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部环保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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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部环保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

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

合作合同

深圳市四方埔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称“甲方”)

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四方埔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萧庆洪

电话:

XXXX            (以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一、合同的目的

根据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项目回馈社区共建共享框架协议》(下称“四方协议”)的约定,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垃圾焚烧产生的灰渣及其中的废弃金属由甲方进行回收和利用,其收益由甲方享有。

为更好地实现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所产生炉渣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实现炉渣再循环利用、变废为宝,甲乙双方就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综合利用合作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二、声明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声明并保证如下:

1、乙方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有权签订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经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其签署及递交本合同,以使其受本合同的约束。

3、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并不违反乙方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任何乙方已经签署、递交及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其他义务或任何其及其财产受管辖的法律规定。

4、乙方确保已取得合同所涉炉渣利用项目建设、炉渣运输、经营的相关资质以及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营业执照未被吊销或注销;企业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保处罚记录,没有发生拖欠劳务费事件,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最近三年(2015年1月1日起)正常经营;企业截止2018年1月1日前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企业、企业持股50%(不含本数)以上公司或持有其50%(不含本数)以上股权股东近三年应具有至少2个炉渣综合利用项目业绩。

5、乙方签署本合同时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义务的、针对其的任何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或其它法律程序。

三、合作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

2、项目范围:

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四方埔社区上坑塘的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所产生的全部炉渣的综合利用。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确保所提供的炉渣自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焚烧炉出渣机所产生,炉渣由乙方负责从渣池运输到炉渣综合利用及处置场内进行分拣及后续处置工作,炉渣由乙方分拣,但甲方不因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所产生炉渣量的波动或不稳定而承担任何责任,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炉渣不能供给,免除甲方的责任。

2、提供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所产生的炉渣,不可抗力、发电厂暂停运作等除外。

3、有权对项目涉及的厂房、设备、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及安全施工进行监督。

4、对炉渣处理所产生的粉尘、废水、废气、噪音等是否达到环保指标进行监督。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炉渣处理密切关乎环境保护和老百姓的身体健康,为了督促乙方及其相关人员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合同签订之后,由甲方通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通知到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从交易履约保证金当中转帐人民币贰仟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乙方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3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违约或者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当中扣除,并通知乙方补足履约保证金。

2、乙方应支付甲方前期炉渣综合处理项目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肆万元,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3、乙方应在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配套灰渣综合利用及处置场内自行负责建设炉渣处理工程建设,自行办理项目咨询、规划、选址、设计、土地以及工程建设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及承担相关费用,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建设期限从中标之日起半年内,在约定期限必须建设完毕,具备投产条件。

4、乙方负责将炉渣进行全量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综合处理。

因运输、处理、运营等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合作期限内绝不允许将项目转让、分包。

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确保工作安全,负责合作期间的消防安全,避免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7、乙方独立经营,负责运输、接收、处理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炉渣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从相关单位接入水电气费用等,每度电、每立米水的费用,由乙方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利用炉渣分拣金属、生产建筑辅料并享有此经营所得。

乙方每年向甲方银行转帐支付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炉渣收益费用人民币元(含税),即乙方每季度向甲方银行转帐支付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炉渣收益费用人民币元(含税),于每季度的首月3日前银行转帐一次性支付完毕,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银行转帐支付第一季度的炉渣收益费用人民币元(含税)。

8、乙方享有项目经营所得,自担项目经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亏损)。

甲方对乙方项目经营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双倍赔偿。

9、乙方违反环境保护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工作人员所有工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由乙方负责支付,一切劳务纠纷与甲方无关,并严格遵照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甲方有权进行监督。

12、乙方用于炉渣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进行炉渣运输所具备的环保和安全要求,在投入运输前必须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13、乙方炉渣装载运输过程必须服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甲方、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监督管理,因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4、乙方应当对炉渣进行全量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综合处理,不得将炉渣用于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用途,不得违法违规倾倒。

乙方对本项目所产生的污水全部需要循环使用,严禁外排造成二次污染,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符合此项要求。

15、乙方应当具有炉渣处理的相应资质。

处理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乙方因炉渣处理过程和产品质量等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均不得归责于甲方。

16、乙方应当及时运输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产生的炉渣,保持炉渣池可持续接纳新产生的炉渣。

17、乙方涉及本项目的建设运营期间全过程接受市、区政府、甲方、深圳市东部电厂项目建设单位监督管理,其施工图纸、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等相关文件须经过甲方及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通过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18、四方协议、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盖单提供的《东部环保电厂配套炉渣综合利用技术规范书》和《东部环保电厂配套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管理标准》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前述附件的具体要求执行义务,不得有任何偏差。

19、甲方有权派出4名包括技术、法律等专业人员在内的人员对乙方运营情况进行评议、监管,因此所产生的人员报酬、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每名人员的报酬、服务费用不得低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四方埔社区工作站专职人员的待遇。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派出的专门监管小组对项目运营监管另行按四方协议执行。

六、合作期限及项目移交

1、本合同下合作期限与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特许经营期同步,为贰拾捌年:

自年月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作期满或者解除,合同自动终止,乙方无偿将项目运营权与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移交给深圳市政府。

(1)合作期满或者解除时,乙方应使本项目处于安全、环保、平稳、高效运营的状态,满足届时的合法合规运营要求,全部移交给甲方指定机构或单位。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项目用地、建/构筑物和设备设施的状况进行监察和评估,出具相关报告,作为项目移交的重要依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合作期限届满6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商定移交方案。

(4)在移交日,乙方应将本项目及其移交日后的全部权利、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设备设施资产的所有权及利益无偿移交给甲方指定的机构或单位。

(5)在合作期限届满前12个月内,乙方应对全部设施进行一次恢复性大修。

(6)本项目在移交日应有足够正常运营12个月需要的备品备件库存。

(7)乙方对于移交的实物资产自移交日后承担至少12个月的质保期。

(8)乙方应在移交期间将本项目全部可移交或可转移的书面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技术图纸等书面转交或转移给甲方指定的机构或单位使用。

(9)乙方应对接收机构或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

(10)上述移交工作完成后,甲乙双方签订项目移交确认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移交日起生效。

(11)乙方应妥善安置本项目工作人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在移交日前,乙方应清偿本项目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

(13)对于移交日仍有效的任何与运营维护相关的合同,乙方应全部转让给甲方指定的机构或单位,但甲方指定的机构或单位有权变更、终止、解除相关合同。

(14)在移交日,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和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无条件转让给甲方。

(15)移交范围之外的物品,乙方应于移交日后90天内,从项目用地迁离,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

七、违约责任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无偿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乙方在炉渣利用项目建设及经营中应使用对环境保护有利的设备、技术和工艺,项目运行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噪音、粉尘等需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项目的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受到政府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或环保事故且造成负面影响且无法更正或者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第三人等的损失,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生效裁判文书承担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无偿终止合作,并更换合作方,没收履约保证金,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乙方不得有任何的赔偿补偿申请诉求,并在限定的时间内退场。

(2)乙方在合同约定竣工期限内无法竣工的(含政策问题、审批手续问题),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甲方也有权立即无偿终止合作,并更换合作方,没收履约保证金,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乙方不得有任何的赔偿补偿申请诉求,并在限定的时间内退场。

(3)乙方逾期支付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炉渣收益费用的,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连续逾期1年的,甲方有权立即无偿终止合作,并更换合作方,没收履约保证金,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乙方不得有任何的赔偿补偿申请诉求,并在限定的时间内退场。

(4)乙方工作人员如不遵守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工作规范及管理制度,经警告仍无改善累计达到三次的。

(5)乙方未取得运输、生产、销售等相关资质而导致合同延迟或无法履行的。

(6)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处理炉渣的。

(7)乙方未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建设的。

(8)违法将本项目进行项目转包、分包的。

(9)乙方开展本项目相应工作未获得政府相应审批或者同意的。

(10)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11)将本项目进行抵押、担保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及乙方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甲方享有本合同的解除权,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的十日内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2、乙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2)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

(3)要求乙方双倍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4)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赔偿损失。

八、合同的变更、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其作任何单方面修改和解除,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按照法定程序解除本合同,且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含本数)的。

(2)因行政原因甲方对本项目不再有收益权;或者甲方虽仍享有收益权,但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本项目不能继续履行的。

(3)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期满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当在十天内进行项目的移交手续,移交的内容包括:

(1)乙方撤离设施、设备手续。

逾期搬离的,逾期一天,支付贰拾万元的违约金。

(2)乙方应妥善安置服务于本项目的乙方员工,解除合同的员工应当依法发放相关补贴。

乙方未按移交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甲方可代为履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按前述约定移交,甲方可暂停办理乙方设施、设备的放行手续,并可处置设施、设备,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受影响的一方应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四天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有权的证明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证实。

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通知不及时导致另一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后10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应立即继续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履行期限相应延伸,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解除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问题。

十、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的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贰拾份,双方各持肆份,同时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各肆份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深圳市四方埔股份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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