

(5)报废矿井无闭井设计和未按设计实施闭井施工。

**(6)煤矿井下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突出矿井井下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7)“一通三防”仪器仪表不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

(8)井下无避灾路线(逃生通道)。

(9)应注水开采煤层而不注水。

3.一级C类重大隐患

**

(1)煤矿实行整体承包或改制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而进行生产的。

**

(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3)矿井采用落后的采煤工艺,以掘代采、以采代探。

**(4)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

(5)矿井无供电系统设计、无整定报告;采掘工作面无供电设计报告;作业地点变化、设备变更未修改供电设计。

(6)各矿地测部门每月必须对其周边小井的采掘活动进行一次监测检查,不检查或检查查不清大井与小井关系的。

(7)各矿地测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查清和掌握空区积水、掘进对透点积水、地质含水层积水、地面积水等情况,并提供给相关领导及单位,而实际未做到的。

(8)没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积水调查,掌握的积水情况与实际出入较大且影响生产。

(9)进行“三下”采煤,不建立地面观测站及对观测站不进行及时观测的。

(二)二级重大隐患

1.二级A类重大隐患

(1)串联通风、排放瓦斯、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2)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和安全措施不落实。

(3)矿井之间出现连通,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密闭隔绝。

**(4)矿井和采区无设计或安全专篇评估不全,针对性不强,或不按设计施工。

**(5)无作业规程作业;进行“三下”采煤时,没有经公司审批的开采设计和《作业规程》。

(6)矿井、采区建设施工的各类巷道,施工顺序和工程排队,没有将完善通风系统工程排在首位,入排风巷道未同时进行,而施工其它工程。

(7)采区(生产、准备)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上级部门的规定数。

(8)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主、备风机不能自动转换,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闭锁失效,“三专”线路分接其他负荷,采煤工作面无瓦斯闭锁或不可靠。

(9)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不使用人车信号或专用信号失灵。

(10)立井罐笼防坠器未按规定试验。

(11)2米以上(含2米)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未按规定试验。

(12)斜巷人车未按规定进行松绳落闸及重载全速脱勾试验。

(13)1.6米以上(含1.6米)绞车钢丝绳(∮22以上)及连接装置未按规定检测。

(14)矿车之间、矿车与钢丝绳之间未能使用不能自行脱落连接装置。

(15)井下带电检修。

(16)副井升降人员超员升降。

(17)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或未打开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18)上下山施工,“一坡三档”不全或管理不好、不合格。

(19)控制设备开关打零位而不能断电。

(20)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或明火作业。

(21)掘进工作面随意停开风机。

(22)水泵房无水位报警器或失灵。

(23)井下蓄电池机车、防爆内燃机车未达到防爆要求。

(24)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抽放;瓦斯抽放泵无备用泵、无可靠双电源。

**(25)矿井主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线路挂接其他负荷。

(26)采掘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警戒区内存在爆破作业与其它工序平行作业;工作面存在已装完火药未爆破的情况而进行其它作业的;工作面全部或部分炮眼未爆破而交班或离开工作面。

(27)采掘工作面放炮安全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装药不使用炮泥和水炮泥;火工品管理混乱,残炮没有及时处理或处理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8)高瓦斯矿井动力电缆冷补。

(29)采掘工作面放炮器失爆、明火放炮(包括放炮器预接引线)、动力电放炮。

(30)采煤工作面局部悬顶超作业规程规定,不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强制放顶措施。

(31)掘进工作面过断层、见煤点、破碎带、斜交或走向前后3米无特殊支护或支护不可靠。

(32)主、副提升绞车、主运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热风炉等设备不完好,保护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

(33)采煤工作面两巷高度(超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二级B类重大隐患

(1)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

**

(2)采区没有专用回风道。

(3)采掘工作面利用采止线回风。

(4)回采工作面上、下巷或掘进工作面之间违规施工联络巷,特殊情况施工的联络巷未采取可靠措施。

(5)未按规定上齐各类监测传感器。

(6)两台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能全部实现风、电闭锁。

(7)高冒区、密闭墙前瓦斯、CO超限或积聚。

(8)瓦检员数量不足、瓦检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CO,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的;不能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放炮”制度。

**(9)开采易发火煤层未制定防灭火措施或有措施未执行的;易发火特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高位瓦斯抽放巷布置在煤层中,无防灭火措施或有防灭火措施未兑现。

(10)井下矿务工程和其它工程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上级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及企业的规章制度。

(11)矿井未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入井检身登记制度,不能准确掌握升入井人数。

**(12)生产采区各采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没有制定保证空区充分冒落的安全技术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冲击地压危害。

**(13)厚煤层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进行回采而采放比不符合规定要求。

(14)采煤工作面上、下(左、右)出口,两巷失修严重,行人不畅通(断面小于《规程》规定);两巷有冒落迹象,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或措施不得利。

(15)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及威胁区域等未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或采掘工程平面图未标明探水线位置,掘进作业时未执行探放水措施。

**(16)矿井、采区、工作面移交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和未形成验收报告存档。

(17)双回路供电损坏一路,24小时内未恢复。

(18)防爆设备没有入井检查合格证。

(19)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未按规定做试验。

(20)煤仓口无护栏、无筚子或不合格,无警示灯,仓口安设或周围封闭不合格。

(21)过废巷、采空区、破碎带未采取措施或支护质量不合格的采掘工作面。

(22)回撤工作面退路不畅,支护不可靠,无安全保证。

(23)3000米以上的贯通,没有贯通误差预计及审批。

(24)漏发安全隐患通知单(包括贯通通知单,跨巷通知单、停采线、水患及开门通知单)。

(25)漏报、瞒报影响生产的水害。

(26)过空巷及进入积水区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7)矿井生产地质报告未按规定及时修编,且不能指导生产或影响生产。

(28)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检员。

(29)抽查矿车碰头达到20%不合格或失灵。

(30)监测系统人员按规定配备不足。

(31)绞车无护板、无绳卡子或失效;勾头不使用鸡心环;不使用保险销子。

(32)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33)掘进巷道每50米内缺失或失效支护达10%以上;掘进巷道50米范围内支护密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

(34)采煤工作面发生一次推倒切顶支柱15组的冒顶事故或缺柱(含备用柱)超过总数的10%以上。

(35)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风门支开、人为损坏风门。

(36)立井罐笼提升“五闭锁”不全、不可靠,罐门、罐内外阻车器没有或失效。

(37)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迎头空顶长度超过4米以上的。

3.二级C类重大隐患

**

(1)入风井未按规定安设有效暖风设施,井筒冻冰影响安全生产。

(2)采用爆破方式处理堵仓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永久积水或临时积水未在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注。

(4)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没有永久性巷道及地面主要建筑的保护煤柱线。

(5)贯通通知单下发不及时以及下发的单位不全、签字不全、通知单中剩余的贯通距离不明确、透点位置不清。

(6)采煤空顶作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

(7)电缆冷补不合格。

(8)架线电机车、蓄电机车控制器闭锁失灵。

(9)掘进工作面未形成供电和局部通风机系统而开工生产。

(10)电缆有不合理接头,电缆(或设备)漏电、检漏继电器假投、不投或失效。

(11)上、下山掘进50米之内无躲避硐室。

(三)三级重大隐患

1、三级A类重大隐患

(1)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炮崩风筒和阻燃风筒;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或断风筒放炮。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正常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同时供风或向两个独头巷道轮换供风。

**(3)矿井机电运输设备改造无改造设计和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改造后未经相关部门验收而投入使用。

(4)小绞车设置位置不合理,无声光信号,“四压两戗”不全,混凝土基础无设计随意施工;滚筒排绳乱、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按规定插接、连接装置及闸不合格;小绞车不带电放车;司机没经培训,不持证上岗。

**(5)有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上、下的矿井或采区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米时,不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6)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

(7)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措施或不执行人工强制放顶。

(8)采煤、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打设临时支护。

(9)跨皮带无过桥。

**(10)新建矿井或采区移交生产前三个煤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11)运输过程中超挂车辆(以作业规程规定数为准)。

(12)主要绞车道运输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或不设行车灯光信号。

(13)电机车制动距离未按规定做试验。

(14)井下电焊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操作。

(15)绞车手把过位,绞车闸皮不合格。

(16)斜井人车钢丝绳距勾头30米内无班检查或缺记录。

(17)绞车钢丝绳有死结、活套、缠绳乱;钢丝绳磨铁道、磨损超限、断股超规定。

(18)大型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基础螺丝没有防松装置(或备帽)及螺栓未超出备帽3扣。

(19)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20)检修电气设备时电工不带便携检查瓦斯。

(21)煤仓口应安设筚子、警示灯、护栏、仓嘴而不安或安设不牢固、螺丝松动、缺失。

(22)采煤工作面一次推倒压垮3-4排,15米内30棵顶子以上。

(23)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巷尾密集支护、机头机尾特殊支护没按规程规定执行。

(24)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健全(无防尘管路、防尘管路不到位、缺喷雾装置、缺隔爆设施),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25)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报废矿井)。

(26)掘进工作面最大控顶距超作业规程规定。

(27)采煤面倾角25°以上,软帮不上防矸石串入工作面措施或有措施不可靠;工作面不上人员防滑措施或措施不可靠。

(28)采煤工作面倒柱、缺柱、失效柱(包括留底煤不穿柱鞋)超过30棵;上下巷超前支柱少10棵以上;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措施不落实,存在光头柱、支柱迎山不当达5%以上。

(29)采煤工作面采高1.3m以上、倾角18°以上,采面支柱不上防倒措施;机组(采机锚链牵引15°以上、无链牵引20°以上)及溜子没安防跑、防滑措施;溜子尾部没设戗压支柱。

(30)高瓦斯采掘工作面和全煤、半煤掘进上山使用煤电钻。

(31)巷道冒顶长度3米以上,冒高是巷道中高一倍以上。

(32)耙斗机距迎头超作业规程规定,耙斗机缺道卡、护栏、支腿,上山坡度10度以上反向拉车滑轮双向固定不牢靠。

(33)矿车连接装置不合格,防窜销装置失效。

(34)上、下山作业,平巷变坡点无防跑车装置或不可靠。

(35)架线电机车、防爆电机车无棚、无喇叭、无照明、无红尾灯、无闸或闸失效、无撒砂;无瓦斯报警断电装置;隔爆柴油机车无灭火器。

(36)架线高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架线末端轨道绝缘不设、不合格或失效。

(37)井下未经审批使用电取暖。

(38)斜巷人车未按规定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或无记录。

(39)工作面破碎机无可靠安全防护装置。

2.三级B类重大隐患

(1)低瓦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

(2)永久设施临时设置,停风地点未及时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3)接地保护不设或不合格,不使用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

(4)矿井使用的主要设备(包括斜井人车)未定期做性能测试、探伤及各种试验。

(5)炮掘架棚巷道无防炮崩倒棚子措施或措施不可靠。

(6)采煤下巷人行道宽度累计达20米以上达不到安全间距。

(7)矿井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8)安装、回撤工作面绞车压、戗柱松动,大绳断丝、断股超规定,拉放车应使用电信号而不使用的。

(9)各种运输线路应使用标准道岔而不使用。

(10)井下电气设备返厂维修后没达到要求。

(11)各种设备及刀闸保险用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选择不合理。

(12)永久支护、临时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13)扒斗机无双套护栏。

(14)机械传动部位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安装不牢固。

3.三级C类重大隐患

(1)采煤工作面回采后,上下巷切顶线空区侧(尾排巷除外)锚杆托盘没有拆卸。

(2)防雷电装置不设或不可靠。

(3)高、低压开关保险挂铜线、保险外挂、保险过大、继电保护整定过大、甩保护。

(4)泵站压力低于规定要求(综采30mpa,普采18mpa)或泵站压力显示不清,不使用合理配比的乳化液。

(5)矿井通讯系统不健全,未按规定设齐通讯设施。

(6)矿井使用无煤安标志设备和器材。

(7)掘进工作面的积货量不准超过巷道断面的1/3;岩巷扒斗机距迎头不准超过25米;半煤岩巷扒斗机距迎头不准超过20米。

(8)上、下山施工保险门子距扒斗机距离超25米。

(9)减速机与箱体联接螺栓不全。

(10)掘进机前无照明,后无尾灯或失效的。

(11)机械设备润滑没按规定定质、定量、定时注油。

(12)电气设备导线接头出现虚接、接头变形。

(13)轨道绝缘处不设地坑、无标志、卫生不好有积水。

(14)运输轨道接头少道夹板或螺丝不全。

(15)变压器、油断路器、开关油位看不清、低于规定标线。

(16)电机车司机在外操作。

(17)电动机、变压器温度超限(以仪器量为准)。

(18)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停止和启动信号点间距超过15米。

(19)绞车道大巷水沟不及时清理,水沟不畅、有淤泥、杂物。

(20)支架接顶不严。

二、重大隐患及一般性问题的检查、收录、整改、监督管理

(一)重大隐患和一般性问题的检查

1.各生产矿井的井下所有工作面以及重要岗位必须保证24小时内时时有矿、井(区)、段队的安全或生产管理、值班人员、安检人员在现场检查、监督安全工作。

2.各生产矿井的矿长或安全矿长应每月组织一次由矿井的安检、生产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不定期的组织动态抽查。

3.集团公司的安全监察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应每月对所有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不定期的组织动态抽查。

对监察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在公司局域网上必须100%进行录入或发布。

(二)重大隐患和一般性问题的收录、整理和分析

1.生产矿井的安全管理部门每日要及时的将本级安全和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上级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提出的所有问题全部收录,以便统计、分析、监督整改,实施闭合管理。

2.各生产矿井每日要对收录的问题进行筛选、分类,确定为一般性问题的要记录清楚是否当场处理,并对一般性问题进行统计分析。

属于重大隐患性的问题立即提交矿研究整改方案,并按重大隐患四落实的原则进行落实整改。

3.各矿井每月必须在局域网内录入各类重大隐患和一般性问题,并进行统计、分析,要分析出:

全矿月份上级各部门检查提出的隐患和问题的数量、类别、整改情况、整改率以及各单位发生隐患的数量;本矿各级管理人员检查的隐患问题的数量、类别,各单位出现各类隐患的数量以及安全度的分析,各级管理人员发现重大隐患及问题的条数、入井次数,井下任何(所有)地点各级管理人员检查覆盖次数等。

(三)重大隐患和一般性问题的升级管理

1.为进一步加大重大隐患和一般性问题的整改力度,减少和杜绝同类重大隐患和一般性问题的重复发生,同时也为了增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对一般性、常见的安全问题的认识,特对一般性问题和重大隐患实施升级管理。

2.一般性问题的升级,月份在同一单位、地点出现的同一一般性问题两次的,所出现的一般性问题按照三级C类重大隐患管理。

3.重大隐患的升级,季度内在同一单位、地点出现的同一重大隐患两次的,所出现的重大隐患上升为上一级重大隐患管理。

4.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没有按期整改或重复出现的上升为三级C类重大隐患管理。

5.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没有按期整改或重复出现的上升为上一级或重大隐患管理。

6.各级检查部门发现的重大隐患下达整改指令或通知两次以上拒不整改的,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整改隐患,并在集团公司通报,对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

(四)重大隐患和一般性问题的整改过程

1.各生产矿井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负责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2.各生产矿井对收录、筛选出的一般性限期整改问题,要立即安排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以及验收负责人,并实施闭合跟踪管理。

3.各生产矿井对收录、筛选出的重大隐患,矿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单位、资金、负责人、整改期限、验收人等,并组织实施整改。

4.工程(工作)量大的重大隐患要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落实具体单位,确定工期负责人,竣工时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5.重大隐患整改单位由落实的整改负责人具体负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前整改完重大隐患,整改完后立即反馈到矿安监科,安监科立即安排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整改单位网上回复,安监科负责确认,实现网络闭合管理。

6.一般性问题上升到重大隐患管理的,必须按照重大隐患的方式、程序落实整改,闭合管理。

7.矿井以及上级部门发现的重大隐患,由于专业、分工、资金等方面因素本矿解决不了的,矿要立即以文件上报集团公司(同时上报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8.属于安全投入的重大隐患,根据工期安排及时调整安全费用计划,安排解决整改。

9.**类的重大隐患,公司帮助解决。

10.整改方案的批复按照分级挂牌督办的权限审批。

11.各矿井要严格各类重大隐患的闭合、跟踪管理,有效发挥矿井(区)现有的计算机安全网络作用(东荣一矿要尽快入局域网),实现局网相联,四级互动,信息共享,网上闭合的管理模式。

每日、每班及时收录所有安全重大隐患及问题信息,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随时在计算机上了解、处理、反馈各类隐患信息。

隐患问题整改完后隐患单位及时在计算机上登陆、解除隐患,相关部门及时安排复查验收,实现隐患网上闭合。

(五)重大隐患的监督管理

1.重大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各级安全管理、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督办权限认真督办重大隐患。

2.一级A、B、C类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挂牌督办,并负责上一级部门挂牌督办隐患项目的落实整改汇报工作。

3.二级A、B、C类重大隐患由各矿挂牌督办,并负责上级部门挂牌督办隐患项目的落实整改汇报工作。

4.三级A、B、C类重大隐患由各井(区)段挂牌督办。

5.重大隐患实行网络化管理,生产矿井要按照挂牌督办的权限对所负责范围内的各类重大隐患进行网络录入管理,要将重大隐患的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负责人、验收人、限定整改时间等情况登录详细,实行规范化管理,重大隐患跟踪整改验收完要及时进行网上闭合录入流程。

今后网上的隐患及问题是事故问责的主要依据。

6.重大隐患实施逐级上报,矿井每月2日前将上个月份上级及本矿发现的各类重大隐患的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负责人、验收人、限定整改时间、检查发现部门等情况按照挂牌督办权限全部、分类上报到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公司每月4日前将上个月份上级、公司以及矿井发现的各类重大隐患的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负责人、验收人、限定整改时间、检查发现部门等情况按照挂牌督办权限全部、分类上报到龙煤矿业集团。

三、责任追究和处罚

1.生产矿井必须切实承担起矿井重大隐患和所有危及安全问题的排查、整改以及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没有及时组织排查、整改以及监督管理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2.上一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一般性问题,在制定整改方案的同时要逐级追查下一级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3.多次检查提出的重大隐患和一般性问题没有整改达两次以上的,必须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4.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实施罚款处理,罚款按照挂牌督办权限制定标准落实处罚,其标准如下:

级别

单位

责任人

一级A类

3000

300

B类

2500

250

C类

2300

230

二级A类

2000

200

B类

1500

150

C类

2300

130

三级A类

1000

100

B类

500

50

C类

300

30

对没有按照时间要求整改和重复发生的隐患由集团公司实施加倍处罚。

5.各生产矿井对处罚必须按照重大隐患的处理权限落实到矿井或井区段队,属区段解决的重大隐患处罚落实到区段,属矿井解决的重大隐患落实到矿井,属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落实到公司,决不允许简单的将处罚直接下罚。

6.此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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