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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农业保险综述.docx

日本的农业保险综述

日本的农业保险

内容摘要:

建立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基础之上的日本农业保险制度,从1939年实施以来,已有60多年历史。

2005年日本水稻、麦类和乳牛的承保率已分别达到90.7%、86%和87.7%。

农业保险已被政府和生产者广泛地认同为一项重要的减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产量波动影响、稳定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生产力、合理分派农业资源的有效手段。

我国的农业生产基本情况、文化传统和日本有相似性,了解和研究日本多年积累起来的农业保险经验,对于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

农业保险,日本

  一、日本农业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是国家实施的农业灾害对策的一项经济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的一般损害保险不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家畜保险、果树保险、旱田作物及园艺设施保险实施再保险。

政府接受由都、道、府、县设立的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上述保险的再保险,承担对农户受灾时保险金支付的最终责任。

二是对于农作物保险和家畜保险,是政府必须开展的工作,一般是由开展农业保险的合作社实施的,这两项保险业务的对象是全国范围内栽培或饲养的农作物和家畜。

三是在农作物保险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户,不论他是否愿意,都强制性地必须加入,被称为当然加入制。

由都道府县知事设定的基准面积,如水稻为2万~4万平方米、旱稻和小麦为1万~3万平方米范围以上的耕作面积农户,必须强制加入农业保险。

没有达到上述基准的农户需要申请加入农业保险合作社,可申请参加农作物保险(《农作物共济统计表》农业灾害补偿制度,p.4,农林水产省经营局,2006年6月。

)。

四是为了农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政府每年承担农户保险费的1/2,农业保险合作社或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市、町、村的事务费的一部分,约为经常性开支的1/2。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减轻农业风险对农业的威胁,提高了农业经营的稳定性,保持和提高了农业生产能力,防止了农业灾害损失,而且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弥补财政救灾资金的不足,减轻了政府灾后筹措救灾资金负担,使财政负担实现均衡化。

通过保险制度积累的公共备用财产,国家财政措施对此采取保险费负担的形式,不管是否发生大的灾害,每年拿出同样程度的财政预算为大灾做准备,如果没有这样的准备,大灾发生时为了实施救灾,单年度就必须动用巨额财政,而这一制度的实施,实现了解决灾害对策上的财政负担均衡化。

  

(二)日本农业保险的制度结构

  日本目前的农业保险组织结构分三个层次:

村一级农业共济组合(农业保险合作社)、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合作社联合会),设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

合作社与农户之间是互助关系,合作社与联合会是保险关系,联合会与特别会计处是再保险关系。

另外,根据各地区(各都道府县)的意愿,可以采取将合作社和联合社的功能合并成为“特定合作社”,与政府两个层次开展保险业务。

目前,有4个都县(熊本县、神奈川县、福井县、东京都)采取了这种两个层次的制度。

这些机构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组织体系。

其制度结构如下图所示(《农作物共济的概要》农林水产省经营局,p.15,2006年10月。

):

  注:

1.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的联合会是以都道府县为单位设置的;2.根据各地区的意向也可以设置两个层次(特定合作社——政府)。

  这一保险制度是利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同时也对受灾农户的损失进行补偿。

保险合作社承担农户保险费的收取、受灾农户保险金的发放等与农户直接相关的业务。

制度实施初期,原则上每个市、町、村成立一个合作社,但之后,考虑提高业务的效率而进行合并,现在每个合作社大约包括6个市、町、村(由于市、町、村也进行合并,如果按照制度实施当时的市町村计算的话,现在的每个合作社覆盖约37个市町村),合作社的覆盖范围相当大。

但是,不管合作社的范围怎样扩大也不能最终解决风险分散的问题。

因此,各合作社将自己承担的向农户支付保险金的一部分责任转给都道府县级的联合会,即向都道府县级的联合会进行保险,确保合作社的运作不受影响。

然而,联合会以都道府县为区域,与合作社相比具有更大的风险分散作用,但是大的灾害发生时,联合会本身也很难支付大量的保险金。

因此,联合会对合作社支付保险金的一部分责任向政府(农林水产省)进行再保险。

政府通过接受所有联合会的再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风险分散。

  (三)农业保险的业务种类和保险品种

  目前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对象品种包括农作物、家畜、果树和旱田作物等(详见表1所示)。

对象品种的设置,是在新的保险业务的实施、农业情况变化、受灾数据的不断积累、农户需求等基础上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表1  日本农业保险的品种和业务种类

 注:

1.指定柑桔:

八朔橘、柚子等12种柑桔;2.任意保险事业是农业保险合作社及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自主开展的业务。

  在确定农业保险品种时,遵循三项原则,也可以说是三个必要条件。

第一,必须是关系到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如列为强制性保险的、事关粮食安全的水稻与麦类作物;第二,必须具可操作性,即必须能确定常年产量、价格等、必须有损害评估方法和能够计量受灾率数据的品种;第三,必须是农户有需求的,如从保险品种表中可以得知,家禽类不在政府财政支持的保险范围以内,其原因就是农户没有需求。

因为日本禽类生产由企业工厂化饲养与加工,农户散养的很少。

  现在实行的灾害补偿品种,也是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后多年逐步确定的。

开始时并没有这么多种类,而是随着种养业生产变化、受灾数据的不断积累和在农户需求变化的基础上,选择符合保险条件的逐步增加的。

如1948年开始时保险品种还比较少,农作物险种有水稻、麦类及桑蚕;家畜险种有牛、马、种猪、山羊、绵羊。

1949年增加了任意(自由加入)保险业务,1972年增加果树保险,到1978年扩大到旱地作物和园艺设施的保险业务。

在承保率方面,目前除政府强制保险的水稻承保率为90.7%、麦类为86%外,其他自愿保险品种的平均投保率分别是:

奶牛87.7%、肉牛68.7%、马66.9%、种猪23.8%、果树24.5%、旱田作物55.8%、蚕桑74.3%、园艺设施48.2%(详见表2)。

  表2  2005年日本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业绩

  注:

承保率是以面积、头数或箱数计算的,家畜、园艺设施保险是2004年数据。

  (四)农业保险的国家财政负担

  针对农业灾害对策所采取的经济政策保险,并能保证该项制度的正常运作,日本政府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实施每年的政府财政负担政策。

2006年,农业保险的财政预算总额是1177亿日元。

其中,国库负担的保险金为689亿日元、事业费负担金额为464亿日元,这两部分合计1153亿日元,占农业保险的财政预算总额的98%(见表3)。

  国库负担上述两项费用的理由:

一是日本处于亚洲季风气候地区,大范围的自然灾害经常发生,受灾率升高的话,保险费率也必然很高。

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一般损害保险费率,例如,建筑物的火灾的保险费率大约为0.05%,但水稻的全国平均保险费率为2.75%、麦类为11.57%,这样高的农业保险费率,全部由农户白己负担就很难顺利地加入合作社。

二是食物的稳定供给是国家的责任,国家必须确保灾害的短期恢复和农业的再生产。

因此,政府国库负担农业保险费的1/2左右,是非常必要的(见表4)。

三是本制度运作过程中,必然需要一部分运作经费,如果这部分经费由入社农户负担的话,就给农户入社带来困难,国家在财政预算内负担一部分事业经费也是必要的。

目前,国家负担农业保险事业费负担金大约是联合会、合作社工作人员工资等经常性事业经费的1/2。

  表3  2006年日本农业保险的财政预算

  表4  2005年日本保险费农户和国库负担

  注:

家畜、园艺设施保险费是2004年数据。

  保险费国库负担比率的确定,主要是由农户的负担能力、农业政策方向、国家财政状况决定的。

与现行的每种保险业务的1/2财政负担比率相比,过去曾经有过不同的国库负担比率。

因此可以说,国库负担比率也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

  (五)农业保险的立法和修订

  在农业保险的立法上,日本于1929年最初制定了《家畜保险法》,1938年又制定了《农业保险法》,这两个法在1947年被废除。

之后,依据《食物、农业和农村基本法》,于1947年专门制订并实施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支持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1957年,对农作物保险为主的法律进行了修改,放宽了强制加入条件,并允许市、町、村开展农业保险事业。

1963年又对农作物保险为主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原来以都道府县为单位制定的保险费率等事情,变更为由合作社等为单位,扩大了合作社的责任范围,并放宽了强制加入范围。

1966年,对家畜保险制度进行了修改,采用以农户为单位的承保方式,改善了保费的国库负担。

1973年开始实施果树保险,1979年开始实施旱田作物及园艺设施保险,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

1985年,对《农作物保险法》做了进一步修改,根据投保人或区域的受灾实际情况,允许制定相适应的保险费率,下调了农作物保费国库负担比例,放宽了水稻保险强制加入标准。

2003年,对农作物保险等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是扩大了农户对农作物保险的承保方式的选择范围。

(《农作物共济的概要》农林水产省经营局,p.1-p15,2006年10月。

  二、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日本农业保险事业包括以每年产量损失为对象的产量保险(产量保险的种类包括:

农作物保险、果树保险中的产量保险、旱田作物保险。

)和以资产为对象的资产保险(资产保险的种类包括:

家畜保险、果树保险中的树木保险、园艺设施保险和任意保险。

)果树是多年生植物,果树保险有两种,一种是对水果产量损害为对象的产量保险,另一种是作为每年能够产生收获的作为资产的树木损害为对象的树木保险。

  

(一)农作物的产量保险

  1.农作物保险的目标

  保险业务的对象品种,即作物、家畜、资产称为保险的目标。

日本农作物保险的目标是水稻、旱稻和麦类作物,这些作物品种在国民食物消费中占有重要位置。

  2.保险事故

  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金和保险事故一样,农业保险金是在事先规定的事故发生时对所造成损失的赔偿金。

保险事故则是指事先规定的那些事故。

农业保险事故是指由台风洪水灾害、旱灾、冷害、雪灾以及其它气候因素(包括地震及喷火)造成的灾害、火灾、病虫害及鸟兽造成的灾害,使农作物减产(在水稻的品质保险方式和麦类的灾害收入保险方式中,水稻及麦类的减产或者品质下降带来的产值的减少。

)。

  3.保险加入资格和强制加入

  保险加入资格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耕作经营面积规模,二是在合作社等组织区域内有住所的农户。

面积规模的条件是指水稻、陆稻、麦类栽培面积的总和达到合作社所规定的面积以上的农户,其下限是1.5亩(1000m2)。

  如果水稻、陆稻、麦类每种作物的栽培面积,达到都道府县知事规定的面积标准以上的农户必须加入农作物保险,称为当然加入,即强制加入。

所谓当然(强制)加入的具体面积标准是由都道府县知事决定,一般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农业状况、农业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来决定,各地区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见表5)。

  表5  强制加入的面积标准

  注:

1a=1000m2。

  4.承保方式

  农作物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即以每块耕地的损害为对象的保险方式和以每个农户的损害为保险对象的方式。

每种承保方式在保险金额、保险费、受灾后的保险赔偿金方面各异。

  目前的承保方式有5种,如表6所示,农户基本上可以从中选择不同的投保方式。

但是,对于全抵保险方式、灾害收入保险方式以及品质保险方式,只有那些能够适当提供产量(及产值)销售资料的农户才能够加入(《农作物共济统计表》农业灾害补偿制度,p.3,农林水产省经营局,2006年6月。

)。

  表6  农作物的承保方式和内容

  注:

1.每块耕地是指由农田道路、田埂、水路等划分的小块耕地;2.基准产量也就是常年产量,合作社等对每块耕地设置基准产量;3.基准产值也是指常年的生产值,合作社等根据每个农户在过去5年间销售产品的资料为基础设定的;4.产值是合作社等以每个农户不同品质水平的产量和承保时设定的单位产品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出来的生产金额。

  5.保险责任期间

  农作物产量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是从影响保险作物品种的收获生育期间开始到收获为止。

水稻是从本田插秧期(直播是发芽期开始)到收获为止。

陆稻和麦类是从发芽期(移栽是从移植期)开始到收获为止。

  6.保险金

  保险金额是指合同金额,对发生不幸时造成的全部损失所支付保险金的额度。

因此,保险金也意味着补偿标准。

农作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每种保险方式来决定的。

  根据不同的承保方式,根据以下方式设定:

  ①田块承保方式:

单位产品(公斤)的保险金额×耕地的基准产量的70%

  ②半抵承保方式:

单位产品(公斤)的保险金额×农户的基准产量的80%

  ③全抵承保方式:

单位产品(公斤)的保险金额×农户的基准产量的90%

  ④灾害收入保险方式及质量保险方式:

基准产值×(40%~60%)≤保险金额≤基准产值×90%

  以田块为对象的保险方式,是用每单位的保险金额乘以基准产量的70%得到数值就是农户应得到的保险金。

每单位的保险金额,就是保险合作社在农林水产省大臣决定的每公斤大米及麦类价格中选择一个价格,农户可以选择其它金额。

这种保险方式的意思就是对产量的七成进行补偿。

“半抵方式”就是单位保险金乘以基准产量的80%的金额,意思是对产量的80%进行补偿。

“全抵方式”就是单位保险金乘以基准产量的90%的金额,是对产量的90%进行补偿。

按产值进行补偿的保险金额,最高补偿金是基准产值的90%,最低补偿是在40%~60%范围内由保险合作社决定其比率。

但对于各种形式可以选择低于基本形式的补偿比率。

当选择低于基本补偿比率的情况下,当然获得的保险金额也比基本形式要低。

  7.保险费率

  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农林水产省大臣以过去一定年间(原则是20年间)的受灾率为基础制定的基准保险费率,是按过去一定期间的受灾率来推测将来的受灾率。

合作社等在不低于这个基准保险费率的范围内设定的保险费率。

然而,农作物的灾害受气候状况影响,年度之间差距很大,为了使预测的未来受灾率具有一定的准确程度,需要长期的受灾数据。

因此,理论上是受灾率的数据越多,计算的保险费率越稳定。

日本全国平均的保险费率见表7所示。

  保险费率由每个保险合作社决定、但也可以制定适合合作社管辖范围内,而且根据农户受灾的比率制定各风险阶段的保险费率。

这是对受灾率明显不同的地区之间或农户之间的公平性措施。

另外,这种不同风险阶段的保险费率的制定,不仅是农作物保险,在除了任意保险以外的各种事业方面都适用。

  表7  日本全国平均的农业保险费率

  8.保险费与国库负担

  保险费金额就是用保险金乘以保险费率,各种保险都是一样的。

农作物保险费率的国库负担比率,水稻、陆稻的保险费率的1/2,麦类,在基准保险费率3%以下的部分国库负担1/2;超过3%的部分国库负担55%,全国平均国库负担比例约为54%,对于种植结构调整起到促进作用。

日本农业保险费的国库负担比率见表4所示。

  9.灾害损失评价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农户向合作社等提出损害通知;接到损害通知的合作社等整理受灾情况后,向联合会报告;对于全抵方式、灾害收入保险方式、品质方式的保险,由加入保险合作社的农户选举出的灾害评价员与保险合作社的人员一起对灾害事故进行确认。

然后,以农协销售产品的数量资料为基础计算收获后的减产量——产值的减少额度。

不利用销售数据的、对耕地减产情况进行评估的田块方式和半抵方式的保险类型,灾害损失评价员与保险合作社等组织的人员一起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确认,收获之前调查耕地的减产量。

如果受灾情况是超过一定规模的严重灾害时,联合会向农林水产省报告,接受损害程度认定,灾害在一定规模以下时,联合会自己可以进行损害程度的认定;无论哪种情况,联合会都要向合作社等进行损害程度的最终认定通知;收到最终认定通知的合作社等,以认定为基础向农户支付保险赔偿。

  10.保险金的赔偿额

  保险金的赔偿计算方法是由保险种类决定的,每种保险的保险金额则由于灾害发生的情形不同而不同。

也就是说,像病虫害、鸟兽害造成的栽培上的部分农田遭受严重灾害的情况下,田地保险的方式可以得到保险金,但是半抵方式、全抵方式的以农户为单位的保险方式得不到保险金。

相反地,冷害、干旱这样的使整个地区都遭受灾害的情况下,按照全抵方式、半抵方式和田块方式的顺序获得保险金的金额越来越多。

(田块承保方式、半抵承保方式、以及全抵承保方式的保险金赔偿额度,

  保险金的赔偿额=单位产品的保险进额×保险的减产量

   (保险减产量)

  a.田块承保方式

  保险减产量=((受灾耕地的基准产量-受灾耕地的实际产量)))-受灾耕地的基准产量×30/100

  b.半抵承保方式

  保险减产量=((农户受灾耕地的基准产量合计)-农户受灾耕地的实际产量合计)))-农户的基准产量×20/100

  c.全抵承保方式

  保险减产量=((农户单位基准产量)-农户单位的实际产量)))-农户的基准产量×10/100这样,无论是哪种方式的投保,通常都不能够获得很多保险金。

对农户来说,不存在哪种投保方式是划算或不划算的问题。

因为农业保险采用了保险方法,农户支付的保费是根据以前的数据计算的,与农户获得保险金额的期待值相等。

在农业保险补偿方面,从提高灾害损失评价效率、防止道德风险的角度出发,对于轻微的灾害不作为保险金支付的对象。

(灾害收入保险方式及品质保险方式

  保险金的赔付额=-农户单位的基准产值×90/100-农户单位实际产值)

  

(二)家畜保险

  1.保险对象和投保条件

  日本家畜保险的对象及目标为牛、马、猪等,各畜种又按照用途和生长阶段划分为多种品种。

比如,牛进一步分为乳牛和肉牛,猪分为种猪和肉猪。

承保的品种和承保期限有严格的定义。

家畜保险的投保条件是,开展养畜业务,并在合作社等区域内有住址的农户。

  2.保险事故

  除屠宰死亡外,牛(包括小牛)、马及种猪的死亡、废弃、疾病及伤害,以及牛的胎儿及肉猪的死亡,也包括根据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处理的死亡,包括家畜行方不明、丢失等。

  3.承保方式和保险期间

  家畜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整体保险”,另一种是“个别保险”。

按照不同的畜种,乳母牛、肉用牛、除种公马外的马、种猪和肉猪,农户把全部家畜加入保险,称为整体保险。

其中,肉猪可按饲养群为单位或以农户为单位整体承保。

种公牛和种公马按照一头为单位加入保险,称为个别保险。

保险费期间为1年,是从收取保费的第二天开始1年。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农户饲养家畜的总价值(保险价值)乘以一定的比例计算出来的数字。

对于整体保险的保险价值是每个种类的家畜、每个农户现在饲养的家畜时价的合计,个别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农户现在饲养的各个家畜的当前价格。

农户可在下列保险范围内选择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20%~40%(肉猪是40%~60%)≤保险金额≤保险价值×80%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值称为付保比例。

2005年,日本家畜保险中平均每头乳牛、肉牛、马、种猪和肉猪的付保比例分别是54.4%、48.3%、49.7%、61%和77.4%。

(《家畜共济的概要》,日本农林水产省经营局,2006年10月。

  5.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指农林水产省大臣以过去一定年间(原则是3年间)的受灾率为基础制定的保险费基准费率,合作社等在不低于这个保险基准费率的范围内设定的保险费率。

另外,根据农户的受灾率也可以制定不同危险阶段的保险费率。

如死亡部分、病伤部分和异常部分保险费率。

2004年,日本乳牛、肉牛、马、种猪和肉猪的死废事故被害率分别是6.66%、2.15%、2.78%、6.46%和15.05%。

乳牛、肉牛、马和种猪的病伤事故被害率分别是6.34%、2.87%、3.06%和3.1%。

详见表8和表9。

  表8  日本家畜死废事故被害率(%)

  表9  日本家畜病伤事故被害率(%)

  6.保险费与国库负担

  保险费金额就是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

  日本家畜保险费实施农户和国家共同负担方式。

国家负担牛、牛胎、马保险费的1/2,负担猪保险费的40%。

  7.损害评价

  当发生保险事故后、农户向合作社等提出损害通知,合作社及联合会接到损害通知后,对下列事故进行损害评价。

  对于死亡事故,合作社职员要进行现场确认;对于废弃事故,由合作社等职员进行现场确认,联合会的兽医师职员作证;伤病事故,则由联合会的兽医师对兽医诊断营业部门的医师诊断记录进行审查,但对于联合会及合作社等兽医师的诊断记录不进行审查。

  8.家畜诊疗所

  为了对投保家畜的诊疗和防止灾害,合作社以及联合会可以设立家畜诊疗所。

家畜诊疗所主要开展对投保家畜的伤病事故进行诊疗、防止灾害损失、承担检查和诊断、普及家畜保险及促进农户投保、对畜牧业各项措施的实施给予协助等业务。

  9.保险金赔付

  日本家畜保险的保险金赔付包括两部分,一是死亡和废弃事故保险金;二是伤病事故保险金。

对于整体保险对象的各种家畜死亡和废弃事故,在规定保险赔付额度范围内的保险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出的金额与纯损失金额相比,选择小金额进行赔付。

另外,由于火灾、传染病(法定传染病及申报的传染病)、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不适用限制支付。

  (保险金的赔付额=(事故家畜(胎儿)的价格-肉皮等剩余物价格、废弃家畜的评价金额、补偿金)×保险金额/保险价格

  纯损失金额=事故家畜价格-(肉皮等剩余物价格或者废弃家畜的评价金额+补贴金+赔偿金等)

  伤病事故的保险金赔付,加入整体保险的家畜,在规定支付额度范围内,支付疾病及伤害的诊疗费(初诊费除外)。

加入个别保险的每头家畜,支付规定额度范围内疾病及伤害诊疗费(初诊费除外)。

  10.保险责任的分担

  保险合作社负责收取保险金,以及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支付保险赔偿金;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负责合作社80%的保险责任,在家畜诊疗所设置的地方,负责除去由病伤事故损害中诊疗技术费的80%的保险责任。

此外,如果发生特别事故,保险合作社联合会也可负责70%的保险责任,特别情况,负责90%的保险责任;政府实施再保险事业,通常负责联合会保险责任的5/8的保险责任,但如遇到传染病、水害造成局部地区大的损害情况下,在满足一定条件要求后,政府负责家畜异常事故全额的再保险责任。

  三、今后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动向

  

(一)适应农户需求,扩大保险品种,提高补偿水准

  日本农业灾害补偿制度中农作物的保险是水稻和麦类、桑蚕保险,家畜保险是对牛、马、种猪、山羊、绵羊为保险对象。

这些保险对象和业务是1947年后逐步开始实施的。

此后,随着农业生产情况的变化、受灾数据的积累,农户需求等的变化等逐步增加了新的保险业务。

1949年增加了任意保险(自由加入的保险),1972年增加了果树保险,1978年增加了旱田作物保险和园艺设施保险业务。

许多新的保险品种成为保险制度的对象品种。

今后,随着农业形式的变化以及农户需求的变化,还可能追加其他保险品种和调整保险补偿标准,这对保护农民的经营是非常必要的。

  

(二)研究实施科学的灾害损失评价方法

  目前,农业保险合作社等部门的“水稻保险损害评价”是对灾害申请的所有田地进行调查确认,受合作社社长的委托,由农户代表义务的进行工作,称为“损害评价员”。

但是,即使是特别熟练的农户,用肉眼进行推测,当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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