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精选5篇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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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精选5篇修改版
第一篇: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所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平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问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三章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受理申请的单位可以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鉴定组织单位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鉴定:
(一)检测鉴定:
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
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
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
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二条通过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由鉴定组织单位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鉴定组织单位的上级部门,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
第四章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国家经贸委负责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由项目的主持(或组织实施)单位即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组织鉴定。
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问组织鉴定。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者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组织鉴定时,应当邀请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鉴定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三)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五)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六)颁发鉴定证书,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为单数。
鉴定委员会中,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
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询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要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鉴定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第五章罚则
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二篇: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
用进口成套零部件或散装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四条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列入宁波市级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九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申领许可证(准产证、准销
证),申报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组织新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等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内容、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推广应用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提供的鉴定技术资料是否完整、正确、清晰、统一,能否指导批量生产;
(二)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生产工艺条件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对产品的先进性和技术水平作出评价;
(三)审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应用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四)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开发任务或试产计划,试(投)产的新产品通过法定检测机构的型式检验,经2家以上用户试用;新技术经过与相关技术的对比测试;
(二)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三)具备试(投)产必需的标准、规程、工装和检测手段;
(四)新产品、新技术在生产过程和应用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鉴定验收申请及技术资料
需要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由项目开发单位向组织鉴定验收单位提出申请,并须提供如下技术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
(二)计划任务书;
(三)试(投)产技术与工作总结;
(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五)产品标准;
(六)产品检测报告;
(七)标准化审查报告;
(八)投产条件报告;
(九)用户使用报告;
(十)产品图样与工艺文件;
(十一)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填补国内空白及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新产品,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咨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2、检测报告要由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或授权的法定检测机构测试和出具。
检测的样品、样机需由企业当地质监部门抽样封样后送检或法定检测机构实地抽检。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十三条鉴定验收方式:
(一)会议鉴定:
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检测鉴定:
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计划单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
必要时可聘请3-5名有关专家,组成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三)合同验收:
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根据用户的评价,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申请,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四章鉴定验收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鉴定验收管理:
(一)列入国家、省级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受国家、省经济管理部门委托,由宁波市经委组织鉴定验收;
(二)列入宁波市级工业新产品试(投)产计划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的项目,由市经委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主持鉴定验收。
第十五条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同时,本着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鉴定验收;
(三)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
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负责对鉴定验收争议的仲裁;
(五)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第十六条鉴定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20%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11人,原则上为单数。
鉴定委员会中,其成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直接参与本项目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
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
知悉的商业秘密。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询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要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鉴定验收证书的审批:
(一)鉴定结束后,项目开发单位在1个月内完善鉴定资料,统一在市经委新产品网上申报系统鉴定资料中填报,并下载统一格式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按统一格式填报一式6-8份,送鉴定主持单位(所在县市区经发局)审查盖章后,报鉴定组织批准单位(市经委)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
(二)鉴定主持、批准单位将鉴定验收申请报告l份,鉴定验收项目法人单位承诺书1份,鉴定验收证书和鉴定验收资料各1套归档。
项目开发单位也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对鉴定验收全套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颁发的《宁波市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第三篇: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2007年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总则
第一条国家经贸委己以1997年第3号令公布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贯彻执行好“办法”,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技术标准,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杜绝粗制滥造,防止损失浪费的一项重要措施。
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序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全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市地经(贸)委负责管理、监督、主持本地区和省经贸委委托的企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主持本行业和省经贸委委托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
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列入国家、省、市地计划和自行开发的以及国务院、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重大装备国产化、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等属鉴定验收范围,鉴定验收工作要按“办法”和“意见”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接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合理性,取得实效。
鉴定验收内容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对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所投入使用的资金情况进行验收评价是否符合“立项设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是否合理。
第九条申请鉴定验收应具备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鉴定验收程序
第十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自审已具备鉴定验收条件后,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并准备好以下鉴定验收文件。
1、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实施方案)或合作协议书和产品标准;
2、新产品鉴定大纲(草稿);
3、新产品设计技术总结;
4、新产品试制工作总结;
5、产品检验测试结果和型式(例行)试验报告;
6、一般情况要求3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
7、省级以上单位新产品查询报告;
8、新产品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9、产品图样、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10.环境保护措施报告、环保部门(或防疫部门)的意见。
送企业主管部门预审。
企业主管部门收到送审材料后在15天内写出预审意见,符合鉴定验收条件的签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专用章后送鉴定委托单位审定,鉴定委托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在1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确定鉴定类别、鉴定方式(见第十八条)、鉴定活动由组织单位发文实施。
第十一条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在鉴定验收后三个月内填写“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成果卡”(样卡见附件二)和由省经委统一制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见附件
三)外加鉴定资料到省经贸委科技处核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颁发省级新产品证书,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作为享受新产品政策,申报省以上优秀成果,研制人员评定职称受奖晋升的依据。
鉴定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国家经贸委负责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经贸委按“办法”规定组织鉴定验收。
列入省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重点项目由省经贸委直接组织鉴定验收,邀请企业主管部门和产品归口部门参加,其余一般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由省主管部门或市地经贸委组织鉴定验收,不得逐级下放或转托其它部门验收。
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验收。
计划外企业自行开发符合鉴定验收范围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向省、市地经贸委(经委)或者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
市地经贸委(经委)组织鉴定时,应邀请产品归口部门参加。
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时,对非本部门归口产品应邀请产品归口部门参加,不按本“意见”办理的新产品新技术成果一律不予承认,不受理成果登记。
第十三条鉴定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I
(三)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五)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颁发鉴定证书,并报上一级主
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要求: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