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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题库
煤矿防治水题
一填空题
1、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3、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4、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6、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7、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8、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9、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10、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
11、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1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13、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14、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
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15、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16、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17、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18、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19、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20、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
21、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
22、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23、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24、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25、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26、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
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
27、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28、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4个等级。
29、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
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
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30、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
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31、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32、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
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33、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
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34、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
35、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
36、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37、矿井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要求等。
38、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39、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40、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1、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42、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43、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44、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45、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46、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47、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48、水管应当有一定的备用量。
工作水管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49、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50、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51、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52、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53、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4、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的,应当在井筒底留设潜水泵窝,老矿井也应当改建增设潜水泵窝。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应当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55、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
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56、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
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在专门地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丢失。
57、煤层(组)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应当进行疏干开采。
58、被松散富水性强的含水层覆盖且浅埋的缓倾斜煤层,需要疏干开采时,应当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或者补充勘探,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并根据勘探评价成果确定疏干地段、制定疏干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执行。
59、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压开采,但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60、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矿区,应当建立注浆专业队伍,负责注浆堵水工作。
61、在河流、湖泊、水库和海域等地面水体下采煤,应当留足防隔水煤(岩)柱。
62、矿井为了合理地确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应当对开采煤层上覆岩层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
63、水体下防隔水煤(岩)柱,应当按照裂缝角与水体采动等级所要求的防隔水煤(岩)柱相结合的原则设计。
64、进行水体下采掘活动时,应当加强水情和水体底界面变形的监测。
65、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防止渗漏、倒灌或者漫流。
66、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67、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68、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69、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70、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71、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72、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73、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74、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75、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
76、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cm,取值可用平均数。
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
77、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78、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79、矿井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要求等。
80、抽水试验孔试验段孔径,以满足设计的抽水量和安装抽水设备为原则。
二判断题
91、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可以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
92、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
93、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可以拔出钻杆。
(×)
94、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
95、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
(√)
96、当发生突水时,矿井应当立即做好关闭防水闸门的准备,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关闭防水闸门。
(√)
97、矿井应当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
98、在采掘过程中,当发现地质条件变化,需要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时,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采。
(×)
99、可以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
100、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
(√)
101、矿井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情况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者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
(√)
102、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103、煤矿防治水规定是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104、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到安全地点或者升井,向值班负责人汇报。
(×)
105、水文地质简单型到中等型的矿井,可采用垂直法留设,但总宽度不得小于40m。
(√)
106、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
107、矿井应当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紊乱、有害气体超限。
(√)
108、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
109、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
(√)
110、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不需要进行探防水。
(×)
111、掘进工作面在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根据生产需要可以不进行探放水。
(×)
112、井下探放水地点要加强支护,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以防高压水冲垮煤壁和支架。
(√)
113、水文地质观测孔,应当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保证坚固耐用、观测方便;遇有损坏或堵塞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
114、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
115、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24h的正常涌水量。
(×)
116、当井筒预计穿过较厚裂隙含水层或者裂隙含水层较薄但层数较多时,不可以选用地面预注浆。
(×)
117、工作面煤采完后,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需关闭的局部疏水降压钻孔,应当进行注浆封闭,并在有关图纸上标明其位置。
(√)
118、探放水地点或其附近应安设专用电话(√)
119、井口和工业广场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
(√)
120、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不必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
三名词解释
121、老空——是指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井巷的总称。
122、采空区——是指采煤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123、水淹区域——是指被水淹没的井巷和被水淹没的老空的总称。
124、矿井正常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
125、矿井最大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126、安全水头——是指不致引起矿井突水的承压水头最大值。
127、防隔水煤(岩)柱——是指为确保近水体安全采煤而留设的煤层开采上(下)限至水体底(顶)界面之间的煤岩层区段。
128、探放水——是指包括探水和放水的总称。
探水是指采矿过程中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和前方等水体的具体空间位置和状况等情况。
放水是指为了预防水害事故,在探明情况后采取钻孔等安全方法将水体放出。
129、垮落带——是指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层破裂并向采空区垮落的岩层范围。
130、导水裂缝带——,是指开采煤层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垮落和断裂,产生裂缝,且具有导水性的岩层范围。
131、抽冒——是指在浅部厚煤层、急倾斜煤层及断层破碎带和基岩风化带附近采煤或掘巷时,顶板岩层或煤层本身在较小范围内垮落超过正常高度的现象。
132、带压开采——是指在具有承压水压力的含水层上进行的采煤。
133、隔水层厚度——,是指开采煤层底板至含水层顶面之间隔水的完整岩层的厚度。
四选择题
134、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B)以下的罚款。
A1万元B2万元C3万元D5万元
135、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C)的罚款。
A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C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36、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A)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D)的罚款。
A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C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E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F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37、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A)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E)的罚款。
A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B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C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E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F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38、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B)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D)的罚款。
A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下E2万元以下F3万元以下
139、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A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A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B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40、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B)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D)的罚款。
A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B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C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D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E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F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41、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C)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D)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B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E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F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142、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B)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D)的罚款。
A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下E2万元以下F3万元以下
143、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处(B)的罚款。
A1万元以下B2万元以下C3万元以下
144、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C)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D)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B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E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F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145、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A)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
A2次B3次C4次
146、煤层(组)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应当进行(B)。
A探放水B疏干开采C物探和探放水
147、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A)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A4hB8hC10h
148、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B)。
A65mmB75mmC85mm
149、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B);
A1mB1.5mC2m
150、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B);
A1个B2个C3个
151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
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A1MPaB2MPaC3MPa
152、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分别砌筑不小于(A)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
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符合设计要求;
A5mB6mC8m
153、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加设(A)挡物箅子门。
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
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A1道B2道C3道
154、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B)安全出口。
A1个B2个C4个
155、矿井应当分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