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化验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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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化验室管理制度

火力发电厂化验室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满足生产需要,加强化验室管理、规范化验室工作流程,明确检验人员职责,提高化验人员的检测技能及综合素质。

保证试验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分析数据的可靠性,及时准确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提供科学的分析数据,及早发现设备隐患,提高设备安全经济性,保证公司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化验室分析工作管理。

3引用文件

GB/26164.1-201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DL/T2008火电厂分析仪器实验室质量管理导则

DL-T-520火力发电厂入厂煤检测实验室技术导则

DL_T_567~1-2007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第1部分一般规定

GB/T14416-2010锅炉蒸汽的采样方法

GB/T7597-2007电力用油(变压器油、汽轮机油)取样方法

3术语和定义

4化验室基本职责

4.1化验室隶属于生产技术部,技术隶属化学专业管理。

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领导下,生产技术部统筹安排下,做好化验室工作。

4.2化验室的工作主要负责全厂的水、煤、油、气的化学监督工作。

4.3负责全厂入厂煤、入炉煤、飞灰、灰渣、煤粒细度、石灰石、石灰石粉的化验工作。

4.4负责全厂大宗化学品的质量检验。

4.5负责管理维护化验室的全部精密仪器和实验室化学药品。

4.6负责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的理化分析。

5职责

5.1生产技术部主任职责

5.1.1负责检查本制度编写是否合理、合规、合法,具备可操作性。

负责审核、批准本制度。

5.1.2本制度批准实施后,不定期抽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

5.2生产技术部化学专工职责

5.2.1在生产技术部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制度的编写、修订、补充及解释本制度。

在本制度审核、批准后,全面监督、检查化验班成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相应考核。

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人员,有权加重考核,屡教不改的,报生产技术部处理。

5.3生产技术部化验班班长职责

5.3.1在生产技术部主任和生技部化学专工的领导下,全面落实本制度各项规定的执行,带领化验班人员按本制度的规定完成各项分析监督任务。

5.3.2监督、检查化验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未按要求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人员,有权提出考核。

5.3.3带领本班人员做好本制度规定的各项工作,杜绝弄虚作假。

对本制度中有不合理的地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5.4化验班化验员职责

5.4.1在化验班班长的领导下,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5.4.2负责检查本制度各项规定是否彻底执行,有无遗漏,发现问题及时向班长汇报,并按要求做好补救措施。

5.4.3在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时,保证绝不弄虚作假。

对本制度中有不合理的地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6化验分析人员的要求

6.1.分析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6.2.上岗人员应熟悉电厂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仪器分析的基本知识。

7化学分析室仪器管理

7.1仪表室应配置温度仪及湿度仪,使用时开启空调调整室内温度一般在5~35℃,相对湿度一般在85%RH以下,或根据分析仪器使用说明书要求的环境温度、湿度来设定。

7.2精密仪器要按其性质、灵敏度要求、精密程度,摆放在固定的单独房间及位置,并与化学室隔开,以防腐蚀性气体及水汽腐蚀仪器,烘箱、高温炉、电热板要放置在不燃的水泥台上,天平及其他分析仪器应放在防震、防晒、防潮的专用房间内,并罩上棉布仪器罩。

7.3使用中的分析仪器,必须按仪器周检计划报生产技术部门联系法定检定单位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过检定或过期未检定的仪器不准使用。

7.4应定期对仪器的性能进行检查,并参照仪器说明书,配制不同的标准溶液进行仪器的校正,校正结果应记录在仪器校正记录本上。

7.5分析仪器必须建立设备台账,台账中对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出厂和购置的年月都要登记准确。

仪器每台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①仪器说明书;

②安装、调化、性能鉴定、验收记录;

③使用规程、保养维修规程;

④周期检定记录、检修记录。

7.6分析仪器使用、检修应由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随便拨动仪器旋钮或随意拆卸仪器。

7.7一般仪器的管理

7.7.1各类仪器应根据不同性质、性能定位摆放,要做好防潮、防尘、防止药品溅到仪器上。

7.7.2分析仪器使用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说明书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改变操作步骤影响分析结果。

7.7.3爱护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如有损坏,要及时报告登记,并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更换,确保分析结果的正确性。

7.7.4玻璃仪器、胶头滴管以及滴定夹等试验消耗品损坏时,要及时将其清理干净,清理中要作好防止玻璃碎片划伤的措施,并向相关人员进行领用,并做好登记。

7.7.5清洗实验仪器时,应注意不使含有剧毒试液的废液直接倾倒至下水道,应进行转化处理后,再进行清洗排放;不得同时清洗含有能发生化学反应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物质的分析仪器。

7.8常用实验室分析仪器的校验要求:

7.8.1凡使用中的小硅表、磷酸根表,每月进行一次标准溶液校准工作,并如实做好记录。

7.8.2分光光度计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曲线标定。

7.8.3量热仪、定硫仪每月进行一次标煤样校核,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加强校核工作。

7.8.4.高温炉和烘箱每年进行一次校正。

7.8.5.容量瓶和移液管每年进行一次校正,合格后方能使用。

7.8.6.天平、PH计、电导率仪、钠离子浓度仪、分光光度计、浊度仪每年由计量单位校正一次,合格后投入使用,使用时应做好防晒、防震、防潮等工作。

7.8.7.以上所有校正的仪表,校正时应如实做好记录,使用后要做好清洁,并罩上防尘罩。

8玻璃器皿的管理

8.1玻璃器皿要分门别类存放,以便取用,经常使用的玻璃器皿放在通风柜中。

常用的玻璃器皿如移液管、容量瓶、滴定管应进行检定,校准后方可使用。

8.2移液管使用洗净后用干净滤纸包住两端,用于要求较高试验的则全部用滤纸包起来,以防受污染。

8.1

8.3滴定管用毕后洗去内装的溶液,用纯水涮洗后注满纯水,上盖塑料套盖,也可倒置夹于滴定管夹上。

8.4比色皿用毕后洗净在小瓷盘或塑料盘中下垫滤纸,倒置晾干后收于比色皿盒或洁净的器皿中。

8.5带磨口塞的玻璃仪器,如容量瓶或比色管等最好在清洗前就用小线绳把塞和管口栓好,以免打破塞子或互相弄混,需长期保存的磨口仪器、滴定管要除掉凡士林后垫纸,用皮筋栓好活塞保存。

8.6所有的玻璃器皿用完后要清洗干净,不要在容器上遗留油脂、酸液、腐蚀性物质(包括碱液)或有毒药品,以免造成后患。

8.7铂、黄金等贵重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玛瑙研钵等贵重物品应由专人(两人)保管,并保管在保险柜内,用完后立即归还,必须严格执行领用规定。

9化学药品管理规定

化学药品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9.1本部门所用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易燃品、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对其加强管理不仅是保证分析数据质量的需要,也是确保安全的需要。

9.2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化验室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9.3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保管。

9.2易燃易爆化剂应储于金属柜中,柜的顶部有通风口。

严禁在化验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装易燃液体。

易燃易爆药品不要放在冰箱内。

9.3相互混合或接触后可以产生激烈反应、燃烧、爆炸、放出有毒气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合物称为不相容化合物,不能混放。

这种化合物多为强氧化性物质与还原性物质。

9.4分析室的各种药品、试剂应分类摆放。

药品、试剂标签应完整,禁止使用标签残缺的药品、试剂。

化学试剂用后恢复原位、取用后的多余化学试剂不得倒回原瓶。

9.5腐蚀性化剂宜放在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桶中,以防因瓶子破造成事故。

9.6要注意化学药品的存放期限,一些化剂在存放过程中会逐渐变质,甚至形成危害物,药品存放不应超过存放期限。

9.7药品柜和化剂溶液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

要求避光的化剂应装于棕色瓶中或用黑布包好存于暗柜中。

9.8发现化剂瓶上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好标签。

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化剂都要当成危险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9.9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保管。

9.10.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双把钥匙的五双制度。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9.11.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特别小心,要戴防护面具、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所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

9.12.不准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

9.13.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品领用审批制度,没有领导签字不准任何人领用,领用时应做好详细记录。

9.14.建立详细的危险化学品出入仓库核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发现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必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9.15.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同时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储柜的安全性,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放安全可靠。

9.16.危险化学品储柜要设明显标志。

9.17.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应严格执行公司《化学药品挂历制度》

9.18.化学药品库房的钥匙由试验班班长、副班长或技术员保管,并且负责玻璃试剂的发放和管理。

9.19.有毒有害化学分析药品存储仓库大门必须安装两把锁。

9.20.每有毒有害化学分析药品柜上的钥匙由试验班班长、副班长或技术员分别保管,请假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保管但两把钥匙必须是在两个人的手中。

9.21.化学药品库房应建立《化学分析药品使用情况明细表》、《有毒有害化学分析药品使用情况明细表》、《化玻试剂领用记录》和《化学危险药品领用记录》。

9.22一般化学药品原则上只供给化学分析人员使用;其它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一般化学药品的,必须经过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发放。

9.23有毒有害化学分析药品只能在化学分析人员中使用,决不可外发。

9.24领用有毒有害化学分析药品时班长或技术员必须同时到场打开橱柜发放药品,同时办理手续,同时锁好橱柜。

9.25领用一般化学药品必须在《化玻试剂领用记录》上如实登记并签名。

9.26领用有毒有害化学药品必须在《化学危险药品领用记录》上如实登记并签名,“领用人”栏、“发药人1”栏及“发药人2”栏的签名必须为三种字体;否则,追究试验班班长、副班长或技术员的责任。

9.27化学药品库房应随时保持清洁,由试验班班长安排清洁并应在场监督以防化学药品外流。

9.28如发生化学药品库房的分析药品外流,由试验班班长、副班长或技术员对后果负责。

9.29化学药品入库时由试验班副班长负责如实登记,试验班技术员监督。

9.30每半年由试验班班长、副班长或技术员负责对化学药品盘存一次,每半年对有毒有害药品盘存一次,盘存情况如实记录在《化学分析药品使用情况明细表》和《有毒有害化学分析药品使用情况明细表》上并将盘存情况上报生技部。

9.31每半年由试验班班长或副班长付蓉负责对化学药品的领用情况汇总并上报运行管理部或发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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