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考研刑法专业课笔记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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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考研刑法专业课笔记总则

【第一章刑法概论】

<刑法之概念、性质>

1、刑法学的分类:

1、沿革刑法学:

对刑法学的纵向研究2、比较刑法学:

对刑法学的横向研究3、解释刑法学:

对刑法学的点和面的研究。

2、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

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2、单行刑法:

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某一事项的法律3、附属刑法:

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4、刑法的性质:

1、规范内容的特定性: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2、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所有的社会关系均为刑法所调整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以刑罚为强制方法

5、刑法的任务:

1、由刑法的性质决定,即保护人民,服务经济建设,打击敌人,惩罚犯罪2、具体体现在政治(保护国家安全和国家政权)、经济(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权利(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秩序(保护社会秩序)3、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4、刑法的全面性不意味着要用刑法处理一切违法行为。

6、刑法的目的和制定依据:

1、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2、制定依据:

宪法。

7、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权利保障机能。

<刑法的产生、发展>

1、刑法的施行时间:

1、97刑法:

97年10月1日2、刑九:

15年11月1日。

2、刑九修改部分:

(总则)1、增设从业禁止条款2、完善死缓法律后果3、增加罚金执行方式4、完善数罪并罚制度(分则)1、恐怖犯罪:

增设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2、扩大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

第3/4项3、删除了走私犯罪的死刑规定4、扩大强制猥亵罪保护主体的范围5、虐待罪:

增加了告诉才处理的例外情形,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6、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7、妨害公务罪:

暴力袭警从重处罚8、增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9、增设考试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10、增设网络犯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1、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12、增设虚假诉讼罪13、增设扰乱法庭秩序罪14、删除嫖宿幼女罪15、贪污罪增设终身监禁条款16、增设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3、《时间效力解释》:

(原则)从旧兼从轻(例外)1、虐待罪,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新法2、贪污罪:

根据旧法能够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旧法,根据旧法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适用新法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新法。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刑法的体系:

1、概念:

刑法的组成和结构2、刑法典的结构:

编章节、条款项3、刑总和刑分的关系:

刑总是定罪量刑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定,刑分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两者之间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的具体体现4、但书规定:

但书后面的部分,分为四种情形:

(1)对前段表示相反关系:

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对前段表示例外关系:

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3)对前段表示限制关系: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4)对前段表示补充关系: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刑法的解释:

(概念)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及其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即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意义)1、帮助人们理解立法原意2、对经常变化的犯罪行为作出调整,弥补立法的不足3、将抽象的刑法规范的含义具体化和明确化(有权解释)1、概念:

又称法定解释、正式解释,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及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所作的解释2、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与刑法规范拥有同等的效力,分为三种情况,在刑法中列入解释性条文、立法机关在法律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即狭义的立法解释3、司法解释:

最高法和最高检对于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研究单位、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对刑法规范所作的宣教性、学术性、知识性的解释,属于理论探讨,不具有法律效力(文理解释)又称字面解释,对法律条文从字面含义到语法结构上所作的解释,特点是严格按照字面含义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论理解释)1、概念:

按照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特点是不拘泥于字面含义,探求立法精神2、扩大解释:

对刑法条文作大于其字面含义范围的解释3、类推解释:

对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比照最相类似的刑法条文,作出超过该条文应有含义的解释,因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不被允许,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是否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是否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5、限制解释:

对刑法条文作小于其字面含义范围的解释6、当然解释:

刑法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即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的结论具有合理性,但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前者是根据刑法条文字面上可能具有的含义进行解释,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刑法规定的行为方式,后者是以犯罪本质为指导来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将不具有处罚必要性的行为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强调法益保护。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概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发展)1、最初思想渊源是《自由大宪章》2、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阐述罪刑法定原则3、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罪刑法定实现从学说到刑法原则的转变(思想渊源)1、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等学说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基本内容)<一般>1、成文的罪刑法定:

排斥习惯法2、事前的罪刑法定:

禁止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

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不均衡的刑罚<刑专>1、法定化:

犯罪与刑罚由法律事先规定2、实定化:

对于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的法律后果须作出实体化规定3、明确化:

必须用清晰的文字来表述条文(批判两点论)第一点是法律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两点论的错误在于强调定罪要处罚,偏离了罪刑法定的精神,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在于不定罪和不处罚(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的原则2、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4、禁止类推解释(精神)有利于被告人(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区别)前者主张意志自由论、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后者主张行为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特殊预防。

2、平等适用原则:

(概念)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体现)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行刑上一律平等(注意)平等适用原则不否认差别的存在,与特定身份的身份犯的量刑规定并不矛盾,原因在于身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影响。

3、罪刑相当原则:

(概念)也称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思想渊源)报应主义、功利主义(体现)总则:

确立科学的刑罚体系、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分则:

轻重不一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1、空间效力:

(概念)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的原则)1、属地原则:

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包括行为地主义、结果地主义、行为结果择一2、属人原则:

凡是本国公民,都适用本国刑法,包括积极的属人原则和消极的属人原则,前者指本国公民在境外犯罪,适用本国刑法,后者指本国公民在境外享受本国的外交和法律保护3、保护原则:

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都适用本国刑法,包括保护国家原则和保护公民原则4、折衷原则:

以属地主义为原则,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5、普遍原则:

只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处罚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犯罪人或受害人在本国有永久居所或营业场所,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1、类型: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2、属地管辖:

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中国刑法<法律特别规定: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特别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刑法颁布后施行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港澳台地区><领域内:

包括中国船舶和航空器、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境内即认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3、属人管辖:

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境外犯罪,均适用中国刑法4、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5、普遍管辖:

犯罪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犯罪发生在境外、犯罪人为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6、对外国判决的消极承认:

在境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的,仍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2、时间效力:

(概念)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生效时间)1、自公布之日其生效2、公布后隔一段时间生效(终止时间)1、明示废止:

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2、默示废止:

原有法律实际上效力终止(溯及力)1、概念:

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能否追溯适用的效力2、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新法溯及既往会破坏法的安定性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但刑法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原则:

(1)从旧原则:

新法一律不溯及既往

(2)从新原则:

新法溯及既往(3)

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的处罚更轻时,适用旧法(4)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的处罚更轻时,适用新法(我国刑法的溯及力)1、针对对象:

刑法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2、原则:

从旧兼从轻,即原则上适用旧法仅在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适用新法3、处刑较轻的理解:

以法定刑为标准,即法定最高刑较轻,法定最高刑相同的,法定最低刑较轻;有两个以上量刑幅度,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是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和最低刑4、中间法的适用:

中间法是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之间出现的法律规定,将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作为适用依据,不考虑中间法5、跨法犯:

行为开始于新法生效前结束于刑法生效后,跨法犯须为连续犯或持续犯,一律适用新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1、效力期间:

适用于司法解释生效后的刑法的施行期间2、溯及力:

对于司法解释生效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生效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处理3、新旧司法解释:

从旧兼从轻。

【第四章犯罪概述】

1、犯罪概念的立法类型:

(形式概念)立法上不揭示犯罪的本质而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注重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实质概念)不满足于对犯罪的法律界定,而是力图揭示隐藏在法律背后的社会政治内容(混合概念)立法上将行为的本质和行为的法律特征两方面相结合而对犯罪进行规定。

2、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

(概念)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再定义)犯罪是符合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但书规定)立法上不认为是犯罪,司法上也不认为是犯罪,从反面强调何种行为不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犯罪的本质特征

(2)社会危害性的确定:

法益侵害性即实际侵害和危险<前者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后者指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分为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前者是立法推定的危险,只要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后者是司法认定的危险,如果不具有这种危险,即使存在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前者指实施犯罪行为前中后表现出的行为人主观上的罪恶程度,后者指行为人将来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还须考虑的因素<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的手段方法等>2、刑事违法性:

犯罪行为是刑法禁止的行为,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3、刑罚当罚性:

犯罪的法律后果特征。

3、犯罪在理论上的分类:

(自然犯和法定犯)前者是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的犯罪,其行为自然蕴涵着犯罪性,后者指不能通过伦理直接判断而是根据刑法规定才能确定的犯罪,即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法则规定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在于主观恶性不同,稳定性不同(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前者是以一定身份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素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分为真正的身份犯和不真正的身份犯,区别在于身份影响定罪还是量刑,后者是刑法对犯罪主体条件未作特别限定的犯罪(行为犯和结果犯)前者是以侵害行为的实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以侵害行为实施完毕而成立既遂的犯罪,后者是以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以侵害结果的出现而成立既遂的犯罪(实害犯和危险犯)前者是以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后者是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前者以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危险,后者以行为当时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危险(重罪和轻罪)前者是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后者是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即成犯、继续犯、状态犯)即成犯指一旦发生侵害结果,犯罪同时终了,犯罪一终了法益同时消灭,继续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呈继续状态,状态犯指一旦发生侵害结果,犯罪同时终了,但法益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隔隙犯和非隔隙犯)前者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包括隔时犯和隔地犯,非隔隙犯是实行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不存在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

4、犯罪在立法上的分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普通刑事犯罪)前者是危害国家政权、社会制度以及国家安全的犯罪,后者是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前者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的犯罪,后者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一般犯罪、类罪、具体犯罪)一般犯罪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类罪是将所有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具体犯罪是分则中每一章节规定的犯罪(亲告罪和非亲告罪)前者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后者是除亲告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前者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犯罪,后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

【第五章犯罪构成】

1、三阶层和四要件:

前者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模式,以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构成,采取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后者是前苏联和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由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组成,四个要件属于平行关系,无主次之分。

2、犯罪构成:

(概念)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特征)由刑事实体法规定、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犯罪所必需(类型)1、客观主义:

以行为为中心2、主观主义:

以行为人为中心3、主客观相统一:

坚持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的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联系>1、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2、犯罪概念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3、犯罪构成在犯罪概念指导下才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区分>1、内容不同:

犯罪概念表述一切犯罪共有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阐述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犯罪构成表述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是否成立某一犯罪2、作用不同:

犯罪概念是区分犯罪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原则界限,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构成的类型)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前者是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后者是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用犯罪形态变化或共同犯罪的需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修正的犯罪构成2、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前者是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予以简单或详细描述,完整表明分则事实特征的犯罪构成,后者是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明确描述,仅指出应援引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的犯罪构成3、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前者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后者是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各要件并非均属单一,有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的重新评价)将犯罪主体纳入犯罪构成,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和司法实践上的矛盾,因此犯罪主体资格是犯罪构成成立的前提,而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客体的重新认识)犯罪客体为社会关系,太过抽象,应当具体化和明确化,将其定义为犯罪行为指向或受犯罪行为影响的人或物,犯罪客体不能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存在。

【第六章犯罪客体要件】

1、犯罪客体:

(概念)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理论上的分类)1、犯罪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2、犯罪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3、犯罪直接客体:

某一种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前者是一种犯罪行为仅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后者是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2、现实客体和可能客体:

前者是已经受到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社会关系,后者是受到犯罪行为威胁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直接规定犯罪客体、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规定犯罪触犯的法律规范、规定犯罪侵害的具体的人、规定犯罪的行为特征。

2、犯罪对象:

(概念)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与犯罪工具、犯罪所得的区别)犯罪工具是犯罪人为实施犯罪而使用的人或物,犯罪所得是犯罪行为对具体的人或物作用后的所得(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联系>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之后的实质内容<区别>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客体是抽象的社会关系2、犯罪对象不是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3、犯罪客体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对象不能决定4、犯罪行为必然侵犯一定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不一定都遭到实际损害。

【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

1、犯罪客观要件:

(概念)刑法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各种客观事实(特征)行为对客体的侵害、表现于客体的具体事实、刑法规定的客观事实(分类)1、基本条件:

危害行为2、特殊条件:

危害结果、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方法。

2、危害行为:

(概念)刑法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词(特征)1、有体性:

能够改变影响客观事物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2、有意性:

人的内在意识和意志的外在表现3、违法性:

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作为)以积极的活动进行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不作为)1、概念:

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2、成立条件:

负有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具有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没有履行特定义务从而发生相应的危害即不履行义务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与对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3、作为义务的来源:

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行为,使法益处于危险之中,从而产生的排除危险的义务,先前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4、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

前者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后者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3、危害结果:

(概念)危害行为造成的由分则条文规定的客观存在的实际损害结果(特征)客观存在、形态多样化、刑法规定(类型)1、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前者是成立某一犯罪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后者是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2、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前者是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后者是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3、严重危害结果和非严重危害结果:

前者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重大法律秩序遭受严重破坏,后者是致人轻伤、公共财产遭受较小损失、一般法律秩序遭受损害4、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危害结果:

前者是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后者是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4、因果关系:

(概念)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特征)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

客观性、序列性、复杂性、多样性;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范围的特定性、作用的单向性、内容的法定性(国外学说)1、条件说:

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缺陷在于导致处罚范围扩大2、因果关系中断说:

因果关系进行过程中,有自然因素、被害人行为、第三人行为等介入时,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与结果间没有因果关系3、原因说:

区分条件和原因,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中挑选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缺陷在于挑选一个条件作为原因是不现实的4、相当因果关系说:

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该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于相当性的判断有客观说<行为时一切客观事实>、主观说<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和折中说<一般人能认识到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缺陷在于相当性的判断具有主观随意性(我国学说)1、必然因果关系说:

当危害行为中包含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缺陷在于认定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2、偶然因果关系说:

当危害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和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不是构成要件要素,理由在于不反映社会危害性

【第八章犯罪主体要件】

1、犯罪主体:

(概念)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分类)自然人、单位

2、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1、概念:

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辨认能力: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作用的认识能力3、控制能力:

行为人在对行为性质认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4、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包括不满14周岁的人和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5、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对其他犯罪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6、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完全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年满16周岁的人7、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因精神或生理缺陷等原因,导致行为人在行为时虽然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包括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刑事责任年龄)1、概念:

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2、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可以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3、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8种犯罪指具体犯罪行为而非罪名,上述未成年人犯转化型抢劫,当场使用暴力,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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