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配资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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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编号

证券融资借款协议

甲方(借出方):

身份证号:

户籍地:

联系地址:

手机:

乙方(借入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联系地址:

手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借给乙方。

第二条资金的用途

乙方将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用于投资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起息日”)至年月日(“届满日”)。

第四条 借款资金划转

4.1、本协议签署后,在起息日上午10点钟或其之前,甲方将出借资金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出借资金以甲方实际划入金额为准。

划入双方确认接受该笔借款的以下银行账户(该账户系甲方所有,下称“甲方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

银行账号:

该甲方账户同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了如下证券账户(该账户系甲方所有,下称“证券账户”)绑定:

开户名:

资金账号:

4.2、在起息日的上午10点之前,乙方应通过其本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下称“乙方账户”)向甲方账户划入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该金额以乙方实际划入金额为准。

,作为担保甲方借款本金和利息安全的保证金

(下称“保证金”)。

乙方账户的具体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

银行账号:

4.3、在起息日,甲方确定收到乙方划入的保证金后,应将保证金连同借款一起划入证券账户内,并同时将证券账户的交易密码告知乙方。

乙方获知交易密码后,不得修改交易密码;如遇特殊情况,乙方须要修改交易密码,乙方应通知甲方,由甲方修改后在告知乙方。

第五条借款的利息和支付

5.1、甲方向乙方出借款项收取利息的月利率为%,自起息日起计算利息。

付息方式为:

按月付息,乙方应每月支付给甲方利息人民币元整(小写¥元),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每一个月的日支付,如过该日不是交易日可以顺延。

5.2、若起息日不是该月的首日或者届满日不是该月的最后一日,则乙方按照实际使用借款的日期计算该等月份的应付利息,按照月利率/30天计算。

5.3、乙方应将应付利息支付至甲方账户。

乙方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向甲方支付利息:

(1)乙方通过乙方账户向甲方账户汇入应付利息;

(2)乙方通知甲方从证券账户向甲方账户汇入应付利息。

5.4、本协议双方特别约定,若甲方未能在第5.1款约定的日期收到乙方支付的利息,甲方有权在随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自行从证券账户中将相当于应付利息的款项划至甲方账户。

双方进一步约定,若甲方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划款时证券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于支付应付利息,甲方有权卖出证券账户中的任何种类的股票以获取足够的现金支付乙方应付的利息。

由此可能造成的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还款

6.1、届满日,乙方应确保证券账户内的所有资产为货币资金;甲方应将前述货币资金划入甲方账户,且将扣除借款本金后的余额划入乙方账户。

如前述货币资金不足以支付借款本金,乙方应在届满日向甲方补足并支付至甲方账户。

如乙方未能足额补足差额,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2、若届满日证券账户里除货币资金以外仍有证券资产,甲方应在当日卖出该等证券资产并修改交易密码;卖出后,甲方应按照第6.1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事宜。

6.3、若甲方未能卖出前述证券资产且证券账户内剩余的货币资金不足以支付甲方借款本金,乙方应将差额于届满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向甲方补足并支付到甲方账户。

如乙方未能足额补足差额,且甲方卖出前述证券资产后所得货币资金亦不足以补足差额,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4、只要甲方按照第6.1条的规定将扣除借款本金后的余额划入乙方账户后,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偿还保证金。

在第6.2条和6.3条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偿还保证金。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乙方提前向甲方偿还借款并终止合同,需要提前5天通知甲方。

7.2、若乙方提前还款导致甲方出借款项期限不满___个月,乙方仍需支付甲方个月利息,共计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若乙方提前还款时甲方出借款项期限已到3个月但未满12个月,乙方除需要支付应付利息外,应再支付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第八条 风险控制

8.1、甲乙双方均承诺资金来源合法,由于某一方的资金来源不正当所导致的任何后果由该方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导致后果产生的一方应给予全额赔偿,资金来源合法的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2、乙方自行决定买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但须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

(1)不得投资首日上市新股、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的证券;

(2)不得投资跌停、连续跌停、连续跌停后首次打开跌停板的股票;

(3)不得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5%;

(4)不得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超过10%;

(5)不得投资于单只股票市值占该账户资产总值的比例超过______;

(6)不得投资于创业板、权证、ST、*ST、S*ST、SST类股票;;

(7)不得投资于在新三板上市及大宗交易的股票;

(8)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如某一股票在乙方买入后,该股票或者发行该股票的公司发生上述限制性规定的任一情形,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应在该等情形发生后的下一交易日内卖出该股票。

若乙方不遵守上述规定,甲方有权可以卖出不符合规定的股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确认若乙方违反本条项下的限制性规定之任一规定且不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操作将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卖出证券账户中的所有股票和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收回借款和利息,并解除本协议。

8.3、当客户保证金低于借款金额的%(即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时,此为“警戒线”)时,乙方应于及时追加保证金汇款到甲方账户以确保保证金不低于警戒线。

客户保证金低于警戒线且又不追加保证金时,乙方应卖出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使证券账户内的现金余额达到当时证券账户资产总值50%以上。

在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之前,乙方仅具有卖出或赎回及相关的交易权利,不再具有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交易权利。

乙方未追加保证金但保证金金额恢复到警戒线以上或乙方按约定足额追加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后,即可恢复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交易权利。

8.4、当客户保证金低于借款金额的%(即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此为“平仓线”),甲方有权将证券账户内的所有证券卖出。

甲方将证券账户中的所有证券卖出后,若甲方卖出股票后,股票市值上升,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可在卖出后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甲方确认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未确认的,甲方即可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收回借款和利息。

8.5、甲、乙双方同意在计算警戒线和平仓线金额时,按每个交易日收盘价计价,借款本金金额以外的部分全部视为保证金。

8.6、若乙方持有的股票当天出现跌幅达到9.5%(即:

距离跌停板为0.5%)时,甲方有权卖出该股票。

若乙方买入股票出现停牌时,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重新确认借款条件;协商成功,乙方可利用证券账户按协商后的用途使用;协商不成,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协商不成后的10个交易日内另行筹措资金归还所欠的甲方本金及应付利息。

本息还清后,甲方即允许乙方通过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并积极协助乙方进行相关的资金划转,但乙方需要支付每天相当于借款本金0.1%的账户使用费。

对于股票复牌后仍然无法卖出的损失,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甲方承诺和保证

9.1、甲方于起息日或其之前内将借款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中。

9.2、乙方保证金足额汇至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上述证券账户的股票账号、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并保密相关交易信息,不得透露证券账户的股票持仓信息。

9.3、借款期限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借款的使用,不得处置证券账户内的资产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否则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9.4、乙方有权取得其投资收益,当证券账户资产总值超过初始金额(借款本金加上保证金,下述同)的100%时,乙方可以从证券账户上提取超过上述初始金额的100%额度的资金,并以壹万元为单位提取。

乙方需提前1个交易日通知甲方提取上述资金,甲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应将所提资金存入如下乙方账户,以银行单据为凭证。

9.5、如因甲方的主观原因导致甲方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无过错或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十条乙方承诺和保证

10.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借款。

10.2、乙方无权更改交易密码,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重新设置密码,并有权对证券账户内的股票进行卖出且终止协议。

若乙方擅自修改交易密码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借款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指定账户被依法采取查封、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无过错或不可抗力的除外。

10.4、甲方有权监督证券账户中所有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权随时查询上述证券账户委托成交及资金、证券变化情况。

10.5、上述证券账户证券交易所应缴付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规费、券商佣金、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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