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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存量房买卖合同

 

泉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出售人:

买受人: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存量房买卖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房屋出售人(卖方)、买受人(买方)就存量房买卖事宜达成协议时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也称二手房,是指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三、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内容。

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可向法律人士咨询。

四、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建议对本合同所涉房产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房产周围的环境、交通、学校、户口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

卖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情况、户口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五、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买卖双方应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管,并以协议方式明确约定资金监管账户及资金交付条件等相关事宜。

六、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不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将其划去。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七、合同生成不等于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

合同生成到不动产转移登记,有一个时间过程,期间可能会出现产权被查封等特殊情况,因此请买卖双方务必注意风险,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售人(卖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买受人(买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地址:

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该存量房买卖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产基本情况

1.权证信息

权属证书号

2.房产基本情况

用途

坐落

面积(m2)

结构

价格

以上表述若与房屋登记簿不符,则以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为准。

第二条卖方对该房产现状的声明

1.卖方根据国家的规定已依法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对该房产现状负全责,并保证该房产符合国家及所在地房产上市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卖方承担。

2.卖方特此告知买受人上述房产存在下列情况:

(1)抵押状态:

【存在抵押□、不存在抵押□】,关于抵押权的补充约定及说明:

(2)出租状态:

【存在出租□、不存在出租□】,若该房产存在出租,则卖方保证承租方已明确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

先购买权,关于租赁的补充约定及说明:

(3)土地证状态:

【已办理□、未办理□】,土地证号:

,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4)房产内户口情况:

该房产内【已有□、未有□】户口落户;若卖方已落户该房产,卖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该房产的户口迁出,逾期未迁出,按该房产总价每日万分之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

             

第三条买方对购买情况的声明

1.买方已亲自实地看房,并对该房产的现状及疑虑询问过卖方,在明确卖方所告知的事项后自愿签订本合同。

买方已亲自审查过该房产产权相关权属信息资料,了解产权相关信息,愿意购买该房产。

2.买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3.买房人为2人或2人以上,其共有情况约定为以下:

(1)共同共有;

(2)按份共有:

占%;占%。

第四条房产成交价

买卖双方商定上述房产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包括□、不包括□】该房产的附属设施、设备等物品(物品内容可另立清单附件)。

第五条交易定金

买卖双方约定房屋交易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

第六条交房保证金

为保证按约定如期交付该房产并结清该房产项下的水、电、管道煤气、闭路电视、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从房产成交价中预留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作为交房保证金(不超过交易总价款的%)。

该款项在卖方实际交付房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进行结算。

第七条房款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同意买方按方式支付购房款。

1.一次性付款:

买方于年月日前或支付购房款(含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2.按揭付款:

买方于年月日前或支付购房款(含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按揭贷款: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属于公积金按揭贷款的,买卖双方应在______年月___日前向公积金机构提交齐全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办理房产过户受理手续。

房产过户受理并缴纳相关税费后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若有)手续。

属于商业按揭贷款的,买方应于年月日前向商业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银行及机构要求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银行按揭贷款审核批准之日起日内,买卖双方应备齐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买方在领取其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后,应履行积极主动送交贷款机构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

因任何原因造成放贷资金不足贷款资金额度,买方应无条件补足。

申办按揭贷款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义务互相协助配合。

3.分期付款:

(1)买方于年月日前或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买方于年月日前或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买方于年月日前或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其他付款方式:

(1)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从房产购房款中先行提取人民币(大写):

元(¥:

元)用于还清该房产的银行抵押款,解除房屋抵押状态。

余下应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采取方式支付,约定如下:

(2)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卖方欠买方的债务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在房产成交价款中扣除。

余下应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采取方式支付,约定如下:

(3)其他方式:

第八条交易资金监管

买卖双方同意按照《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将交易监管资金足额存入专用监管账户。

本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监管资金的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

买方将购房款(包含定金)存入专用监管账户,即视为已支付购房款(包含定金)。

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后,根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买卖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情形申请交易资金免予监管,交易资金双方自行划转交接:

1.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

2.属于按揭贷款的贷款资金。

第九条有关税费

1.买卖过户所涉及税、费,买卖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承担:

买方承担:

(6),(7),(8),(9);

卖方承担:

(1),

(2),(3),(4),(5)。

【按有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

(1)增值税及附加

(2)印花税;(3)个人所得税;(4)土地增值税;(5)交易手续费。

买方需付税费:

(6)印花税;(7)契税;(8)交易手续费;(9)房屋登记费。

其它费用:

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卖方□、买方□】缴纳。

2.土地证办理费用:

土地证从卖方名下过户至买方名下的全部费用由【卖方□、买方□】承担;如房产所属土地为划拨地,则土地出让金由【卖方□、买方□】承担;双方约定其他承担方式:

3.配套设施过户费:

配套设施的相关证件过户手续费用由【卖方□、买方□】承担。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

5.买卖双方商定,卖方在交付该房产时,对该房产附随的水、电、煤气、等度数进行确认,并结清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

等费用,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

卖方在买方支付扣除交房保证金外的购房款之日起日内或年月日前,将上述房产正式交付给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卖方在交房前保证维护上述房产的现有固定装修(固定装修指构成该房装修之固定部分,经拆除将破坏设施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面、墙体、灯具、水龙头、嵌入式排气扇、壁橱、门、门把、门窗、防盗网、厨卫设施及其它设施等),在买方接收时移交。

2.买方在接收该房产时对该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约定事项进行验收,交接确认后对该房产及附属配套设施负全责。

3.如双方认为在上述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的描述有不详尽之处,可另行补充书面约定,在交接时以书面约定为准,双方仅对书面内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按下列第1项办理登记手续(选一项),选择第1项的第十二条不生效。

1.买卖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双方共同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若前述已有约定,按前述约定执行。

2.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3.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日内由买受方单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第十二条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1.预告登记自内有效(约定的预告登记有效期最长不超过自预告登记之日起一年)。

2.申请预告登记的,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买卖双方共同办理该房屋预告登记转为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因故终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在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违约认定

1.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或未按合同及合同相关附件的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违约。

2.卖方保证上述房产产权清晰,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若发生与卖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概由卖方负责,如因此造成合同履行障碍,视为其违约;若该房产已出租,卖方未在售房前应披露租赁事实或在交房前妥善解决租赁事项的,视为其违约。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违约方按成交价款每日万分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该违约金的认定及支付不影响合同在违约行为终止之后继续履行。

(二)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日,守约方即向违约方发出函件促其履约,发函即日起超过日仍未回复并履约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

若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若买方违约,定金则作为对卖方的赔偿。

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产生的佣金、服务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增加的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收件人地址以合同落款处所留地址为准,因地址不详或有误而无法送达,视为送达。

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由应提供地址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充协议,注明变更事项。

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免责约定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的改变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买卖双方免责。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买卖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或盖章)签字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买方、卖方各执份,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卖方:

买方:

电话:

电话: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机构:

(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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