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A第十章 劳动定员和概算05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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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第十章劳动定员和概算0518

第十章劳动定员和概算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劳动定员和概算是矿井初步设计劳动定员和概算的一部分,因此,属于安全专篇的劳动定员和安全专用工程设施装备概算均已包含在矿井初步设计劳动定员和概算中。

第一节劳动定员

一、劳动定员

本矿井安全专用工程劳动定员包括:

1、矿井安全专用工程管理人员;

2、矿井通风、气体、粉尘检测专职人员;

3、矿井防尘、防爆、隔爆工程设施操作、维护专职人员;

4、矿井安全装备和仪器仪表保管、维护、收发专职人员;

5、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专职人员;

6、消防材料库材料、器材发放、保管人员;

7、矿井防灾工程专职人员;

8、安全员。

根据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逐步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即三班进行生产,一班进行检修。

为有效降低了职工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安全保障系数,本矿井安全工程专用人员的地面日工作制度按“三·八”制、井下日工作制度按“四·六”制,根据矿井全员效率及定岗定员,安全工程专用人员中管理人员在籍系数取1.0,井下人员的在籍系数取1.45,地面人员在籍系数取1.35,矿井安全人员出勤人数179人,在籍人数255人。

人员配备详见表10-1-1。

矿井安全检查管理机构人员见表10-1-2。

安全组织机构示意图见图10-1-3。

二、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培训

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第3号令执行。

表10-1-1矿井安全专用工程劳动定员表

顺序

人员类别

出勤人数

在籍

系数

在籍

人数

一班

二班

三班

四班

合计

井下工人及管理人员

45

40

40

40

165

 

236

1

区长

1

 

 

 

1

1

1

2

副区长

 

1

1

1

3

1

3

3

技术员

1

1

1

1

4

1

4

4

发料兼保管员

1

1

1

1

4

1.45

6

5

测风员

1

1

1

1

4

1.45

6

6

安全员

7

6

6

6

25

1.45

36

7

瓦斯、粉尘、有害气体检测

7

7

7

7

28

1.45

41

8

通风防尘设施班

8

6

6

6

26

1.45

38

9

密闭工

2

2

2

2

8

1.45

12

10

瓦斯打钻、防突、抽放、管道维修班

12

10

10

10

42

1.45

61

11

气体采样员

1

1

1

1

4

1.45

6

12

集中安全监测监控

1

1

1

1

4

1.45

6

13

水泵工

1

1

1

1

4

1.45

6

14

地质测量及顶板监控和水患监控人员

2

2

2

2

8

1.45

12

地面人员

6

4

4

 

14

 

19

1

瓦斯泵工

2

2

2

 

6

1.35

8

2

气体分析工

1

 

 

 

1

1.35

1

3

火工管理人员

2

1

1

 

4

1.35

5

4

井口管理员

1

1

1

 

3

1.35

4

合计

51

44

44

179

255

 

图10-1-3矿井安全组织机构示意图

表10-1-2矿井安全检查管理机构劳动定员表

顺序

工种或岗位

定员

备注

1

矿长

1

2

安全副矿长

1

3

总工程师

1

5

安监室主任

1

6

安监室副主任、主任工程师

2

7

安监处工作人员

5

其中:

安全培训专职人员1人

8

通防科科长(通防副总工程师)

1

9

通防技术员

2

10

技术员

2

8

调度室主任

1

9

调度室安全副主任、技术主管

1

10

调度室工作人员

5

11

地质测量室主管

1

12

地质测量室技术员

2

合计

23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1)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2)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3)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3、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矿长、安全副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6、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矿井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矿、区、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区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7、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8、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区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9、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文执行。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矿井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

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

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5、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

负责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认定。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的考核,应当由特种作业人员或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自考核开始之日起,应在15日内完成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8、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9、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局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10、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复审内容包括: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

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二节概算

一、投资范围

本概算包括矿井自筹建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所必须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安全设施及设备的投资。

二、概算编制依据

1、工程量:

依据各专业设计工程量及设备、器材目录清册。

2、依据指标

(1)矿建工程:

执行《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概算定额》(1999)、《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预算定额》(1999)。

(2)土建工程:

执行《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概算指标》(1999)。

(3)安装工程:

执行《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概算指标》(1999)。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执行煤规字[2000]48号文,并按投资比例分摊。

3、设备价格:

主要设备以询价为主,其余设备参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设备价格信息委员会主编的《工程建设全国机电设备价格汇编》、及原国家煤炭工业局主编的《煤炭工业常用设备价格汇编》;设备运杂费按设备原价的6%计取。

4、材料价格:

参照原国家煤炭工业局主编的《煤炭工业定额外材料预算价格》,并按有关规定计取8%的运杂费。

5、取费:

执行煤规字[2000]第48号文。

6、工程预备费:

执行煤规字[2000]第48号文。

三、概算投资

矿井(一期)安全设施概算7663.20万元,吨煤投资127.72元。

概算投资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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