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 教案 存货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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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教案存货2
营业费用(出借)
贷:
包装物
分次摊销法:
首次领用时:
借:
待摊费用
贷:
包装物
分次摊销时:
借:
其他业务支出(出租)
营业费用(出借)
贷:
待摊费用
报废时若有残值:
借:
原材料(或银行存款)
贷:
其他业务支出(出租)
营业费用(出借)
五五摊销法(略)
二、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一)概念及核算范围
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包括:
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保用品
等。
(二)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1、收入的核算:
同“原材料”核算
2、发出的核算
(1)一次摊销法
首次领用时:
借: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
低值易耗品
残值:
借:
原材料(或银行存款)
贷: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2)分次摊销法
首次领用时:
借:
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
贷:
低值易耗品
分次摊销时:
借: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
待摊费用
(3)五五摊销法:
(略)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一)概念:
指委托外单位加工的物资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构成
发出加工材料或半成品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往返运费+相关税金
(三)核算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
委托加工物资
贷:
原材料
计划成本法下:
借:
委托加工物资
贷:
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或红字)
2、支付加工费及运费
借:
委托加工物资
贷:
银行存款
3、支付增值税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
银行存款
若加工物资以后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或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加工物资,则
借:
委托加工物资
贷:
银行存款
4、支付消费税
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则支付的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借:
委托加工物资
贷:
银行存款
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
借: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
银行存款
5、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借:
原材料等
贷:
委托加工物资
计划成本下:
借:
原材料等
贷:
委托加工物资
材料成本差异(或借记)
第四节存货的期末计价
一、存货数量的盘存方法
1.实地盘存制
(1)实地盘存制也称定期盘存制,指会计期末通过对全部存货进行实地盘点,以确定期末存货的结存数量,然后分别乘以各项存货的盘存单价,计算出期末存货的总金额,记入各有关存货科目,倒轧本期已耗用或已销售存货的成本。
这一方法用于工业企业,称为"以存计耗"或"盘存计耗";用于商品流通企业,称为"以存计销"或"盘存计销"。
(2)"以存计耗"和"以存计销"以下列存货的基本等式为依据:
期初存货+本期购货=本期耗用或销货+期末存货;用历史成本计价,则为:
本期耗用或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
2.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也称账面盘存制,指对存货项目设置经常性的库存记录,即分别品名规格设置存货明细账,逐笔或逐日地登记收入发出的存货,并随时记列结存数。
3.实地盘存制与永续盘存制的比较
(1)实地盘存制
其主要优点是简化存货的日常核算工作。
其缺点是:
a.是不能随时反映存货收入、发出和结存的动态,不便于管理人员掌握情况;
b.是容易掩盖存货管理中存在的自然和人为的损失;
c.是采用这种方法只能到期末盘点时结转耗用或销货成本,而不能随时结转成本。
实地盘存制仅适用于那些自然损耗大、数量不稳定的鲜活商品等。
(2)永续盘存制
其优点是有利于加强对存货的管理。
其缺点是存货明细记录的工作量较大,存货品种规格繁多的企业更是如此。
二、存货盘盈盘亏的处理
1.存货盘盈
(1)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按盘盈存货的计划成本或估计成本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
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等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其盘盈的存货,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冲减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
管理费用
2.存货盘亏和毁损
(1)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在报经批准前,按其成本(对于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
编制如下分录: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
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查明的原因,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a.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借:
管理费用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b.属于日常收发计量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经批准后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转作管理费用(分录同a)。
对于应由过失入赔偿的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
其他应收款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c.对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损失,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将净损失转作营业外支出,分录如下:
借: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存货期末计价——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2001年有变动)
1.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含义
2."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会计处理
(1)企业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应提取存货跌价损失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
值。
(3)应将存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情况。
(4)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
(5)账务处理
①提取和补提存货跌价损失准备时:
借:
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贷:
存货跌价准备
②冲回或转销存货跌价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